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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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佛山市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入案件检察部门,即在检察系统中专门负责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的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等案件,并负责对在校学生和校外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同时运用心理学专业知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心理矫正。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在广东省率先成立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2009年3月,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也成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少年刑事案件检察科,2009年5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其编制正在申请中。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和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均在本院公诉科设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小组。
  
  一、佛山市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设立是高效率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检察机关职能的必然趋势。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理论依据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为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提供了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第二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但对于设立专门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2007年“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上提出,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建立,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要配备专门人员;在继续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同时,研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等改革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为佛山市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提供了充足的制度依据。
  
  (二)现实依据
  1、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需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设立。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同时也是应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制订了一系列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目的的国际公约,其中,我国已经加人《少年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与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存在一定差距。为了尽快与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接轨,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庭等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旨的司法机构应运而生。在此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也应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以加强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以共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融入世界潮流。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严峻形势需要未成年
  人检察部门的设立。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佛山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特点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峻的形势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配备一支专业的高素质队伍,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惩治和预防。在此形势下,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应运而生。
  3、设置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需要。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阶段,与成年人相比,在心理上具有强烈的独立意向,好奇心强,有广泛的兴趣和较强的求知欲,但是未成年人的是非观念淡薄,缺乏抑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设置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能够促使办案人员在长期的专门化办案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独有特点,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办案技巧和方法,达到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的目的。
  4、传统办案模式难以充分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传统模式,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批捕案件和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广,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较大。面对着大量的工作任务,办案人员无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总结,这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专业性的提高。在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往往难以顾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前调查、庭上帮教和庭后回访等工作,难以充分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广东省外的部分检察机关的成功经验为佛山市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设立提供了借鉴和参考。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成立的“少年案件起诉组”,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的起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1994年正式成立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考察、预防等工作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2005年5月,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和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以及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导、协调和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成立的“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公室”,采取捕诉合一的工作机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些地区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都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为佛山市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部门提供了成功经验。
  6、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的发展呼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见,未成年人审判庭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的方向。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纷纷创设了少年综合庭,职权是依法管辖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少年综合庭将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组织机构的发展方向。然而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道路上的步伐相对滞后,因此建立与未成年人审判庭制度相衔接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迫在眉睫。为了更好地与法院衔接和沟通,检察机关也应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来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的司法保护。
  
  二、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制定相关规范制度,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
  佛山市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精神,制定完善的规范制度,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
  1、制定分案处理制度。分案处理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侦查、分案提起公诉并分案审判的制度。为了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处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司法局共同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案处理,实行分别羁押、分案移送起诉、分案提起公诉、分案审理和分案矫正。这样能充分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并及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教育、挽救工作。
  2、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案情相对简单的未成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限,有效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时期被羁押场所内的犯罪信息“二次感染”。佛山市检察机关开辟了一条快速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并将这条通道的终点延伸至法院判决。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等5人故意伤害案、麦某等2人故意杀人案、林某抢劫案,仅用了5天时间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时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三水区公、检、法共同协商通过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认罪且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在做好教育、挽救等工作的同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尽可能缩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
  3、建立捕、诉、防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佛山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捕、诉、防一体化,由专门的部门(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系列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捕、诉、防一体化的办案机制,简化了办案流程,保持了教育感化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人施教,增强了帮教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制定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法律及有关刑事政策,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在一定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的建议。其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请求权,属于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佛山市检察机关制定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建议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办案人员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建议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量刑建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工作规则》。佛山市检察机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工作规则》,谨慎使用批捕权。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佛山市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对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量适用非羁押措施。而对在校学生和具备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一般建议侦查机关不提请逮捕。同时,对不予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建立系统的帮教档案,避免其重新犯罪或脱逃,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叶某抢劫案时,了解到叶某在即将人读职业学校的前期参与抢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其入学后有较好的帮教条件这一情况,对叶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近期,通过对叶某及其家人的回访,办案人员发现叶某已痛改前非,潜心向学。又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冼某猥亵儿童案时,考虑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对冼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事后高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回访了解到,冼某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重点大学。佛山市检察机关对逮捕权的谨慎行使,能尽量创造机会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并让他们带着清白的履历开始新的学习生活。
  6、制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决定规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佛山市检察机关结合审查起诉的工作实践,制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决定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决定,并及时进行回访帮教,杜绝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7、签订《关于帮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工作协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就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挽救等问题与三水团区委、三水区志愿者协会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共同签订了《关于帮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工作协定》,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协议签订至今,已成功帮教2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坚持全面审查,依法告知权利,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1、坚持全面审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除了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外,还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进一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平某盗窃一案肘,平某在侦查阶段供称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3月7日,后在审查批捕阶段平某称自己是1991年8月19日出生。办案人员向平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实,其是1991年出生,因平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
  2、依法告知权利。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告知工作,特别是告知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规定,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办案人员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确保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 利。同时,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于有意向聘请辩护人但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三)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在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受到的侵害可能对其造成终身影响。为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推行“保护四步骤”:一是坚决打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活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犯。二是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三是安抚未成年被害人。如向未成年被害人调查取证时,要事先征求被害人对谈话场所和在场人员的意见,办案人员不着制服、不用警车,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社会影响。事后还应协调学校、社区等有关部门安置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学习和生活。四是主动听取被害人家属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要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一起强奸案时,运用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对被害人吴某进行心理援助。被害人吴某年仅14岁,遭受多人轮好后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精神濒临崩溃。为保护帮助被害人吴某,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的办案人员经过对吴某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运用危机干预措施、家庭系统心理咨询技能、暗示放松等方式实施支持性心理援助,经过八次的家庭治疗、個体咨询等心理矫治与辅导工作,被害人停止了自残行为。在办案人员的帮助下,被害人吴某完成了对犯罪嫌疑人指认、身心检查、刑事与民事诉讼等法律事务。日前,曾经休学一年的吴某已经重新在异地上学,开始了新的生活。
  
