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区检察院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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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国家对“三农”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资金和物资使用上将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力,尤其是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及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面广、量大、环节多,由此也带来了更多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的数据为参考,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危害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有效遏制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涉农惠民;职务犯罪;预防调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大力扶持和农村建设、农民民生的高度关注,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中央财政在“三农”方面的投入逐年大幅增加。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掌管着越来越多的集体资金和资源。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绝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诱惑,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和与农村业务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惠民款的现象日益增多,使得我国的涉农惠民政策不能落实到位,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制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文结合覃塘区近五年以来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社会救助金、社会养老补贴、危房改造补贴环节上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案中暴露出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利益,保障新农村建设。
  一、覃塘区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我院共查办贪污贿赂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8件52人。其中,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6件36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78.79%,从案件的犯罪类型来分,贪污16件22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数的57.69%;受贿7件10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数的26.92%;挪用公款3件4人,占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数的11.54%。
  (二)主要特点
  1、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犯罪现象依然突出。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和投入,我区也进入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新时期,职务犯罪向基层农村农业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农民民生等领域蔓延,负责以上工作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发案的重点人群。
  2、农业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和危房改造补贴领域成为涉农惠民案件高发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业建设项目的增加,农村土地征用、动拆迁和危房改造补偿工作面广量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
  3、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时有发生。我院共立查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均为贪污案,涉及的专项资金主要有:扶贫资金、防洪抗旱救灾款、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资金、土地补偿费、养老院扶助金、危房改造补贴等。如查办覃塘镇甘碑村周某某等四人贪污案,由于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四名村干部利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截留上级下拨的扶贫款项进行集体私分等方式侵吞公共款物。
  4、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案发领域广、危害大。随着新农村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兽医防疫、动物检验等领域也有案件发生,并有向多领域扩展蔓延之势,影响恶劣,干扰和破坏了党的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
  二、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私欲膨胀,贪腐观念滋生
  一是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基层工作人员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差,法制观念淡薄,一些村干部在金钱诱惑面前利欲熏心,侥幸心理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如覃塘院查办的蒙公乡某某村四名村干部受贿案,工程老板为能够承建该村的两个村级扶贫道路工程,与村主任、村支书等四名村干部商量,提出这两个道路工程如由其承建,结算后就会送给四人好处费,四人得到好处费后就把工程给了该老板承建,但是最后由于这个工程未经过招投标,工程建好后扶贫办未拨款,导致该工程老板把送钱一事向检察机关告发。
  二是村两委干部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勤政意识淡薄,心理失衡。由于农村基层干部正常收入大都不高,工资福利待遇往往得不到足额发放,加上工作辛苦,待遇又很低,“补偿”心理相当严重,因此容易导致心理失衡,个别村干部容易受利益趋动,产生“从中捞一把”的心理,从而想方设法利用职权捞取非法利益,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因素:国家涉农惠农发展政策下的非法利益获取机会增多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和征地拆迁、粮食直补、新农村合作医疗、危房改造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资金量越来越大,职务犯罪多发于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农村村镇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村支书、村主任等村两委干部往往相互串通,联合作案。例如,在我院查处的覃塘镇某村四名村委干部共同贪污案中,四名村委干部在修建道路的过程中,在得到上级扶贫办按照申请下拨到村委的用于道路建设的扶贫款后,虚列开支,将未用完的工程款平均私分,另外还私分了其他项目款。因此,大量涉农项目、资金充实到新农村建设中,如不加强有效监管,将会形成一定的职务犯罪风险。
  (三)约束机制不完善
  一是惠民政策宣传不到位,“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或不公开。在对案发的村进行调查时发现,涉农惠民政策宣传不到位,“村务公开”制度不落实,公开的事务要么内容陈旧要么内容不真实。这些村的村务管理存在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这为村干部谋取私利提供了更为隐蔽的环境。
  二是个别地方村级事务繁杂混乱,权力过于集中。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乡镇政府几乎都将社会治安、民政、文化、宣传以及涉及“三农”的行政工作等均委托村委会协助开展。随着委托事项的增多,村“两委”人员的权限空间得以扩张,管理和经手涉农惠民资金也大幅增加,而政府在委托的过程中,只关注工作能否按时完成,对于村委会受委托的权限、开展工作的流程、接受监督的途径等缺乏明晰的规定,为村两委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吞涉农惠民资金款项提供了空间。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多数村委的财务管理混乱,公共收入和开支都没有财务记录,在财务管理缺乏明确分工,各种审批手续混乱滥用,审批不严格,“白条子”“假票据”入账等情况还很多;村干部变动中帐目交接不清,不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为违法犯罪活动创造空间。
  四是支农惠农申报、审核程序不规范。现有的支农惠农补贴申报、审查程序不严密,只是笼统规定了上报程序,在复核上往往流于形式。
  五是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频发,暴露了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支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和支农惠农项目实施,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缺少规范化管理。有的支农惠农实施项目甚至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为发生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埋下了隐患。
  三、开展预防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加大对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加大办案力度,保持查办职务犯罪高压姿势是遏制和减少腐败职务犯罪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是特殊的预防手段。一是通过强化侦查、起诉工作质量,及时有效的追究职务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升违法成本,提高对职务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腐败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民生领域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三是真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查办大案要案、典型性案件,综合开展预防工作,使预防效果全面覆盖我区各个部门、各个系统、各个工作环节。
  (二)健全预防工作机制,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建议建立覃塘区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与小组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实现预防信息共享,保证交流渠道畅通,并能够提前介入重点领域和工程项目进行预防调查。
  (三)加强宣传惠农政策和法律,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影响。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职务犯罪的发生主观因素源于党员干部法律纪律意识相当淡薄,因此,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是解决党员干部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重要途径。
  (四)针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职务犯罪隐患,推进管理创新。覃塘区院结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帮助案发镇、村和有关单位分析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查办一起案件,堵塞一个漏洞,完善或者创新一个系统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强化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结合农村基层的实际特点,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村基层预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对基层干部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预防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快捷的途径。
  (作者通讯地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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