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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法治建设一直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致使农村法治建设滞后,多数农民法治观念淡薄。农村人口人数较多,农民思想转变慢,建设法治社会,农村法治建设是关键。合肥市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改进方式方法,运用创新思维和法治思维,探索出农村法治建设新方法和思路,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关键词:农村法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62-02
作者简介:方维亮(1965-),男,回族,本科,安徽省合肥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李育红(1966-),女,汉族,研究生,安徽省合肥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课题组成员:方维亮,李育红。
一、合肥市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合肥市农村法治建设中取得一定成绩,一是在农村法治建设中了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新增城管、规划、园林、环保、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为普法成员单位,形成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四大班子相关领导为副组长,37个市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普法工作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50家重点单位的普法任务,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健全互联互动机制。推进多部门协调合作、联动普法。组织103家单位近万名市管领导干部和市直公务员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优秀率96.78%;市、县两级全部实行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中小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完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企业“法律年检”、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职工法律服务咨询等活动;设立学法中心户、开设普法学校,定期开展农民工专项维权活动;推动102家律师事务所近700名律师走进334个社区,为广大居民足不出户享受免法律服务。三是健全督查考评机制。2012年起,将各县(市)区、开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分解工作任务,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硬指标”。2014年底,进一步将全市61家市直及省垂直管理责任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普法“硬指标”全覆盖。各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考评体系。四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市、县两级均把普法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其中,市级普法经费保障标准从“五五”普法期间的人均0.15元提高到了人均0.2元,部分县的普法经费达到人均0.5元。
但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表现是:
(一)农村部分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水平还不能适应农村形势发展要求。在农村,执法不规范,以政策代替法律现象较多。农村干部习惯按文件和领导指示办事,以“解决问题”为原则,没有学习法律和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习惯。
(二)农村自治制度存在缺陷。农村自治主体被歪曲,自治功能被曲解。而农民缺少权利意识,参政意识不强。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有的只是原则规定,没有操作性;有的已过时,没有及时废止或修订。
(三)普法机制不够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基础保障特别是人员、机构、考评体系还不到位。
(四)部分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忙于解决温饱,没有形成法治社会要求的社会经济基础。普法责任制无法落实,部分村镇认为普法宣传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不积极参与。
二、原因分析
(一)封建传统思想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农村情义本位思想,权利本位思想,家法族规比法律有权威。农村缺乏法治文化基础。受自然经济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和农村干部还是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模式,用权威、感情、血缘等文化传统形成的工作习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二)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不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村干部是泥腿子出身,法律知识淡薄,导致办事不讲政策、推动工作不循章法、解决问题拍板随意。
(三)农村普法宣传存在问题,法治宣传教育与农村法治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缺乏。法制宣传教育手段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普法的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结果运用不强,和村镇责任单位联系度底,不能全面真实农村反映普法实际。
(四)农村基层民主和监督缺乏。个别农村在基层选举中买卖选票,利用家族势力,甚至动用黑势力扰乱和干预选举。
三、对策探析
(一)重点培训村镇领导,转变工作思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村问题。领导干部带头,才能在农村起带头和示范作用。以达到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逐步走上依法治村轨道。
(二)加大法治宣传基础建设和经费投入。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法制文化广场,借助法治文化宣传栏、法治文化古长廊。有针对性向百姓宣传民间借贷、土地流转、婚姻法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市、县两级将普法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增加经费保障标准,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三)创新法治宣传,建设法治文化,抵御传统非法治文化思想。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落实以法治村。利用手机在农村普及情况,开通专门面向农村的手机普法短信平台,每年向农民发送普法短信。将《信访条例》知识制成漫画折页,通过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形式,开展宣传与讲解,吸引了过往农村群众的注意,通过漫画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增加了农民对《信访条例》的知晓程度和理解程度。庐江县每年一个主题,打造“县干送法进农村”品牌,出台《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实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包河区编印《“皮毛法”宣传手册》系列读本,推动“普法流动站”驶进高铁南站。蜀山区人大常委会将普法工作作为每年的第一项议题进行审议,严格督查普法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四)培养农村法治带头人。通过培养“法律明白人”、设立学法中心户、开设“农民工普法学校”,举办法治讲座等形式,开展各项法律知识培训,培养法治带头人。每年定期开展农民工专项维权活动,把维权与学法相结合,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依法办事。
(五)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组织领导。以各乡镇司法所为依托,组织村“两委”和村民小组组长参加,组建一支普法领导小组;,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将农村党员培育成一支法治宣传骨干队伍,带领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同时邀请大学生村官、普法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作为农村义务法制宣传员。全面推广“农村巡回律师”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过走访入户,接待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参与调处各类纠纷,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其他法律指导活动。
(六)培养新市民的法治意识。随着城镇化发展,生活在城镇的农民越来越多,对他们进行培训,也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在街镇试点设立“新市民法律爱心屋”,24小时接受咨询、投诉和建议;在社区成立“新市民普法之家”,实现免费法律服务向新市民延伸;在中小学校建立“新市民普法学校”等,将新市民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在建筑工地创办“新市民工地普法学校”。
(七)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民主法治意识。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打击违法选举,实行真正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将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环节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编写为《告广大农村党员群众的一封信》,要求各县、市、区在农村选民中广泛散发。对涉及集体的事情,让农民参与决策,由农民决定。完善乡(镇)村决策、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王文东.我国农村法治现状与思考[D].东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7.
[2]雷英辉.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初探[Z].新浪博客,2013-5-2.
