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各种非诉讼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法律谈判,以其高效、公平、快捷、灵活、便利等特点,深刻影响着整个社会矛盾化解体系的面貌。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充分尊重并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并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本文 主要探讨如何确定谈判目标的,怎样选择谈判策略,以及怎样达到双赢。
【关键词】: 法律谈判;谈判目标;谈判策略;双赢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指谈判双方或多方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针对某一话题的一种最佳解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各自利益与共同利益并存的原因,其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二、法律谈判的优势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与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纠纷增长的压力和司法资源的有限增长之间的矛盾日趋严峻。一直作为我国纠纷解决核心机制的诉讼解决纠纷模式越来越多的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加上近年来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制度不堪重负;诉不了事,判决不能得到执行,矛盾不能根本解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发挥应有功能等。这些都造成了一种新的社会隐患。
三、法律谈判的策略
(一)确定好自己的谈判目标
谈判目标是律师在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根据其所了解的影响谈判的各种因素和当事人的要求,经过分析评估后,所追求的谈判结果。谈判目标是在充分了解影响谈判的各种因素后确定的,因此,要求律师在谈判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1.做好信息的收集工作
在正式的谈判前,尽可能的收集与谈判有关的各方面信息。多数委托人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欠缺的,他们在陈述案由或自己的要求时,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无序和庞杂的,所以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认真的筛选和分析,并认真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了解委托人的真正意图。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后,还要与对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因为有效信息的交流,可以清楚的了解彼此的目标和情况,更容易达成共识,从而达到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2.设定谈判目标
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当事人的要求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结果的一个主观性愿望,而谈判目标是律师在综合了各方因素后而确立的目标,比当事人的要求更客观一些。律师应当清楚当事人要求和谈判目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积极促成当事人对谈判目标这一概念的理解和接受,只有这样,他才有可能对谈判结果有一个切合实际的期望值,才能对律师的工作产生合理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律师所分析的谈判目标与当事人的要求不一致时,律师应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寻求最佳方案。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对谈判各方的利益、障碍和影响力做出充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谈判的最低底线和目标。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二)精心选择谈判策略
谈判策略是律师在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谈判方法与技巧。因此,根据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谈判策略,既是对代理律师综合素质的一种测试或考验,也是决定谈判是否成功的关键步骤。实践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风格,这种风格大致可以分为合作型和竞争型。在实践中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同时采用两种策略。
1.合作型策略
合作型策略一般有以下特点:参与谈判的律师在心理上更愿意接近对方的,在谈判中较少运用威胁的手段;谈判时所选择的立场更贴近现实;在谈判中会更多的依据客观现实,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仅仅从自己一方的立场考虑,试图追求一种双赢的效果,在谈判中更多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在谈判中会视情况做出一定的让步等等,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墙报、杂志以及法制宣传日、检察长接待日等公开宣传报道检察机关的办案制度、程序和依据,公开解答群众的咨询、宣传检察法律知识。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以建立网上检察院,在网上公开一些可以对外公开的案件办理情况,便于群众的查询和监督,让群众获得知情权、监督权,自动澄清事实真相,减少猜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时又可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歪曲事实制造舆情危机,使涉检负面舆情不攻自破是一种相对较为平和的一种方式,多适用于双方存大较大共同利益,分歧不是很大的场合之中。
2.竞争型策略
其特点主要有:参与谈判的律师喜欢运用过激语言刺激对方,应用威胁手段威胁对方;谈判中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没有站准立场;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考虑对方的利益,试图操控对手,对方是从客观标准出发,往往较为激烈,带有较强的对抗性。
(三)以双赢为理念,把握好谈判结束阶段。
进入谈判最后阶段,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谐共处的理念,从双方或多方进行谈判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出发,尽可能达成令大家满意的协议。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要想达到令人满意的谈判结果,就要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尽量兼顾谈判双方的利益,把自己的立场与對方利益结合起来。当然,平等互利并非是形式意义上的利益平均,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内在公平,也就是说互利是以平等为前提的。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得以实现的基础都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诚然,法律谈判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全部弥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弊端,但是其自身特殊的优势使其成为纠纷与利益冲突的缓冲器,有效地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互补和协调。在我国纠纷解决的实践中承担着提供对话平台、保障意思自治等功能,为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的构建发挥着更为积极的社会协调功能,在倡导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
参考文献
[1][美]拉里·特普利:法律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刘同君:论法律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09(9)第3期。
[3]高忠智:推开高端律师之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5。
[4]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社会矛盾化解途径[J].思想战线,2007,(4)。
