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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加坡廉政建设取得的成就是新加坡领导及民众共同努力的结果,而地理的优势,为这些努力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客观条件。但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在一定程度可以看作是李光耀治国艺术的成功,这种成功取决李光耀超人的政治智慧与管理能力,也得益于其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的品质,如果一个国家命运取决于最高领导的良知,这样的制度是非常危险的。通过对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分析,来论证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新加坡 廉政建设 不足
一、新加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私有制是腐败产生的总根源。首先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权力机构为腐败创造了条件。从理论上来讲,国家权力机构是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服务的,但是由于公职人员自我约束以及监查系统的缺失,使得国家权力机构既可以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服务,同时也可以为一己之私服务。再加上国家权力具有稀缺性及可交换性,以权谋私、升官发财现象就层出不穷。再者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损人利己的剥削阶级思想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采用的议会共和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制度国家,这决定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腐败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其消亡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新加坡的经济制度依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没有消灭也就决定了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只能是通过法律、监督手段来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新加坡的法律很全而且很严格,反腐监督机构的效率很高,但是腐败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私有制的存在,在此基础派生的腐朽思想依然存在,在此基础上差生的贫富差距依然存在,从而使得有些人为了一己之利,不顾后果,铤而走险,进行贪污腐败。
二、新加坡威权政治合法性的问题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和李光耀个人的魅力和能力是分不开的,和李光耀带领的人民行动党也是分不开的,同时也跟李光耀实行的威权政治形式是分不开的,在某些程度来讲,如果没有李光耀的威权政治及其威权政府,也就没有今天新加坡的成功。
在新加坡建国之初,其面临严峻的国际局势,首先其面临中苏的共产主义的威胁,同时也面临着新加坡国内的共产主义的威胁,为了消除这一威胁,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政治手段。尤其是在 1965 年新加坡又被驱逐出马来亚联邦,1968 年到1971 年英国又逐步从新加坡撤军,这使得新加坡处在了孤立而又毫无保护的局面。
面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局势,新加坡的精英层认识到要想在国际环境中生存,必须建立一个强大有力的政府。因此新加坡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出发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威权政治,从而迅速实现了国家的现代化。但是权威政治毕竟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环境下面形成一种特殊的政治,并不具备永久的合法性。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长期执政”的政治多年一直打压反对党上台执政,把反对党排挤出政坛之外,另外威权政治也不可避免的对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有所限制,从而也引起了部分民众对威权政治、家长式作风的不满,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更多的选举权。这从 2011 年新加坡的选举中就能看出苗头,2011 年5 月 8 日,新加坡新一届国会选举结果揭晓,执政党人民行动党获得 87 个议席中的 81 席,继续保持压倒性优势。但是反对党突破历史获得 6 席,其中反对党首次赢得的一个集选区。而人民行动党在此次大选中的得票率降至历史新低,仅为60.14%,比历史最低年份 1991 年大选的 61%还低,更远低于 2001 年的 75.3%和2006 年的 66.66%。而 2010 年新加坡 GDP 增长 14.9%,人均 GDP 高居世界前列,失业率降至 2.3%,老百姓充分就业,保障性住房“组屋”政策令近 80%的国民“居者有其屋”。然而这些政绩并没有赢得高的选票。原因何在?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提高,民众的参与意识和民主诉求必将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和网络化时代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自我意识、参与要求和国际视野不断发展,传统权威和历史价值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的威权政治体制面临合法性的危机。因此如何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实现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再次发展是新加坡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高层领导的权力制衡问题
李光耀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贪污,没有人可以阻止我贪污,但是其代价是整个制度的崩溃。”这固然说明了李光耀具有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但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新加坡高层领导监督的缺失,没有人对最高领导人进行监督和制衡。虽然新加坡的名义最高领导总统在重要的人事任命上具有否决权,而且新加坡也从1993 起把总统改为民选总统,但是总统对真正拥有实权的总理的制约还是远远不够,首先虽然是民选总统,但是历史上仍然有几任总统是来自人民行动党的,而且由于总统主要是名义上职位,所拥有的权力有限,不可能有效的对总理形成制约,而议会则被多数党(人民行动党)控制,因此也不能对总理的权力产生有效的制约,总理行使权力是否正当往往取决于总理个人的能力以及其道德修养。因此如何将最高领导人的选择制度化、法律化,并同时对最高领导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是新加坡政府需要研究的一项课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新加坡 廉政建设 不足