[3]牟明灯.农村法治现状与对策[N].贵州政协报,2015-1-27.
[4]王康.合肥普法情况[N].合肥司法简报,2014.
关键词:农村法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62-02
作者简介:方维亮(1965-),男,回族,本科,安徽省合肥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李育红(1966-),女,汉族,研究生,安徽省合肥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课题组成员:方维亮,李育红。
一、合肥市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合肥市农村法治建设中取得一定成绩,一是在农村法治建设中了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新增城管、规划、园林、环保、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为普法成员单位,形成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四大班子相关领导为副组长,37个市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普法工作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50家重点单位的普法任务,将“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健全互联互动机制。推进多部门协调合作、联动普法。组织103家单位近万名市管领导干部和市直公务员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优秀率96.78%;市、县两级全部实行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中小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完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企业“法律年检”、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职工法律服务咨询等活动;设立学法中心户、开设普法学校,定期开展农民工专项维权活动;推动102家律师事务所近700名律师走进334个社区,为广大居民足不出户享受免法律服务。三是健全督查考评机制。2012年起,将各县(市)区、开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分解工作任务,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硬指标”。2014年底,进一步将全市61家市直及省垂直管理责任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普法“硬指标”全覆盖。各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考评体系。四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市、县两级均把普法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其中,市级普法经费保障标准从“五五”普法期间的人均0.15元提高到了人均0.2元,部分县的普法经费达到人均0.5元。
但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表现是:
(一)农村部分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水平还不能适应农村形势发展要求。在农村,执法不规范,以政策代替法律现象较多。农村干部习惯按文件和领导指示办事,以“解决问题”为原则,没有学习法律和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习惯。
(二)农村自治制度存在缺陷。农村自治主体被歪曲,自治功能被曲解。而农民缺少权利意识,参政意识不强。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有的只是原则规定,没有操作性;有的已过时,没有及时废止或修订。
(三)普法机制不够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基础保障特别是人员、机构、考评体系还不到位。
(四)部分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忙于解决温饱,没有形成法治社会要求的社会经济基础。普法责任制无法落实,部分村镇认为普法宣传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不积极参与。
二、原因分析
(一)封建传统思想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农村情义本位思想,权利本位思想,家法族规比法律有权威。农村缺乏法治文化基础。受自然经济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和农村干部还是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模式,用权威、感情、血缘等文化传统形成的工作习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二)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能力不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村干部是泥腿子出身,法律知识淡薄,导致办事不讲政策、推动工作不循章法、解决问题拍板随意。
(三)农村普法宣传存在问题,法治宣传教育与农村法治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缺乏。法制宣传教育手段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普法的考核指标不够科学,结果运用不强,和村镇责任单位联系度底,不能全面真实农村反映普法实际。
(四)农村基层民主和监督缺乏。个别农村在基层选举中买卖选票,利用家族势力,甚至动用黑势力扰乱和干预选举。
三、对策探析
(一)重点培训村镇领导,转变工作思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村问题。领导干部带头,才能在农村起带头和示范作用。以达到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逐步走上依法治村轨道。
(二)加大法治宣传基础建设和经费投入。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法制文化广场,借助法治文化宣传栏、法治文化古长廊。有针对性向百姓宣传民间借贷、土地流转、婚姻法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市、县两级将普法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增加经费保障标准,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三)创新法治宣传,建设法治文化,抵御传统非法治文化思想。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落实以法治村。利用手机在农村普及情况,开通专门面向农村的手机普法短信平台,每年向农民发送普法短信。将《信访条例》知识制成漫画折页,通过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形式,开展宣传与讲解,吸引了过往农村群众的注意,通过漫画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增加了农民对《信访条例》的知晓程度和理解程度。庐江县每年一个主题,打造“县干送法进农村”品牌,出台《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实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包河区编印《“皮毛法”宣传手册》系列读本,推动“普法流动站”驶进高铁南站。蜀山区人大常委会将普法工作作为每年的第一项议题进行审议,严格督查普法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四)培养农村法治带头人。通过培养“法律明白人”、设立学法中心户、开设“农民工普法学校”,举办法治讲座等形式,开展各项法律知识培训,培养法治带头人。每年定期开展农民工专项维权活动,把维权与学法相结合,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依法办事。
(五)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组织领导。以各乡镇司法所为依托,组织村“两委”和村民小组组长参加,组建一支普法领导小组;,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将农村党员培育成一支法治宣传骨干队伍,带领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同时邀请大学生村官、普法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作为农村义务法制宣传员。全面推广“农村巡回律师”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最便捷的法律服务。通过走访入户,接待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参与调处各类纠纷,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其他法律指导活动。
(六)培养新市民的法治意识。随着城镇化发展,生活在城镇的农民越来越多,对他们进行培训,也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在街镇试点设立“新市民法律爱心屋”,24小时接受咨询、投诉和建议;在社区成立“新市民普法之家”,实现免费法律服务向新市民延伸;在中小学校建立“新市民普法学校”等,将新市民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在建筑工地创办“新市民工地普法学校”。
(七)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民主法治意识。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打击违法选举,实行真正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将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环节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编写为《告广大农村党员群众的一封信》,要求各县、市、区在农村选民中广泛散发。对涉及集体的事情,让农民参与决策,由农民决定。完善乡(镇)村决策、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王文东.我国农村法治现状与思考[D].东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7.
[2]雷英辉.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初探[Z].新浪博客,2013-5-2.
[3]牟明灯.农村法治现状与对策[N].贵州政协报,2015-1-27.
[4]王康.合肥普法情况[N].合肥司法简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