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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力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是政府监管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运行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对劳动力市场管制的着力点及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劳动管制,最低工资,职业培训,工会
中图分类号:F3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5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31-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功能和运行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究其原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劳动力市场发展较晚、自身发育不足固然是其中不容忽视的方面,但是体制因素方面的原因也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这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在工资工时、职业培训、工会等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在这种环境下,按照劳动力市场的内在运行规律,改善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势在必行。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分就业政策逐步瓦解后应运而生的,因此,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可避免带有先天发育不足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一起点,使得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及管制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分割现象还比较严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仍然较慢,过多存在失灵等现象。下面探讨几个典型的问题:
(一)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以及最低工资制度一直是劳动经济学以及劳动立法学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1994年的《劳动法》中,明确提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开始进一步补充修订有关条款,在全国各地实施。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支持,基本是出于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提出的,很大程度代表的是政治家和政府的观点。而从经济学角度看,许多专家学者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持否定意见,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下面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做简单的利弊分析
1.工资标准过低影响底层工作者的利益。首先会使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降低,缺少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和培训,阻碍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其次,过低的工资使得劳动者没有上进心,采取消极态度对待工作,进而跳槽现象不断发生。再次,工资偏低会引起劳动力的流失,引起用工荒。同时,工资偏低使许多劳动者不愿就业,失业率不断提高,因此也会引起诸多的社会矛盾,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在保护底层工作者利益方面是有一定好处的。
2.最低工资制度硬性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工资额,对企业是一种负担。没有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求关系决定工资额,而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支付最低的工资额,这使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收益降低,企业可能会采取减少雇佣劳动者来抵制这种效应,当然,这不免使得原本就业的劳动者可能会失业。
3.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以行政手段为主,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采取公示方式后即执行。这一手段使得劳动者及用工单位的参与性体现不够,不能合理的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从而也就不能合理的反应市场的需求情况。
根据以上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利弊分析,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权衡利弊,使最低工资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
(二)培训制度
随着市场全球化趋势加速,国际国内竞争日趋激烈,科技日新月异,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被技术密集型企业所代替,就业形势严峻。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来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其中最主要手段就是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我国的职业培训在经过上个世纪80 年代、90 年代的发展,现已建立起了初步的职业培训法律体系, 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1.立法体系不健全。在职业培训法律体系中,居于法律层级较高的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法律规范仅有《职业教育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在数量上占了绝大多数,在职业教育的施行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很有限。
2. 学校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不吻合,培训教师缺乏明确的职业资质。许多职业培训学校盲目扩张招生,开设的课程也没有科学依据,只是象征性的走形式,以书本教学为主,实践性差,资格证书也是靠书面考试取得,没有什么参考价值。同时,我国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除了《教师法》等法律的一般规定外,没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许多培训学校的老师自身资质也有待提高。综上原因,职业培训学校并不能保障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毕业生不能马上上岗的现象依然存在。
3.在职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目的性不强又缺乏持续性,最终效果不理想。职业培训质量是进行职业培训的最终目的,也是评价职业培训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职业技术培训以形式主义居多,很少有劳动者因为自身缺乏技能而主动参加培训。培训基本以考证为目的,或是为了收入或职位的提高,真正能学到的知识技能不多。同时,培训以阶段性为主,缺乏持续性,不能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
(三)工会组织
工会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忽视这个组织的作用,就可能引发严重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工会组织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仍处于不断地探讨阶段,因此也自然而然的存在一些问题。
1.工会组织覆盖率低,自身建设不够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存在大量地空白,第三产业建会率低,很多小型非公有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相当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同时,工会组织没有按照民主制度展开工作,依靠会员办工会的观念意识淡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情况十分严峻。