一、新加坡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私有制是腐败产生的总根源。首先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权力机构为腐败创造了条件。从理论上来讲,国家权力机构是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服务的,但是由于公职人员自我约束以及监查系统的缺失,使得国家权力机构既可以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服务,同时也可以为一己之私服务。再加上国家权力具有稀缺性及可交换性,以权谋私、升官发财现象就层出不穷。再者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损人利己的剥削阶级思想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采用的议会共和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制度国家,这决定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腐败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其消亡也将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新加坡的经济制度依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没有消灭也就决定了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只能是通过法律、监督手段来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新加坡的法律很全而且很严格,反腐监督机构的效率很高,但是腐败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私有制的存在,在此基础派生的腐朽思想依然存在,在此基础上差生的贫富差距依然存在,从而使得有些人为了一己之利,不顾后果,铤而走险,进行贪污腐败。
二、新加坡威权政治合法性的问题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和李光耀个人的魅力和能力是分不开的,和李光耀带领的人民行动党也是分不开的,同时也跟李光耀实行的威权政治形式是分不开的,在某些程度来讲,如果没有李光耀的威权政治及其威权政府,也就没有今天新加坡的成功。
在新加坡建国之初,其面临严峻的国际局势,首先其面临中苏的共产主义的威胁,同时也面临着新加坡国内的共产主义的威胁,为了消除这一威胁,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政治手段。尤其是在 1965 年新加坡又被驱逐出马来亚联邦,1968 年到1971 年英国又逐步从新加坡撤军,这使得新加坡处在了孤立而又毫无保护的局面。
面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局势,新加坡的精英层认识到要想在国际环境中生存,必须建立一个强大有力的政府。因此新加坡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出发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威权政治,从而迅速实现了国家的现代化。但是权威政治毕竟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环境下面形成一种特殊的政治,并不具备永久的合法性。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长期执政”的政治多年一直打压反对党上台执政,把反对党排挤出政坛之外,另外威权政治也不可避免的对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有所限制,从而也引起了部分民众对威权政治、家长式作风的不满,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更多的选举权。这从 2011 年新加坡的选举中就能看出苗头,2011 年5 月 8 日,新加坡新一届国会选举结果揭晓,执政党人民行动党获得 87 个议席中的 81 席,继续保持压倒性优势。但是反对党突破历史获得 6 席,其中反对党首次赢得的一个集选区。而人民行动党在此次大选中的得票率降至历史新低,仅为60.14%,比历史最低年份 1991 年大选的 61%还低,更远低于 2001 年的 75.3%和2006 年的 66.66%。而 2010 年新加坡 GDP 增长 14.9%,人均 GDP 高居世界前列,失业率降至 2.3%,老百姓充分就业,保障性住房“组屋”政策令近 80%的国民“居者有其屋”。然而这些政绩并没有赢得高的选票。原因何在?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提高,民众的参与意识和民主诉求必将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和网络化时代成长起来的年轻一代,自我意识、参与要求和国际视野不断发展,传统权威和历史价值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的威权政治体制面临合法性的危机。因此如何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实现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再次发展是新加坡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高层领导的权力制衡问题
李光耀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贪污,没有人可以阻止我贪污,但是其代价是整个制度的崩溃。”这固然说明了李光耀具有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但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新加坡高层领导监督的缺失,没有人对最高领导人进行监督和制衡。虽然新加坡的名义最高领导总统在重要的人事任命上具有否决权,而且新加坡也从1993 起把总统改为民选总统,但是总统对真正拥有实权的总理的制约还是远远不够,首先虽然是民选总统,但是历史上仍然有几任总统是来自人民行动党的,而且由于总统主要是名义上职位,所拥有的权力有限,不可能有效的对总理形成制约,而议会则被多数党(人民行动党)控制,因此也不能对总理的权力产生有效的制约,总理行使权力是否正当往往取决于总理个人的能力以及其道德修养。因此如何将最高领导人的选择制度化、法律化,并同时对最高领导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是新加坡政府需要研究的一项课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