[5]H.Kriegrr & R .Neumann:律师执业基本技能[M].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译,法律出版社2006:339。
【关键词】: 法律谈判;谈判目标;谈判策略;双赢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指谈判双方或多方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针对某一话题的一种最佳解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各自利益与共同利益并存的原因,其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二、法律谈判的优势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与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纠纷增长的压力和司法资源的有限增长之间的矛盾日趋严峻。一直作为我国纠纷解决核心机制的诉讼解决纠纷模式越来越多的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加上近年来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制度不堪重负;诉不了事,判决不能得到执行,矛盾不能根本解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没有发挥应有功能等。这些都造成了一种新的社会隐患。
三、法律谈判的策略
(一)确定好自己的谈判目标
谈判目标是律师在谈判前和谈判过程中根据其所了解的影响谈判的各种因素和当事人的要求,经过分析评估后,所追求的谈判结果。谈判目标是在充分了解影响谈判的各种因素后确定的,因此,要求律师在谈判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1.做好信息的收集工作
在正式的谈判前,尽可能的收集与谈判有关的各方面信息。多数委托人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欠缺的,他们在陈述案由或自己的要求时,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无序和庞杂的,所以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认真的筛选和分析,并认真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了解委托人的真正意图。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后,还要与对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因为有效信息的交流,可以清楚的了解彼此的目标和情况,更容易达成共识,从而达到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2.设定谈判目标
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当事人的要求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结果的一个主观性愿望,而谈判目标是律师在综合了各方因素后而确立的目标,比当事人的要求更客观一些。律师应当清楚当事人要求和谈判目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积极促成当事人对谈判目标这一概念的理解和接受,只有这样,他才有可能对谈判结果有一个切合实际的期望值,才能对律师的工作产生合理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当律师所分析的谈判目标与当事人的要求不一致时,律师应尽量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寻求最佳方案。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对谈判各方的利益、障碍和影响力做出充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谈判的最低底线和目标。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二)精心选择谈判策略
谈判策略是律师在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的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谈判方法与技巧。因此,根据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谈判策略,既是对代理律师综合素质的一种测试或考验,也是决定谈判是否成功的关键步骤。实践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风格,这种风格大致可以分为合作型和竞争型。在实践中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同时采用两种策略。
1.合作型策略
合作型策略一般有以下特点:参与谈判的律师在心理上更愿意接近对方的,在谈判中较少运用威胁的手段;谈判时所选择的立场更贴近现实;在谈判中会更多的依据客观现实,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仅仅从自己一方的立场考虑,试图追求一种双赢的效果,在谈判中更多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在谈判中会视情况做出一定的让步等等,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墙报、杂志以及法制宣传日、检察长接待日等公开宣传报道检察机关的办案制度、程序和依据,公开解答群众的咨询、宣传检察法律知识。有条件的检察院还可以建立网上检察院,在网上公开一些可以对外公开的案件办理情况,便于群众的查询和监督,让群众获得知情权、监督权,自动澄清事实真相,减少猜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同时又可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歪曲事实制造舆情危机,使涉检负面舆情不攻自破是一种相对较为平和的一种方式,多适用于双方存大较大共同利益,分歧不是很大的场合之中。
2.竞争型策略
其特点主要有:参与谈判的律师喜欢运用过激语言刺激对方,应用威胁手段威胁对方;谈判中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没有站准立场;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考虑对方的利益,试图操控对手,对方是从客观标准出发,往往较为激烈,带有较强的对抗性。
(三)以双赢为理念,把握好谈判结束阶段。
进入谈判最后阶段,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谐共处的理念,从双方或多方进行谈判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出发,尽可能达成令大家满意的协议。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要想达到令人满意的谈判结果,就要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尽量兼顾谈判双方的利益,把自己的立场与對方利益结合起来。当然,平等互利并非是形式意义上的利益平均,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内在公平,也就是说互利是以平等为前提的。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得以实现的基础都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诚然,法律谈判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全部弥补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弊端,但是其自身特殊的优势使其成为纠纷与利益冲突的缓冲器,有效地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互补和协调。在我国纠纷解决的实践中承担着提供对话平台、保障意思自治等功能,为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的构建发挥着更为积极的社会协调功能,在倡导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将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空间。
参考文献
[1][美]拉里·特普利:法律谈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刘同君:论法律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09(9)第3期。
[3]高忠智:推开高端律师之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5。
[4]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社会矛盾化解途径[J].思想战线,2007,(4)。
[5]H.Kriegrr & R .Neumann:律师执业基本技能[M].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译,法律出版社2006: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