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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这一论断就已深刻表明反腐斗争的迫切性,同时也给了我们无比坚定的信心和希望。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一个确切的反腐机制十分必要。本文将在立足实际的前提下,分析如何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健全机制。
【关键词】新形势;反腐;健全机制
腐败这个问题,贯穿古今中外众多社会而存在,因此反腐败是整个人类社会和世界所有国家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历史课题。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实践中,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的新的壮丽史诗,同时也与消极腐败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形式的日新月异,很多领域出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矛盾,都和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深刻地看到腐败的长期危害性,才能正确制定出一套反复体系,才能有效制止反腐现象的继续恶化,才能还国民一个真正民主富强的国家。
一、反腐新形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二部副主任辛向阳发表署名文章,探讨当前中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对策。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
二、建立健全的反腐机制
(一)反腐机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开创了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时代。要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反腐機制,要将“权、钱、人”放在首要位置上,竭尽全力度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展。
1、用“权”确立制度。一来,利用反腐制度,巩固党内民主政策,有效遏制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而党内民主的核心是构建“三位一体”党内民主制度。即党代会年会制、全委会常设制、党员任期制,三者统筹兼顾,相互制约,互为补充。二来,加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最大限度的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要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效率,打造服务型政府,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
2、用“钱”建设制度。重点是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取消“一把手”一支笔。要健全和规范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及其管理,积极探索并推行职务消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活动、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监督。
3、用“人”完善制度。
要廉政,就必须有清官,这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廉政定律。而要使官员清廉,就不仅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且还必须高度重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因为制度再严明,也难免有被滥用和违犯的可能。强制性地严按照法律、规章和条例办事固然重要,但国家公职人员严守职业道德、自觉地奉公守法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廉政状况较好的国家,都普遍重视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培养并形成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让公众形成反腐意识,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让社会形成一种诚实正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二)反腐机制创新
我们在探索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不仅要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同时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较为出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建立更为完善的反腐机制。
1、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
透明的政治与行政,为政府廉洁从政和预防腐败提供了环境约束。所有的公共机构都没有军警站岗,全部向公民开放,接受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政治家讨论问题,政府研究工作,法院开庭审判,公民如果有兴趣,可以随便旁听。公民和新闻记者可以随便到任何机关查看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保密法》保护外的任何档案资料。另外,瑞典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首相到一般公务员的个人财产和纳税情况都是透明的。这样,政府行政就全部处在“阳光"之下,处在公民和媒体的全方位监督之中。可见,政务的公开和透明,是瑞典预防腐败的重要机制和重要保证。
2、公众参与,媒体和公众监督有力。
行政过程中,要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这种监督来自公众,也来自媒体。如瑞典,在瑞典新闻媒体的社会地位很高,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权力”。只要有腐败问题,报纸马上就会在头版报道,发挥了有力的监督作用。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其新闻出版自由有着十分坚实而独到的法律保障和社会基础。一方面,瑞典法律规定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方式,对政府官员行为操守进行监督。瑞典的媒体有权对任何一项事情进行调查,并进行追踪报道,接受调查的部门必须提供所有的文件。另一方面,瑞典民众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如果一个人有贪污受贿行为,其他人就可以向有关机构或新闻媒体投诉,包括政府内部的公务员对其所在部门或直接领导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媒体接到投诉会负责地做出调查,并予以曝光。任何人都无权去调查是谁向媒体举报,也不能实施打击报复,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媒体的调查和曝光,虽然还不是法律的惩处,但它是发现和预防腐败的一个很好的途径。瑞典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对于有效预防和鞭挞官员腐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合理运用高薪养廉政策
根据许多实证观察的材料说明,公务员的较高工资是遏制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给予公务员优厚的待遇,使公务员无后顾之忧,而不想去冒贪污受贿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新加坡的部长和其他高层官员的工资水平属于世界上的最高行列,内阁部长的工资相当于那些世界上最大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资,总理的工资是美国总统的好几倍。因此,新加坡的腐败指数也较低,而且近年来新加坡的腐败现象又有较大程度的下降,新加坡政府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率和最廉洁的公共部门之一。 三、全面落实反腐机制
