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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曾言: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益;用之不当,则个人与社会两受害。[1]羁押又何尝不是如此?诚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推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现代法治国家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一个政府会怎样对待其犯罪嫌疑人,就必然会怎样对待其他国民,也可以说,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表现。[3]逮捕措施的实施,既要保障大多数公民权利的实现,同时也要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实现。这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义重大,在某种程度上说,对所有人都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
一、从对当事人的意义层面上看
基于追惩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羁押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限度内仍应当给予维护,还应赋予被羁押人畅通的救济渠道。
(1)维护合法权益的恰当方式
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经审判机关宣判,被判处管制刑罚或适用缓刑的比例不少,为这部分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可以破解审前羁押“关了白关”的难题。可以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被羁押人权利制约羁押权的实现途径,是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恰当方式。
据报载,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通过对2011至2012年各类案件捕后判轻刑原因及公安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将交通肇事类犯罪和恶意透支类犯罪作为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两个“重点必查”类型案件。而之所以选定这两类案件,是因为无酒后和肇事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类案件,绝大部分捕后都被判了轻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类案件,如果能够及时还款,大部分被告人最后都没有被判实刑。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成为朝阳区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仅该院侦查监督处就已发出14份《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和6份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立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在检察工作中的一项具体体现,对强化强制措施的监督、适用,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4]
(2)减少不当羁押的法律保障
在封闭的羁押场所,处于弱势的被羁押人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控制之下,失去了人身自由,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赋予被羁押人免遭司法机关侵害的救济手段。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规制了司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为获取证据上的优势而对被羁押人滥用羁押措施的行为,有利于减少不适当羁押的情况发生,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如据《检察日报》2013年2月20日报道,[5]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刁某涉嫌盗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分别从案件证据、罪行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于近日依法将在押的刁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据了解,刁某一案先后两次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近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天长市检察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刁某一案中涉嫌盗窃部分仍不符合定罪的基本条件,同时鉴于其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且能提供合适的保证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社会危险性,不影响诉讼,于是报经检察长张斌决定,将刁某原被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从对国家机关的意义层面上看
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捕后羁押的执行机关和审查机关。对执行机关而言,主要是缓解羁押看管压力;而对审查机关而言,主要在于强化法律监督。
(1)节约司法资源的必要措施
随着我国部分地区犯罪率的上升,受“逢案必拘”、“逢案必捕”办案思维的影响,导致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高羁押率的现实。面对繁重的羁押任务,不断增大的监管难度,国家不得不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到羁押场所的建设和被羁押人的管理上。同时,也使得大量没有必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甚至超期羁押。这部分人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国家司法资源也被浪费。这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6]
已有学者指出,[7]近几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侦检机关在诉讼中又往往重实体轻程序,致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效率降低。羁押率高使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如果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予以监督,从实体和程序层面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时解除羁押,则可以有效缓解看守所的压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该制度,为获得人身自由,试图通过坦白、检举揭发、协助取证等手段让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重新审视其社会危险性,以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上述行为客观上可以大大提升司法效率。[8]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审前羁押,扩大审前释放,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舒缓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拥挤状况,节省羁押看管费用,减少国家财政负担。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
(2)强化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明确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尽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有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其强大后盾,但法律规定的刚性不足束缚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新《刑事诉讼法》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新举措之一。据法制日报载,[9]2013年1月1日8时30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于阳、检察官贯学宽牺牲休息日,趕往看守所,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随后李某被释放回家,成为北京检察机关根据新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第一人。据检察官介绍,2012年10月22日,李某驾驶无牌车辆撞死骑电动自行车的谈某。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被捕后,其家属四处筹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8万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且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事后也提供了合格的保证人,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
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并未限定案件范围,应当及于所有适用逮捕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嫌严重犯罪并被长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强化侦查监督。因为实践中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未决羁押超过数年的案件往往是涉嫌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甚至对非法取证、造成冤案有助推作用。[10]
三、从对全社会的意义层面上看
无论是恢复性司法理念,还是法律经济学原理都认可通过发挥司法机关的教化功能,灵活的进行司法活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使各方利益得到满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1)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早有观点认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xii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存在交叉感染现象。这种交叉感染,尤其是相互交流或传授犯罪方法,导致有的在回归社会以后重新犯罪,甚至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这是社会管理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当羁押,导致一些被羁押人心理扭曲,有的甚至因此产生对国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常常引发社会管理另一层面的问题。而对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促使其真心悔改,同时也能感化其他被羁押人,积极认罪服法,争取早日改变被羁押候审的状态。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避免看守所复杂环境下不同被羁押人之间在犯罪观念等方面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其中,将监视居住更新为逮捕替代性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通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设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变更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种类,能有效发挥其他强制措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功能,在提升刑事法治水平中提升我国的社会管理能力。
(2)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刑事政策也是如此,它是建立在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区别基础之上的。[11]在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羁押,建立和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xiv于羁押与解除羁押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以达到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的效果。
据报道,2013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后,被郭某某超速驾驶的重型货车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姚某逃离现场,又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因考虑到受害方还未得到经济补偿,于是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0日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姚某某。后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嫌疑人谢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31.1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姚某某家属向该院提交了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条、保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家属已就民事方面的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款项已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嫌疑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嫌疑人家属保证嫌疑人以后的诉讼中能及时到案。该院监所检察科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对嫌疑人姚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即向审判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书并被采纳。[12]
因此,对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刑事案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更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相应的抚慰和赔偿,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注释:
[1]孙谦.逮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7.
