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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大众对司法的信赖、信任、信仰,更需要司法本身的廉洁、独立、公正等价值取向。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缺失古已有之,主要是由大众心理矛盾与司法本身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古人有过一个避讼、厌讼和好讼并存的过程。文章认为司法公信力缺失之困的解决之道在于从司法本身和大众矛盾心理两方面克服司法公信力的先验性,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缺失 传媒
缘起:行走在避讼与纠纷解决之间
古人解决纷争的方式。如何解决纠纷,不同朝代有一些细微差别,但总体来说是一个从最初的“神明裁判”到“德主刑辅”的逐步演进过程。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各派纷争,百家争鸣,但是各派在诉讼文化上却有相似之处。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这种自然就是“无为”的思想,反映到诉讼中就是“使民不争”。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少私寡欲”,只有这样才可以达到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孔子认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由此可见,无讼也是儒家的一种境界。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主张“以刑去刑”,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因为刑的适用首先要有狱讼,“去刑”的潜台词就是无讼。在这些主流思想的支配下,大多数老百姓有了纷争之后都在第一时间想到“无讼”,息事宁人,与之相对应的是,官方对诉讼的表述是“息讼”,想尽一切方法平息纠纷。古人的无讼和厌讼在多数民众心中已经根深蒂固,无需多谈。然而,古人不尽然都是这种厌讼的心态,很多百姓也在想如何具体、彻底地解决纠纷,所以还有一种心态是“好讼”。
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古已有之。从以上古人解决纷争的方式中,我们可以剖析出一种矛盾心态:一方面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避讼的心理。笔者认为这种心态可进一步折射出司法公信力问题。中国古人对于诉讼的态度,除贱讼、厌讼外,还有恐讼,“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地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故贱讼实为‘恐诉’……甚至可以说人们所真正讨厌的是它的客观后果。”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恰恰还在于诉讼为其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利益,而不是主观上不愿意诉讼。这就涉及到当时的司法公信力问题。中国古代,地方官不仅握有行政权,也掌握司法权,他被看成“父母官”,百姓被看作“子民”。这直接的后果是把符合情理作为纠纷解决的追求目标之一。“林语堂先生在《吾国与吾民》中说,中国人民是把情理放在道德上面的,而梁漱溟先生则更直接地指出,中国社会结构是伦理本位的。从社会结构上来看,由于中国古代是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因此当纠纷交付诉讼裁判时,法律只是法官的形式依据,而情理才是法官的内心根据。在大多数情况下,‘情’成为法官考虑的关键因素。”
既然有“情”作为客观因素,在传统封建的熟人社会中,人情才是最重要的,老百姓必然遭遇到“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尴尬局面。由此可见,这时的司法公信力不是司法的问题,而是民俗的原因,对司法没有最起码的信任,更谈不上任何的信仰。因而,人们很难有机会修正自己的看法,也很难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产生信任和尊重。
发展:传媒反面加速司法公信力缺失
现代传媒对公众判断力的影响。诉讼活动自古以来都不是每个人都参与的,按照温珍奎先生的说法就是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是指诉讼活动不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参与的活动,而仅是少部分人才参与的活动,而更多人只能通过对他人的观察或了解才能实现对诉讼活动的社会认知。要社会公众实现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正确认知,必须保证他们掌握的这少数人的诉讼体验的信息是全面、准确的,否则结论靠不住。然而,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公众对诉讼活动的了解更多是基于各种媒体的报道和影响。以当年著名的张金柱案案为例,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此案当时经过激烈的争论和全国多家网络媒体的口诛笔伐,张金柱最终被判处死刑。以至于张在临刑前说:“我不是死在法律面前,而是栽在媒体手里。”传媒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间接地通过影响受众的判断力来进行的,“圈内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是“圈外的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对公权力的盲目认知,加之最近众多媒体的渲染,普通大众又产生了一种“仇”公权力的心态,恶性循环下去,只能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不断缺失。
公众判断力之困凸显矛盾心理的缘起。面对日益加剧的纠纷,公众需要有解决途径。一方面是问题需要解决,另一方面是司法的非常态性,大部分人了解司法的本来面目是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或是大众传媒,或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不管是哪种方式,每个人心中的司法都有一面。对普通大众来说,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客观上是否公正是一回事,社会公众主观上是否确信又是一回事。如果社会公众坚信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即使在外人看来该过程或结果是不可思议的,也不影响其公信力;反之,如果社会公众普遍怀疑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即使在外人看来该过程或结果是完全公正的,也不具有公信力。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公众的心理感受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司法公信力往往具有纵向的法律的传承性和横向的公众群体的扩散性。这种特性同样揭示了司法公信力可能存在的两种结果。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诚信一旦确立,它会以极快的速度向四周扩散,通过个别对司法公正的体验而传播给全体公众;另一方面是通过个别对司法不公的体验而将这种体验迅速扩散到全体社会公众,并在公众中造成一种司法不公的认识。公众判断力本身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在寄希望于司法的同时,又对司法产生某种不信任。
