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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著作权问题是出版社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历年来,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包括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在内的案例分析是出题的重中之重,对这类题目能否正确解答,甚至成为考生通过考试的关键。
在出版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著作权问题是出版社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历年来,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包括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在内的案例分析是出题的重中之重,对这类题目能否正确解答,甚至成为考生通过考试的关键。根据《科技与出版》杂志2010年第3期刊登的2009年全套考试真题,笔者试分析有关著作权知识的简答题解题思路,希望能对未来的考生有所借鉴。
原题是: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扬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扬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扬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首先,面对题干长、文字量大的材料,下笔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清题意,搜索关键词,抓住要点,确认每个细节都弄明白以后再开始作答,想要蒙混过关绝无可能。相应地,在复习备考时,考生就要做到对于必考的重点知识扎实牢固掌握,其实,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点,这道题也就能迎刃而解了。
一、著作权知识
1 辨析作品的种类
根据题干的叙述,甲出版社与杨民签订的是委托翻译合同,杨民与王建签订的也是委托翻译合同,这就是说,涉案翻译作品是一个委托作品。于是,答题的思路就要充分考虑到委托作品的一些特殊之处。
2 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复制权和发行权
从题干中的材料可知,甲出版社从原作品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著作权人那里,已经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一般情况下,甲出版社可以自己将俄文作品翻译成中文作品,也可以委托他人翻译。对原作品进行翻译后形成的中文简体字版作品将是一种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如果甲出版社自己进行翻译,那么该出版社就是翻译作品的作者,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利。然而,甲出版社没有自己进行翻译,而是与杨民签署委托翻译合同,约定由杨民联系译者翻译该作品。于是,该演绎作品又具有委托作品的性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甲出版社在与杨民签订的委托翻译合同中,要求由委托人——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杨民也同意(否则合同无法成立),所以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杨民与王建签署翻译协议书时,没有约定翻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于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涉案翻译作品作为一个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建。
既然王建是涉案翻译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那么,他就享有全部著作权权利,其中当然也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所以,不能认为王建作为翻译作品的受托人不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这样一来,似乎王建指控甲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和发行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王建忽略了委托作品在使用方面的特殊性。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即使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也“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从题干中可知,无论是甲出版社对杨民的委托,还是杨民向王建的转委托,都提到该翻译作品将由出版社出版的事,而且这两个委托合同(协议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只不过名称不同)的所有当事人都对此没有异议。可见,对于涉案翻译作品来说,约定的使用范围就是“出版”,而作品的出版必然涉及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使用。所以,甲出版社作为委托人,完全有权行使对涉案翻译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指控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2)署名权
根据题干中的“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的提示不难得出,该书的署名权归王建,杨民在提交给甲出版社的译者名单中擅自变更译者姓名为“杨 民”,显然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同时,杨民的这个行为也违反了和甲出版社的合同约定“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不但违约,还导致甲出版社侵犯王建的署名权;此外,杨民在与王建签订委托翻译协议书时,也没有履行与甲出版社所订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不与王建约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从而导致甲出版社丧失了该作品的著作权。杨民的这些行为,都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益。
(3)获得报酬权
题干中的小小陷阱“甲出版社支付杨民的翻译费标准和杨民支付给王建的翻译费标准相差了10元/千字”,并不能成为判断杨民侵犯王建获得报酬权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甲出版社与杨民的委托翻译合同中,甲出版社就翻译费支付的时间和标准与杨民进行了约定,事实上,甲出版社也是按时、按标准将翻译费支付给了杨民;而在杨民和王建的委托翻译合同中,也就翻译费的支付标准进行了约定,并且杨民也是按照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由此可知,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关系,侵权与否其实并不难判断。
(4)出版单位的合理注意义务
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注意出版的图书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即法律对其规定了“合理注意义务”。梳理整个题干部分可知,甲出版社明明就改稿事宜直接联系过译者王建。却还出现了图书出版时将杨民作为译者署名的重大失误。由此可以判定,甲出版社在应当有能力审查出版的图书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疏于审查而导致侵权图书的出版,其过错明显。所以,“甲出版社既是侵权者也是受害者”一说是成立的。
一直以来,关于合理注意义务的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颇有争论,在给出一个统一的“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明显不可能的情况下,甚至在诸如题干中涉及的杨民故意对甲出版社隐瞒相关情况的前提下,须强调指出的是,出版社作为经营者,唯有正视自身的经营风险,一直坚持最大限度地考虑如何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认真、谨慎、仔细地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核,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二、出版行政管理
1 重大选题备案
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重大选题未经备案,不得出版。需报备案的选题范围共有15类,此外,涉及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以及外交方面的选题也需要履行此手续。在对重大选题知识点牢固掌握的前提下,本题不难作答:因该选题内容涉及前苏联主要领导人,所以需要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由题干可知,甲出版社违反备案办法,未经备案就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出版物,所以判定其有违规行为。
2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责任编辑的要求则为:凡进入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依本题题干介绍,葛军不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所以他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3 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
根据“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的规定,本题中问题四“《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总发行权未委托给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总发行机构”的选项是错误的。不难看出,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因为毕竟每家出版社都设立发行部。
