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投资全面规范集合投资放行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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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在北京参加“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此次会议因云集全部证券公司的高层而被诸多媒体称为“券商峰会”——的各证券公司代表看到了一份重要的参阅文件,题目为《关于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开发有关监管思路的说明》,其中提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正在起草《关于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参阅文件在会后被收回,业内普遍认为上述通知会在9月间正式下发。然而,仅仅两周之后,《财经》获知,这一通知就被《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替代。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将被全面规范,业内比较关心的集合投资计划将仅仅是这个管理办法中的一个章节。
  集合投资计划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2002年下半年,福建一家投资咨询机构推出了集合理财投资业务,投资者只要将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转入该投资咨询机构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就可与该投资咨询机构以及该营业部签订一份期限为6个月的协议书。根据协议,受托方承诺委托资金的实际年收益率为6%。不久,华泰证券的一些证券营业部也在江苏推出集合申购二级市场市值配售新股的方式,据说只要集合认配资格达到1000万元,收益率将不低于3.5%。
  让集合投资计划成为市场热点的,是今年1月1日招商证券和招商银行推出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这个计划针对招商银行“金葵花”客户(存款余额连续3个月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客户)。客户与招商银行、招商证券签订三方合同后,客户把自己的储蓄存款转入招商证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专户,由招商证券负责理财,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公开的收益预测是1.98%至5%。
  该产品在未做任何宣传的情况下,短短8天之内就募到15亿元资金,并在10天之内发行完毕。招商银行副行长赵浩说:“这个受托理财计划最初希望发行3000份,每份10万元,结果达到了4.98亿元。”
  很快,工行上海分行和国泰君安、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和天同证券、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国信证券以及农业银行和湘财证券等都推出了类似的理财产品。长江证券与农业银行联手在湖北推出“长江超越理财计划”,宣称年收益率高于2%的概率为99.99%,也引起了储户的关注。
  业内人士当时的评价说:“佣金改革进行一年后,在当初期望中的券商经营模式多元化、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等并未有明显改观和亏损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集合性受托理财计划成了券商开发出的新的盈利模式。”
  就在市场彩声一片的时候,中国证监会在4月29日发出通知叫停。通知称,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表示,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要求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并表示要对已经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要进行纠正。
  ——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与此同时,央行也口头通知,不允许各银行机构办理该类业务。
  尽管证监会和央行明确亮了红灯,但很多机构仍然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对市场发行各种受托理财计划。
  5月16日~28日,招商银行又推出了“外汇通”受托理财业务,销售依然火爆。受托理财业务委托的外汇资产币种为美元,每份1万美元。委托人的外汇资产在受托期间不支付利息,两个品种的预测收益率分别为0.6875%至2%和0至4%。
  5月23日,证监会下发通知点名批评了招商证券和湘财证券。
  中国证监会对于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心存顾虑,是因为有前车之鉴。1999到2001年上半年,市场上曾出现过一轮券商受托理财的热潮。当时的受托理财是证券公司为大机构、大资金理财,由于市场行情火爆,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收益都非常可观,之后,券商承诺的保底收益也不断上涨,普遍行情是10%,到了后来,15%、20%也不足为奇。截至2001年底,沪深两市有近20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委托理财,涉及金额达到219.7亿元,平均每家1.27亿元,而按业内人士的估计,实际数字可能还要远超于此,因为上市公司通过其大股东或控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无须披露。但到了2001年下半年,由于市场大幅下挫,大量资金被套牢,以前高息吸引的受托资金成了券商的巨大包袱。
  按业内的保守估计,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所接受的理财资金规模超出全国所有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之总和,证券业2002年全行业亏损,其中一半以上的亏损额是因为资产管理业务。
  经过数月筹划,《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据记者采访获知,中国证监会单独用了一章的篇幅来规范集合投资计划。
  在管理办法中,证监会规定集合投资计划分为均等的份额,每一份额面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只能按照面值发行;同时,一个集合投资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名。按照这个规定,每份集合投资计划资金总量的上限将为1亿元。
  很显然,这种规定模仿了信托计划的设计。“这是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银行在争夺个人理财市场上的一种权衡”,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这样说。
  申请开发集合性受托投资产品的证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值得注意者为需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不低于其对外负债的10%;
  亚洲证券副总裁应健中认为:“从现在的规定看,管理层似乎是把监管的方向由此前对于具体品种的审核转向对于业务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健中表示,总体来看,这些资格要求和券商发行企业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认购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证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视为其自营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的财产不得投资于该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行的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资产管理部的王礼华表示,这一规定将大大增加券商相关品种的公信力。
  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曾经发出《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这个通知相比,管理办法对于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则做出了一些修订。
  在业务资格上,管理办法比通知要求的更为严格。对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年限由1年提高到了3年。
  对于委托人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通知仅要求进行调查,而管理办法则要求根据调查结果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同时根据调查结果,证券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资产来源不合法的,不得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此外,通知中规定委托人要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但是在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条规定。证监会有关人士说:“只要投资行为合法就行了。”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保证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证券公司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说明所做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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