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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对降低网贷行为中产生的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分为平台实力披露、运营数据、借款人信息三方面的信息披露。2016我国目前针对我国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针对网贷平台实力和运营数据两个方面进行了严格地规定,然而对于借款人信息方面还有所欠缺,在此基础上对借款人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借款人信息;运营数据
2007年到2016年阶段,由于当时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政策的不完善,法律监管主体的真空,征信系统的缺位,行业自律性差,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了野蛮式地生长,无门槛、无标准造成整个网贷市场挤兑、骗贷、崩盘、跑路的情况,屡屡发生。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对网贷平台运营、资金存管以及网络借贷主体具体情况等信息披露不足导致的。为了更好地解决P2P网络借贷中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普惠金融政策下健康发展。
一、平台信息披露落实工作困难
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主要指P2P网贷平台通过各种报告形式,将平台、借款人、出借人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平台实力披露,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高管信息、资金存管进展、自己的技术团队、运营团队、风控团队等信息,都是能反应平台自身实力的标志。这些信息披露的越完善,投资人越能尽快的掌握平台的大概情况,有助于我们甄别平台是否安全。第二、运营数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数据包括:注册人数、投资人数、借款人数、借款金额、投资金额、借款周期、成交额、待收金额、坏账率等,其中坏账率很少有平台披露,但这个数据恰恰很最能反映出平台的运营状况。通过平台对这些数据的披露,有助于投资人对于平台潜在的风险作一判断,看这家平台是否值得投资。第三、借款人信息,再监管没有落实之前,一些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的很少,投资人很难通过平台公布的信息判断投资项目的真假与风险。而在监管落实之后,平台就需要将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如借款人、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学历、银行流水证明、工作证明、还款来源等资料,将这些资料充分披露之后,投资人就能够判断借款人的借款的真实性,确定自己借出去的资金到底安不安全。
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是监管的核心,对于信息的真实性掌握能很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提供出借人更多有效信息对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前审查,投资中追查的信息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对于平台实力、运营数据的方面的信息披露日益完善,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多个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里面对信息公开的要求非常多,《暂行办法》一共47条,提到信息管理的,信息披露的要求等等的大概有10条,所以对信息的公开、信息的管理要求是很具体的。随后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以下简称“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网络借贷存管指引》中又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存管资金的信息披露。即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多方面的联合披露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平台自融、跑路、崩盘等现象的发生。但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工作落实并不顺利,由于涉及业务面大,强大的工作量对于监管部门落实上就需要更多的时间,相关具体披露指标的缺失,关键词的模糊化导致难以细化落实监管工作。很多整改细则模糊化造成“这里需要改,又不知道到底哪里”的窘境。推进监管工作的落实,不仅需要银监会等各部门对P2P行业监管的带头作用,还需要各地方监管部门结合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落实,发挥地方政府“毛细血管”的作用,联合监管才能全方位地做好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工作。
二、“走过场”式借款人信息披露
由于监管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大了对平台自身的信息披露,在借款人信息披露制度上还不够完善,这也造成是出借人的资金屡遭损失的另一个因素。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透明,P2P行业平台缺乏有效地沟通。我国P2P网贷平台一般采取线上和线下的审核方式,线上平台只能借助于中國人民银行的信用记录,线下平台对借款人身份和借款目的进行核实。
