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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一方面使控辩双方对抗程度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拓宽了控辩双方沟通的途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提起公诉,而辩护人承担着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任务,二者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能,以达到公正处理案件、正确实施法律的目的。审查起诉阶段注重听取辩护人意见,不仅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更能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往往将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当作一条基本规则甚至一句口号,不能实质性付诸司法实践。
一、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价值
(一) 有助于提高检察公诉案件质量。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重点在于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两方
面。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审查起诉能力,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1、有利于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达到立案效果,过于注重收集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忽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采集。检察机关主要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很难将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纳入审查范围,容易先入为主地作出有罪推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注重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除自身发现问题调取相关证据之外的有益补充。检察机关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关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事实和证据的意见,掌握其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等相关证据或线索,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同时能够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等行为。如笔者所在院在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都提出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钓鱼执法嫌疑,后经认真审查该嫌疑不能排除,遂依法对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诉决定。
2、强化公诉能力,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了解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方面的意见,有助于公诉人做好庭前准备,及时发现案件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明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辩论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掌控庭审主动权。同时,通过在案件起诉前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使案件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全面展示,避免案件办理走“弯路”,减少庭审阶段补充证据、调取证据环节,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二)有助于辩护人辩护职能实现。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会隐瞒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将更多有利于自己的情况提供给辩护人。注重听取辩护人你,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更加全面、中立地审查案件,也有助于人辩护职能的实现。
1、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基于案件证据情况,可以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通过相应证据的调取,检察人员能更加全面地审查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这样既能更好地指控犯罪,减少庭审阶段补充证据的可能,又能保证检察机关调取相应证据,有利于降低辩护人因自行取证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同时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据能力等问题达成共识。
2、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既是履行辩护责任的体现,也是发挥辩护作用的要求。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提出辩护意见,说服检察机关采纳,有助于辩护职能的实现,同时有利于在法庭审理阶段集中精力进行量刑辩护。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听取辩护人意见,对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也有很大帮助。
(三)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主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等方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保障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文书等权利也是保障辩护权行使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的构建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拓宽了渠道、搭建了平台。辩护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检察机关阐述辩护的观点和依据,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线索,提出相关司法机关可能存在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控告、申诉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保护,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
(四)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有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辩护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质疑,其基于犯罪嫌疑人委托或法定事由指定的具有辩护权是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制约和监督。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肯以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发现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而达到监督检察机关的目的,促使依法行使检察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现象的发生。同时,积极听取辩护人意见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助于促进公诉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而提高检察执法办案公信力。
二、 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都明确了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仍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 规范适用程序。
现有法律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但如何具体、明确的实施,例如听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形式、地点及如何保障均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做法均有较大差异,甚至有些地方省略了这一程序,使得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如何适用这一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明确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义务告知辩护人可以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2、对于辩护人意见中的实体性内容,如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意见,提供的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笔录或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并附卷一并移送至审判机关,并实行对辩护人意见的反馈制度。
3、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及不听取辩护意见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转变司法理念,树立人权意识,提高案件质量。当前部分检察干警对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仍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审查起诉完全是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和任务,听取辩护人意见没有必要而且会增加工作负担,从而不能保障该项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因此,首先要转变执法理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才能真正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自身执法办案水平。
同时,辩护人也应破除思想上存在的误区。一些辩护律师对该项制度的价值认识不足,认为提前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会使公诉人有所准备,或者认为可有可无。因此,要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联系,为辩护人阅卷、复印案卷材料及陈述意见提供合适的环境和沟通途径,积极向辩护人阐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意见制度的共赢意义,以争取辩护人的配合和支持。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湘西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湘西 416400)
一、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价值
(一) 有助于提高检察公诉案件质量。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重点在于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两方
面。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审查起诉能力,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1、有利于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达到立案效果,过于注重收集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忽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采集。检察机关主要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很难将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纳入审查范围,容易先入为主地作出有罪推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注重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除自身发现问题调取相关证据之外的有益补充。检察机关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关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事实和证据的意见,掌握其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等相关证据或线索,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同时能够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等行为。如笔者所在院在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都提出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钓鱼执法嫌疑,后经认真审查该嫌疑不能排除,遂依法对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诉决定。
2、强化公诉能力,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了解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方面的意见,有助于公诉人做好庭前准备,及时发现案件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明晰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辩论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掌控庭审主动权。同时,通过在案件起诉前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使案件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全面展示,避免案件办理走“弯路”,减少庭审阶段补充证据、调取证据环节,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二)有助于辩护人辩护职能实现。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会隐瞒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将更多有利于自己的情况提供给辩护人。注重听取辩护人你,有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更加全面、中立地审查案件,也有助于人辩护职能的实现。
1、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基于案件证据情况,可以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通过相应证据的调取,检察人员能更加全面地审查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这样既能更好地指控犯罪,减少庭审阶段补充证据的可能,又能保证检察机关调取相应证据,有利于降低辩护人因自行取证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同时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据能力等问题达成共识。
2、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既是履行辩护责任的体现,也是发挥辩护作用的要求。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提出辩护意见,说服检察机关采纳,有助于辩护职能的实现,同时有利于在法庭审理阶段集中精力进行量刑辩护。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注重听取辩护人意见,对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也有很大帮助。
(三)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主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等方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保障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文书等权利也是保障辩护权行使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的构建为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拓宽了渠道、搭建了平台。辩护人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检察机关阐述辩护的观点和依据,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和线索,提出相关司法机关可能存在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控告、申诉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得到保护,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
(四)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有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从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辩护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质疑,其基于犯罪嫌疑人委托或法定事由指定的具有辩护权是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制约和监督。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肯以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发现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而达到监督检察机关的目的,促使依法行使检察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现象的发生。同时,积极听取辩护人意见有助于提高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也有助于促进公诉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进而提高检察执法办案公信力。
二、 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都明确了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仍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 规范适用程序。
现有法律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但如何具体、明确的实施,例如听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形式、地点及如何保障均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做法均有较大差异,甚至有些地方省略了这一程序,使得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如何适用这一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明确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义务告知辩护人可以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2、对于辩护人意见中的实体性内容,如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意见,提供的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者线索,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笔录或法律文书,形成书面并附卷一并移送至审判机关,并实行对辩护人意见的反馈制度。
3、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及不听取辩护意见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转变司法理念,树立人权意识,提高案件质量。当前部分检察干警对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仍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审查起诉完全是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和任务,听取辩护人意见没有必要而且会增加工作负担,从而不能保障该项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因此,首先要转变执法理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才能真正听取辩护人意见,并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自身执法办案水平。
同时,辩护人也应破除思想上存在的误区。一些辩护律师对该项制度的价值认识不足,认为提前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会使公诉人有所准备,或者认为可有可无。因此,要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联系,为辩护人阅卷、复印案卷材料及陈述意见提供合适的环境和沟通途径,积极向辩护人阐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意见制度的共赢意义,以争取辩护人的配合和支持。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湘西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湘西 41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