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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其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长期以来,我国只注重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而忽视执行工作,使得刑罚执行成为法制建设最为薄弱的环节,减刑、假释作为教育改造、兑现政策的重要法律手段和是否严格执行保外就医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环节。
1、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心
呈报和裁定减刑假释主要依据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日常管理考评,驻监狱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必须在日常管理和考评记分上做文章。只有能够将内幕关系甚至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揭露出来,以此反向推断出具体罪犯的减刑假释实际是人情关系甚至权钱交易的结果,岗位安排、考核打分、奖励’表扬等只有与具体的内幕关系挂上钩,才能够进一步说明其偏袒性和不真实性,进而认定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与考评记分情况不符、罪犯实际上并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或者虽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但根据实际表现其减刑假释的幅度明显偏高,所作的减刑假释实际上属于呈报或裁定不当,进而作出有力的监督纠正。要将不公平现象背后的内幕关系和司法腐败有力地揭露出来,必须要有侦查手段的保障,所以,驻监狱检察机关工作的重心就应该是侦查办案,要充分利用派驻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密切主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通过侦查手段将不公平现象背后的司法腐败有力地揭露出来,才能确实维护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公平正义,否则难以有所作为。事实上,驻监狱检察机关的自侦办案不仅是执法监督的最重要的内容和最有效的手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离开了自侦办案的手段,不能有效地将背后的内幕挖掘出来,并与考评积分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直接挂起钩来,那么,对于一些感觉不合理、不公正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驻监狱检察机关也只有干着急,所谓的执法监督也就浮在了表现。当然,驻监狱检察机关办理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存在明显的与监管机关、监管干警之间的情面障碍问题,但这方面的障碍是可以通过加大激励机制和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得到一定程序的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从事派驻检察工作满三年的应轮岗交流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主要是从事诉讼检察工作的人员配备不全和不够重视监管场所的监督工作。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强化监所检察的自侦办案职能,是强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当然,有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远不是单纯的侦查办案那么简单。但整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只有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才能切实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是不容违言的客观事实,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也不能脱离这个现状。
监所检察的本质是执法监督。确立监所检察要以侦查办案为重心的工作思路,必须进一步理清侦查办案执法监督的关系问题,应该说,监所检察的白侦办案是以日常执法监督为前提和基础的。在某种意义上,之所以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以自侦办案权,正是因为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在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第一手线索,而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监所检察的日常执法监督,为便于侦查办案,也为调动监所检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强调监所检察的自侦办案,强调将查处监管场所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目的是为了震慑刑罚执行中和监管场所内的职务违法犯罪,达到净化执法环境、促进严格执法的目的。而加强执法监督,一方面能够更多更好地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地堵塞导致违法犯罪的漏洞和空间,所以,侦查办案和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能认为地割裂开来。如果脱离了执法监督,将监所检察部门演变成了一个纯办案部门,就背离了监所检察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侦查办案的重要性,因为它的力度和影响是其他监督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强化办案是强化执法监督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法律监督权威性的必要要求,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突出侦查办案这个重点,强化办案意识,在发现案件线索的情况下,要集中精力狠抓办案。监所检察工作并不要求每天想着要去如何发现案件线索、查办案件线索,而应着力于如何完善执法监督,但在每天的执法监督工作中,在执法监督的每一个环节,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要不惜放下手头的一般性规范化工作,把全部精力都集中投入到查办案件中去,评定一个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成绩,应该是整个执法监督的综合评定,办案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能否办好案,应该是衡量监所检察干警业务能力和执法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准。
2、检察机关强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深挖司法腐败案件应有以下必要保障
一是要大力加强派驻检察机构建设。监所检察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织保证和有效途径,只要派驻检察机构的工作是深入的,那么就能够发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只有长时间地与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接触沟通,才能逐步取得服刑人员和家属的信任进而获得更多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不公正合理的信息及背后的内幕信息;只有派驻检察机构在监管场所树立了权威,才能促使服刑人员对于揭露司法腐败现象放下思想包袱,进而最大限度地形成打击监管场所司法人员腐败案件的良性循环。二是要大力加强监所检察的队伍建设。监所检察现有的人员,总体上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能力偏差,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检察系统长期以来明显的部门之间重要与非重要部门之分,监所检察长期以来无大作为的状况,在配人用人问题上始终遗留的不良阴影,使得分配到监所检察部门工作有被打人冷宫之嫌。所以,尽管监所检察干警不乏年富力强者,也不乏曾在重要部门工作卓有成效者,但这些人基本或者已经过了提拔使用的年龄,或者被提拔或再提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普遍存在守摊混日子的思想,而且就工作性质而言,干多了还会得罪监管机关和干警,造成工作环境恶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使得整个监所检察系统普遍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监所检察部门与其这样不温不火,不如打破传统的配人用人观念,根据监所检察涉及业务范围广,而且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的实际,配备人员时要求具备调查研究、分析判断、独立决策、组织协调、侦查办案等多种能力,充实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同时加大激励机制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为监所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1、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心
