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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6日至7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会议成果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公布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其中,“房子,孩子,小三”是中国式离婚中常见的三大要素,征求意见稿对这三大要素全面涉及。
关键词:养小三
案例
房产名字变小三,我该何去何从?
家住南充的唐大姐前几天收到法院传票,说她现在居住的房子不是她的,而告她的人居然是自己的丈夫老王在外面养的小三姚某。原来唐大姐现在居住的房子是老王跟他前妻在1990年共同购买的,老王跟前妻离婚后房子判给了他,在2000年跟唐大姐结婚后就一直居住至今。然而老王瞒着唐大姐在外面跟一年轻女人姚某同居,并在姚某的撺掇下将自己唯一的房产作为补偿转让给了她,事后也没有告知自己的妻子唐大姐。如今拿着法院的传票,看着房产证上小三的名字,唐大姐除了责怪自己的丈夫,还能否追回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
网友观点:
网友“可乐罐”——对“小三”从道德层面的谴责到法律层面的约束,很多人对这一条拍手称快,破坏别人家庭当然应该得到惩罚。但是从婚姻关系来讲,负更多责任和义务应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这个“丈夫”。我们希望看到,婚姻法在这方面有更为周到的规定。
网友“猴子捞月”——“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单纯地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律师点评:
第二条被网友评为“棒打小三”,这意味着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小三,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为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小三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上述案例中的唐大姐可以小三姚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关键词:生育权
案例
除了离婚,我别无他法!
杨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已近5年,一直没有孩子。据杨先生介绍,他在家中是独生子,父母想抱孙子心切,但妻子坚决不同意要孩子。最近,妻子偶然怀孕却私自去堕了胎,杨先生知道后大怒,扬言要跟老婆离婚。张女士则辩解说,她现在没有工作,双方父母身体都不好,如果生了孩子,在人力、物力方面都难以解决,孩子只能跟着受苦。但是,虽然不想要孩子,张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虽然也觉得两人因为这个原因就离婚,未免可惜,可两人谁也不让谁,丈夫又坚持离婚,法官只好判决他们离婚。
网友观点:
网友“小Q”——法律把生育自由权赋予女人,但如果一个女人擅自做主打掉胎儿或者违规生下孩子,法律就应该立法给予男人相应的“侵权”补偿——丈夫总该有精神损失吧?否则这也意味着是—种纵容。
律师点评:
第十条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这条新规定目的旨在保护妇女权益,妇女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而不是一台生育机器。另外,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而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关键词:婚前房产
案例
婚房究竟由谁来购买?
28岁的小张现为成都某外企的项目经理,正准备与女友小丽于2011年结婚,因此急于购买一套婚房。本来小丽同意以小张的个人名义购买一套婚房,自己只出装修的钱,但现在解释(三)一出,小丽不同意了。小丽的态度很明确:“如果是在以前,我觉得男方买房子很正常,但现在我不同意房子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小丽表示,如果她只出装修的钱,万一将来夫妻俩因某种原因分手,该套房屋的产权还是会被视为小张的个人资产。“我们决定各出一半的钱付首付,这样,就算离婚,我也有房子的一半产权。”小丽说。
网友观点:
网友“人海茫海——
我是女的,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毕竟如果真的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律师点评:
随着人们居住成本的不断飙升,许多人倾其一生积蓄也只能买到一套房子。在离婚率逐年上升和婚姻稳定陛待续下降的现实面前,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变得极为敏感。第十—条的立法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让那些只看重对方房子才结婚的人,实现不了自己的目的,有助于规制和避免当下泛滥的“为房结婚”现象。但仅仅简单地规定谁付首付房屋就归谁,又太过粗糙。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应该综合考虑结婚年限、共同还贷的时间长短,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在房屋总价款中的比例等诸多因素,确保公平。
案例
離婚了,房子还是自己家的!
老李夫妇前年给在成都工作的儿子买了套房子结婚用,儿子非要在房产证上加上他老婆的名字,说这才是真正的爱情。结果结婚才几个月,两个人由于脾气性格不合,闹离婚,女方分了一半的房产。
“我们老两口省吃俭用,辛苦大半辈子存钱给儿子买房子很不容易。离婚了,女方还要分走房子产权的一半,太说不过去了。”老李表示,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有利于实际购房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杜绝了某些骗婚骗房事件的发生。
“我们现在也非常注意这个问题,所以再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都不敢写儿子的名字。如果新的司法解释能通过,像我们这样出钱给孩子买房的家长就能放心了。”老李表示。
网友观点:
网友“男人很累”——现在女性不像我们父母那代了,会做家务,会带孩子,现在有多少女的连做饭都不会啊,凭什么她们要在离婚后多分些啊。
网友“万念俱焚”——10年了,我怀孕、生孩子、还房贷、奔波上下班、操持家务。10年后离婚了,我流逝了10年的青春,造成了心灵永不磨灭的创伤,现在成为离婚二手女,我几乎什么都没有了。
律师点评:
按照中国的传统,男方无论在家庭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都会被要求承担比较多的责任。现在普遍的状况就是一旦有了结婚的打算,男方就会被要求买房。而男方多半是由父母资助才能买房,很多市民是因为想当然地把买房的责任归结到男方头上,所以才会困惑为什么离婚时女方得不到房产。其实换位思考,女性就会释然。如果房子是女方出钱购买,你会愿意分给男方一半的房产权吗?所以,高院关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保护的是实际购房方,并不是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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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小三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关键词:生育权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关键词:房产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关键词:养小三
案例
房产名字变小三,我该何去何从?