信息披露在P2P网络借贷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对称是造成P2P违法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出借人借助披露的信息能有效、便捷地识别借款人风险和平台自身运营情况。理论上讲,信息披露需要真实披露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度。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借款目的和还款能力,两者往往在实践中具有不真实性。我国P2P网贷借款中,市场上的产品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大多都是信用借贷产品,无需抵押,客户只需在手机客户端上申请。大多平台对于用户信息风险测评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投资用户信息做风险评估也只是一个形式。不管测评结果如何,网贷平台上发布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几乎都可以购买。一些网贷平台提供的自动投标工具,也在一定程度上绕过了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这导致投资者对网贷产品的认识也非常有限,基本上局限于期限和收益方面。对于网贷产品的风险几乎完全忽略,很大程度上是相信平台的背景和‘隐性刚兑预期’而去购买。这对投资者的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知情权或多多少进行隐瞒,一旦出现逾期和平台跑路等状况对投资者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如果派人力进行线下审查可以最大化保证出借人的利益,但成本过大,平台的线下审查基本上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进行,所以借款人的信用度成为首选参考指标。然而,一方面我国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征信记录来源单一、有限,仅仅根据银行和微信借款、支付宝“借呗”[]中记录,包括在银行办理信用卡、贷款的情况和使用及还款记录外中是否存在逾期还款进行记录,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服务机构,不具有银行资质,所以借款人在网贷平台的逾期违约记录还不具备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记录里的条件。另一方面,在平台自我征信档案,各类P2P网贷平台之间的信用信息标准不一,各自按照自我需求制定属于各自的征信信用档案,网贷平台的大量信息存在着虚假性。相互之间不能渗透和参考。此外,我国现在征信机构数量繁多,大多信用機构自发而成,征信主体有限和规范性弱,缺乏一个具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的权威性信用机构。根据2013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据不完全调查,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现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己经为8.2亿人和1859.6万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对社会大部分群体的信用记录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里所规定的记录。
三、闭塞的信息披露体系
P2P网贷行业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却忽视了利息背后的社会风险。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不利于实现信用信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借款人欠款信息和还款能力的一无所知。现如今,P2P网贷平台之间信息的闭塞的弊端造成了利滚利的魔咒。好多借款人依靠小额贷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甚至满足赌博、吸毒的欲望。在一个平台或多个平台进行多次借贷,针对还不起的用户,平台为了谋取利益就设置利益圈套,而这一圈套,就是“再借贷”,如果你还不起这次的本金,你可以再申请一笔贷款,用其中的钱先将利息还上,或者从另外一家平台借贷偿还旧平台的本息。如此一年内多次借贷,利息越付越多,借款人默默承受了比本金高出很多的利息,不停借贷,偿还利息,陷入长期的债务危机陷阱中。不靠就业生活,专营各个借款平台,靠着借款度日,甚至借款人建立QQ群,他们在群里或论坛里交流“撸钱”经验,讨论如何包装资料来通过风控审核;分享如何逃避催收,如何“臭不要脸”地赖账。这种“借新还旧”方式它到底是解燃眉之急的救民草,还是让用户陷入债务陷阱的恶魔。信息披露的不详细和不互通正在成为支撑小额现金贷的核心客户群体的保护伞,镀金着行业的虚假繁荣。匮乏的信息披露催生着中国的小额现金贷,这种“毒瘾”般地借贷正陷入美国早年发薪日贷款[2]一样的漩涡之中。这并非一个健康的良性发展,如果持续下去,将引发严重的群体性债务危机。这种对借款人欠款信息和借款偿还能力等信息披露的不足,最终将会导致经济危机,不利于国家经济地健康持续的发展。
征信平台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将难以实现全面、准确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的作用,制约信用惩罚机制的有效发挥。信用信息无法真实、有效地披露导致了网贷平台中逾期事件频发,出借人的财产一旦损失,很难对财产进行追偿。
注释:
[1]支付宝对接的是阿里小贷的贷款,所以征信报告中很可能体现为“小贷公司发放的信用贷款”。使用微信借款,其实是向微众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而微众银行是银行资质,所以很可能会显示在央行的征信报告中。
参考文献:
[1]何松琦、周天林、石峰、贾希凌著:《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 年6月第1版.
[2]刘亚男,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10月。
[3]刘淑培,监管倒逼行业转型,P2P 平台抢滩金融超市[J],
http://finance.qq.com/a/20151015/027932.htm,访问日期:2017年 2 月 18 日.
[4]常胜,P2P 理财:陷阱还是机会[J],
http://finance.sina.com.cn/column/bank/201303 15/131114846240.shtml,访问日期:2017年2月18日。
[5]网贷天眼,P2P 平台定位信息中介,法律责任成热议焦点[J],http://www.p2peye.com/article-3594-1.html,访问日期:2017年 2 月 18 日.
