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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看守所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场所,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没有看守所的稳定就难以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对监管场所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监所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法律监督,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为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监所检察;监管环境;和谐监所
和谐监所就是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构建和谐的监管环境,宽严适度,恰到好处,即不过亦无不及。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把监管环境的和谐简单片面地理解为对监管者一团和气、放松监督,而是要在公正执法、严格监督、规范管理、科学引导的前提下,保障监管场所的秩序稳定和监管执行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一、构建和谐监所的现实意义
构建和谐监所、改善监管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和谐社会是我国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并结合历史经验提出的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概念,是建立在法治和道德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需要不同社会主体把“和谐”当作一种行为规范的要求去遵守,这也同样体现在管理先前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界线的在押人员。看守所由于设立性质的特点,因此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构建和谐监所以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教育感化、促进改造的需要。打击犯罪、执行刑罚只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的手段,但刑罚的目的是对这些人的教育感化和促进改造。对于在押人员而言,监管只是一个暂时的期间,他们迟早都要重返社会大环境之中,要使他们的思想能够获得矫正、防止再次犯罪,就必须通过和谐监管环境的构建,使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能够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深化他们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从而避免不和谐因素的出现、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3、维护权益、保障诉讼的保障。根据相关规定,监所检察部门除了对刑罚执行重点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外,还要重点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监管场所监管环境的和谐运行必定规范有序、在押人员的心态相对平稳、监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因此通过构建和谐监所保障和谐的监管环境,对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二、构建和谐监所的途径
我国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外部监督体制,监督的组织形式是采取派驻检察室的方式,监督中涉及三方主体,即检察室、看守所和在押人员,由此存在检察室与看守所、检察室与在押人员、看守所与在押人员之间的三方关系。要构建和谐监所,必须首先理顺三方关系:
1、检察室与看守所的关系,这是监督权与监管权的关系。检察监督权是我国主要刑罚执行监督形式,检察室与看守所的工作的目的都是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目的的一致性和工作重点差别性决定了检察室与看守所是配合、制约关系,这就需要双方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本职工作,共同促进和谐监所和监管环境的达成。
2、检察室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这是主张权与保障权之间的关系。在押人员一般不直接受控于监督权,在押人员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常求助于检察室,把检察室作为自身维权的桥梁和途径。办理在押人员的诉求是检察室的日常工作,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通过宽严相济的谈话教育改善在押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对立关系,是构建和谐监所的重要因素。
3、看守所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这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也是三方关系中矛盾最突出的关系。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防控和矫正,总体上呈现斗争型关系,这就需要看守所积极转变以往冷衙门式的工作方式,在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时以教育改造为主,避免方式简单、言语生硬、行为粗暴的管理方式。
理顺三方关系是构建和谐监所环境基础,和谐监所的构建需要以处理三方关系入手,深化监所检察工作环境和监管环境的改善:
1、正确处理检察室与看守所关系,全面履行监所检察工作职能
从工作性质上讲,检察室是监督而看守所是监管,职能不同各有分工,不能同化更不能替代。看守所的中心工作是监管在押人员,其监管活动正确有效开展,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又要符合合理性原则。检察室是对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监管活动的合理性不作硬性监督,可以提出建议或配合开展。有分工就有配合,驻所检察中,应当积极配合看守所实现管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教育多样化,促进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起到导向规范作用,有效地防止单人提审、体罚虐待在押犯等问题产生,化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冲突。