[3]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8.
[4]刘少谷.试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基于人权保障视角[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1):67.
[5]黃洁,孔一颖.羁押必要性跟踪函改变“一押到底”:北京朝阳检察院创新机制公正司法[N].法制日报,2013-3-11(8).
[6]吴贻伙,张殿高.羁押必要性审查让他们回家——安徽天长:办理首例变更强制措施案[N].检察日报,2013-2-20(2).
[7]王希发.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22(2):54.
[8]邓光荣,汪波平.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3,(02):169.
[9]鞠晓曦,朱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意义分析[N].江苏法制报,2012-7-2(6).
[10]黄洁.北京检察机关首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EB/OL].http://www.spp.gov.cn/dfjcdt/201301/t20130105_52408.shtml,2013-1-15.
[11]吕娟.58岁农民被关押5年 缺乏证据陷入程序怪圈[EB/OL].http://news.sina.com.cn/s/sd/2010-11-10/155921448590.shtml,2010-11-10.
[12]卢乐云.论“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57.
[13]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06.
[14]王文生.宽严相济视域下的刑事检察工作(博士学位论文)[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123.
[15]张雅茹.咸阳永寿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必性要审查[EB/OL]. http://sxpd.jcrb.com/sx_procuratoraretheory/201307/t20130718_1160254.shtml,2013-07-18.
一、从对当事人的意义层面上看
基于追惩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羁押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的限度内仍应当给予维护,还应赋予被羁押人畅通的救济渠道。
(1)维护合法权益的恰当方式
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经审判机关宣判,被判处管制刑罚或适用缓刑的比例不少,为这部分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可以破解审前羁押“关了白关”的难题。可以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被羁押人权利制约羁押权的实现途径,是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恰当方式。
据报载,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通过对2011至2012年各类案件捕后判轻刑原因及公安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将交通肇事类犯罪和恶意透支类犯罪作为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两个“重点必查”类型案件。而之所以选定这两类案件,是因为无酒后和肇事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类案件,绝大部分捕后都被判了轻刑;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类案件,如果能够及时还款,大部分被告人最后都没有被判实刑。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成为朝阳区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仅该院侦查监督处就已发出14份《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和6份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立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在检察工作中的一项具体体现,对强化强制措施的监督、适用,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4]
(2)减少不当羁押的法律保障
在封闭的羁押场所,处于弱势的被羁押人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控制之下,失去了人身自由,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赋予被羁押人免遭司法机关侵害的救济手段。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规制了司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为获取证据上的优势而对被羁押人滥用羁押措施的行为,有利于减少不适当羁押的情况发生,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如据《检察日报》2013年2月20日报道,[5]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刁某涉嫌盗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分别从案件证据、罪行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于近日依法将在押的刁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据了解,刁某一案先后两次被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近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天长市检察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刁某一案中涉嫌盗窃部分仍不符合定罪的基本条件,同时鉴于其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且能提供合适的保证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社会危险性,不影响诉讼,于是报经检察长张斌决定,将刁某原被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从对国家机关的意义层面上看
这里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捕后羁押的执行机关和审查机关。对执行机关而言,主要是缓解羁押看管压力;而对审查机关而言,主要在于强化法律监督。
(1)节约司法资源的必要措施
随着我国部分地区犯罪率的上升,受“逢案必拘”、“逢案必捕”办案思维的影响,导致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高羁押率的现实。面对繁重的羁押任务,不断增大的监管难度,国家不得不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到羁押场所的建设和被羁押人的管理上。同时,也使得大量没有必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甚至超期羁押。这部分人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国家司法资源也被浪费。这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6]
已有学者指出,[7]近几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侦检机关在诉讼中又往往重实体轻程序,致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效率降低。羁押率高使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如果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予以监督,从实体和程序层面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时解除羁押,则可以有效缓解看守所的压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基于该制度,为获得人身自由,试图通过坦白、检举揭发、协助取证等手段让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重新审视其社会危险性,以获得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上述行为客观上可以大大提升司法效率。[8]
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审前羁押,扩大审前释放,灵活运用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舒缓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拥挤状况,节省羁押看管费用,减少国家财政负担。更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
