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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美食类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二)》再度掀起一阵美食热潮,与此同时,“舌尖上的安全”也日益提升到一个重要位置。
一、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状况
1、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简单地说,“食品安全就是食品质量所具有的安全性状,是食品质量性状的组成部分。”在食品的安全、营养、食欲三要素中,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便是安全。
2、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状况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引用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的话来说即“总体稳定向好,问题仍然不少”。近些年,三鹿奶粉事件、蒙牛毒牛奶事件、苏丹红、地沟油、塑化剂、染色馒头、瘦肉精、赣南染色脐橙……食品行业的阴暗面,给食品安全的监控以红色预警,也让消费者随之担忧。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不容乐观,这些经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恐慌,给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的监管状况
1、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法制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国家已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对新出现的产品种类、添加剂种类等等的监管缺乏针对性法律约束,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对食品安全的认知虽然在消费市场中逐渐普及,但我国对违法行为的危害与惩治的宣传力度仍有不足,许多经营者仍然铤而走险,以致假冒伪劣产品、毒害食品仍在市場上屡屡出没。
2、缺乏统一的权威的领导机构。“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是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监管和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共同监管,造成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事实上是没有一个独立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
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完善以及检验检测系统的滞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多参照欧美国家,实践时却往往低于同类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许多新的物质添加于食品当中,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的标准;另外,我国在检测技术、配套技术等方面都有待继续深入研究,以制定更合理的标准以及更完善的检测系统。
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
第一,提高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食品安全信息传播的通畅。对于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与社会公众信息的传播速度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应当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使信息更加通畅,更加透明,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提高监管部门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与及时性,完善食品信息的披露制度。我国应努力构建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交流的可靠平台,切实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根本,使消费者对政府增强信赖。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官方网页、微博、微信等便捷的手段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披露食品安全的最新信息。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体系。美国食品监管方面的成功在于其合理协调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其能够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从而在立法、执法、司法各层次切实严把食品安全关,为消费者提供放心食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设立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保证供应食品的安全。政府需要在安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日本在这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严格的标准就像一把精确的尺子,衡量着食品安全的尺度,让食品在安全的范围内停留,而不会越界到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红色警戒区。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虽然非常必要,但其代价往往是巨大的,我们何不在事前对其加以预防呢?这样才是明智的选择。
第三,设立统一的监管领导机构。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立上比较混乱,常常在事故发生之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如果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这种责任心不强的现象会尽可能地减少。设立权威的监管机构也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监管机构往往代表着政府,象征着公平与正义,因而提高政府公信力是势在必行的。
3、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律上的要求。“由于消费者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以消费者的保护为主旨,建构经济法的立法和理论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提高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对市场进行监督,服务于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的心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其作用会日益突出,但是在解决各类消费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协会常常因为力量的单薄而地位尴尬。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的宣传工作,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活动,通过大众媒体及时向消费者传播消费信息,以及提高自身组织建设,接受消费者与社会的监督,完善自身建设,使其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难以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消费者在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的闭塞常常使其不能清醒地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这也促使生产者与经营者可以更加自律,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知识,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微博等大众传媒工具,让消费者维权意识渗入到人们生活当中。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惩罚性赔偿可以在经济上更好地补偿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数额的赔偿,在我国是指双倍赔偿,这对遏制不法行为有着威慑性的作用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不应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武器而应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
一、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状况
1、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简单地说,“食品安全就是食品质量所具有的安全性状,是食品质量性状的组成部分。”在食品的安全、营养、食欲三要素中,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便是安全。
2、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状况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引用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的话来说即“总体稳定向好,问题仍然不少”。近些年,三鹿奶粉事件、蒙牛毒牛奶事件、苏丹红、地沟油、塑化剂、染色馒头、瘦肉精、赣南染色脐橙……食品行业的阴暗面,给食品安全的监控以红色预警,也让消费者随之担忧。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不容乐观,这些经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恐慌,给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的监管状况
1、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法制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国家已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对新出现的产品种类、添加剂种类等等的监管缺乏针对性法律约束,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对食品安全的认知虽然在消费市场中逐渐普及,但我国对违法行为的危害与惩治的宣传力度仍有不足,许多经营者仍然铤而走险,以致假冒伪劣产品、毒害食品仍在市場上屡屡出没。
2、缺乏统一的权威的领导机构。“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是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监管和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共同监管,造成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事实上是没有一个独立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
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完善以及检验检测系统的滞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多参照欧美国家,实践时却往往低于同类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许多新的物质添加于食品当中,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的标准;另外,我国在检测技术、配套技术等方面都有待继续深入研究,以制定更合理的标准以及更完善的检测系统。
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
第一,提高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食品安全信息传播的通畅。对于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与社会公众信息的传播速度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应当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使信息更加通畅,更加透明,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第二,提高监管部门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与及时性,完善食品信息的披露制度。我国应努力构建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交流的可靠平台,切实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根本,使消费者对政府增强信赖。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官方网页、微博、微信等便捷的手段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披露食品安全的最新信息。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体系。美国食品监管方面的成功在于其合理协调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其能够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从而在立法、执法、司法各层次切实严把食品安全关,为消费者提供放心食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设立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保证供应食品的安全。政府需要在安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日本在这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严格的标准就像一把精确的尺子,衡量着食品安全的尺度,让食品在安全的范围内停留,而不会越界到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红色警戒区。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虽然非常必要,但其代价往往是巨大的,我们何不在事前对其加以预防呢?这样才是明智的选择。
第三,设立统一的监管领导机构。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立上比较混乱,常常在事故发生之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如果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这种责任心不强的现象会尽可能地减少。设立权威的监管机构也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监管机构往往代表着政府,象征着公平与正义,因而提高政府公信力是势在必行的。
3、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律上的要求。“由于消费者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以消费者的保护为主旨,建构经济法的立法和理论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提高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中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对市场进行监督,服务于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的心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其作用会日益突出,但是在解决各类消费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协会常常因为力量的单薄而地位尴尬。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的宣传工作,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活动,通过大众媒体及时向消费者传播消费信息,以及提高自身组织建设,接受消费者与社会的监督,完善自身建设,使其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难以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消费者在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的闭塞常常使其不能清醒地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这也促使生产者与经营者可以更加自律,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知识,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微博等大众传媒工具,让消费者维权意识渗入到人们生活当中。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惩罚性赔偿可以在经济上更好地补偿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数额的赔偿,在我国是指双倍赔偿,这对遏制不法行为有着威慑性的作用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不应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武器而应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