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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说“一个好的校长就是一所高质量的学校”,而好校长究竟“好”在哪里,却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我认为其中之一就是校长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制素质,即一所学校的校长必须在社会主义教育法规不断健全的新形势下,熟懂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条文,能够依靠法律武器处理学校日常管理活动中的一些棘手问题,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引导学校管理走向科学、规范、高效。
可以说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教育法制化是我们学校发展的必然价值选择和大趋势,走向规范、精细化管理的学校也不可能离开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在过去的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法》(修订版)相继颁(公)布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业已获得通过;2007年国家将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进行重新修订,同时制订《教育督导条例》并加快《考试法》和《学校法》的起草制定。有人评价2006年是教育法“硬”起来的一年,可以预见2007年教育法将继续“坚挺”下去。那么处于基层管理岗位上的农村中小学校长将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必须积极学习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实现由“人管”到“法管”“制度管”的重大转变,积极强化并提高管理效能。
校长专业化提出已有时日,然而农村中小学的校长由于出身一线教师岗位,面对教学管理可以说是业务相当过硬,而在一把手位置上面对大量的其他事务确实有些力不从心,已显现出他们缺乏必要的综合调控能力,特别是在依法治校方面。在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门类全、规章细、职责界定严格)的前提下,广大农村校长感觉极为不适应:靠经验管理而违背有关教育法律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处理学校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时感觉茫然无措,有时却一味地埋怨家长和社会群众“太明白”、 “太难缠”;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未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学校的未来发展缺乏科学规划,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显得苍白乏力。
一、当好教育法规学习的“好学生”
面对不断健全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农村中小学校长要学会甄别,哪一类教育法知识对自己最为紧要,其中的哪些条款最适合用于解决本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或者哪些条款最易进行落实执行,要广泛而又有重点的为自己补充法律营养。不仅要对近期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深入、集中地学习,还要时刻关注《教育法》的重新修订、《学校法》和《考试法》的起草、制订进程,要紧紧把握教育立法与学校管理活动的利害关系。农村中小学校长要积极强化学习与自我提高意识,将有关学校管理、发展与校长职、责、权有关的条文规定学透、学活,并能积极落实于日常管理活动中。明确学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准确地找到自己的职业定位,努力做到使学校发展:准确地定位、高起点发展、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农村校长只有不断地吸收法律知识营养,才能在农村这片特殊的环境中使自己强身壮体,并适时应用有关法律法规为学校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导航,使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体现出地方特色而又不失权威性。
二、当好处理学校有关事务的“法官”和“裁判”
学校不同于企业和商场,它是培养人才的特殊场所,存在着师生、生生、领导与员工等各种人际关系,他们间不断进行着各式的人际交往,在管理过程中不免会带有个人感情色彩。有时候感情能够促进校园和谐建设,然而不健康的人际感情却会破坏学校管理,使校园失去和谐氛围。特别是处于学校管理者位置上的农村中小学校长,他们的举手投足都会引起全校师生的注意。校长在某种情况下应该少一些“县官”气,多一些“法官”味,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去处理一些实际的学校事务,这样可能会更服众。如制订教师评价政策、出台评聘与晋升职务方案、处理一些校内治安安全事件时,都必须依法行事,讲究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做,才能增强校长在管理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校长要学会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找出自己管理活动的“边”和“沿”,“深度”和“海拔”,依法管理学校,争取工作上的主动。
三、当好广大师生的法律“顾问”和“智囊”
“不依规矩何以成方圆”,作为学校专门的管理者和全体师生的“公仆”,校长有义务为教师和同学们提供必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教师专业化只是意味着他们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方面比较精通和擅长,但在其他方面并不见得全部擅长;因为学生本身都是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许多事情需要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指导。在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些具体事务时,则有必要通过“专门”人士对他们进行法律指导,在学校内部首当其冲的就是校长。校长可采取信函、面谈、电话交流等方式,也可采取开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普法培训等形式进行。在实践中,校长必须具有法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分当好广大师生的法律“顾问”和“智囊”,这也是创建和谐校园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当好依法治校的积极“践行者”和模范“带头人”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继续推进,教育法规越来越呈现出下列特点:全面、细化、严格、人性。校长应能真正做到强化自身观念,认真研读、思考并灵活掌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明确包括校长在内的各级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建立健全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操作并模范遵守有关的教育法规与校内制度规范。在实践中校长一定要强化法规指导,层层分解、落实有关规定,统筹学校长远规划进行管理。面对不断预热的校园精细化管理,它在使校长和广大师生感觉到压力和动力的同时,也需要校长做到制度化规约、人性化管理,以便使广大师生感觉到领导的理解、支持和关心,积极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能动性和创造性。