  (四)安排家属会见、亲情视频,将人文关怀贯穿于诉讼过程中
  家属会见,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安排来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与之会见,通过亲情感召,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心悔罪,改过自新。亲情视频,即通过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播放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的视频录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亲人对他的关怀,促使其痛改前非。家属会见和亲情视频是佛山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怀,有利于促使其认罪悔过。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陈某抢劫一案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人员在不影响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安排亲属会见。陈某母亲在会见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陈某当场认罪并保证努力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报社会。通过回访,办案人员了解到陈某被判缓刑后表现良好,正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
  
  (五)开展诉前社会调查
  诉前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诉前,办案人员对该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学习生活环境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诉前的社会调查,办案人员可以全面了解该未成年人,有利于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公正办理案件。佛山市检察机关十分重视诉前社会调查工作,对于非佛山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电话、书信等形式,对其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调查。对于佛山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和社区,了解其家庭情况、成长环境、平时表现和行为习惯。分析其性格特点,深入剖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以便于公正办理案件、有效实施帮教。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抗诉案件时,通过诉前社会调查,了解到该案的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唐某是在男友的指使下,被动地参与到抢劫出租车的犯罪活动中。办案人员根据诉前社会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在开庭审理时对唐某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认罪悔过。办案人员提出对唐某作出缓刑判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采纳。
  
  (六)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
  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佛山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刑事和解工作作为办理来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来对待,努力促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以减少由于羁押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负面效应。如三水区某职中学生刘某,因故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将对方打至轻伤。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对刘某进行教育感化的同时,对被害人及其家长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共识,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为刘某创造了继续就读的机会,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七)营造缓和的庭审氛围,注重庭审时的教育感化
  开庭审理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是佛山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色之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阶段,办案人员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通过营造缓和的庭审氛围,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办案人员用温和的语调,以“检察官寄语”的形式,剖析其犯罪原因和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如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吴某等六名未成年被告人抢劫一案,办案人员在开庭审理时,适时地进行教育感化,使六名被告人深受感动并真诚悔罪。公诉人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当庭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法院依法采纳,最终六名被告人均获得缓刑判决。
  
