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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内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举证责任、鉴定制度、技术侦查措施等多个方面。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部门之一,如何充分发挥新刑诉法赋予的更广泛的职能,充分履行“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怎样把握好、履行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技术部门的职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问题,对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技术享有技术侦查权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该项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特定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时间、范围、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技术侦查合法化,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将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这必将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根据目前的实践,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技术侦查的具体工作的是侦查部门,但根据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具有侵入性的特点,在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后,执行技术侦查的部门应该落在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应执行严格规范的批准手续,使得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电子证据成为证据种类的新成员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系统日志、数据库、访问记录等,这些都是电子数据在司法证据中体现,因此电子证据被新刑诉法第48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合法化,无疑为我们打击犯罪,固定证据链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对新时期的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种类,其具有一体两面性,在采集、固定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同时具有变造性。因此我们必须从传统的执法理念中走出来,科学执法,专业执法。在人、财、物的保障方面,增加专业的、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备先进的电子证据取证系统,将发现、获取、固定电子证据作为检察技术工作的新亮点和新重点。
(三)新鉴定制度对检察技术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新刑诉法第121条、第157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同时第186条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坚持以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进行 “透明鉴定”。同时,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写进新刑诉法,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为检察技术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中的使用
新刑诉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条正是在吸取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基础上 ,使得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从部门规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其重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明显增强。这对于检察技术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二、新刑诉法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修改和完善为检察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技术人员数量及素质成为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职能的关键
新刑法增加的检察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使得检察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硬件建设的步伐。不少基层院法医、司法会计、文检等传统门类人员空缺,电子证据、心理测谎、技术侦查新兴门类更是空白。没有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工作无法全面展开。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权、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方面的规定,这些事项对技术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不仅要精通传统的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电子证据取证等方面的知识。
(二)检察技术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成为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职能的巨大挑战
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之列;第121条规定的对有关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在第二章第八节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共五个条文。以上几点,都明确了检察技术部门的权利和职责,极大增大了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量。特别是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规定要全程录音录象录音录象且实行审录分离,而录制工作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逢到案件全面铺开,没有专职人员,兼职录制人员人手少、调配难、业务能力不高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重大犯罪案件也纳入“两录”工作范围,录像次数、录像时长、工作强度比以往会有明显增加,技术部门原有一名兼职技术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这涉及到的各方面的工作一旦开展,必将成为检察技术工作的一个巨大挑战。
(三)技术力量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成为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职能的瓶颈
由于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各种技术门类一般只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有的技术门类甚至连相应的技术人员也没有。由于司法鉴定至少应当由二名鉴定人完成,因此各地基层院技术部门一般并不具有鉴定能力,也没有鉴定资格。在新的技术门类如电子证据等方面,由于缺乏开发创新团队,其工作很大程度上只能外包给社会的技术公司,造成基层院信息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实践不足,工作能力下降。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将各地基层院技术力量有效整合起来的工作制度,不能形成技术合力,这也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充分发挥职能的瓶颈。 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定位职能,发挥效能,坚持做到有为才有位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检察机关在设立技术部门时对技术部门的定位就是利用技术专业知识直接参与办案工作,为侦查办案审查或提供科学证据。随后在九十年代,由于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又赋予技术部门的信息化保障的功能。新刑诉法完善了鉴定制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地位、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范围,因此新刑诉法更加突出技术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办案工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繁重,应当保证基层院有相应的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以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技术工作的要求,这也要求检察技术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技术办案的轨道上来,因此技术办案力量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加强,做到有为、有位。
(二)引进人才、继续教育,推动检察技术工作可持续发展
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对象就是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面对日益繁多的证据种类,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出现,技术侦查手段出现,对检察技术部门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层院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本院检察技术工作的特点,在充分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科学的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增加人员配备,创造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一方面,想法设法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并对新进院的检察技术人才在工作上多鼓励、生活上多关心、教育培训上给机会、事业开拓上给平台,使他们感觉到被重视、被重用,在情感上滋生感恩之心,这样他们才会用心工作,工作起来会倍加努力。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创新技术性证据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方法,使技术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技术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在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始终不辱使命。
(三)重视制度建设、严守执法规范,使检察技术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各基层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出台之前,一方面要积极的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加快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操作性规范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要结合各院检察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来细化和规范相关程序,对整个检察技术从受理范围、委托受理程序及期限、工作方式、工作结果、工作管理、工作培训等进行统一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文可依。对信息化建设、技术协助及工作总结、培训等进行专门规定,使检察技术工作走向正规化、系统化,使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具有操作性。
(四)整合技术力量,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技术人员的战斗合力