作者简介:胡哲(1990-),男,汉族,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方面。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借款人信息;运营数据
2007年到2016年阶段,由于当时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政策的不完善,法律监管主体的真空,征信系统的缺位,行业自律性差,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了野蛮式地生长,无门槛、无标准造成整个网贷市场挤兑、骗贷、崩盘、跑路的情况,屡屡发生。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对网贷平台运营、资金存管以及网络借贷主体具体情况等信息披露不足导致的。为了更好地解决P2P网络借贷中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更好地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普惠金融政策下健康发展。
一、平台信息披露落实工作困难
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主要指P2P网贷平台通过各种报告形式,将平台、借款人、出借人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平台实力披露,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高管信息、资金存管进展、自己的技术团队、运营团队、风控团队等信息,都是能反应平台自身实力的标志。这些信息披露的越完善,投资人越能尽快的掌握平台的大概情况,有助于我们甄别平台是否安全。第二、运营数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数据包括:注册人数、投资人数、借款人数、借款金额、投资金额、借款周期、成交额、待收金额、坏账率等,其中坏账率很少有平台披露,但这个数据恰恰很最能反映出平台的运营状况。通过平台对这些数据的披露,有助于投资人对于平台潜在的风险作一判断,看这家平台是否值得投资。第三、借款人信息,再监管没有落实之前,一些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的很少,投资人很难通过平台公布的信息判断投资项目的真假与风险。而在监管落实之后,平台就需要将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如借款人、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学历、银行流水证明、工作证明、还款来源等资料,将这些资料充分披露之后,投资人就能够判断借款人的借款的真实性,确定自己借出去的资金到底安不安全。
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是监管的核心,对于信息的真实性掌握能很大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提供出借人更多有效信息对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前审查,投资中追查的信息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对于平台实力、运营数据的方面的信息披露日益完善,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多个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里面对信息公开的要求非常多,《暂行办法》一共47条,提到信息管理的,信息披露的要求等等的大概有10条,所以对信息的公开、信息的管理要求是很具体的。随后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以下简称“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年度报表、股东高管与平台经营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还款代偿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借款用途、合同条文、相关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网络借贷存管指引》中又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存管资金的信息披露。即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多方面的联合披露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平台自融、跑路、崩盘等现象的发生。但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工作落实并不顺利,由于涉及业务面大,强大的工作量对于监管部门落实上就需要更多的时间,相关具体披露指标的缺失,关键词的模糊化导致难以细化落实监管工作。很多整改细则模糊化造成“这里需要改,又不知道到底哪里”的窘境。推进监管工作的落实,不仅需要银监会等各部门对P2P行业监管的带头作用,还需要各地方监管部门结合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落实,发挥地方政府“毛细血管”的作用,联合监管才能全方位地做好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工作。
二、“走过场”式借款人信息披露
由于监管法律法规的出台加大了对平台自身的信息披露,在借款人信息披露制度上还不够完善,这也造成是出借人的资金屡遭损失的另一个因素。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不透明,P2P行业平台缺乏有效地沟通。我国P2P网贷平台一般采取线上和线下的审核方式,线上平台只能借助于中國人民银行的信用记录,线下平台对借款人身份和借款目的进行核实。
