试论聋哑人犯罪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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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聋哑人犯罪的特征
  1.团伙作案突出
  多名聋哑人纠集或聋哑人与身体正常人一起共同犯罪的较多。聋哑人在成长生活过程中,人际交流圈较狭隘,他们的朋友也多为和自己境遇相同的聋哑人。通常,流落在社会上的聋哑人居无定所、难以维持生计,有依赖他人生存的客观需要。而在生活中与正常人交往时的受挫,以及面临日常生活的困顿,让他们彼此得到一种心理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使他们对于自身社会边缘群体的尴尬身份以及受到歧视的受挫情感得到了补偿,建立起与正常人交往时没有的自信和安全感。对自身残疾的自卑感和对社会歧视等原因形成的恐惧、不信任感,使得他们不愿意离开“同病相怜”的群体,在互相安慰中寻求自我价值的认同。而那些犯罪头目就是利用聋哑人其彼此身体状况相同、易于沟通的特点将聋哑人聚集在一起,成为一个群体。
  2.犯罪行为倾向职业化
  第一,聋哑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接受专业培训。他们一般采取以老带新的模式,对于新入伙的成员实行“传、帮、教”。对于新手,犯罪团伙有针对性地组织作案技巧培训,这些专门的培训不仅提高了作案效益,同时也增加了侦查人员破案的难度。
  第二,犯罪团伙内部成员分工明确。犯罪团伙的头目手下有几位“组长”,每个“组长”带着几名“工人”,按照不同的层级有着各自分工。一般,头目与“组长”有间接或者直接的亲属关系,依附于血缘关系,彼此信任、方便管理。[1]犯罪头目不从事偷盗行为,主要是负责整个团伙的指挥任务,以及规定每个成员每月的任务。“工人”则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在公交车、码头等人群密集区域进行作案。严密的分工,使得犯罪团伙内部成员各司其职,一旦发生下级违背上级命令行事的情况,就会对犯上者施以惩戒,杀鸡儆猴。这也使得聋哑人犯罪时作案形式迅速、灵活且配合默契,极少失手。
  3.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聋哑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聋哑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多为受到他人教唆、引诱、胁迫。由于自身身体缺陷和社会教育水平的限制,聋哑人尤其是聋哑青少年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有的甚至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他们的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加上聋哑人合群的心理需求,很容易为犯罪分子所教唆、引诱而加入犯罪团伙。[2]
  4.聋哑犯罪人角色的双重性
  聋哑人在此类犯罪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份的”重合。犯罪团伙中聋哑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多为团伙头目控制,自身的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聋哑人一般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加入犯罪,他们受到头目的小恩小惠,而后因为社会经验不足,被人诱骗。
  二、聋哑人犯罪的原因
  一个群体的犯罪率上升的原因是有许多方面的。相对来说,宏观社会环境,如社会形态、政治、经济、文化的弊端和缺陷等,对人的影响普遍而直接:而微观社会环境,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对人的影响则具体而直接。[3]
  (一)个人身体心理因素
  聋哑人自身的生理缺陷,给他们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他们无法与他人进行言语交流,不易接受外界信息。说不出、听不见的固有缺陷使聋哑人的智力开发受到一定限制,他们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因而对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理解能力也比较薄弱,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而且,由于思维方式简单,遇到矛盾往往较为冲动,找不到妥当的处理方式易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身体上的缺陷还让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
  (二)学校家庭教育因素
  由于社会教育体制的不健全,聋哑人接受教育的机会较少。全社会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有限的资本在竞争中配置给发展前途较好的“强势群体”,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的教育资本投入不足,导致他们的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及潜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开发,总体的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单一[4]大多聋哑人的教育属于特殊教育,是应用特殊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对象进行的教育,同时他们接受的教育应该多以应用型为主。但是现如今,各级特殊学校相对封闭、单一的教育管理模式使得聋哑学生难以应对复杂而又竞争激烈的社会。
  另一方面,家庭教育的质量对于聋哑人的成长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聋哑人生理上的特殊性,父母对于聋哑子女的教育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态度:有的骄纵溺爱,不加约束,有的嫌弃不管,放任自流。
  (三)社会保障制度因素
  对于聋哑人等残疾人,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引导帮助,以加强对于他们的管理。但是,当上层的大政方针传达到基层时,迫于资金和管理水平等问题,有些基层部门难以发挥其职能,造成对于聋哑人监护、管理上的缺失。没有固定收入,就业没有保障,无一技之长,生活的困顿逼得一些聋哑人走向了犯罪。
