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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紧急行政权是在紧急情况下独立于法律的一种权力,是国家紧急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超宪性。紧急行政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则帮助紧急情况得到改善,如果滥用的话会伤害人们的根本利益。只有通过对紧急行政权的制约,才可以保证紧急行政权不被滥用。本文就简略说明一下为什么要制约紧急行政权。
【关键词】:紧急情况;紧急行政权;制约;人权
一、紧急情况是什么
近年,世界各地的天灾人祸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都日益加重。例如:近期法国巴黎的ISIS恐怖袭击事件和天津塘沽爆炸事件。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对于紧急状态的发生都是不可避免的。
紧急情况有很多种称谓,例如“紧急状态”、“非常状态”、“非常时期”、“特别状态”等。紧急情况的具体表现为天灾或是人祸,例如“地震、台风、泥石流、战争、爆炸、大规模传染病”等。大体来说,紧急情况是在具有危险的非正常的社会状态。一般包括:战争、政治骚乱、经济危机、重大事故灾害、严重的大规模传染病等。这几种情况都属于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从紧急状态所影响的范围和幅度看,紧急情况可分为内部与外部的紧急情况,个别紧急情况与公共紧急情况,中央紧急情况与地方紧急情况,局部紧急情况、全国紧急情况和国际紧急情况。从紧急情况所产生的原因看,紧急情况可以分为国内原因紧急情况、国家原因紧急情况与复合原因紧急情况,人为原因紧急情况、自然原因紧急情况与复合原因紧急情况,违法犯罪引起的紧急情况与因意外引起的紧急情况。从紧急情况的危害后果看,紧急情况可以分为危害生命健康安全的紧急情况、危害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与复合紧急情況,损害个人利益的紧急情况、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从紧急状态的危险程度来看,紧急情况可分为一般危险紧急情况、特殊紧急情况与战争状态。
紧急情况的发生使社会动荡,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让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紧急状态下,国家不能视紧急状态而不见,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度过紧急时期。这时,紧急行政权就要发挥很大的作用。
二、什么是紧急行政权
(一)紧急行政权的概念、内容
所有的这些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都给当地政府很大压力,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保障社会发展正常,就必须应对紧急状况,就要行使紧急行政权。所谓的紧急行政权是应对紧急情况的一种特别的权力,是国家元首的部分权力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所拥有的的特权。紧急行政权有以下几点内容。首先是同意、宣布、公告、延长紧急情况权,在紧急情况发生后,国家领导人或者行政机关有权其次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次是制定属于紧急情况期间和区域的法律、法规、命令权。在紧急情况期间,紧急行政权是有超宪性的,所以要制定特殊的法律法规来制约紧急行政权。最后是依法或者依职权采取具体应对措施权。在紧急情况下去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宵禁、军事管制。所以需要应对措施权。
(二)紧急行政权的特点
紧急行政权在在紧急情况下是合理的,但不是唯一的特性。首先我要说的紧急行政权的第一个特性是紧急行政权的超宪性。因为这种权力非同于常态法治下的一般行政权,它与普通法律独立,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接受普通法律的约束。所以具有超宪性。但是紧急行政权也是有法可依的,需要遵守这两种法律:一种是平时议会所制定的单行紧急情况法。此类法和宪法中包含紧急状态条款的地位是类似的,属于紧急行政权存在和运行的基本依据;另一种是紧急状态已经或即将出现时候,由确定和宣布紧急状态的机关所颁布的应对紧急状态的基本法律。它可被看作是紧急状态下的“根本法”,是紧急行政权对抗紧急状态的直接根据,必须严格遵守。
紧急行政权第二个特性就是紧急行政权的集中性。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权力需要大幅度集中,如果按照正常的民主秩序决策,会耽误最佳时机。为了应对紧急状态,必须使权力集中,发挥行政权的反应速度、覆盖面广、的优势,高效率的控制混乱的局面。
紧急行政权的第三个特征是紧急行政权的扩张性。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要应对各种突发危机,所行使的权力会超过国家权力的界限,才能更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各种力量,所以紧急行政权必须扩张。紧急行政权的扩张甚至还向立法司法方向、商业、工业及国家运输方向扩张。
三、制约紧急行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行使紧急行政权,实则享有更大的权力。紧急行政权具有以下特点:紧急行政权的超宪性、紧急行政权的集中性、紧急行政权的扩张性。这些紧急行政权的特点都要求制约紧急行政权。除此之外,在紧急状态下,紧急行政权得到了空前强化,这就极有可能使政府趋向于专横、滥用职权甚至独裁。
