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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法以权力的行使为基本形式,单方面地给相对人设置权利义务,依靠强制和制裁方式加以贯彻执行。但从根本上说,命令一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治标,难以做到固本。要做到标本兼治,必须引导培养公众对环境法作用发挥的主动参与和实施,这才是关键性的。环境行政合同正是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相对淡化及对市民社会理论修正的表现与发展的结果。它将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与相对人置于一种契约中,双方针对所协定的环境行为、事项等面对面解决,这有利于改善僵化的传统管理模式,使内生变量发挥作用。在中国环境管理领域,环境行政合同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