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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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开展已有十几年,我校法学院也已成为践行者之一,在教育实践中,存在一些需要探索和思考的问题,包括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问题以及推行过程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等,有必要逐一反思和解决。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探索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12-02
  作者简介:王艳丽(1979-),四川眉山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部门经济法;秦康美(1971-),江苏仪征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胡天成(1963-),江苏扬州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最初产生是受医学教育的启发,教师通过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应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锻炼其法律实务能力。①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开始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此后,诊所法律教育逐步在我国推广,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160余所高校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会员单位。②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内设式诊所”模式,即在校内开辟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师的带领和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一种是“外设式诊所”模式,即在校外机构中设立法律诊所,主要由法律职业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指导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有一种是“模拟诊所”模式,即模拟一个诊所环境,让学生在模拟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我校早在2010年就开展了法学“模拟诊所”教育,通过“法律诊所”软件模拟诊所环境让学生熟悉法律服务过程;2014年开始筹备“外设式”诊所法律教育,2015年春季校外诊所建成,正式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至今已有两批学生参与该课程。通过教育实践并到其他高校交流、学习,总结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拟成文以期对推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有所裨益。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定位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在美国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职业技能训练;第二,职业道德训练;第三,促进社会正义。③而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的背景主要是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被广为诟病,因而主要定位于“职业素质的培养”。④我校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通过接触和处理真实案件,让学生学习和掌握代理当事人案件所需的办案技能和基本技巧,熟悉法律职业相关程序和规则,培养职业责任感。其中基本的办案技能包括会见当事人,咨询、调查事实,谈判,提供法律建议,书写法律文书,出庭诉讼等。上述目标定位也是围绕“职业素质培养”展开的。通过两个学期的实践发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基本正确而且切实可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明显可以增强法科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学生对社会转型期法制建设中各种问题的辨别能力,增强书本知识向法律应用实践转换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也可以增强学生的社会公益心。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不足,对“职业素质培养”的理解偏窄,与很多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内容类似,较多的关注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内容存在较大欠缺。随着法律诊所课程逐步完善,可以借鉴西北政法大学“立法诊所”的经验,在将来的课程设置中,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关注立法、执法诊所的开展。也就是说,诊所不仅要培育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塑造能够改进“法律乃至法律职业本身”的法律人。⑤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提供法律援助是常见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之一,很多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都希望依托法律援助提供案件来源。但这里必然遇到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援助是否可以由法学院的学生来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很多地方司法部门直接将执业律师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案件交给执业律师处理,而法律诊所教学毕竟是一种教学活动,在一些地方学生直接进入法律援助体系有一定困难,比较典型的是职业资格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与国家法律援助资源之间存在的巨大缺口和矛盾,⑥政府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与法学院学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不矛盾,学生通过力所能力的工作为法律援助贡献力量,缓解社会需求与法律援助自愿之间的矛盾对推动法治进程颇有裨益,法律援助机制在制度上应当考虑向诊所法律教育放开。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问题
  一般而言,各高校《法律诊所》课程都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个部分。我校也不例外,其中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的时间分配约为1:3。目前,我校诊所法律教育课堂内教学的主要内容包括:诊所法律教育概论、会见与咨询、事实调查、法律研究、调解与谈判、诉讼与仲裁等内容。课堂外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宣传;安排学生在校外诊所值班,约见或与当事人会谈;学生当面或通过电话给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稿;在诊所老师指导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外出调查法律事实;担任代理人出庭应诉等。具体的课程信息表部分示例见表1。
  通过前期实践,学生认为上述教学内容设计基本合理,但校外实践时间安排上往往超出我们的预期,根据学生的记录,有个别当事人咨询可能长达6、7个小时,导致校外诊所“坐诊”时间常常超过课程设计的时间限度。但学生总体上对课程设计和课程内容持赞成态度,认为教学内容和实践符合自己强化知识、提升能力的预期。通过实践案件的处理,学生普遍认为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要,尤其在与“久病成良医”的当事人面谈时,基础知识不牢不仅解决不了当事人的问题,而且还影响当事人对“坐诊”学生的满意度评价。因此,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之前和同时,还必须强化学生对基础知识的学习,否则仅“技艺”的模仿不能真正达到提高职业素养的目的。   四、诊所法律教育推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
  (一)人员问题诊所法律教育需要一批基本功扎实、实务能力过硬的教师指导。在目前的教师评价机制下,很多高校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普遍反映一个问题,就是指导诊所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奉献。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但这种投入在目前以科研成果为主的评价机制下,难以得到除了教学工作量以外的承认,这就使得教师工作积极性受阻。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即诊所教育教师序列专职化,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定、经费拨付等方面与一般的专业教师区分开来。⑦
  (二)经费问题诊所教育中,校外法律实践必然遇到教师和学生的往返车费、食宿费等费用问题。虽然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但这种支持毕竟是有限的,要在法学院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必须有所在高校的大力支持。目前我校法律诊所课程一期可以惠及30余名学生,如果在前期没有经费预算的情况下开展实践活动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因此,要继续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必须有专门的经费投入。
  (三)学生的惠及面问题如前所述,我校目前一期法律诊所课程可供30余名学生选课,国内很多高校的法律诊所学生规模也基本与我校相当,如湖南大学一期学员约20人,⑧个别高校惠及面稍广,如北京建筑大学2009级学生67名均纳入诊所教育范围。⑨总体上看,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惠及面还是较低,从客观原因来看,一方面是受经费和人员限制,另一方面就是在目前的法律援助机制下,案件来源也比较有限;而从主观原因来看,一方面是一些高校或者学生对法律诊所的了解和思想认识还不够,如有些学生本科在校学习期间可能主要精力用在考研上,不重视实践能力培养,还有些学生主要精力用在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上,认为诊所教学对自己意义不大。总之,客观原因必须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而主观原因则不妨通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影响来解决。


  (四)课程管理问题在推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往往是一个教师团在参与教学和指导,其中课程的时间安排、内容设计、人员分组、校外实践分工、考试形式安排等管理问题就可能出现互相推诿或是互相打架的现象。根据国内高校到美国的考察发现,如纽约大学诊所法律项目,虽然其大部分的诊所教师是专职的,但他们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诊所的行政管理工作,而是有专门的课程秘书负责课程管理。笔者认为,在国内法律诊所课程开设过程中,较为可行的方法是由教师团中的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教学管理工作,计算一定的工作量,以免出现无人管或都要管的现象。
  综上所述,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法律教育模式,但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目前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推广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反思和解决。
  [ 注 释 ]
  ①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②资料来自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http://www.cliniclaw.cn/hylm.asp,2015-10-1.
  ③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④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
  ⑤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
  ⑥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⑦高中,胡艺.湖南大学法律援助和诊所法律教育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1).
  ⑧高中,胡艺.湖南大学法律援助和诊所法律教育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1).
  ⑨袁力.法律诊所教育的探索与思考——基于北京建筑大学的实践[J].大学教育,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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