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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对检察系统的长效发展和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来重刑轻民思想阻碍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快速有效的发展,致使民行检察工作成为整个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其现状的研究及发展进步需做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发展改进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重刑轻民思想阻碍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快速有效的发展,致使民行检察工作成为整个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1]。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基层检察机关是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基层院的数量、人员、办案数量等占到全国检察系统的80%以上,是全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力量[2]。故而其发展、进步对检察系统的长效发展和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影响并反映检察工作的现状。笔者就自己的切身工作实践对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认识做以研究概述。
一、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够案源少
检察院的知晓率在基层群众当中并不高,因为检察工作和群众生活关系并不密切,人们关注也比较少。近年来通过“两率一度”活动的开展,情况有所改变,但是大家关注较多的是反贪、起诉等业务,对民行工作并不了解。近年来我院受理并办理申诉案件的数量一直较少,去年10件,前年只有7件,今年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于法律修改后,要求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符合以上几种条件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这样就使得基层院的案件来源更少,受案数量大幅锐减。[3]
(二)调解工作难度比较大
新修订的民诉法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是民事方面案件的处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况且在实践之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亲戚、朋友、邻里等熟人,一般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已经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均被做过大量工作,能诉至法院矛盾已经比较尖锐了,而再经过法院的调解直至审判仍不能达成合意以致服判息诉,申诉至检察院的案件再次调解息诉的难度就会很大。
(三)创立机制实施不够
虽然在工作中,为了强化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民行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制定了许多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但是由于与内部机构和外部机关单位的交流及协作配合的不到位,很多机制虽然建立但是实施的还不到位,有的甚至于就是一纸空文,徒有其名,极大的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
二、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改进
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案件数量
在工作实践中应该借助报纸、广播以及电视台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街宣传并借助党的群众路线以及一村一检察官活动,下乡走访深入群众之中化解矛盾,宣传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知识使群众了解民行检察业务,并发现线索增加案源,提升案件数量。
(二)加大调解力度,多元调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在工作中加强与法院、司法局以及村委会等各方面的协作,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当事人服判息诉为目标,以规范严格执法为要求,深入工作,多做工作,努力做到群众满意,社会和谐。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经费、装备投入,及时解决执法保障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注重发挥信息化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软件开发、信息化应用中通盘考虑民行检察工作的新需求,进一步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监督,保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三)加强与内部机构的协作,充分发挥民行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协作配合机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更要联合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找准结合点,建立健全高效流畅的内部分工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明确民行检察部门与控申、案管部门等之间的分工,明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流转方式和工作配合模式;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细化相互移送监督线索的衔接程序、办理时间要求和配合方式等;进一步研究、探索民行检察部门与侦监、公诉、检察技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的协作,把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以及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检察工作整体合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民行部门在工作中要切实转变监督理念和工作方法,摒弃单一提请抗诉办案模式,重点开展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监督虚假诉讼、纠正诉讼违法行为、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多元化监督工作,并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四)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确保新机制的实施
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各方的关心和支持。要把加强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服务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提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加大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力度,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同时要高度重视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意见交流和联合调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并确保新机制能够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庄建南.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J].人民检察,2005(12下).
[2]王鸿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历程[J].人民检察,2008(20).
[3]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王铭东.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D].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
【关键词】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发展改进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重刑轻民思想阻碍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快速有效的发展,致使民行检察工作成为整个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1]。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基层检察机关是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基层院的数量、人员、办案数量等占到全国检察系统的80%以上,是全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力量[2]。故而其发展、进步对检察系统的长效发展和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影响并反映检察工作的现状。笔者就自己的切身工作实践对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认识做以研究概述。
一、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够案源少
检察院的知晓率在基层群众当中并不高,因为检察工作和群众生活关系并不密切,人们关注也比较少。近年来通过“两率一度”活动的开展,情况有所改变,但是大家关注较多的是反贪、起诉等业务,对民行工作并不了解。近年来我院受理并办理申诉案件的数量一直较少,去年10件,前年只有7件,今年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于法律修改后,要求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符合以上几种条件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这样就使得基层院的案件来源更少,受案数量大幅锐减。[3]
(二)调解工作难度比较大
新修订的民诉法将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是民事方面案件的处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况且在实践之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亲戚、朋友、邻里等熟人,一般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已经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均被做过大量工作,能诉至法院矛盾已经比较尖锐了,而再经过法院的调解直至审判仍不能达成合意以致服判息诉,申诉至检察院的案件再次调解息诉的难度就会很大。
(三)创立机制实施不够
虽然在工作中,为了强化民行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民行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制定了许多执法办案工作机制。但是由于与内部机构和外部机关单位的交流及协作配合的不到位,很多机制虽然建立但是实施的还不到位,有的甚至于就是一纸空文,徒有其名,极大的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
二、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改进
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案件数量
在工作实践中应该借助报纸、广播以及电视台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街宣传并借助党的群众路线以及一村一检察官活动,下乡走访深入群众之中化解矛盾,宣传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知识使群众了解民行检察业务,并发现线索增加案源,提升案件数量。
(二)加大调解力度,多元调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在工作中加强与法院、司法局以及村委会等各方面的协作,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当事人服判息诉为目标,以规范严格执法为要求,深入工作,多做工作,努力做到群众满意,社会和谐。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经费、装备投入,及时解决执法保障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注重发挥信息化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软件开发、信息化应用中通盘考虑民行检察工作的新需求,进一步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监督,保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三)加强与内部机构的协作,充分发挥民行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协作配合机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更要联合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找准结合点,建立健全高效流畅的内部分工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明确民行检察部门与控申、案管部门等之间的分工,明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流转方式和工作配合模式;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细化相互移送监督线索的衔接程序、办理时间要求和配合方式等;进一步研究、探索民行检察部门与侦监、公诉、检察技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的协作,把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以及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检察工作整体合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民行部门在工作中要切实转变监督理念和工作方法,摒弃单一提请抗诉办案模式,重点开展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监督虚假诉讼、纠正诉讼违法行为、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多元化监督工作,并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四)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确保新机制的实施
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各方的关心和支持。要把加强民行检察工作作为服务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提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加大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力度,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同时要高度重视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意见交流和联合调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并确保新机制能够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庄建南.论基层院民行检察监督职责[J].人民检察,2005(12下).
[2]王鸿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历程[J].人民检察,2008(20).
[3]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王铭东.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D].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