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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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着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处理轻型化等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必需通过多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与策略。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因此,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处理轻型化等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
  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是“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由单位进行内部处分。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查办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因而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工作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的情况,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
  反渎干警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反渎部门人员配备少。以资溪县检察院为例,反渎干警仅有局长、副局长和一名法警,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案件的侦查,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另外,检察机关办案经费紧缺也束缚了反渎干警的手脚,必要证据不敢、不愿异地调取,造成侦查工作不能深入、持久,不能突破到位,往往造成大案不能深挖、小案草草收场的结局,导致大量案件流失。
  (三)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嫌疑人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其犯罪行为具有高度隐密性,使“外行人”很难发现。而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的权力,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人民群众或由于惧怕报复,或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危害性认识不够,造成对渎职犯罪听之任之,无人举报,导致发现难。
  渎职侵权案件针对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特殊的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严密的逃避措施,有与侦查行动进行强烈的对抗的准备。而案件的知情人员却因为我国作证制度不健全,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甚至出现受害人本身迫于现实压力,而在作证上出尔反尔,导致渎职侵权案件取证难的现象。
  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又多为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位高权重,这些人狡诈,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稍露马脚,就会竭力掩盖,动用关系阻碍侦查。另外,一些单位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想影响年度评比,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极力掩盖本部门内部存在的渎职侵权问题,瞒案不报、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导致查处难、查处阻力大。\+①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处理严重轻型化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的法条规定本身存在着处刑偏低、量刑幅度宽、不诉免刑缓刑的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造成法官自由裁判权大;一般人员甚至司法工作人员对渎职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同情怜悯的现实;司法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也使司法机关难以摆脱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当干预,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渎职侵权案件存在严重轻型化。据有关统计显示,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已经并作出刑事处理的370人名犯罪嫌疑人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判处实刑9人。数据分析表明,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资溪县也存在这种渎职侵权犯罪处理严重轻型化的问题。\+②2007年至2010年资溪县检察院侦查终结的6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除1件作不起诉处理外,其余起诉的5件均由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率为100%。\+③
  二、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的宣传工作力度,改变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认知度较低的问题
  坚持加大反渎职侵权检察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深入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社会认知程度,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面,有效提高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检察机关应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且易于接受的手段,以案释法,努力形成良好的反渎职侵权舆论氛围。有计划地在城市街道、集市等繁华地点进行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还可以不定期地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渎检工作,推动渎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反渎人员配备和办案经费保障
  加强反渎人员的配备,组织一班业务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精兵强将充实到反渎队伍中来,提高反渎队伍的人员素质。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扩展其知识面,提高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当前的工作需要,解决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在新招收检察人员的时候注重招录综合素质高、有多种从业经历、有专业特长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充实反渎队伍,以解后顾之忧。
  办案经费向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倾斜,解决办案经费紧张的问题,保证反渎人员放开手脚,保障侦查工作能深入、持久开展,关键时刻上得去。
  (三)健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运用侦查策略,争取支持,解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
  1、完善制度,化解发现难题。加强与政府信访办、纠风办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根据渎职侵权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案中要争取审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仲裁等部门技术力量的协作和支持。同时,加强内部协作,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自觉把诉讼监督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配合,化解发现难题。\+④
  2、运用策略,化解取证难题。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涉及执法领域的方方面面,犯罪主体本性各异,案情错综复杂,在这些案子的查处过程中,讲究侦查谋略,善于捕捉细节,自如运用“制造矛盾、分化瓦解;避实就虚、寻找薄弱环节;欲擒故纵、迂回包抄”等多种侦查策略,收集固定证据,化解取证难题。
  3、注重证据,破解处理难题。树立以证据为本,靠证据定案的观念,要求在初查、立案、预审三个关口严把证据关,全面依法收集证据,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案件侦结前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预审,同时商请起诉部门的同志对案件事先进行审查,对发现证据不足,事实还不清楚的地方及时补查,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
  4、争取支持,排除阻力干扰。一要靠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在办案中,积极争取本院和上级院领导的重视与支持,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案情,争取地方党委重视,支持办案工作,保证查案工作顺利进行。二要靠反渎干警自己,在初查方式上注重周密性,计划性和隐蔽性;获取关键证据突出一个“快”字,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串通、毁证灭据和上下找关系活动、干扰办案的机会。
  (四)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处理轻型化
  1、通过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缩小各量刑档次的幅度,使人们改变渎职侵权犯罪是轻罪的观念,同时限制法官的肆意裁判。
  2、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渎职犯罪的危害程度。渎职侵权案件判决轻型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其危害程度不够了解,认为贪污才是腐败,渎职只是工作失职。但事实上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约是贪污案的17倍。
  3、通过异地审判,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⑤现实中,司法机关的正当审判活动常常会受到地方政府和领导的不当干预,异地审判较为实用、可操作性强,是解决地方政府和领导的不当干预的不错选择。
  4、强化法律监督,勇于提起抗诉。实践中,法院多以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好、平时工作积极等情节为由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对于这种以非法定的量刑情节作为从轻判决理由的,反渎部门应当会同公诉部门严格审查,必要时提出抗诉意见,进行抗诉,上级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对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的抗诉工作。
  注释:
  ①参见尤兴品、张真荣:《当前反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式的探讨》,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②参见《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做客新华网时透露渎职案件平均损失是贪污案的17倍》,载《检察日报》,2007年5月24日,第1版。
  ③数据来源:资溪县检察院档案室
  ④参见尤兴品、张真荣:《当前反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式的探讨》,中国检察网 http://www.cnjccn.com/
  ⑤ 陈若鹤、罗来象:《渎职侵权犯罪轻型化之思考——对抚州市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抚州检察》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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