家住南充的唐大姐前几天收到法院传票,说她现在居住的房子不是她的,而告她的人居然是自己的丈夫老王在外面养的小三姚某。原来唐大姐现在居住的房子是老王跟他前妻在1990年共同购买的,老王跟前妻离婚后房子判给了他,在2000年跟唐大姐结婚后就一直居住至今。然而老王瞒着唐大姐在外面跟一年轻女人姚某同居,并在姚某的撺掇下将自己唯一的房产作为补偿转让给了她,事后也没有告知自己的妻子唐大姐。如今拿着法院的传票,看着房产证上小三的名字,唐大姐除了责怪自己的丈夫,还能否追回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
网友观点:
网友“可乐罐”——对“小三”从道德层面的谴责到法律层面的约束,很多人对这一条拍手称快,破坏别人家庭当然应该得到惩罚。但是从婚姻关系来讲,负更多责任和义务应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这个“丈夫”。我们希望看到,婚姻法在这方面有更为周到的规定。
网友“猴子捞月”——“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单纯地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律师点评:
第二条被网友评为“棒打小三”,这意味着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小三,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为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小三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上述案例中的唐大姐可以小三姚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关键词:生育权
案例
除了离婚,我别无他法!
杨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已近5年,一直没有孩子。据杨先生介绍,他在家中是独生子,父母想抱孙子心切,但妻子坚决不同意要孩子。最近,妻子偶然怀孕却私自去堕了胎,杨先生知道后大怒,扬言要跟老婆离婚。张女士则辩解说,她现在没有工作,双方父母身体都不好,如果生了孩子,在人力、物力方面都难以解决,孩子只能跟着受苦。但是,虽然不想要孩子,张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虽然也觉得两人因为这个原因就离婚,未免可惜,可两人谁也不让谁,丈夫又坚持离婚,法官只好判决他们离婚。
网友观点:
网友“小Q”——法律把生育自由权赋予女人,但如果一个女人擅自做主打掉胎儿或者违规生下孩子,法律就应该立法给予男人相应的“侵权”补偿——丈夫总该有精神损失吧?否则这也意味着是—种纵容。
律师点评:
第十条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这条新规定目的旨在保护妇女权益,妇女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而不是一台生育机器。另外,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而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关键词:婚前房产
案例
婚房究竟由谁来购买?
28岁的小张现为成都某外企的项目经理,正准备与女友小丽于2011年结婚,因此急于购买一套婚房。本来小丽同意以小张的个人名义购买一套婚房,自己只出装修的钱,但现在解释(三)一出,小丽不同意了。小丽的态度很明确:“如果是在以前,我觉得男方买房子很正常,但现在我不同意房子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小丽表示,如果她只出装修的钱,万一将来夫妻俩因某种原因分手,该套房屋的产权还是会被视为小张的个人资产。“我们决定各出一半的钱付首付,这样,就算离婚,我也有房子的一半产权。”小丽说。
网友观点:
网友“人海茫海——
我是女的,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毕竟如果真的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律师点评:
随着人们居住成本的不断飙升,许多人倾其一生积蓄也只能买到一套房子。在离婚率逐年上升和婚姻稳定陛待续下降的现实面前,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变得极为敏感。第十—条的立法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让那些只看重对方房子才结婚的人,实现不了自己的目的,有助于规制和避免当下泛滥的“为房结婚”现象。但仅仅简单地规定谁付首付房屋就归谁,又太过粗糙。在该问题的处理上,应该综合考虑结婚年限、共同还贷的时间长短,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在房屋总价款中的比例等诸多因素,确保公平。
案例
離婚了,房子还是自己家的!
老李夫妇前年给在成都工作的儿子买了套房子结婚用,儿子非要在房产证上加上他老婆的名字,说这才是真正的爱情。结果结婚才几个月,两个人由于脾气性格不合,闹离婚,女方分了一半的房产。
“我们老两口省吃俭用,辛苦大半辈子存钱给儿子买房子很不容易。离婚了,女方还要分走房子产权的一半,太说不过去了。”老李表示,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有利于实际购房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杜绝了某些骗婚骗房事件的发生。
“我们现在也非常注意这个问题,所以再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都不敢写儿子的名字。如果新的司法解释能通过,像我们这样出钱给孩子买房的家长就能放心了。”老李表示。
网友观点:
网友“男人很累”——现在女性不像我们父母那代了,会做家务,会带孩子,现在有多少女的连做饭都不会啊,凭什么她们要在离婚后多分些啊。
网友“万念俱焚”——10年了,我怀孕、生孩子、还房贷、奔波上下班、操持家务。10年后离婚了,我流逝了10年的青春,造成了心灵永不磨灭的创伤,现在成为离婚二手女,我几乎什么都没有了。
律师点评:
按照中国的传统,男方无论在家庭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都会被要求承担比较多的责任。现在普遍的状况就是一旦有了结婚的打算,男方就会被要求买房。而男方多半是由父母资助才能买房,很多市民是因为想当然地把买房的责任归结到男方头上,所以才会困惑为什么离婚时女方得不到房产。其实换位思考,女性就会释然。如果房子是女方出钱购买,你会愿意分给男方一半的房产权吗?所以,高院关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保护的是实际购房方,并不是男方。
链接
关键词:养小三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关键词:生育权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关键词:房产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