2.工会干部素质不高,责任不明确。维权不到位是新时期工会最大的问题,而这主要是由于维权者缺乏必要的责任能力。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工会主席的产生是由上级提名后再选举的,收入标准是比照行政责任执行的,因此基层工会主席维权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企业行政。 3.难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经营者把职工看作是雇佣劳动者,一旦发生劳资矛盾,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工会干部作为企业打工者,其自身利益也难以维护,加之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更不敢为职工说话办事。
三、解决劳动管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最低工资制度问题的解决
我国自实施最低工资法以来,在立法以及相关的政策制定上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提出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1.最低工资怎样确定的问题。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不应该只采用行政手段,单纯由劳动和社保部门确定。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及其用工单位才是主体,我们应将设计方案公示同时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劳动者,企业主及其其他相关部分的意见,通过后再颁布实施,这样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价格,让企业比较容易接受执行。
2.地方政府可以给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以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实行此政策的中小企业实行减免部分税收,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这样既可以缓解企业的压力,使企业不再被动接受此政策,同时,企业也可以避免裁员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了社会矛盾。
3.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价格信息的公布,给企业和劳动者以价格参考,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同时使得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了解工资标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劳动力素质需要不断提高,而职业培训是主要途径,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劳动者。
1.完善法律体系和职业培训合同制度,使其更加合理化。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条约”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我国职业培训法律培训体系。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要逐步完善职业培训合同制度。对职业合同的形式以及基本内容等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进行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2.建立特色职业学校教育体系,便于学生掌握专业技能。借鉴德国的职业培训经验,我们要建立与普通教育相衔接,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结合,初、中、高级职业教育合理分流的动态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初始教育从普通初级中学毕业生开始,企业学校紧密结合,确定今后的职业方向,1/3培训时间在学校,2/3时间在企业从事劳动实践,可以使学生有浓厚兴趣,和企业归属感。
3.明确培训目标,加强培训的持续性。首先,劳动者在职培训要针对自己的需要不断去充实完善自我,更好地为现在的工作服务,而不是做表面工作,应付一下。其次,培训是持续性的,应该贯彻到在职劳动者的全段劳动时间内不间断,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三)完善工会组织结构,更好维护职工权益
1.工会与企业共同发展,扩大工会覆盖面。推动工会基层建设全面覆盖,争取达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的目标。对各类基地、重点项目建设进行调查,努力做到建立工会无例外,发展会员无遗漏状态。在项目筹划时,将工资待遇、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权益列入企业,从源头上维权。
2.完善工会内部建设,提高工会效率。企业工会干部实行公开招聘机制,工会干部通过直接选举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使真正受职工欢迎、职业素质高的人座到工会干部的位置上,使工会干部职业化。要强化对工会的法律、劳动知识的培养,使工会干部始终保持较高素质,有效的开展工会工作。建立工会工作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公开的、科学的评估,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打破工会体制内循环的路子,使工会组织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赢得广大职工的肯定。
3.明确政府与工会、职工与工会的关系,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政府主要作为劳资对立协商的中立者而存在,这便使得政府免于政府纠纷。政府和工会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维护职工权益,健全完善工会参与制度,健全具有法律权威的劳动仲裁机构,完善职工医疗住房的社会化保险制度,完善工会与政府的协商对话制度。在职工与工会的关系中,要尊重职工的意愿组织工会,在维权过程中,要积极履行职责,树立工会的威信。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职工理解工会,更好的运用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找准劳动管制的平衡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是市场,但由于市场失灵现象难以避免,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运行及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管制。虽然现有的管制格局对于促进劳动力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以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从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律来看,也同时存在管制过严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程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不仅在经济体制上,而且在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上必然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应该很好地研究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管制的内容及方式方法,找准管制的着力点。
在维护好劳动关系自治的同时,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但也要警惕政府的不当干预带来的危害。在自治与管制中找到平衡点,切实发挥好工会的职能与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各种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复杂,因而劳动关系的形式和劳资冲突都出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政府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协调者和引导者,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劳动关系的构建,另外也要积极探索自身职能定位,及时转变职能,探索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解决以上问题,同时也会缓和社会矛盾,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宋晶.改善劳动力市场管制的几个问题探讨[J].财经问题研究,2003,(09):88-92.
[2]吴丽萍.规范中国劳动力市场放松劳动力流动的管制[J].河北法学,2004,(02):72-74
[3] 徐帆.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的经济增长效应[D].河南大学,2010,(05).
[4] 程浩.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0,(01):109-114
[5] 郭正模.最低工资制度及其效应的经济分析[J].天府新论,2006,(05):35-39.
[6] 罗拾平.我国劳动者职业培训问题研究[J].成人教育,2011,(03):50-53.