探索与重塑:破解民族记忆之痛,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民族记忆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民族历史上的任何重大事件都可能成为久远的记忆而代代相传。民族记忆就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首要思想武器。对大多数普通社会公众而言,由于他们没有机会直接实现对司法权力的社会认知,他们的认知首先是一种潜意识的民族记忆式标签认知,然后在外来信息影响下才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民族记忆的内容和强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而我国民族记忆内容对司法公信力恰恰都是反面素材,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打击都是负面的。传承的东西一旦被破坏,再打上历史的烙印,要想修复需要相当长时间的不断努力,更何况当今还有各种传媒“添油加醋”的反面报道,使得司法公信力的重新构建愈发艰难。
从心理角度分析破解司法缺信于大众的原因。我们不能将信任从社会与文化中抽离出来, 而要将它当作一个不可还原的多维的社会实体来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大众对司法的信任,进而上升为对司法的信仰。而信任的核心意义是不变的,即相信对方的言行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有益于、至少是不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它包括“品质信任”和“能力信任”两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熟人社会,从众心理在熟人社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一部分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很容易产生蝴蝶效应,导致一大批、甚至在一个地区的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最终引发司法公信力危机。中国的传统文化因素是厌讼、无讼以及对司法的怀疑,但是中国人同时又期盼有“包青天”似的人物可以在出现纠纷时为他们做主,平衡利益,顺利解决纠纷。如何能破解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期盼公平、正义司法的矛盾是解决司法公信力的有为之道。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需要大众与司法的互动。建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司法需要取得大众的信任,另一方面大众对司法的信任需要司法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大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表现为纠纷发生时都寄希望于司法权力,并且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预定程序所作出的裁决的约束。这是司法公信力最显著的体现。在同一生存环境下,公众往往表现出共同的司法信任上升为信仰的特质,这种共同心理就是潜沉在公众中共同的集体无意识。这种大众心理作用需要司法做出反应,如果司法腐败、不公,轻则导致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任,产生质疑,重则导致公众逾越法律规范,以裂变的方式践踏法律。犯罪是对个人权利受损和司法无能、失信的一种极端反应,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同样是对司法不公、失信的一种心理传承,虽然其程度较之于犯罪要轻微得多,但由于这种心理状态是内化到社会每个成员内心世界里的东西,所以它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存在的,很难让人觉察。如果司法公正、廉洁、无偏私,社会公众会对司法产生信任,社会公众经过长期对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个别决定、裁决的信任和尊重,经过传媒的加工、报道,就会逐步形成一个群体性的意识,并上升为一种心理惯性。既有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依赖、信任、信仰,又有司法本身的独立、廉洁、公正品质,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责编/边文锋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缺失 传媒
缘起:行走在避讼与纠纷解决之间
古人解决纷争的方式。如何解决纠纷,不同朝代有一些细微差别,但总体来说是一个从最初的“神明裁判”到“德主刑辅”的逐步演进过程。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各派纷争,百家争鸣,但是各派在诉讼文化上却有相似之处。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这种自然就是“无为”的思想,反映到诉讼中就是“使民不争”。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少私寡欲”,只有这样才可以达到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孔子认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由此可见,无讼也是儒家的一种境界。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主张“以刑去刑”,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因为刑的适用首先要有狱讼,“去刑”的潜台词就是无讼。在这些主流思想的支配下,大多数老百姓有了纷争之后都在第一时间想到“无讼”,息事宁人,与之相对应的是,官方对诉讼的表述是“息讼”,想尽一切方法平息纠纷。古人的无讼和厌讼在多数民众心中已经根深蒂固,无需多谈。然而,古人不尽然都是这种厌讼的心态,很多百姓也在想如何具体、彻底地解决纠纷,所以还有一种心态是“好讼”。
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古已有之。从以上古人解决纷争的方式中,我们可以剖析出一种矛盾心态:一方面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避讼的心理。笔者认为这种心态可进一步折射出司法公信力问题。中国古人对于诉讼的态度,除贱讼、厌讼外,还有恐讼,“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地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故贱讼实为‘恐诉’……甚至可以说人们所真正讨厌的是它的客观后果。”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恰恰还在于诉讼为其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利益,而不是主观上不愿意诉讼。这就涉及到当时的司法公信力问题。中国古代,地方官不仅握有行政权,也掌握司法权,他被看成“父母官”,百姓被看作“子民”。这直接的后果是把符合情理作为纠纷解决的追求目标之一。“林语堂先生在《吾国与吾民》中说,中国人民是把情理放在道德上面的,而梁漱溟先生则更直接地指出,中国社会结构是伦理本位的。从社会结构上来看,由于中国古代是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因此当纠纷交付诉讼裁判时,法律只是法官的形式依据,而情理才是法官的内心根据。在大多数情况下,‘情’成为法官考虑的关键因素。”
既然有“情”作为客观因素,在传统封建的熟人社会中,人情才是最重要的,老百姓必然遭遇到“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尴尬局面。由此可见,这时的司法公信力不是司法的问题,而是民俗的原因,对司法没有最起码的信任,更谈不上任何的信仰。因而,人们很难有机会修正自己的看法,也很难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产生信任和尊重。