另一方面,检察室要善于发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有针对性地正确处理,对斗争性矛盾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对合作性矛盾要学会化解,宽之有度,但不能放弃原则。监所检察工作宽严相济和谐开展,要避免两种监督不和谐现象:一是监督过松,监督不作为,不履行监所监督检察职能,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不想监督,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不敢监督,没有原则地“和稀泥”,监所检察形同摆设;二是监督过严,监督乱作为,超越监所检察职能行使监督权,不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引起看守所的抵触和反感,监督效果差。和谐监所不是一团和气、不提不同意见、不纠正监管违法,而是要求驻所检察监督做到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可依。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才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融洽处理检察室与在押人员关系,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在监管执法及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室应当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坚持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多种渠道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在押人员自身维权意识。驻所检察人员每月定期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找在押人员个别谈,解答在押人员在法律上遇到的疑难问题,使在押人员知道自己如何维权。二是开辟维权通道,畅通在押人员维权途径。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开展对新进所刑事拘留人员谈话、对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变动谈话、对刑事结束交付执行前被告人谈话的“三谈话”制度,并建立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约见检察官制度,通过谈话和约见,及时发现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三是完善预警制度,加强程序监督。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建立了“查、看、问、核”四位一体的预防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即驻所检察干警每天查阅在押人员的羁押情况,在办案单位提审时看提审时限,检察官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时询问诉讼阶段和时间,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录入多媒体管理系统检查核对以确保在押人员无超期羁押。
3、协调处理看守所与在押人员关系,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
监管场所的稳定是监所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监所稳定的最高境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支持管教监管与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监管活动宽严适度、奖惩有据、公开透明、言而有信。基于此,检察监督要严肃纠正监管执法不作为和执法乱作为这两种错误倾向。执法不作为,放松监管,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管失控,造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自伤自残、行凶等事件;二是执法不公正,故意对有的罪犯放松监管,形成关系犯、人情犯,成为特殊犯人,甚至徇私舞弊,违法犯罪。执法乱作为,侵犯罪犯合法权益,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现象。检察室要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看守所刑罚变更执行主要是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醫),简称“减、假、保”,因些要监督看守所用足用活“减、假、保”政策,特别是减刑检察,该减刑的就减刑,充分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该严管的严管,打击牢头狱霸,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坚决不能减刑,提高了减刑监督的针对性。对看守所民警违法乱纪行为敢于、善于监督,严肃查处,把办理发生监管场所的自侦案件作为强化监所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是推动监所检察深入开展的有效途径。办案是监督的有力手段,是加大监所检察力度的重要举措。办案虽不是监督的全部,却是最有力最见效的监督形式,以办案带动监督,促进监管环境的优化,保障和谐监所的构建。
关键词:监所检察;监管环境;和谐监所
和谐监所就是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构建和谐的监管环境,宽严适度,恰到好处,即不过亦无不及。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把监管环境的和谐简单片面地理解为对监管者一团和气、放松监督,而是要在公正执法、严格监督、规范管理、科学引导的前提下,保障监管场所的秩序稳定和监管执行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一、构建和谐监所的现实意义
构建和谐监所、改善监管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和谐社会是我国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并结合历史经验提出的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概念,是建立在法治和道德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需要不同社会主体把“和谐”当作一种行为规范的要求去遵守,这也同样体现在管理先前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界线的在押人员。看守所由于设立性质的特点,因此处于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构建和谐监所以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教育感化、促进改造的需要。打击犯罪、执行刑罚只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的手段,但刑罚的目的是对这些人的教育感化和促进改造。对于在押人员而言,监管只是一个暂时的期间,他们迟早都要重返社会大环境之中,要使他们的思想能够获得矫正、防止再次犯罪,就必须通过和谐监管环境的构建,使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能够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深化他们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从而避免不和谐因素的出现、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3、维护权益、保障诉讼的保障。根据相关规定,监所检察部门除了对刑罚执行重点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外,还要重点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监管场所监管环境的和谐运行必定规范有序、在押人员的心态相对平稳、监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因此通过构建和谐监所保障和谐的监管环境,对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二、构建和谐监所的途径
我国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外部监督体制,监督的组织形式是采取派驻检察室的方式,监督中涉及三方主体,即检察室、看守所和在押人员,由此存在检察室与看守所、检察室与在押人员、看守所与在押人员之间的三方关系。要构建和谐监所,必须首先理顺三方关系:
1、检察室与看守所的关系,这是监督权与监管权的关系。检察监督权是我国主要刑罚执行监督形式,检察室与看守所的工作的目的都是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目的的一致性和工作重点差别性决定了检察室与看守所是配合、制约关系,这就需要双方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本职工作,共同促进和谐监所和监管环境的达成。