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这就对人权的保护不够。对人权的维护应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宪政与法治的国家所坚持的。在紧急状态下对人权的限制应是合法的、正当的,但不是无条件的。“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应当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哪些方面或者多大范围,是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宪政国家必须面对并应加以妥善解决的问题。”[1]现代社会,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应保障人权,不能将紧急行政权的行使与人权的保障对立起来。尽管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赋予政府一定的紧急行政权,但任何行政权的强化都有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加自由,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政府权力的底线就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随意的对人权进行侮辱。所以,在紧急状态下限制紧急行政权是非常必要的,不可为了目的不择手段,既不能为了维护国家的生存而完全漠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紧急行政权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紧急行政权既是一种必要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极具危害性的权力。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方才休止。“[2]紧急行政权同样有被滥用的可能。在紧急状态下,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政府就可能为所欲为,各行其是,权力就会无序行使,不仅不利于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新的混乱,甚至伤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更大伤害。
以上种种都表明,紧急行政权是为了应对紧急状态,所以在本来就混乱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制约紧急行政权而不是滥用。更重要的是,紧急行政权一旦滥用会是人权收到伤害,就会从法治国家变成管理型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者甚至利用手里的紧急行政权,一不小心成为了独裁者。这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场面,甚至我们不能控制的场面。所以紧急行政权是必须要控制的。
注释:
[1]周佑勇 紧急状态下的人权限制与保障 法学杂志 2004(5):2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张雁深 译 北京:商务出版社 1961 154
参考文献:
[1]周佑勇.紧急状态下的人权限制与保障[J].法学杂志,2004(5):2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 北京:商务出版社,1961:154
[3]张成福,唐钧,谢一帆.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穆彦霏(1993.04—),女,籍贯:北京市房山区,院校: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紧急情况;紧急行政权;制约;人权
一、紧急情况是什么
近年,世界各地的天灾人祸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都日益加重。例如:近期法国巴黎的ISIS恐怖袭击事件和天津塘沽爆炸事件。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对于紧急状态的发生都是不可避免的。
紧急情况有很多种称谓,例如“紧急状态”、“非常状态”、“非常时期”、“特别状态”等。紧急情况的具体表现为天灾或是人祸,例如“地震、台风、泥石流、战争、爆炸、大规模传染病”等。大体来说,紧急情况是在具有危险的非正常的社会状态。一般包括:战争、政治骚乱、经济危机、重大事故灾害、严重的大规模传染病等。这几种情况都属于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从紧急状态所影响的范围和幅度看,紧急情况可分为内部与外部的紧急情况,个别紧急情况与公共紧急情况,中央紧急情况与地方紧急情况,局部紧急情况、全国紧急情况和国际紧急情况。从紧急情况所产生的原因看,紧急情况可以分为国内原因紧急情况、国家原因紧急情况与复合原因紧急情况,人为原因紧急情况、自然原因紧急情况与复合原因紧急情况,违法犯罪引起的紧急情况与因意外引起的紧急情况。从紧急情况的危害后果看,紧急情况可以分为危害生命健康安全的紧急情况、危害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与复合紧急情況,损害个人利益的紧急情况、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从紧急状态的危险程度来看,紧急情况可分为一般危险紧急情况、特殊紧急情况与战争状态。
紧急情况的发生使社会动荡,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让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紧急状态下,国家不能视紧急状态而不见,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度过紧急时期。这时,紧急行政权就要发挥很大的作用。
二、什么是紧急行政权
(一)紧急行政权的概念、内容
所有的这些无论是天灾还是人祸,都给当地政府很大压力,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保障社会发展正常,就必须应对紧急状况,就要行使紧急行政权。所谓的紧急行政权是应对紧急情况的一种特别的权力,是国家元首的部分权力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所拥有的的特权。紧急行政权有以下几点内容。首先是同意、宣布、公告、延长紧急情况权,在紧急情况发生后,国家领导人或者行政机关有权其次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其次是制定属于紧急情况期间和区域的法律、法规、命令权。在紧急情况期间,紧急行政权是有超宪性的,所以要制定特殊的法律法规来制约紧急行政权。最后是依法或者依职权采取具体应对措施权。在紧急情况下去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宵禁、军事管制。所以需要应对措施权。
