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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基层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和谐发展就没有基层的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村是乡镇司法调处和维稳的难点也是重点。因此把握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制定相应的基本对策和措施对维护农村稳定和及时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加强新时期农村稳定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简介:李塬,广西百色隆林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228-01
一、我国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目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和各种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农村总体来看是和谐稳定的,但是任然存在着影响农村和谐发展的一些不利因素。因此,掌握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原因,搞清其成因,制定相应的基本对策和措施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土地山林权益纠纷比较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主要有:转包、退包、反包、承包权的继承、土地被征收征用等。山林权益纠纷主要有:林改过程中的划界纠纷、林木果木由集体所有变为家庭所有归属纠纷。
这些纠纷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集体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政府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调处难度非常大,一旦处理不当,矛盾纠纷容易激化。
(二)农村日益空巢化引发的社会管理安全问题
绝大多数农村壮年劳动力都已经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农村社会管理安全问题开始突出,主要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普遍存在着老人不敢管,管了怕和小孩父母之间起隔阂,导致家庭出现矛盾。不管,部分留守儿童存在着严重的逃学、逃课,甚至拉帮结派流连于电子游戏室、网吧。甚至为了获得上电子游戏室、网吧的金钱而打架、斗殴、抢劫、偷盗,引发社会管理安全问题。
(三)基层干部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足
目前基层干部主要存在着: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方法创新不多、工作效率较低等问题。因此当出现矛盾纠纷时时,无法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出于宗族或家族及个人利益,不能秉公办事,更加激化了已有矛盾。
(四)调处矛盾纠纷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
基层司法所和调委会缺乏战斗力。许多矛盾纠纷往往不能在源头阶段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使得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这些长期得不到解决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就会导致矛盾纠纷的激化。一是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二是缺乏相应的的交通工具,遇到突发事件和纠纷案件时,往往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三是司法人员和调委会人员素质总体不高,对调解和法律的理解比较吃力,调解效果不佳。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促进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
(一)健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组织机构,强化领导责任
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要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分工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好,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二)建立科学防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新机制
一是以“村情档案”为载体建立科学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在形式上,实行每村一立卷、一建档,分别由所在农村工作片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原始档案则由司法所、土管所、组委、民政、综治等相关站所保管。对档案的归纳整理,实行每个月一调度、每个季度一核查,年终综合整理归档;对归档后的资料,实行信息共享,文字资料或影像资料由各镇区街根据事件性质确定合理保存期限,电子档案永久保存,以备今后工作中查阅、咨询、考证,发挥好“工具书”作用。
二是细化量化责任,促进干部作为。为此,工作中,积极引导乡镇干部当好“四员”:一是当好了解村情民意的信息员。要求包村干部把“村情档案”中确定的各类问题,作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内容,真正沉入村级一线,全方位、多渠道搞好走访摸底。在点上,做到“六个必访”,即对农村老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困难群众、工商业者和不稳定人员等六方面人员必须走访;在面上,根据村型大小,规定50户以下的村要全部走访,50户—100户的村,走访户数要达到80%以上,100户以上的村,走访户数要达到70%以上,通过点面结合,真正摸清摸透村情民意。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一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征地、土地、山林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和基层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三)搞好农村普法
要结合普法教育,深入开展送法律进学校、企业、村组、农户等活动,促进农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实现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戴建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赵玲.我国农村社会现实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农村社会矛盾化解
作者简介:李塬,广西百色隆林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228-01
一、我国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目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和各种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农村总体来看是和谐稳定的,但是任然存在着影响农村和谐发展的一些不利因素。因此,掌握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原因,搞清其成因,制定相应的基本对策和措施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土地山林权益纠纷比较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主要有:转包、退包、反包、承包权的继承、土地被征收征用等。山林权益纠纷主要有:林改过程中的划界纠纷、林木果木由集体所有变为家庭所有归属纠纷。
这些纠纷因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集体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政府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调处难度非常大,一旦处理不当,矛盾纠纷容易激化。
(二)农村日益空巢化引发的社会管理安全问题
绝大多数农村壮年劳动力都已经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农村社会管理安全问题开始突出,主要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普遍存在着老人不敢管,管了怕和小孩父母之间起隔阂,导致家庭出现矛盾。不管,部分留守儿童存在着严重的逃学、逃课,甚至拉帮结派流连于电子游戏室、网吧。甚至为了获得上电子游戏室、网吧的金钱而打架、斗殴、抢劫、偷盗,引发社会管理安全问题。
(三)基层干部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足
目前基层干部主要存在着: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方法创新不多、工作效率较低等问题。因此当出现矛盾纠纷时时,无法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甚至有些基层干部出于宗族或家族及个人利益,不能秉公办事,更加激化了已有矛盾。
(四)调处矛盾纠纷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
基层司法所和调委会缺乏战斗力。许多矛盾纠纷往往不能在源头阶段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使得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这些长期得不到解决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就会导致矛盾纠纷的激化。一是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二是缺乏相应的的交通工具,遇到突发事件和纠纷案件时,往往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三是司法人员和调委会人员素质总体不高,对调解和法律的理解比较吃力,调解效果不佳。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促进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
(一)健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组织机构,强化领导责任
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要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分工负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好,要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二)建立科学防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新机制
一是以“村情档案”为载体建立科学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在形式上,实行每村一立卷、一建档,分别由所在农村工作片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原始档案则由司法所、土管所、组委、民政、综治等相关站所保管。对档案的归纳整理,实行每个月一调度、每个季度一核查,年终综合整理归档;对归档后的资料,实行信息共享,文字资料或影像资料由各镇区街根据事件性质确定合理保存期限,电子档案永久保存,以备今后工作中查阅、咨询、考证,发挥好“工具书”作用。
二是细化量化责任,促进干部作为。为此,工作中,积极引导乡镇干部当好“四员”:一是当好了解村情民意的信息员。要求包村干部把“村情档案”中确定的各类问题,作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内容,真正沉入村级一线,全方位、多渠道搞好走访摸底。在点上,做到“六个必访”,即对农村老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困难群众、工商业者和不稳定人员等六方面人员必须走访;在面上,根据村型大小,规定50户以下的村要全部走访,50户—100户的村,走访户数要达到80%以上,100户以上的村,走访户数要达到70%以上,通过点面结合,真正摸清摸透村情民意。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一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因征地、土地、山林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探索新形势下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各级司法调解中心和基层调委会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和第一道防线,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简单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三)搞好农村普法
要结合普法教育,深入开展送法律进学校、企业、村组、农户等活动,促进农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实现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戴建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赵玲.我国农村社会现实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对策探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