  (八)强化跟踪回访工作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跟踪回访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佛山市检察机关建立了定期回访制度,构建办案部门、家庭、学校、社区一体化的帮教网络。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专门建立帮教档案,仔细记录未成年人相关情况,定期与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进行沟通,共同商讨帮教方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回访考察,及时掌握帮教对象的表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帮教措施,巩固帮教成果。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宗二审开庭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唐某由于年幼无知而被他人教唆参与抢劫。为挽救处于花季的唐某,办案人员与其促膝谈心,通过推心置腹的交流,唐某深受感动并真诚悔改。唐某被判处缓刑后又重新回到学校学习,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定期与唐某的家长、学校进行沟通,坚持对唐某回访帮教。唐某多次主动写信给办案的检察官,与之交流自己学习、生活的心得体会,检察官真诚回信,鼓励其好好学习、积极生活,唐某在检察官的鼓励帮助下,学习取得很大进步。又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抢劫学生自行车的谭某作出不诉决定后,坚持对谭某进行跟踪回访。在发现谭某长期失学在家这一情况后,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主动为谭某联系适合他的学校。最终,谭某接受办案人员的建议,进入某技工学校学习。面对关心他的办案人员,谭某感动地说,一定要学好专业技能,努力工作,报答关心爱护他的人。谭某父母还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逐年递增的现状,佛山市检察机关根据“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与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协作,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1、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通过法制讲座、法律热线、模擬法庭、情景剧等方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前往佛山市三中、佛山科技学院、南海信息技术学校和佛山德育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案例教学、师生互动、趣味问答、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青苹果与法同行”法制教育宣传活动,他们先后到大沥镇十五所中学进行法制教育巡回讲座,向全镇的中学生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巡讲活动,大沥镇在校生犯罪率明显下降。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与教育局、十三所外来工子弟学校联合开展“法在心中”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共建“法制文明校园”。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两万多名学生接受了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区委、区司法局共同开展了“扬帆行动”等系列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宗旨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还为在校学生开设一个长期的“法律热线”,解答在校学生的法律疑难问题。通过答疑解惑,检察官了解到在校学生的思想动态,积累了丰富的帮教素材。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和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还委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配合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取得了很好效果。
  2、强化工业园区未成年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佛山市检察机关也注重对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针对外来未成年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习惯用粗暴方式解决矛盾的实际情况,佛山市检察机关联合镇政府、司法所等单位,在工业园区设立社区法律服务站,通过法律热线电话、播放宣传片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改善工业园区的法制环境。
  3、开设“法制青少年一阳光维权站”专栏。佛山市检察机关在外网开设了以普法教育为目的的“法制青少年一阳光维权站”专栏,通过该专栏介绍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维权信箱加强检察官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及时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和心理问题。通过开设专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能作用,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佛山市检察系统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还肩负着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
  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依法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没有提请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依法追捕;对于违法的侦查活动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罗某等二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时,发现另案处理的周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检察机关提出对周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捕、追诉的意见。经过对周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逮捕、起诉,法院依法对周某等三人作出有罪判决。
  2、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却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法庭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公诉人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莫某等五人故意伤害案时,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法院对五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的规定,检察人员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法院及时纠正。
  3、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对于监管场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以充分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学习、劳动、休息的权利。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林顶锋等人故意伤害致同仓在押人员死亡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邓某和刘某均为未成年人,但公安机关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实行分管、分押,造成了不良影响。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佛山市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对未成年人犯和成年人犯实行分管、分押的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犯的合法权益。
  
  (十一)运用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开展帮教和心理辅导工作
  运用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开展帮教工作是佛山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个亮点,体现了检察机关帮教工作的专业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配备具有专业心理咨询资格的检察官,将专业的心理学知识融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和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中。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欧某和李某为寻求精神刺激,在连续几个晚上对数十名无辜路人实施抢劫或伤害行为,其中欧某还多次拿刀砍人,造成了5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为矫正其歪曲的心理,办案人员通过对欧某和李某进行心理测评,按照“初始访谈一心理测试一教育评估一结果反馈一愤怒管理一冲动控制一攻击消退一回归家庭一学校学习一情绪管理一生涯规划一自我实现”的步骤,应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采取短期焦点咨询模式,进行家庭小组咨询的整合治疗,通过十二次的家庭治疗、个体咨询等心理矫治与辅导工作,欧某和李某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决心改过自新。2008年9月份,欧某和李某分别考上佛山市的两所职业技术学校继续学业。通过定期的回访,二人的表现良好,进步显著。到目前为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对74人次进行了心理矫治和援助,并取得良好效果。此外,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也联合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咨询,由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的资深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分析,形成全面、专业的分析报告,供办案部门在办案实践中参考。
  
  三、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义
  
  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检察机关的完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署和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保护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从总体上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存在系统性欠缺、弹性大、可操作性差等缺陷,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检察立法领域尤为明显。佛山市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设立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开展,大胆创新,不断积累先进经验并及时总结提升,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并为未成年人检察立法提出新的课题。通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创新实践带动了未成年人检察立法的完善,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实施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并未分案处理,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并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了避免出现“案情相同但判决结果迥异”的现象,会尽量作出较为平衡的判决。然而,这就无法使“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减轻”的法律原则得到充分地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实施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按照“分案处理制度”的规定专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将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充分地运用于办案过程中,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地贯徹落实。
  
  (三)促进检察机关职能的完善
  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使检察机关的职能突破传统范围,进一步延伸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就是对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有效扩充。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后,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努力构建健康、有序的司法环境,为建设和谐中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的实施,有效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成功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避免了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系列负面效应。未成年人的家庭温馨美满,未成年人的学校秩序井然,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虽然检察机关尽最大努力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性和系统性,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收效甚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实施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专业和系统,对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成效显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的实施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是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佛山市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下大胆创新、开拓进取,成绩显著。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佛山市检察机关并没有驻足不前,而是继续探索、改进和完善。我们相信,佛山市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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