呈报和裁定减刑假释主要依据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日常管理考评,驻监狱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必须在日常管理和考评记分上做文章。只有能够将内幕关系甚至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揭露出来,以此反向推断出具体罪犯的减刑假释实际是人情关系甚至权钱交易的结果,岗位安排、考核打分、奖励’表扬等只有与具体的内幕关系挂上钩,才能够进一步说明其偏袒性和不真实性,进而认定罪犯的实际表现情况与考评记分情况不符、罪犯实际上并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或者虽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但根据实际表现其减刑假释的幅度明显偏高,所作的减刑假释实际上属于呈报或裁定不当,进而作出有力的监督纠正。要将不公平现象背后的内幕关系和司法腐败有力地揭露出来,必须要有侦查手段的保障,所以,驻监狱检察机关工作的重心就应该是侦查办案,要充分利用派驻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密切主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通过侦查手段将不公平现象背后的司法腐败有力地揭露出来,才能确实维护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公平正义,否则难以有所作为。事实上,驻监狱检察机关的自侦办案不仅是执法监督的最重要的内容和最有效的手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离开了自侦办案的手段,不能有效地将背后的内幕挖掘出来,并与考评积分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直接挂起钩来,那么,对于一些感觉不合理、不公正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驻监狱检察机关也只有干着急,所谓的执法监督也就浮在了表现。当然,驻监狱检察机关办理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存在明显的与监管机关、监管干警之间的情面障碍问题,但这方面的障碍是可以通过加大激励机制和落实定期轮岗制度得到一定程序的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从事派驻检察工作满三年的应轮岗交流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主要是从事诉讼检察工作的人员配备不全和不够重视监管场所的监督工作。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强化监所检察的自侦办案职能,是强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当然,有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远不是单纯的侦查办案那么简单。但整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只有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才能切实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是不容违言的客观事实,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也不能脱离这个现状。
监所检察的本质是执法监督。确立监所检察要以侦查办案为重心的工作思路,必须进一步理清侦查办案执法监督的关系问题,应该说,监所检察的白侦办案是以日常执法监督为前提和基础的。在某种意义上,之所以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以自侦办案权,正是因为监所检察部门能够在日常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犯罪的第一手线索,而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监所检察的日常执法监督,为便于侦查办案,也为调动监所检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强调监所检察的自侦办案,强调将查处监管场所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目的是为了震慑刑罚执行中和监管场所内的职务违法犯罪,达到净化执法环境、促进严格执法的目的。而加强执法监督,一方面能够更多更好地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地堵塞导致违法犯罪的漏洞和空间,所以,侦查办案和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能认为地割裂开来。如果脱离了执法监督,将监所检察部门演变成了一个纯办案部门,就背离了监所检察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侦查办案的重要性,因为它的力度和影响是其他监督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强化办案是强化执法监督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法律监督权威性的必要要求,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突出侦查办案这个重点,强化办案意识,在发现案件线索的情况下,要集中精力狠抓办案。监所检察工作并不要求每天想着要去如何发现案件线索、查办案件线索,而应着力于如何完善执法监督,但在每天的执法监督工作中,在执法监督的每一个环节,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要不惜放下手头的一般性规范化工作,把全部精力都集中投入到查办案件中去,评定一个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成绩,应该是整个执法监督的综合评定,办案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能否办好案,应该是衡量监所检察干警业务能力和执法监督成效的重要标准。
2、检察机关强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深挖司法腐败案件应有以下必要保障
一是要大力加强派驻检察机构建设。监所检察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织保证和有效途径,只要派驻检察机构的工作是深入的,那么就能够发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只有长时间地与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接触沟通,才能逐步取得服刑人员和家属的信任进而获得更多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不公正合理的信息及背后的内幕信息;只有派驻检察机构在监管场所树立了权威,才能促使服刑人员对于揭露司法腐败现象放下思想包袱,进而最大限度地形成打击监管场所司法人员腐败案件的良性循环。二是要大力加强监所检察的队伍建设。监所检察现有的人员,总体上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能力偏差,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检察系统长期以来明显的部门之间重要与非重要部门之分,监所检察长期以来无大作为的状况,在配人用人问题上始终遗留的不良阴影,使得分配到监所检察部门工作有被打人冷宫之嫌。所以,尽管监所检察干警不乏年富力强者,也不乏曾在重要部门工作卓有成效者,但这些人基本或者已经过了提拔使用的年龄,或者被提拔或再提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普遍存在守摊混日子的思想,而且就工作性质而言,干多了还会得罪监管机关和干警,造成工作环境恶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使得整个监所检察系统普遍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监所检察部门与其这样不温不火,不如打破传统的配人用人观念,根据监所检察涉及业务范围广,而且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的实际,配备人员时要求具备调查研究、分析判断、独立决策、组织协调、侦查办案等多种能力,充实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同时加大激励机制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为监所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