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要防止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这些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为发生,必须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与控申等部门在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这些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为。
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与控申等部门在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对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新刑诉法实行后,监所工作新增了职能,我们面临任务繁重。我们的主导思想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监所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漳浦县看守所得到完整、准确、实施,努力推动漳浦县监所检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创新发展。近几年来的情况证明,社会广泛关注监管场所即大墙里发生的事情,而每当大墙里发生事情就会引起社会的波动,我们监所检察工作都會不可避免的被牵连其中,面对这么一种客观情况,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这一职责,当前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其明确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这些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为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3、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4、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5、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6、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7、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8、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9、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10、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11、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要防止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这些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为发生,必须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与控申等部门在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
一是要明确审查责任主体。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或者控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对其他违法情形,由控申部门集中受理、视情分流、统一答复;属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羁押场所及其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二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要建立健全监所检察部门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二是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将发出《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县公安分局收到《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15日内将纠正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三是检察院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与控申等部门在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对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新刑诉法实行后,监所工作新增了职能,我们面临任务繁重。我们的主导思想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监所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漳浦县看守所得到完整、准确、实施,努力推动漳浦县监所检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创新发展。近几年来的情况证明,社会广泛关注监管场所即大墙里发生的事情,而每当大墙里发生事情就会引起社会的波动,我们监所检察工作都會不可避免的被牵连其中,面对这么一种客观情况,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这一职责,当前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其明确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这些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为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2、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3、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4、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5、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6、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7、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8、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9、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10、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11、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要防止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这些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行为发生,必须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与控申等部门在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
一是要明确审查责任主体。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或者控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对其他违法情形,由控申部门集中受理、视情分流、统一答复;属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羁押场所及其工作人员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二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要建立健全监所检察部门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二是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将发出《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县公安分局收到《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15日内将纠正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三是检察院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