[7] 郑丽清、何洁.德国职业培训立法的借鉴意义[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07):70-73.
[8] 孙巍宁.当代中国工会维权职能缺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
[9] 章小萍.对中国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研究——以鄂尔多斯市非公有制企业为例[D].内蒙古大学,2010,(05).
[10]葛盼盼.劳动关系调整中管制与自治的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1,(08):192-163.
关键词:劳动管制,最低工资,职业培训,工会
中图分类号:F3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5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31-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功能和运行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究其原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劳动力市场发展较晚、自身发育不足固然是其中不容忽视的方面,但是体制因素方面的原因也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这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在工资工时、职业培训、工会等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在这种环境下,按照劳动力市场的内在运行规律,改善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势在必行。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分就业政策逐步瓦解后应运而生的,因此,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可避免带有先天发育不足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一起点,使得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及管制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分割现象还比较严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仍然较慢,过多存在失灵等现象。下面探讨几个典型的问题:
(一)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以及最低工资制度一直是劳动经济学以及劳动立法学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1994年的《劳动法》中,明确提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开始进一步补充修订有关条款,在全国各地实施。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支持,基本是出于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提出的,很大程度代表的是政治家和政府的观点。而从经济学角度看,许多专家学者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持否定意见,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下面对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做简单的利弊分析
1.工资标准过低影响底层工作者的利益。首先会使劳动者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降低,缺少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和培训,阻碍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其次,过低的工资使得劳动者没有上进心,采取消极态度对待工作,进而跳槽现象不断发生。再次,工资偏低会引起劳动力的流失,引起用工荒。同时,工资偏低使许多劳动者不愿就业,失业率不断提高,因此也会引起诸多的社会矛盾,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在保护底层工作者利益方面是有一定好处的。
2.最低工资制度硬性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工资额,对企业是一种负担。没有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求关系决定工资额,而是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支付最低的工资额,这使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收益降低,企业可能会采取减少雇佣劳动者来抵制这种效应,当然,这不免使得原本就业的劳动者可能会失业。
3.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以行政手段为主,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采取公示方式后即执行。这一手段使得劳动者及用工单位的参与性体现不够,不能合理的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从而也就不能合理的反应市场的需求情况。
根据以上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利弊分析,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权衡利弊,使最低工资制度更好地服务社会。
(二)培训制度
随着市场全球化趋势加速,国际国内竞争日趋激烈,科技日新月异,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被技术密集型企业所代替,就业形势严峻。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各种方法来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其中最主要手段就是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我国的职业培训在经过上个世纪80 年代、90 年代的发展,现已建立起了初步的职业培训法律体系, 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1.立法体系不健全。在职业培训法律体系中,居于法律层级较高的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法律规范仅有《职业教育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在数量上占了绝大多数,在职业教育的施行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很有限。
2. 学校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不吻合,培训教师缺乏明确的职业资质。许多职业培训学校盲目扩张招生,开设的课程也没有科学依据,只是象征性的走形式,以书本教学为主,实践性差,资格证书也是靠书面考试取得,没有什么参考价值。同时,我国对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除了《教师法》等法律的一般规定外,没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许多培训学校的老师自身资质也有待提高。综上原因,职业培训学校并不能保障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毕业生不能马上上岗的现象依然存在。
3.在职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目的性不强又缺乏持续性,最终效果不理想。职业培训质量是进行职业培训的最终目的,也是评价职业培训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职业技术培训以形式主义居多,很少有劳动者因为自身缺乏技能而主动参加培训。培训基本以考证为目的,或是为了收入或职位的提高,真正能学到的知识技能不多。同时,培训以阶段性为主,缺乏持续性,不能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
(三)工会组织
工会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忽视这个组织的作用,就可能引发严重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工会组织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仍处于不断地探讨阶段,因此也自然而然的存在一些问题。
1.工会组织覆盖率低,自身建设不够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存在大量地空白,第三产业建会率低,很多小型非公有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相当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同时,工会组织没有按照民主制度展开工作,依靠会员办工会的观念意识淡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情况十分严峻。
