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乡土中国》,不同角度看“底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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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年格(1988-),女,甘肃武威人,西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摘要】事实上从中国历史的变迁发展中,不论是从情感上还是基于对整个社会现实的理性分析的思维观念上来看,作为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群体往往也是整个社会最底层的群体。在某一个特殊的阶段上,某些阶层会把这个群体看成是最主要的和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这个群体确实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大变革。不过当一个社会处于暂时的良性运行,或者是它自身潜在的危险没有被发现之前,没有过多的人会主动地去关心这个群体,是否在当下所处的社会中享受应有的资源和社会尊重。然而本应该享受的资源和社会尊重被无限制的忽略时,底层群体就会通过社会的变革来提醒社会的其他阶层关注这样一个群体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底层社会;资源;伦理道德;法理
  社会学界将“那些缺乏训练及技能、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贫民”称为社会最底层。而笔者用浅陋的语言重新表述,认为底层群体就是那些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中只能间接性的享有并且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始终经历各种压力和挑战的群体。同时底层群体也会被少数群体所创造出来的文化模式所辐射进而成为主流文化,然而底层群体自身的文化却被边缘化,或者是成为一种“草根”文化从而被社会认同。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一开始便这样说道:“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这本著作是从中国基层社会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结构的特征的,无论是从乡土性的人文气息到以“己”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还是从“礼俗社会”的人文道德到社会分层之后的权利分配问题,都反映了中国社会从基层所展现出来的社会结构特征。笔者在这里引出底层社会的现状恰好与费孝通先生所分析的基层社会的特征相呼应,从他对中国社会特征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来对照底层社会所展现的相同的特征,体现了底层社会是被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结构所左右着,最明显的就是社会资源的分配表现。
  一、从社会关系网络看“底层社会”
  底层社会的关系网络也是维护其利益,或者说是他们的利益来源的一种特殊的渠道。这种关系网络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个方面,依靠“强关系”[1]网络的支撑。“强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网络的普遍模式,这种关系网络的拓展必然是从最初的亲属关系开始,即由“核心家庭”到“扩大家庭”。在资源的交换过程中也会加强彼此之间的情感交流,这种情感的交流不是单向而是双向的,交换时所遵循的也不是社会硬性的规则,而是基于亲属情感的社会伦理道德。同时这样的模式也会因为地缘的相近优势发展成一个“机械团体”,团体内部的整合与互动属于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第二个方面,以“己”为中心的关系网络模式。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描述:“在我看来却表示了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差序格局。”[2]这就是这种关系网络模式的特点。这个关系网络模式展现了更多的是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个体“私”的一面。在这种情况下,底层群体的非亲属关系的交往已经不再是掺杂情感的交流,实际上,人们都只是为了单纯的获得自己想要的资源而进行的不得已的交往,所以个体所体现的“私”就是一种最平常不过的现象了。
  二、从伦理道德看“底层社会”
  以上已经提到的关于底层社会“强关系”网络的模式,其核心便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情感交流,这样底层社会的秩序靠的就是人们在资源互惠中伴隨的情感交流,这就与滕尼斯的“礼俗社群”[3]的特征不谋而合。这种社会秩序的弹性较强,人们可以基于情感给予违规者不同的社会惩罚,同时对于社会上发生的某一事件的认知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情感而进行判断的。例如,马加爵事件。在底层社会中,由于人缺乏社会资源,或者说,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并不满意,进而产生心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做出有违常理的事情,在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情感的影响下,底层社会的人们也会抱以同情,对于马加爵的行为的判断,基于道德情感的影响,也会赋予诸多理解。
  三、从“法理社会”看“底层社会”
  伴随着市场化所带来的城镇化,“法理社会”开始被引入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当中,不过“法理社会”所依靠的是硬性的法律制度,不如以伦理道德为判断标准的社会秩序那么富有弹性。当然,所有制度本身就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这样在推行“法理社会”的理念以及行为准则时,在不同阶层之间就显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掌握社会资源以及分配方式和方向的阶层可以左右法律的制定方向以及实施的对象和过程。事实上,我们经常会看到法律的强硬性是在底层社会触犯了上层社会所谓的秩序时才会被体现出来。在底层社会中,人们往往会忽视“法理社会”的秩序标准,在他们的日常习惯和观念里不会为了一点点小小的冲突就要诉诸法律的途径,情感的交流比那些依照死板的法律所制定的标准更具有人性化,不过一个健全的“法理社会”中,每个个体所被赋予的法律权力和责任都是可以在现实中得到体现的。如果真是这样的社会形态,那么底层群体就会更可能的依靠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和享受资源的合理分配。
  后记:从古至今,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一切底层社会反抗上层社会的事件,究其根本原因,都是资源的分配方式和方向有损底层人民的利益。换而言之,这种行为只是底层社会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极端方式,它不能从跟本上打破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格局。要使资源分配平衡,笔者认为,需要底层社会经历另一种制度性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强关系”假设是社会学家边燕杰对社会网络的研究成果[Z].
  [2]费孝通.乡土中国[M].1版.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
  [3]滕尼斯“礼俗社群”与“法理社会”[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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