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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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正确实行宪法、法律和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针。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必须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实践困惑等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必须树立一个观念、掌握两个区别、做好三项工作、建立四个制度、完善五个措施、把握六个问题等工作,才能保证科学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产生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其与强调“宽”而忽视“严”、关注职能而忽视协调、着眼系统规范而忽视整体规范显得尤为明显,成为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走向成熟的“瓶颈”。因此,我们通过对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完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建议,努力实现民族地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民族地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存在问题
  (一)沟通协调不够,影响政策贯彻。民族地区基层政法机关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贯彻。虽然“两高”分别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作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意见,但实践中民族地区基层政法各家往往各自执行本系统的相关规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消除分歧。如民族地区基层公安机关强调立案率和批捕率,对基层检察机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造成压力。
   (二)把握不够准确,适用出现起伏。在民族地区基层检察实践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从宽或从严处罚的规定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准确,生搬硬套、机械执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对从宽和从严处理的适用容易出现起伏,特别是在不同时期,容易出现因社会形势不同而过于宽缓或过于严厉两种极端倾向,造成应诉不诉、不应诉却诉的现象。
   (三)认识存在偏差,规定不甚明确。 当前,民族地区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对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性认识有偏差。认为什么时候该宽以及怎样宽、什么时候该严以及怎样严,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现在提倡的“宽严相济”,只不过是把那些散见于法律条款中的相关宽、严内容进行集中汇编而已,无实质意义,这些错误认识容易对法律规定生搬硬套,机械执法,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二、民族地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的存在问题
  (一)人员素质不高,影响具体实施。当前,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现有办案力量和人员素质,尚不适应新任务要求。特别是边远落后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超负荷运转十分普遍。另外,由于部分检察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贯彻不彻底,也影响其具体实施。
   (二)内部不够协调,降低司法效率。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不协调,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基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无逮捕必要案件时,不能正确把握逮捕条件,因循守旧。有的执法人员受“求稳怕错”的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加上公安机关片面强调逮捕数量,刻意追求逮捕率等原因,不少民族地区出现“无逮捕必要”被严重忽视的现象。
   (三)社会压力影响,政策难得体现。首先,来自被害人一方的压力,在民族地区现阶段,维护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一切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因此,应对被害人的申诉,基层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息诉工作,为创建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作出努力。其次,来自舆论的影响,不可否认,有些不良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起着扩大事态、推波助澜的作用。现实的情况是有许多案件在侦查阶段便见之报端,有的媒体甚至于争相炒作。
   三、完善民族地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措施
  (一)要牢固树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观念。一是处理案件要合法。在办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从宽、从严都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之内,做到宽严合法、宽严有据、宽严适度。二是制定规范要合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办理之中,而且要体现在抽象的工作规范中,要注意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措施。三是探索创新要合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又要稳妥慎重。确保工作措施和创新举措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推动民族地区基层检察工作有序进行开展。
   (二)切实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两个区别。一是掌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区别。首先,要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何种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要分析犯罪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二是掌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区别。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罪过形态;行为人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行为人的品行和一贯表现。
  (三)认真做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项工作。一是准确把握政策适用的对象条件。注意掌握对什么人、什么情节应当坚持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二是准确把握政策适用的价值取向。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利于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了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教育挽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减少他们对社会的敌对情绪,利于其回归社会;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執法文明;为了更加有力地震慑犯罪,扩大预防犯罪的效果;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三是准确把握政策解释的完善立法。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刑事法律的欠缺,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规范性十分必要。
   (四)尽快建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四个制度。一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基层检察机关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一方不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被害人承担物质性补偿的制度。二是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运用空间。三是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以刑罚人性化和轻缓化为方向,尽快建立轻微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四是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对某些已经达到起诉标准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人的自身状况,通过设定一定的暂缓起诉期间,暂时不提起公诉,在暂缓起诉期间终结时根据犯罪人的悔过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
  (五)努力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五个措施。一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是相对的,所谓“宽”不是绝对的宽,所谓“严”也不是绝对的严。在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讲严或惩办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应当重罚的犯罪分子也可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讲宽或宽大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应当轻罚的犯罪分子可能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宽严适度,于法有据。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宽和严要有一定的标准和界限,宽和严的标准就是法律,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界限,无限的宽和严都是错误的。三是宽严适时,有张有弛。宽严要审时度势而定,根据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变化,或者根据有效揭露打击犯罪的策略需要,以及适应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变化的需要,在一定时期较强调惩办,在一定时期又较强调宽大,符合实际地掌握宽严的节奏和范围。四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与严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适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中,既要有宽,又要有严,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惩,做到当严则严,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该宽则宽,以争取、教育、改造为主,决不可只宽不严或者只严不宽。五是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宽严相济并不是从宽和从严的对象搞数量上的均等,也不是从严的多,从宽的少,而是“多数从宽,少数从严”,有范围有重点地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统筹兼顾,把握惩办与宽大的“度”,避免出现“宽严皆误”的后果,树立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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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都安瑶族自治县 5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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