2、检察室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这是主张权与保障权之间的关系。在押人员一般不直接受控于监督权,在押人员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常求助于检察室,把检察室作为自身维权的桥梁和途径。办理在押人员的诉求是检察室的日常工作,是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通过宽严相济的谈话教育改善在押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对立关系,是构建和谐监所的重要因素。
3、看守所与在押人员的关系,这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也是三方关系中矛盾最突出的关系。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防控和矫正,总体上呈现斗争型关系,这就需要看守所积极转变以往冷衙门式的工作方式,在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时以教育改造为主,避免方式简单、言语生硬、行为粗暴的管理方式。
理顺三方关系是构建和谐监所环境基础,和谐监所的构建需要以处理三方关系入手,深化监所检察工作环境和监管环境的改善:
1、正确处理检察室与看守所关系,全面履行监所检察工作职能
从工作性质上讲,检察室是监督而看守所是监管,职能不同各有分工,不能同化更不能替代。看守所的中心工作是监管在押人员,其监管活动正确有效开展,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又要符合合理性原则。检察室是对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监管活动的合理性不作硬性监督,可以提出建议或配合开展。有分工就有配合,驻所检察中,应当积极配合看守所实现管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教育多样化,促进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起到导向规范作用,有效地防止单人提审、体罚虐待在押犯等问题产生,化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冲突。
另一方面,检察室要善于发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有针对性地正确处理,对斗争性矛盾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对合作性矛盾要学会化解,宽之有度,但不能放弃原则。监所检察工作宽严相济和谐开展,要避免两种监督不和谐现象:一是监督过松,监督不作为,不履行监所监督检察职能,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不想监督,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不敢监督,没有原则地“和稀泥”,监所检察形同摆设;二是监督过严,监督乱作为,超越监所检察职能行使监督权,不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引起看守所的抵触和反感,监督效果差。和谐监所不是一团和气、不提不同意见、不纠正监管违法,而是要求驻所检察监督做到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可依。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才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融洽处理检察室与在押人员关系,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在监管执法及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室应当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坚持把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放在执法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多种渠道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在押人员自身维权意识。驻所检察人员每月定期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找在押人员个别谈,解答在押人员在法律上遇到的疑难问题,使在押人员知道自己如何维权。二是开辟维权通道,畅通在押人员维权途径。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开展对新进所刑事拘留人员谈话、对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变动谈话、对刑事结束交付执行前被告人谈话的“三谈话”制度,并建立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约见检察官制度,通过谈话和约见,及时发现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三是完善预警制度,加强程序监督。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建立了“查、看、问、核”四位一体的预防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即驻所检察干警每天查阅在押人员的羁押情况,在办案单位提审时看提审时限,检察官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时询问诉讼阶段和时间,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录入多媒体管理系统检查核对以确保在押人员无超期羁押。
3、协调处理看守所与在押人员关系,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
监管场所的稳定是监所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监所稳定的最高境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把支持管教监管与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监管活动宽严适度、奖惩有据、公开透明、言而有信。基于此,检察监督要严肃纠正监管执法不作为和执法乱作为这两种错误倾向。执法不作为,放松监管,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管失控,造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自伤自残、行凶等事件;二是执法不公正,故意对有的罪犯放松监管,形成关系犯、人情犯,成为特殊犯人,甚至徇私舞弊,违法犯罪。执法乱作为,侵犯罪犯合法权益,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现象。检察室要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看守所刑罚变更执行主要是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醫),简称“减、假、保”,因些要监督看守所用足用活“减、假、保”政策,特别是减刑检察,该减刑的就减刑,充分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该严管的严管,打击牢头狱霸,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坚决不能减刑,提高了减刑监督的针对性。对看守所民警违法乱纪行为敢于、善于监督,严肃查处,把办理发生监管场所的自侦案件作为强化监所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是推动监所检察深入开展的有效途径。办案是监督的有力手段,是加大监所检察力度的重要举措。办案虽不是监督的全部,却是最有力最见效的监督形式,以办案带动监督,促进监管环境的优化,保障和谐监所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