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犯罪的特点及内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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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死刑案件是最严重的犯罪案件,是犯罪结构体系中最典型、最本质和最高层的表现形式。具体表现在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般会直接剥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造成被害方的家破人亡,严重地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005年至今年8月,聊城市中级法院共判处死刑112人,包括死刑立即执行59人,死缓53人;其中犯故意杀人罪的75人,犯抢劫罪的25人,犯绑架罪的5人,犯故意伤害罪的3人,犯强奸罪的3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人。
  
  一、死刑案件具有的特点:
  
  1、故意杀人案件占极大比重
  上述死刑案件中,故意杀人犯罪人共75人,占到总人数的66.9%;其次,抢劫犯罪共25人,占总人数的22.3%;其他犯罪12人,合计占到总数的10.8%;没有因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而判处死刑的犯罪人。
  根据调查,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起因主要表现为因婚外情或琐事长期结仇或因婚姻家庭问题积怨导致矛盾激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奸出人命赌出贼”,简直是千古不变的真命题,因婚外情结仇导致的杀人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
  2、激情犯罪较为突出
  心理学认为,激情是一种猛烈的、迅速爆发而时间短暂的情感状态。[2]当人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由于认识范围缩小,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有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抑制性等特点的行为。这种犯罪大多没有预谋策划过程,往往因为很小的事情,如要一根烟、一句话而引发矛盾,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失去理智,在某种激情的刺激下,发生伤人甚至杀人案件。
  3、犯罪手段比较简单、残忍
  从犯罪手段来考察,一般比较简单、残忍。从所调查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表现形式基本是利用简单、常见的作案工具,是多次残忍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据统计,以刀、斧为作案工具的89人,约占死刑案件总数的81%,以棍棒为作案工具的12人,约占死刑案件总数的11%。
  4、犯罪主体的年龄趋向年轻化
  在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中,年龄在30-40岁之间的有34人,占到犯罪人总数的30%左右;而年龄在25-30岁之间的有11人,占到总数的10%左右;年龄在18-25岁之间的有45人,占到总数的40%。
  5、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为农民
  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来看,主要是农民和无业人员。其中农民身份的为78人,占死刑案件犯罪人总数的70%;无业人员为23人,占犯罪人总数的20%;工人、学生等到其他人员占10%。
  6、犯罪主体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
  据统计,上述犯罪人多数是初中以下学历,有的甚至是文盲。初中以下学历的占90%,其中包括小学学历的38人,占行为人总数的34%;文盲为13人,占行为人总数的11%。
  
  二、死刑案件犯罪的内因探析:
  