发展:传媒反面加速司法公信力缺失
现代传媒对公众判断力的影响。诉讼活动自古以来都不是每个人都参与的,按照温珍奎先生的说法就是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是指诉讼活动不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参与的活动,而仅是少部分人才参与的活动,而更多人只能通过对他人的观察或了解才能实现对诉讼活动的社会认知。要社会公众实现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正确认知,必须保证他们掌握的这少数人的诉讼体验的信息是全面、准确的,否则结论靠不住。然而,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公众对诉讼活动的了解更多是基于各种媒体的报道和影响。以当年著名的张金柱案案为例,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此案当时经过激烈的争论和全国多家网络媒体的口诛笔伐,张金柱最终被判处死刑。以至于张在临刑前说:“我不是死在法律面前,而是栽在媒体手里。”传媒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间接地通过影响受众的判断力来进行的,“圈内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是“圈外的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对公权力的盲目认知,加之最近众多媒体的渲染,普通大众又产生了一种“仇”公权力的心态,恶性循环下去,只能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不断缺失。
公众判断力之困凸显矛盾心理的缘起。面对日益加剧的纠纷,公众需要有解决途径。一方面是问题需要解决,另一方面是司法的非常态性,大部分人了解司法的本来面目是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或是大众传媒,或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不管是哪种方式,每个人心中的司法都有一面。对普通大众来说,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客观上是否公正是一回事,社会公众主观上是否确信又是一回事。如果社会公众坚信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即使在外人看来该过程或结果是不可思议的,也不影响其公信力;反之,如果社会公众普遍怀疑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即使在外人看来该过程或结果是完全公正的,也不具有公信力。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公众的心理感受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司法公信力往往具有纵向的法律的传承性和横向的公众群体的扩散性。这种特性同样揭示了司法公信力可能存在的两种结果。一方面,公正的司法诚信一旦确立,它会以极快的速度向四周扩散,通过个别对司法公正的体验而传播给全体公众;另一方面是通过个别对司法不公的体验而将这种体验迅速扩散到全体社会公众,并在公众中造成一种司法不公的认识。公众判断力本身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在寄希望于司法的同时,又对司法产生某种不信任。
探索与重塑:破解民族记忆之痛,提升司法公信力 我国民族记忆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民族历史上的任何重大事件都可能成为久远的记忆而代代相传。民族记忆就成为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首要思想武器。对大多数普通社会公众而言,由于他们没有机会直接实现对司法权力的社会认知,他们的认知首先是一种潜意识的民族记忆式标签认知,然后在外来信息影响下才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民族记忆的内容和强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而我国民族记忆内容对司法公信力恰恰都是反面素材,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打击都是负面的。传承的东西一旦被破坏,再打上历史的烙印,要想修复需要相当长时间的不断努力,更何况当今还有各种传媒“添油加醋”的反面报道,使得司法公信力的重新构建愈发艰难。
从心理角度分析破解司法缺信于大众的原因。我们不能将信任从社会与文化中抽离出来, 而要将它当作一个不可还原的多维的社会实体来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大众对司法的信任,进而上升为对司法的信仰。而信任的核心意义是不变的,即相信对方的言行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有益于、至少是不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它包括“品质信任”和“能力信任”两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熟人社会,从众心理在熟人社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一部分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很容易产生蝴蝶效应,导致一大批、甚至在一个地区的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最终引发司法公信力危机。中国的传统文化因素是厌讼、无讼以及对司法的怀疑,但是中国人同时又期盼有“包青天”似的人物可以在出现纠纷时为他们做主,平衡利益,顺利解决纠纷。如何能破解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期盼公平、正义司法的矛盾是解决司法公信力的有为之道。
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需要大众与司法的互动。建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司法需要取得大众的信任,另一方面大众对司法的信任需要司法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大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表现为纠纷发生时都寄希望于司法权力,并且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预定程序所作出的裁决的约束。这是司法公信力最显著的体现。在同一生存环境下,公众往往表现出共同的司法信任上升为信仰的特质,这种共同心理就是潜沉在公众中共同的集体无意识。这种大众心理作用需要司法做出反应,如果司法腐败、不公,轻则导致公众对法律失去信任,产生质疑,重则导致公众逾越法律规范,以裂变的方式践踏法律。犯罪是对个人权利受损和司法无能、失信的一种极端反应,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同样是对司法不公、失信的一种心理传承,虽然其程度较之于犯罪要轻微得多,但由于这种心理状态是内化到社会每个成员内心世界里的东西,所以它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存在的,很难让人觉察。如果司法公正、廉洁、无偏私,社会公众会对司法产生信任,社会公众经过长期对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个别决定、裁决的信任和尊重,经过传媒的加工、报道,就会逐步形成一个群体性的意识,并上升为一种心理惯性。既有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依赖、信任、信仰,又有司法本身的独立、廉洁、公正品质,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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