信息披露在P2P网络借贷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对称是造成P2P违法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出借人借助披露的信息能有效、便捷地识别借款人风险和平台自身运营情况。理论上讲,信息披露需要真实披露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度。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借款目的和还款能力,两者往往在实践中具有不真实性。我国P2P网贷借款中,市场上的产品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大多都是信用借贷产品,无需抵押,客户只需在手机客户端上申请。大多平台对于用户信息风险测评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投资用户信息做风险评估也只是一个形式。不管测评结果如何,网贷平台上发布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几乎都可以购买。一些网贷平台提供的自动投标工具,也在一定程度上绕过了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这导致投资者对网贷产品的认识也非常有限,基本上局限于期限和收益方面。对于网贷产品的风险几乎完全忽略,很大程度上是相信平台的背景和‘隐性刚兑预期’而去购买。这对投资者的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知情权或多多少进行隐瞒,一旦出现逾期和平台跑路等状况对投资者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如果派人力进行线下审查可以最大化保证出借人的利益,但成本过大,平台的线下审查基本上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进行,所以借款人的信用度成为首选参考指标。然而,一方面我国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征信记录来源单一、有限,仅仅根据银行和微信借款、支付宝“借呗”[]中记录,包括在银行办理信用卡、贷款的情况和使用及还款记录外中是否存在逾期还款进行记录,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服务机构,不具有银行资质,所以借款人在网贷平台的逾期违约记录还不具备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记录里的条件。另一方面,在平台自我征信档案,各类P2P网贷平台之间的信用信息标准不一,各自按照自我需求制定属于各自的征信信用档案,网贷平台的大量信息存在着虚假性。相互之间不能渗透和参考。此外,我国现在征信机构数量繁多,大多信用機构自发而成,征信主体有限和规范性弱,缺乏一个具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的权威性信用机构。根据2013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显示,据不完全调查,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现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己经为8.2亿人和1859.6万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对社会大部分群体的信用记录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里所规定的记录。
三、闭塞的信息披露体系
P2P网贷行业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却忽视了利息背后的社会风险。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不利于实现信用信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借款人欠款信息和还款能力的一无所知。现如今,P2P网贷平台之间信息的闭塞的弊端造成了利滚利的魔咒。好多借款人依靠小额贷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甚至满足赌博、吸毒的欲望。在一个平台或多个平台进行多次借贷,针对还不起的用户,平台为了谋取利益就设置利益圈套,而这一圈套,就是“再借贷”,如果你还不起这次的本金,你可以再申请一笔贷款,用其中的钱先将利息还上,或者从另外一家平台借贷偿还旧平台的本息。如此一年内多次借贷,利息越付越多,借款人默默承受了比本金高出很多的利息,不停借贷,偿还利息,陷入长期的债务危机陷阱中。不靠就业生活,专营各个借款平台,靠着借款度日,甚至借款人建立QQ群,他们在群里或论坛里交流“撸钱”经验,讨论如何包装资料来通过风控审核;分享如何逃避催收,如何“臭不要脸”地赖账。这种“借新还旧”方式它到底是解燃眉之急的救民草,还是让用户陷入债务陷阱的恶魔。信息披露的不详细和不互通正在成为支撑小额现金贷的核心客户群体的保护伞,镀金着行业的虚假繁荣。匮乏的信息披露催生着中国的小额现金贷,这种“毒瘾”般地借贷正陷入美国早年发薪日贷款[2]一样的漩涡之中。这并非一个健康的良性发展,如果持续下去,将引发严重的群体性债务危机。这种对借款人欠款信息和借款偿还能力等信息披露的不足,最终将会导致经济危机,不利于国家经济地健康持续的发展。
征信平台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将难以实现全面、准确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的作用,制约信用惩罚机制的有效发挥。信用信息无法真实、有效地披露导致了网贷平台中逾期事件频发,出借人的财产一旦损失,很难对财产进行追偿。
注释:
[1]支付宝对接的是阿里小贷的贷款,所以征信报告中很可能体现为“小贷公司发放的信用贷款”。使用微信借款,其实是向微众银行申请信用贷款,而微众银行是银行资质,所以很可能会显示在央行的征信报告中。
参考文献:
[1]何松琦、周天林、石峰、贾希凌著:《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M],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 年6月第1版.
[2]刘亚男,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10月。
[3]刘淑培,监管倒逼行业转型,P2P 平台抢滩金融超市[J],
http://finance.qq.com/a/20151015/027932.htm,访问日期:2017年 2 月 18 日.
[4]常胜,P2P 理财:陷阱还是机会[J],
http://finance.sina.com.cn/column/bank/201303 15/131114846240.shtml,访问日期:2017年2月18日。
[5]网贷天眼,P2P 平台定位信息中介,法律责任成热议焦点[J],http://www.p2peye.com/article-3594-1.html,访问日期:2017年 2 月 18 日.
作者简介:胡哲(1990-),男,汉族,黑龙江省黑河市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