(二)紧急行政权的特点
紧急行政权在在紧急情况下是合理的,但不是唯一的特性。首先我要说的紧急行政权的第一个特性是紧急行政权的超宪性。因为这种权力非同于常态法治下的一般行政权,它与普通法律独立,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接受普通法律的约束。所以具有超宪性。但是紧急行政权也是有法可依的,需要遵守这两种法律:一种是平时议会所制定的单行紧急情况法。此类法和宪法中包含紧急状态条款的地位是类似的,属于紧急行政权存在和运行的基本依据;另一种是紧急状态已经或即将出现时候,由确定和宣布紧急状态的机关所颁布的应对紧急状态的基本法律。它可被看作是紧急状态下的“根本法”,是紧急行政权对抗紧急状态的直接根据,必须严格遵守。
紧急行政权第二个特性就是紧急行政权的集中性。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权力需要大幅度集中,如果按照正常的民主秩序决策,会耽误最佳时机。为了应对紧急状态,必须使权力集中,发挥行政权的反应速度、覆盖面广、的优势,高效率的控制混乱的局面。
紧急行政权的第三个特征是紧急行政权的扩张性。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要应对各种突发危机,所行使的权力会超过国家权力的界限,才能更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各种力量,所以紧急行政权必须扩张。紧急行政权的扩张甚至还向立法司法方向、商业、工业及国家运输方向扩张。
三、制约紧急行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行使紧急行政权,实则享有更大的权力。紧急行政权具有以下特点:紧急行政权的超宪性、紧急行政权的集中性、紧急行政权的扩张性。这些紧急行政权的特点都要求制约紧急行政权。除此之外,在紧急状态下,紧急行政权得到了空前强化,这就极有可能使政府趋向于专横、滥用职权甚至独裁。
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这就对人权的保护不够。对人权的维护应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宪政与法治的国家所坚持的。在紧急状态下对人权的限制应是合法的、正当的,但不是无条件的。“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应当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哪些方面或者多大范围,是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宪政国家必须面对并应加以妥善解决的问题。”[1]现代社会,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应保障人权,不能将紧急行政权的行使与人权的保障对立起来。尽管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赋予政府一定的紧急行政权,但任何行政权的强化都有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人民的基本人权加自由,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政府权力的底线就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随意的对人权进行侮辱。所以,在紧急状态下限制紧急行政权是非常必要的,不可为了目的不择手段,既不能为了维护国家的生存而完全漠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
紧急行政权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紧急行政权既是一种必要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极具危害性的权力。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方才休止。“[2]紧急行政权同样有被滥用的可能。在紧急状态下,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政府就可能为所欲为,各行其是,权力就会无序行使,不仅不利于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新的混乱,甚至伤害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更大伤害。
以上种种都表明,紧急行政权是为了应对紧急状态,所以在本来就混乱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制约紧急行政权而不是滥用。更重要的是,紧急行政权一旦滥用会是人权收到伤害,就会从法治国家变成管理型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者甚至利用手里的紧急行政权,一不小心成为了独裁者。这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场面,甚至我们不能控制的场面。所以紧急行政权是必须要控制的。
注释:
[1]周佑勇 紧急状态下的人权限制与保障 法学杂志 2004(5):2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张雁深 译 北京:商务出版社 1961 154
参考文献:
[1]周佑勇.紧急状态下的人权限制与保障[J].法学杂志,2004(5):2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 北京:商务出版社,1961:154
[3]张成福,唐钧,谢一帆.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穆彦霏(1993.04—),女,籍贯:北京市房山区,院校: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