在出版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著作权问题是出版社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历年来,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中,包括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在内的案例分析是出题的重中之重,对这类题目能否正确解答,甚至成为考生通过考试的关键。根据《科技与出版》杂志2010年第3期刊登的2009年全套考试真题,笔者试分析有关著作权知识的简答题解题思路,希望能对未来的考生有所借鉴。
原题是:
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
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扬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扬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
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扬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
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首先,面对题干长、文字量大的材料,下笔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清题意,搜索关键词,抓住要点,确认每个细节都弄明白以后再开始作答,想要蒙混过关绝无可能。相应地,在复习备考时,考生就要做到对于必考的重点知识扎实牢固掌握,其实,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点,这道题也就能迎刃而解了。
一、著作权知识
1 辨析作品的种类
根据题干的叙述,甲出版社与杨民签订的是委托翻译合同,杨民与王建签订的也是委托翻译合同,这就是说,涉案翻译作品是一个委托作品。于是,答题的思路就要充分考虑到委托作品的一些特殊之处。
2 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1)复制权和发行权
从题干中的材料可知,甲出版社从原作品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著作权人那里,已经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一般情况下,甲出版社可以自己将俄文作品翻译成中文作品,也可以委托他人翻译。对原作品进行翻译后形成的中文简体字版作品将是一种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如果甲出版社自己进行翻译,那么该出版社就是翻译作品的作者,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权利。然而,甲出版社没有自己进行翻译,而是与杨民签署委托翻译合同,约定由杨民联系译者翻译该作品。于是,该演绎作品又具有委托作品的性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甲出版社在与杨民签订的委托翻译合同中,要求由委托人——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杨民也同意(否则合同无法成立),所以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杨民与王建签署翻译协议书时,没有约定翻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于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涉案翻译作品作为一个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建。
既然王建是涉案翻译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那么,他就享有全部著作权权利,其中当然也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所以,不能认为王建作为翻译作品的受托人不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这样一来,似乎王建指控甲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和发行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王建忽略了委托作品在使用方面的特殊性。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即使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也“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从题干中可知,无论是甲出版社对杨民的委托,还是杨民向王建的转委托,都提到该翻译作品将由出版社出版的事,而且这两个委托合同(协议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只不过名称不同)的所有当事人都对此没有异议。可见,对于涉案翻译作品来说,约定的使用范围就是“出版”,而作品的出版必然涉及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使用。所以,甲出版社作为委托人,完全有权行使对涉案翻译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指控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2)署名权
根据题干中的“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的提示不难得出,该书的署名权归王建,杨民在提交给甲出版社的译者名单中擅自变更译者姓名为“杨 民”,显然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权。同时,杨民的这个行为也违反了和甲出版社的合同约定“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不但违约,还导致甲出版社侵犯王建的署名权;此外,杨民在与王建签订委托翻译协议书时,也没有履行与甲出版社所订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不与王建约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从而导致甲出版社丧失了该作品的著作权。杨民的这些行为,都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权益。
(3)获得报酬权
题干中的小小陷阱“甲出版社支付杨民的翻译费标准和杨民支付给王建的翻译费标准相差了10元/千字”,并不能成为判断杨民侵犯王建获得报酬权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甲出版社与杨民的委托翻译合同中,甲出版社就翻译费支付的时间和标准与杨民进行了约定,事实上,甲出版社也是按时、按标准将翻译费支付给了杨民;而在杨民和王建的委托翻译合同中,也就翻译费的支付标准进行了约定,并且杨民也是按照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由此可知,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关系,侵权与否其实并不难判断。
(4)出版单位的合理注意义务
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注意出版的图书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即法律对其规定了“合理注意义务”。梳理整个题干部分可知,甲出版社明明就改稿事宜直接联系过译者王建。却还出现了图书出版时将杨民作为译者署名的重大失误。由此可以判定,甲出版社在应当有能力审查出版的图书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疏于审查而导致侵权图书的出版,其过错明显。所以,“甲出版社既是侵权者也是受害者”一说是成立的。
一直以来,关于合理注意义务的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颇有争论,在给出一个统一的“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明显不可能的情况下,甚至在诸如题干中涉及的杨民故意对甲出版社隐瞒相关情况的前提下,须强调指出的是,出版社作为经营者,唯有正视自身的经营风险,一直坚持最大限度地考虑如何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认真、谨慎、仔细地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核,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二、出版行政管理
1 重大选题备案
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重大选题未经备案,不得出版。需报备案的选题范围共有15类,此外,涉及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以及外交方面的选题也需要履行此手续。在对重大选题知识点牢固掌握的前提下,本题不难作答:因该选题内容涉及前苏联主要领导人,所以需要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由题干可知,甲出版社违反备案办法,未经备案就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出版物,所以判定其有违规行为。
2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责任编辑的要求则为:凡进入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依本题题干介绍,葛军不具备中级职业资格,所以他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3 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
根据“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的规定,本题中问题四“《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总发行权未委托给有合格资质的专业总发行机构”的选项是错误的。不难看出,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因为毕竟每家出版社都设立发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