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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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年来,法学界围绕依法治国和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现在,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已经确立,形成了一支可观的科研队伍,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参与功能,对外学术交流也扩大了。这个时期,法理学发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仍有不少明显欠缺。本文从发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诠释法律,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区别中展望我国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学、区别、发展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前,有必要就西欧社会的法学理论发展史作一个简要的回溯。
  一、自然法学理论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的法学理论
  贯穿这些理论的基本观念则是自然法观念。 古希腊是自然法观念的源头。在许多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秩序的,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同自然界一样存在着先前已经确立的、不能违背的整合秩序。这个整合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此后,这种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政治家、法学家所继承,并把它用作法律发展及变革的工具,创造了前所未有、高度发达的罗马法制度、概念和原则。古罗马法学不仅为西方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许多基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立法和司法的技术,而且还为西方法学奠定了基础。
  (二)中世纪法学理论
  在中世纪,尽管自然法的内容由"神学世界观"进行了改造,但是自然法的基本观点仍然延续了下来。 在神学自然法的影响下,人们倾向于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在最初的法学教育中也仅仅研究欧洲普遍适用的"共同法"--即罗马法与教会法的混合体。尽管当时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地方法,但是这种罗马法-教会法的混合体被视为是超越地方特殊利益、能够作为正义典范的法律,学者们对其进行的研究持续了几百年之久。
  (三)17-18世纪的法学理论
  15世纪末发现新大陆、16世纪以来的宗教战争,17世纪的巴罗克时期是一个激荡的时代。在这一时期,科学的发展帮助人们摆脱了神学的束缚,激发了人对自身的信心,同时,在自然科学界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思维--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又巩固了人们对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信念。人们相信,即使不依赖信仰,仅仅依靠人的理性,也可以发现并理解自然法。"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将存在。"宗教自然法逐渐被一种世俗的自然法理论所代替。根据这一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代表人类理性的、普遍合理的法。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引导下,学者们以探求"人类与生俱来的法"为业,他们仍然仅仅研究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的法(如罗马法),当时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实在法制度仍然不是大学以及学者研究的对象。
  二、法学的发展
  (一)自然法学理论的困境
  自19世纪始,随着西欧各民族国家的形成,自然法学说才开始遇到了两大劲敌:一个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另一个是英国分析法学派。前者一反自然法强调法的自然性、普遍性的传统,转而强调法的国民性、特殊性。后者则反对自然法的主张,认为实在法之外没有超越性的理想法存在。这两大法学流派的共同特征在于强调经验观察,反对理性预设。对于法学家而言,他们的任务就在于建立一门具有统一性、连贯性和一致性的自足的概念体系。除此之外,不仅法律的终极目标--公平正义不是法学家分内的研究课题,而且诸如社会科学的理论、观点、材料等也都因为没有"法"的意义而被排斥于法学之外。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甚至历史法学也遭到了被排斥的厄运。因为历史只是历史学家(包括法制史学家)所感兴趣的学科,法学家对此不加过问。最后,法学研究终于成为一个与外界隔绝的"孤家寡人"。
  (二)社会学法学的诞生
  无论是自然法学务虚而非务实、道理有余而物理不足的研究传统,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坚持的法学理论"纯粹性"的研究倾向,都渐渐难以适应19世纪后期的社会现实。在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的经济、科技都得到了飞速发展,造就了资本集中、工业生产社会化的新形势,也引发了各种激烈的社会问题。为适应形势的需要,立法、司法活动开始走向广泛、多样,严格的概念法学以及法典式的法律体制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社会学法学则在欧美国家应运而生。法社会学认为,法律不是一整套封闭的、固定的规则或命令体系,而是开放的、运动的体制。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
  尽管西方社会的法社会学运动为适应其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而提出了许多学说,但是,它并没有触及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实践的深层问题。直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法学研究的主题和思维方法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19世纪中叶这一历史时代,英国工业革命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现代化运动已经开始启动;法国则通过政治大革命于1830年推翻了复辟王朝,确立并巩固了资本主义制度。资产阶级在取得巨大胜利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问题: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人类社会向何处去,成为了19世纪中叶的时代课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一)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
  (二)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
  (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1、他们在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2、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立。但在相当长时期内,这一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中国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为加强,法学研究随之进一步开展。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张文显、马新福:《关于改革我国理论法学的初步设想》,《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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