  三、聋哑人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聋哑人特色教育体系的建设
  1.强化聋哑人的职业技能培训
  聋哑学校在教育聋哑人基础的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职业技术教育的功能。聋哑人生理缺陷为其就业设置了一定障碍,时期在劳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聋哑学校加强聋哑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帮助他们打破就业屏障,寻求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残疾人因其残疾类别的不同,对于职业的适应性也就不同,因此应充分了解残疾人的特点和职业或行业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并将二者紧密的结合,提高残疾人就业的适应性。v聋哑人的有些生理缺陷在某种专业劳动中不但不是缺陷,反而具有一定的长处,如锻造、铆焊、车床,车间里噪声震耳欲聋,许多健全人都受不了,可是聋哑人从事这项劳动,则泰然自若。这些事实都说明了在聋哑人的教育培训过程中,要充分认清聋哑人自身素质的长处和短处,以扬长避短。教育机构要引导聋哑人选择最能发挥其自身才能的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进行知识、技术准备,提高聋哑人的社会竞争力。   2.加强聋哑人的普法教育工作
  聋哑学校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增强聋哑人的法制意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应当根据聋哑学生的生理特殊性,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对聋哑人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让聋哑学生认识到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树立聋哑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在聋哑人的普法教育中,应当特别注重社会中利用他们的犯罪形式,增强聋哑学生在生活中的警惕性和应对能力,识别犯罪,远离犯罪。
  (二)建立健全聋哑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1.保障聋哑人的就业权利
  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更有其特殊意义,它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是提高自身素质,参与社会活,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的途径。[6]每个聋哑人都希望自己和健全人一样,有平等的机会和机遇,以平等地姿态走入社会、参与社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因而国家要加强聋哑人等残疾人的就业扶持力度。为了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与保障水平,必须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所有的相关活动都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规范的进行。
  2.保障聋哑人的其他权利
  残疾人保障是个大概念,既有物质收入保障制度,也有政治、教育、精神等方面的保障内容。应当切实增加聋哑人等特殊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保障残疾人参政议政的权利。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特殊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让聋哑人也能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才能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满足他们真正的诉求。聋哑人的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公平权等权益能过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人民法院在审理聋哑人犯罪案件中,要准确把握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解,量罪定刑时即注重考虑聋哑人生理特殊性减免其刑罚,也要体现法律的威慑力,让聋哑犯罪人树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系统的对此提出了具体政策要求。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它是指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从不同罪犯的犯罪和改造的实际情况法,依法采取宽严不同的减刑、假释政策,确保在兼顾一般预防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获取最佳的刑罚执行效果。[7]面对聋哑犯罪人,除了其生理特殊性是量刑依据之外,从犯、胁从犯、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恶性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而那些抗拒侦查,阻碍审理工作进行的犯罪人以及主犯、累犯,都要依法从“严”处理。
  注释:
  [1]王健根:《聋哑扒窃团伙的背后》,人民公安,2007年第1期,第35页。
  [2]田友谊:《关于“聋人青少年犯罪”》,青年研究,2003年第3期。
  [3]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4]张琪、吴江:《中国残疾人就业与保障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5]张琪、吴江:《中国残疾人就业与保障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6]张琪、吴江:《中国残疾人就业与保障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5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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