如前所述,在新刑诉法实行后,基层院技术力量已不能适应办案需要。应当以地市级检察机关或省级检察机关为中心,以建立司法鉴定中心为契机,整合辖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力量,形成技术合力完成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疑难案件的文证审查、重大案件的电子数据提取等技术工作,既能解决依靠单一的基层院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同时以地市级为单位,又可以保证技术办案的充足案源,使技术人员在经常性的技术办案中得到锻炼,保持技术人员的战斗力。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要求
(一)明确了检察机关技术享有技术侦查权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该项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特定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时间、范围、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技术侦查合法化,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将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这必将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根据目前的实践,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技术侦查的具体工作的是侦查部门,但根据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具有侵入性的特点,在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后,执行技术侦查的部门应该落在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应执行严格规范的批准手续,使得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电子证据成为证据种类的新成员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系统日志、数据库、访问记录等,这些都是电子数据在司法证据中体现,因此电子证据被新刑诉法第48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合法化,无疑为我们打击犯罪,固定证据链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对新时期的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种类,其具有一体两面性,在采集、固定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同时具有变造性。因此我们必须从传统的执法理念中走出来,科学执法,专业执法。在人、财、物的保障方面,增加专业的、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备先进的电子证据取证系统,将发现、获取、固定电子证据作为检察技术工作的新亮点和新重点。
(三)新鉴定制度对检察技术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新刑诉法第121条、第157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同时第186条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坚持以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进行 “透明鉴定”。同时,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写进新刑诉法,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为检察技术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中的使用
新刑诉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条正是在吸取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基础上 ,使得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从部门规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其重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明显增强。这对于检察技术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二、新刑诉法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修改和完善为检察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技术人员数量及素质成为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职能的关键
新刑法增加的检察技术工作方面的内容,使得检察技术人才短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硬件建设的步伐。不少基层院法医、司法会计、文检等传统门类人员空缺,电子证据、心理测谎、技术侦查新兴门类更是空白。没有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工作无法全面展开。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技术侦查权、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等方面的规定,这些事项对技术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不仅要精通传统的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电子证据取证等方面的知识。
(二)检察技术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成为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职能的巨大挑战
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之列;第121条规定的对有关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在第二章第八节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共五个条文。以上几点,都明确了检察技术部门的权利和职责,极大增大了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量。特别是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规定要全程录音录象录音录象且实行审录分离,而录制工作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逢到案件全面铺开,没有专职人员,兼职录制人员人手少、调配难、业务能力不高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重大犯罪案件也纳入“两录”工作范围,录像次数、录像时长、工作强度比以往会有明显增加,技术部门原有一名兼职技术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求。这涉及到的各方面的工作一旦开展,必将成为检察技术工作的一个巨大挑战。
(三)技术力量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成为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职能的瓶颈
由于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各种技术门类一般只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有的技术门类甚至连相应的技术人员也没有。由于司法鉴定至少应当由二名鉴定人完成,因此各地基层院技术部门一般并不具有鉴定能力,也没有鉴定资格。在新的技术门类如电子证据等方面,由于缺乏开发创新团队,其工作很大程度上只能外包给社会的技术公司,造成基层院信息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实践不足,工作能力下降。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将各地基层院技术力量有效整合起来的工作制度,不能形成技术合力,这也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充分发挥职能的瓶颈。 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检察技术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定位职能,发挥效能,坚持做到有为才有位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检察机关在设立技术部门时对技术部门的定位就是利用技术专业知识直接参与办案工作,为侦查办案审查或提供科学证据。随后在九十年代,由于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又赋予技术部门的信息化保障的功能。新刑诉法完善了鉴定制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地位、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范围,因此新刑诉法更加突出技术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办案工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繁重,应当保证基层院有相应的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以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技术工作的要求,这也要求检察技术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技术办案的轨道上来,因此技术办案力量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加强,做到有为、有位。
(二)引进人才、继续教育,推动检察技术工作可持续发展
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对象就是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面对日益繁多的证据种类,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出现,技术侦查手段出现,对检察技术部门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层院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本院检察技术工作的特点,在充分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科学的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增加人员配备,创造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一方面,想法设法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并对新进院的检察技术人才在工作上多鼓励、生活上多关心、教育培训上给机会、事业开拓上给平台,使他们感觉到被重视、被重用,在情感上滋生感恩之心,这样他们才会用心工作,工作起来会倍加努力。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创新技术性证据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方法,使技术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技术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在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始终不辱使命。
(三)重视制度建设、严守执法规范,使检察技术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各基层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出台之前,一方面要积极的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加快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操作性规范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要结合各院检察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来细化和规范相关程序,对整个检察技术从受理范围、委托受理程序及期限、工作方式、工作结果、工作管理、工作培训等进行统一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文可依。对信息化建设、技术协助及工作总结、培训等进行专门规定,使检察技术工作走向正规化、系统化,使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具有操作性。
(四)整合技术力量,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技术人员的战斗合力
如前所述,在新刑诉法实行后,基层院技术力量已不能适应办案需要。应当以地市级检察机关或省级检察机关为中心,以建立司法鉴定中心为契机,整合辖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力量,形成技术合力完成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疑难案件的文证审查、重大案件的电子数据提取等技术工作,既能解决依靠单一的基层院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同时以地市级为单位,又可以保证技术办案的充足案源,使技术人员在经常性的技术办案中得到锻炼,保持技术人员的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