2.工会干部素质不高,责任不明确。维权不到位是新时期工会最大的问题,而这主要是由于维权者缺乏必要的责任能力。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工会主席的产生是由上级提名后再选举的,收入标准是比照行政责任执行的,因此基层工会主席维权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企业行政。 3.难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经营者把职工看作是雇佣劳动者,一旦发生劳资矛盾,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工会干部作为企业打工者,其自身利益也难以维护,加之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更不敢为职工说话办事。
三、解决劳动管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最低工资制度问题的解决
我国自实施最低工资法以来,在立法以及相关的政策制定上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提出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1.最低工资怎样确定的问题。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不应该只采用行政手段,单纯由劳动和社保部门确定。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及其用工单位才是主体,我们应将设计方案公示同时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劳动者,企业主及其其他相关部分的意见,通过后再颁布实施,这样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价格,让企业比较容易接受执行。
2.地方政府可以给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以优惠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实行此政策的中小企业实行减免部分税收,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这样既可以缓解企业的压力,使企业不再被动接受此政策,同时,企业也可以避免裁员降低企业成本,缓解了社会矛盾。
3.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价格信息的公布,给企业和劳动者以价格参考,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同时使得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了解工资标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劳动力素质需要不断提高,而职业培训是主要途径,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职业培训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劳动者。
1.完善法律体系和职业培训合同制度,使其更加合理化。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条约”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我国职业培训法律培训体系。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要逐步完善职业培训合同制度。对职业合同的形式以及基本内容等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进行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2.建立特色职业学校教育体系,便于学生掌握专业技能。借鉴德国的职业培训经验,我们要建立与普通教育相衔接,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结合,初、中、高级职业教育合理分流的动态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初始教育从普通初级中学毕业生开始,企业学校紧密结合,确定今后的职业方向,1/3培训时间在学校,2/3时间在企业从事劳动实践,可以使学生有浓厚兴趣,和企业归属感。
3.明确培训目标,加强培训的持续性。首先,劳动者在职培训要针对自己的需要不断去充实完善自我,更好地为现在的工作服务,而不是做表面工作,应付一下。其次,培训是持续性的,应该贯彻到在职劳动者的全段劳动时间内不间断,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三)完善工会组织结构,更好维护职工权益
1.工会与企业共同发展,扩大工会覆盖面。推动工会基层建设全面覆盖,争取达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的目标。对各类基地、重点项目建设进行调查,努力做到建立工会无例外,发展会员无遗漏状态。在项目筹划时,将工资待遇、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权益列入企业,从源头上维权。
2.完善工会内部建设,提高工会效率。企业工会干部实行公开招聘机制,工会干部通过直接选举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使真正受职工欢迎、职业素质高的人座到工会干部的位置上,使工会干部职业化。要强化对工会的法律、劳动知识的培养,使工会干部始终保持较高素质,有效的开展工会工作。建立工会工作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公开的、科学的评估,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打破工会体制内循环的路子,使工会组织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赢得广大职工的肯定。
3.明确政府与工会、职工与工会的关系,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政府主要作为劳资对立协商的中立者而存在,这便使得政府免于政府纠纷。政府和工会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维护职工权益,健全完善工会参与制度,健全具有法律权威的劳动仲裁机构,完善职工医疗住房的社会化保险制度,完善工会与政府的协商对话制度。在职工与工会的关系中,要尊重职工的意愿组织工会,在维权过程中,要积极履行职责,树立工会的威信。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职工理解工会,更好的运用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找准劳动管制的平衡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是市场,但由于市场失灵现象难以避免,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运行及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管制。虽然现有的管制格局对于促进劳动力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以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从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律来看,也同时存在管制过严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程度和范围进一步加大,不仅在经济体制上,而且在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上必然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应该很好地研究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管制的内容及方式方法,找准管制的着力点。
在维护好劳动关系自治的同时,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但也要警惕政府的不当干预带来的危害。在自治与管制中找到平衡点,切实发挥好工会的职能与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各种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复杂,因而劳动关系的形式和劳资冲突都出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政府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协调者和引导者,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劳动关系的构建,另外也要积极探索自身职能定位,及时转变职能,探索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解决以上问题,同时也会缓和社会矛盾,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宋晶.改善劳动力市场管制的几个问题探讨[J].财经问题研究,2003,(09):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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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葛盼盼.劳动关系调整中管制与自治的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1,(08):19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