(2)强化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明确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尽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有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其强大后盾,但法律规定的刚性不足束缚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新《刑事诉讼法》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新举措之一。据法制日报载,[9]2013年1月1日8时30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于阳、检察官贯学宽牺牲休息日,趕往看守所,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随后李某被释放回家,成为北京检察机关根据新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第一人。据检察官介绍,2012年10月22日,李某驾驶无牌车辆撞死骑电动自行车的谈某。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被捕后,其家属四处筹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8万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且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事后也提供了合格的保证人,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
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并未限定案件范围,应当及于所有适用逮捕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嫌严重犯罪并被长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强化侦查监督。因为实践中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未决羁押超过数年的案件往往是涉嫌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甚至对非法取证、造成冤案有助推作用。[10]
三、从对全社会的意义层面上看
无论是恢复性司法理念,还是法律经济学原理都认可通过发挥司法机关的教化功能,灵活的进行司法活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使各方利益得到满足,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1)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早有观点认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xii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存在交叉感染现象。这种交叉感染,尤其是相互交流或传授犯罪方法,导致有的在回归社会以后重新犯罪,甚至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这是社会管理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当羁押,导致一些被羁押人心理扭曲,有的甚至因此产生对国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常常引发社会管理另一层面的问题。而对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促使其真心悔改,同时也能感化其他被羁押人,积极认罪服法,争取早日改变被羁押候审的状态。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避免看守所复杂环境下不同被羁押人之间在犯罪观念等方面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其中,将监视居住更新为逮捕替代性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通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设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变更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种类,能有效发挥其他强制措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功能,在提升刑事法治水平中提升我国的社会管理能力。
(2)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待遇为根本内容的。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刑事政策也是如此,它是建立在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区别基础之上的。[11]在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羁押,建立和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xiv于羁押与解除羁押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以达到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的效果。
据报道,2013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后,被郭某某超速驾驶的重型货车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姚某逃离现场,又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因考虑到受害方还未得到经济补偿,于是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0日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姚某某。后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嫌疑人谢某某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31.1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姚某某家属向该院提交了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条、保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家属已就民事方面的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款项已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嫌疑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嫌疑人家属保证嫌疑人以后的诉讼中能及时到案。该院监所检察科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对嫌疑人姚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即向审判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书并被采纳。[12]
因此,对当事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刑事案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更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相应的抚慰和赔偿,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注释:
[1]孙谦.逮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7.
[3]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8.
[4]刘少谷.试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基于人权保障视角[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1):67.
[5]黃洁,孔一颖.羁押必要性跟踪函改变“一押到底”:北京朝阳检察院创新机制公正司法[N].法制日报,2013-3-11(8).
[6]吴贻伙,张殿高.羁押必要性审查让他们回家——安徽天长:办理首例变更强制措施案[N].检察日报,2013-2-20(2).
[7]王希发.论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22(2):54.
[8]邓光荣,汪波平.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3,(02):169.
[9]鞠晓曦,朱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意义分析[N].江苏法制报,2012-7-2(6).
[10]黄洁.北京检察机关首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EB/OL].http://www.spp.gov.cn/dfjcdt/201301/t20130105_52408.shtml,2013-1-15.
[11]吕娟.58岁农民被关押5年 缺乏证据陷入程序怪圈[EB/OL].http://news.sina.com.cn/s/sd/2010-11-10/155921448590.shtml,2010-11-10.
[12]卢乐云.论“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57.
[13]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06.
[14]王文生.宽严相济视域下的刑事检察工作(博士学位论文)[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123.
[15]张雅茹.咸阳永寿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必性要审查[EB/OL]. http://sxpd.jcrb.com/sx_procuratoraretheory/201307/t20130718_1160254.shtml,201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