可以说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教育法制化是我们学校发展的必然价值选择和大趋势,走向规范、精细化管理的学校也不可能离开教育法律法规的指导。在过去的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义务教育法》(修订版)相继颁(公)布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业已获得通过;2007年国家将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进行重新修订,同时制订《教育督导条例》并加快《考试法》和《学校法》的起草制定。有人评价2006年是教育法“硬”起来的一年,可以预见2007年教育法将继续“坚挺”下去。那么处于基层管理岗位上的农村中小学校长将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必须积极学习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实现由“人管”到“法管”“制度管”的重大转变,积极强化并提高管理效能。
校长专业化提出已有时日,然而农村中小学的校长由于出身一线教师岗位,面对教学管理可以说是业务相当过硬,而在一把手位置上面对大量的其他事务确实有些力不从心,已显现出他们缺乏必要的综合调控能力,特别是在依法治校方面。在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门类全、规章细、职责界定严格)的前提下,广大农村校长感觉极为不适应:靠经验管理而违背有关教育法律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处理学校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时感觉茫然无措,有时却一味地埋怨家长和社会群众“太明白”、 “太难缠”;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未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学校的未来发展缺乏科学规划,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显得苍白乏力。
一、当好教育法规学习的“好学生”
面对不断健全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农村中小学校长要学会甄别,哪一类教育法知识对自己最为紧要,其中的哪些条款最适合用于解决本校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或者哪些条款最易进行落实执行,要广泛而又有重点的为自己补充法律营养。不仅要对近期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深入、集中地学习,还要时刻关注《教育法》的重新修订、《学校法》和《考试法》的起草、制订进程,要紧紧把握教育立法与学校管理活动的利害关系。农村中小学校长要积极强化学习与自我提高意识,将有关学校管理、发展与校长职、责、权有关的条文规定学透、学活,并能积极落实于日常管理活动中。明确学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准确地找到自己的职业定位,努力做到使学校发展:准确地定位、高起点发展、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农村校长只有不断地吸收法律知识营养,才能在农村这片特殊的环境中使自己强身壮体,并适时应用有关法律法规为学校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导航,使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体现出地方特色而又不失权威性。
二、当好处理学校有关事务的“法官”和“裁判”
学校不同于企业和商场,它是培养人才的特殊场所,存在着师生、生生、领导与员工等各种人际关系,他们间不断进行着各式的人际交往,在管理过程中不免会带有个人感情色彩。有时候感情能够促进校园和谐建设,然而不健康的人际感情却会破坏学校管理,使校园失去和谐氛围。特别是处于学校管理者位置上的农村中小学校长,他们的举手投足都会引起全校师生的注意。校长在某种情况下应该少一些“县官”气,多一些“法官”味,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去处理一些实际的学校事务,这样可能会更服众。如制订教师评价政策、出台评聘与晋升职务方案、处理一些校内治安安全事件时,都必须依法行事,讲究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做,才能增强校长在管理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校长要学会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找出自己管理活动的“边”和“沿”,“深度”和“海拔”,依法管理学校,争取工作上的主动。
三、当好广大师生的法律“顾问”和“智囊”
“不依规矩何以成方圆”,作为学校专门的管理者和全体师生的“公仆”,校长有义务为教师和同学们提供必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教师专业化只是意味着他们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方面比较精通和擅长,但在其他方面并不见得全部擅长;因为学生本身都是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许多事情需要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指导。在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些具体事务时,则有必要通过“专门”人士对他们进行法律指导,在学校内部首当其冲的就是校长。校长可采取信函、面谈、电话交流等方式,也可采取开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普法培训等形式进行。在实践中,校长必须具有法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分当好广大师生的法律“顾问”和“智囊”,这也是创建和谐校园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当好依法治校的积极“践行者”和模范“带头人”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继续推进,教育法规越来越呈现出下列特点:全面、细化、严格、人性。校长应能真正做到强化自身观念,认真研读、思考并灵活掌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明确包括校长在内的各级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建立健全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操作并模范遵守有关的教育法规与校内制度规范。在实践中校长一定要强化法规指导,层层分解、落实有关规定,统筹学校长远规划进行管理。面对不断预热的校园精细化管理,它在使校长和广大师生感觉到压力和动力的同时,也需要校长做到制度化规约、人性化管理,以便使广大师生感觉到领导的理解、支持和关心,积极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能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