  从宏观方面看,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犯罪生成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整合;[3]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一个人是否犯罪,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犯罪人自身内部存在的导致犯罪的因素,即内在动因——或叫内因。
  从犯罪学角度考察,犯罪生成是各种主要致罪因素互相作用与转化的必然结果。[4]犯罪行为的生成,归根结底是由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支配和制约的结果。[5]为了明晰这个问题,有必要对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作一简要的分析,大致包括四个环节:
  首先是人格缺陷的形成。个体在先天遗传基因和生理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生活环境中的不良因素的相互作用,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了不正确的社会态度,进而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没有将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规范)内化为指导自己行为选择的个体意识,导致个体社会化过程出现某些缺陷,进而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倾向,即人格缺陷。人格缺陷的实质是反社会的价值观体系,即个体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敌视、蔑视态度。这些人格缺陷就可能是生成犯罪心理的基础。
  第二是人性需要的不合理膨胀。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按照强弱和先后次序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6]并且指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人几乎总是在希望什么,人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7]在一定的条件下,个体需要结构的不合理膨胀,形成强烈的优势欲望,使个体处于紧张的不平衡状态,激发个体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满足需要,以消除心理紧张状态,恢复心理平衡。
  第三是犯罪意识的生成。由于人格缺陷的缘故,如果个体意欲使用社会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会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犯罪动机;当犯罪动机与主体头脑中具体的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或对象相结合,就生成了犯罪目的或决意,以上统称犯罪
  意识。[8]
  第四是罪过心理的生成。在犯罪目的的指引和激励下,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相结合,通过行为人的意志努力意欲将犯罪意识变为现实,这就促成了罪过心理的生成。罪过心理形成后,在犯罪意志的作用下,通过犯罪人一系列心理活动及其外化的行为方式,将罪过心理得以在现实中展开,生成犯罪行为,直至完成全部犯罪。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人格缺陷是犯罪的内在基础。死刑案件犯罪人都具有致命的人格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品质低劣 私欲极度膨胀
  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人的观念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发生巨变,人们的价值、生活、婚姻家庭等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物质、金钱的占有欲望增强,自私自利思想膨胀。官场贪污腐败增多、社会风气不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悬殊、诚信缺失,使得处于社会低层的一些人心理失衡,道德底线失守,促使个别人为满足不良的需要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李文科等三人抢劫、强奸案:李文科之父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十年,其母改嫁,李文科跟着年迈的爷爷过活,因为疏于管教,李文科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贪图享乐,而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为了满足需要,铤而走险。2006年2月14日22时许,在莘县县城南的河堤上,李文科伙同韩某、龙某持刀抢劫谈恋爱的青年郭某和孟某,李文科用刀将郭某的腹部捅伤致死,又强奸了孟某,抢走现金一百元。
  2、 泯灭善良人性 性格残忍暴躁
  由于遗传因素及家庭出身的局限,很多犯罪人从幼年开始没有受到家庭、学校良好的教育,再加上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致使他们缺乏善良的人性,缺乏对他人生命的怜惜和尊重,性格残忍暴躁,有的几乎接近野兽。如李正忠等三人绑架案:李正忠系阳谷县石佛镇孙庄村人,与被害人李某是亲戚,一同在云南当兵时有些小矛盾,李正忠便与郑久经、任某某预谋后,于2005年10月8日晚8时许,采用殴打、捆绑的暴力手段将李某绑架,后又打电话向李某家人索要现金200万元。当晚因无处藏匿被害人,将被害人杀害,并于次日继续打电话向被害人家人索要钱财。
  3、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正常理智
  由于行为人主要是农民和无业人员,长期生活在封闭落后环境中,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自身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认识,也不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懂得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往往采取过激的或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如霍保刚故意杀人案:犯罪人霍保刚与被害人霍某某均系茌平县温陈乡姜堂村人,因霍保刚曾由霍某某介绍到北京通县其内弟处打工,4000元工资十年未给,迁怒于霍某某。2007年2月14日11时许,霍保刚在804省道大刁村西一百米处,用尖刀向其连捅数刀,又怕不死,将其头颅割下扔至路南沟中。
  4、文化素质较低 是非观念模糊
  上述犯罪人,绝大多数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于文化基础差,影响了对各种知识和信息的学习和吸收,他们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很容易受社会不良影响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如周忠辉故意杀人案:周忠辉小学未毕业即辍学,浪迹社会,结识了一帮狐朋狗友,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惹事生非,寻衅滋事。2005年1月16日,因其“朋友”周某和陌生青年张某发生口角,周忠辉前去帮忙,用匕首将张某捅死。
  5、意志品质薄弱 自控能力极差
  在上述犯罪人中,意志品质、自控能力较弱是普遍的现象,他们崇尚暴力,遇事不冷静,易冲动,头脑发热,难以自控,以致违法犯罪。如姬万军故意杀人案:姬万军系东昌府区朱老庄乡朱老庄村村民。女被害人李某某在城区开一间洗头房。2008年3月10日晚上,姬万军到李某某的洗头房洗头并与其结识,当晚随李某某回其租房处同居并两次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二人就今后是否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发生争执,姬万军担心奸情败露,遂持水果刀对李某某脖子等处连捅数十刀致其死亡。
  同时死刑案件犯罪具有以下外因:1、精神文明建设滞后致使愚昧腐朽思想影响极大;2、教育发展落后影响犯罪人文化、道德素质提高 ;3、不良的社会风气给犯罪人以极大的负面影响;4、部分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弱化、工作不力;5、打击不力 防控犯罪的机制不健全。
  预防和控制死刑案件的对策:以标本兼治、打防并举为原则,一是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法律素质;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三是加强防控体系建设,提高预防暴力犯罪能力;四是多措并举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注释:
  [1] 张秉法、周振想:《新刑法罪案与审判实务精解》第412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月(北京)第1版。
  [2] 王振宇:《心理学教程》第104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12月第二版。
  [3] 许发民:“论犯罪的生成机理——犯罪生成的社会学分析”,《中国刑法杂志》(京)2002年第1期,第45页。
  [4] 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 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第一章第1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6] [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
  [7]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52-58页。
  [8] 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第一章第11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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