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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用“重典”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此次修订为食品安全法实施5年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共十章159条,较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条文数量增加一半有余,几乎每一条都有修改。
此次修订突出了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最严格监管制度覆盖全过程
草案明确提出,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草案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说。
例如,在食品生产环节,草案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另外,草案补充规定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等。
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约束各方主体
草案明确提出,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张勇解释说。
张勇在说明中指出,草案突出了民事赔偿责任。如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张勇表示,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据介绍,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如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3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草案还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共治防范安全风险
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是本次修法的又一亮点。张勇指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在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除了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也应成为不可或缺的防治力量。对此,草案明确了实行社会共治。具体而言,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此次修订为食品安全法实施5年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共十章159条,较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条文数量增加一半有余,几乎每一条都有修改。
此次修订突出了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最严格监管制度覆盖全过程
草案明确提出,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草案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说。
例如,在食品生产环节,草案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另外,草案补充规定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等。
最严格法律责任制度约束各方主体
草案明确提出,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张勇解释说。
张勇在说明中指出,草案突出了民事赔偿责任。如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张勇表示,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据介绍,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如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3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草案还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共治防范安全风险
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是本次修法的又一亮点。张勇指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在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除了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也应成为不可或缺的防治力量。对此,草案明确了实行社会共治。具体而言,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