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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有利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化,有助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和食品安全现状的改善。目前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少由此因素带来的损失,国外一些政府都非常重视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方面的建设。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分析,阐述了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信息公布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信息公布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布
食品安全是关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环节,政府如何完善此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食品领域,许多环节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就政府监管来说,监管部门之间往往出现信息无法及时有效传递的情况,彼此之间形成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例如信息传递延误、上下级之间隐瞒实情等情况。这不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侵害,而且不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转。
一、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面的不足
(一)公布主体分散、公布渠道不完善
我国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头监管、分段管理,部门分割现象、政府多头执法、交叉执法使得行政权力过于分散,多个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有时相互矛盾,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此外,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多样,但真实可信度却难以确认,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信息采集、分析能力不足,公众参与度低
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不充分,信息质量不高,同时缺乏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此外,在相关网站上普遍缺少公众参与的板块,即使有的网站有此专栏设计,但内容的时效性不足。
二、完善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一)域外经验的借鉴
在美国,信息披露作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公开透明、成效显著。不仅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覆盖的信息披露主体,而且在信息采集与反馈、风险分析、披露内容范围的广泛度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范,机制运行效果显著。
(二)经验启示及制度构建
“公开原则是食品安全化的重要保障,是对食品安全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这既是风险沟通的需要,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需要,也是实现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行政领域的参与权的需要。”[1] “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管制方式应该由传统的直接管制逐渐转向对质量信息的管制,通过信息披露、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等方式建立有效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 [2]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奠定制度基础。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促使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透明度。立法中应明确政府的信息公布义务,除法定不予与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都应及时公布;其次,明确政府机关特别是重点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对于信息公布的范围、内容和具体方法。
2.完善信息网络建设
(1)设立食品安全信息网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部门多、内容比较庞杂,卫生部的官方网站很难容纳如此大的信息量。笔者认为,完善信息公布网络建设,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统一的食品安全网(www.foodsafety.gov)发布信息。对应到我国,即由卫生部牵头组织,设立单独的食品安全信息网,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信息发布主体和发布途径,根据生产者、消费者、企业、中介组织等不同信息获取者的需求,对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发布。同时提供公众反馈信息的渠道,增强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2)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窗口
食品安全涉及众多环节,每一环节对相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的要求都有所不同。要完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考虑到横向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通过及时高效的沟通整合、通力合作,发布食品检测信息;通过协同监管窗口实现不同地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具体来讲,政府不同部门与层级所掌握的信息不同,可以在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网站中设置专门的信息联络窗口,由该窗口汇总本部门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与本部门的上下级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持信息交换的畅通。此外,还可以通过此窗口将一定的信息及时传送给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主体。
(3)建立检测信息数据库
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食品检测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各种检测信息、备案数据的录入和管理。同时,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4)建立应急调度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
通过多种应急调度技术手段,完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提升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发生时各部门的紧急指挥调度和协同处理能力。此外,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食品检测公示,实现信息处理状态的及时公布与传送。
(5)严格政府信息公布的责任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在促进消费者及时获知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不仅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传播方面有着较强的财政优势,而且在提供信息方面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在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基础上还可以促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进而推动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现行的信息公布体制进行改进,严格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布责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1.
[2] 王秀清,孙云峰.我国食品市场上的质量信号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02(5).27.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布
食品安全是关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环节,政府如何完善此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食品领域,许多环节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就政府监管来说,监管部门之间往往出现信息无法及时有效传递的情况,彼此之间形成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例如信息传递延误、上下级之间隐瞒实情等情况。这不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侵害,而且不利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转。
一、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面的不足
(一)公布主体分散、公布渠道不完善
我国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头监管、分段管理,部门分割现象、政府多头执法、交叉执法使得行政权力过于分散,多个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有时相互矛盾,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此外,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多样,但真实可信度却难以确认,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信息采集、分析能力不足,公众参与度低
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不充分,信息质量不高,同时缺乏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此外,在相关网站上普遍缺少公众参与的板块,即使有的网站有此专栏设计,但内容的时效性不足。
二、完善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一)域外经验的借鉴
在美国,信息披露作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公开透明、成效显著。不仅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覆盖的信息披露主体,而且在信息采集与反馈、风险分析、披露内容范围的广泛度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范,机制运行效果显著。
(二)经验启示及制度构建
“公开原则是食品安全化的重要保障,是对食品安全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这既是风险沟通的需要,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需要,也是实现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行政领域的参与权的需要。”[1] “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管制方式应该由传统的直接管制逐渐转向对质量信息的管制,通过信息披露、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等方式建立有效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确保食品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 [2]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奠定制度基础。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促使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透明度。立法中应明确政府的信息公布义务,除法定不予与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信息都应及时公布;其次,明确政府机关特别是重点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对于信息公布的范围、内容和具体方法。
2.完善信息网络建设
(1)设立食品安全信息网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部门多、内容比较庞杂,卫生部的官方网站很难容纳如此大的信息量。笔者认为,完善信息公布网络建设,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统一的食品安全网(www.foodsafety.gov)发布信息。对应到我国,即由卫生部牵头组织,设立单独的食品安全信息网,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信息发布主体和发布途径,根据生产者、消费者、企业、中介组织等不同信息获取者的需求,对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发布。同时提供公众反馈信息的渠道,增强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2)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窗口
食品安全涉及众多环节,每一环节对相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的要求都有所不同。要完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必须考虑到横向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通过及时高效的沟通整合、通力合作,发布食品检测信息;通过协同监管窗口实现不同地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具体来讲,政府不同部门与层级所掌握的信息不同,可以在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网站中设置专门的信息联络窗口,由该窗口汇总本部门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时与本部门的上下级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持信息交换的畅通。此外,还可以通过此窗口将一定的信息及时传送给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等主体。
(3)建立检测信息数据库
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食品检测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各种检测信息、备案数据的录入和管理。同时,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4)建立应急调度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
通过多种应急调度技术手段,完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提升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发生时各部门的紧急指挥调度和协同处理能力。此外,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食品检测公示,实现信息处理状态的及时公布与传送。
(5)严格政府信息公布的责任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在促进消费者及时获知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不仅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传播方面有着较强的财政优势,而且在提供信息方面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在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基础上还可以促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进而推动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现行的信息公布体制进行改进,严格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布责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贵松.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71.
[2] 王秀清,孙云峰.我国食品市场上的质量信号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0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