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在培育法治观念中的定位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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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础,是首屈一指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育教学体系以及课程设置中,法理学的地位是专业基础课,一般最先开设课程,源于部门法又高于部门法,成为法学集大成学科。法理学以法理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理性分析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为目标。着重点在于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实现视野的更新和融合,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因此,法理学对于整个法学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它是在思想领域统筹,在观念上加以教育,对于培育法治观念起到了核心的作用。
  【关键词】:法理学;法治观念;法律信仰
  一、 法理学在培育法治观念的核心作用
  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础,是首屈一指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原理、原则、精神的科学,是关于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关于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法理学主要研究、讲授法学、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当代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热点和难点,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核心理论问题。以法理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理性分析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为目标。教学的着重点在于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实现视野的更新和融合,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
  因此,法理学对于整个法学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它是在思想领域统筹,在观念上加以教育,对于培育法治观念起到了核心的作用。
  二、当今中国法理学在培育法治观念存在问题
  (一)在急功近利中迷失法律信仰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潮和行为,现在的法理学教育受这种思潮的影响,存在着“重术轻道”的倾向。“道”指的是理论、理性,是观察、思维、想象和判断能力的综合。指向学生的人格、胸怀、信念和视野。“术”指的是具体的操作性的知识。法学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学科,固然要加强操作知识的学习。但是,我认为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来看,法理学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道”。现在的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态度并不端正,原因在于对法学学科的片面理解,认为法学最重要的是学会操作,不会对具体案件的操作,就等于没有学过法学。这种只重视“术”的态度,直接影响学生未来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现在很多学生,都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以考试来教学,侧重学生的应试能力。这种培养方式,对于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是有阻碍的。但是真正的从事法律事务,又离不开法理学。“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6]。
  (二)教学方式落后以致弱化法治观念的培养
  第一,就教学使用的手段来看,一本教材一根粉笔是传统教学的真实写照。跟多媒体教学的手段相比,传统教学手段不够直观、缺乏生动,而采用多媒体教学就既生动直观又可以节约板书的时间。第二,就教学方式而论,教师讲,学生听,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第三,从考试方式来看,注重考查学生的记忆能力而忽视法学理念的考查,学生们都是考试前突击背诵,考试结束全忘掉;第四,從教育理念上看,在现有的法理学教学中,教师仍然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教授的对象。教育的结果还是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圆满。学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长此以往,学生便成为教师、教材思想的奴隶,只不过成为“传声筒和储存器”,都习惯于被动的接受而并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了寻找正确答案,不会怀疑正确答案其实不存在以及相对正确答案的来源。这样的结果是学生对法理学并不感兴趣、上课时候打瞌睡、平常时候不看书、考前都熬夜看书、考后无人翻阅。
  (三)忽视法治观念的培养
  一直以来,传统的法治教育最主要的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其重点是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内容的了解和遵守上, 是一种消极守法教育。这种教育模式一开始在建国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 对于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提高公民法律知识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 颁布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越来越详细。一部法律有的条文甚至上百条或者几百条, 沿用的法律专业术语也是越来越丰富。不要说非法律专业人士, 即便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也可能不能快速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法律精神。因此, 传统的守法教育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参与者有权独立自主地决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事务, 如果缺乏权利思想,市场经济就难以形成,更不可能发展。法律教育应把培养公民权利、平等的法治观念作为根本目标放在首要位置。
  三、法理学教育的完善建议
  (一)根植学生法治观念,革新教学手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9]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学习法律就是熟悉一个个的判例,这也说明具体的案例对于学习部门法的重要意义。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国的法学本科的学生和美国不一样,中国是高中生就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来接受法学本科的教育,学生毫无法学方面的基础知识,一进校门即使用案例教学法教学可以说不现实。“故以分析判例方法为初治法学者之工具,要为最不合理之途径。”[10]所以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法理学的课堂教学实践至少应该是在大二以后,本科生有了一些专业必修课的基础后,才可采用此方法,这点尤为重要。比如,有一些经典案例,老师就应该入木三分地解析给学生,对于泸州遗赠案,来进行法理解释;孙志刚案、延安黄碟案等,通过一些法理知识,渗透到具体案情,从而培养学生兴趣。学生从兴趣出发,将法学的思维与逻辑贯穿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从而形成文明进步的法治观念,确立对法律的信仰。
  (二)改革教学方式和调整课程设置
  很多美国法学院,提供三个主要的学位课程,它并没有一套专门的法理学课程体系,但是也为各个学程的学生开设范围广泛的法理学课程,其中包括最基本的诸如法律与民主、自然法与实证法、法律理念、比较法等传统课程,也包括法律的行为法学、集体诉讼、种族批判理论等前沿性课程,还包括律师业的过程等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教学方式主要有三种:教授、讨论班和阅读小组。考核方式一般为论文写作,包括期末论文和日常的读书报告,某些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也会要求调研报告。欧美国家由于发展的时间长,资金充足,加上足够的重视,法理学的教育机制比较完善,效果突出。
  (三)增强教学的实践性
  训练学生的能力需要教师讲授,但是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靠学生自己摸索学习。法理学的教学要以实践性教学为主,要重点提高法科学生的动手、动口、动脑能力,"模拟教学"能够检查学生的法学理论素质。模拟审判给提供学生一个实际接触法律工作的机会,要求学生尽职努力,教师认真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载《东方》, 1995年第3期
  [2]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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