在反腐工作的进行中,全面落实制度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一个好的制度,如果不加以实施,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一个好的制度制度,如果不加以全面落实,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如何将建立的制度执行到位,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建立一个权威性机构
为了保证反腐败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反腐败机构必须独立于各类政治力量和司法检查机关,具有不受干预的行动自由以及实施惩罚的权力。例如,新加坡的反贪调查局,印度的中央调查局,墨西哥的联邦审计局,瑞典的反贿赂所,巴西的反贪污调查委员会,英国的议会政府督察官,日本的经济罪案特别搜索部,泰国政府的肃贪委员会等。同以上情况相比较,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方面还不太适应反腐败的需要,如同级纪委不能监督同级党委领导成员。另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立的反贪局可以独立出来,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廉政委员会,还可以在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以便增强反腐败机构的剛性和权威性。
(二)增加行政透明度。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执行机制,增加国家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凡是应该让公众知道的各类文件、条例、法规、决定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公之于众;凡是公众提出的质询(除国家秘密外)都必须快速解答。让社会各阶层了解并监督各级政府的活动,对反腐败具有重大作用。例如,新加坡、法国、加纳、韩国、美国等政府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接受舆论与有关单位的审查和监督;瑞典政府除少数机密文件外,其余官方文件一律予以公布;澳大利亚联邦服务部规定,凡在2000澳元以上的交易都要公开招标,招标通知刊登在每周一期的联邦政府公报上。
(三)严格执行廉政法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为了稳定和发展,需要秩序和权威。而这个秩序只能是法治的秩序,这个权威也只能是法律的权威。加强廉政立法,这是预防、惩治腐败的一种强有力的武器,包括制订专门的廉政法律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廉政条款,还有的通过纪律和道德的形式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行政企分开,这固然是廉政建设的一大基性措施,但是仅有这一条,仍然不可能把公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因在公职人员手中,直接掌握着国家的权力,这一权力如何运用,对许多人来说是有着接的利益关系的。
四、结束语:
腐败问题,等同于破坏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癌症,是世界各国政府、政党和组织的最大敌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以反腐理论为指导,在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在风云变幻、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前,我们的党必将经受住各种艰难险阻的严峻考验。只有执政为民,代表好、发展好、维护好和实现好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才能不断得到巩固。这就是我们今天深刻领会反腐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所在,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 张大能 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思考[J].2010,4
[2] 关于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考[J].2011,6
[3] 邵宝忠 反腐倡廉之我见[J].2012,5
【关键词】新形势;反腐;健全机制
腐败这个问题,贯穿古今中外众多社会而存在,因此反腐败是整个人类社会和世界所有国家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历史课题。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实践中,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的新的壮丽史诗,同时也与消极腐败现象进行了坚决的斗争。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形式的日新月异,很多领域出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矛盾,都和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深刻地看到腐败的长期危害性,才能正确制定出一套反复体系,才能有效制止反腐现象的继续恶化,才能还国民一个真正民主富强的国家。
一、反腐新形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二部副主任辛向阳发表署名文章,探讨当前中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对策。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
二、建立健全的反腐机制
(一)反腐机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开创了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时代。要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反腐機制,要将“权、钱、人”放在首要位置上,竭尽全力度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展。
1、用“权”确立制度。一来,利用反腐制度,巩固党内民主政策,有效遏制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而党内民主的核心是构建“三位一体”党内民主制度。即党代会年会制、全委会常设制、党员任期制,三者统筹兼顾,相互制约,互为补充。二来,加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最大限度的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要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效率,打造服务型政府,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
2、用“钱”建设制度。重点是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取消“一把手”一支笔。要健全和规范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及其管理,积极探索并推行职务消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活动、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制度管理和制度监督。
3、用“人”完善制度。
要廉政,就必须有清官,这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廉政定律。而要使官员清廉,就不仅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且还必须高度重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因为制度再严明,也难免有被滥用和违犯的可能。强制性地严按照法律、规章和条例办事固然重要,但国家公职人员严守职业道德、自觉地奉公守法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在廉政状况较好的国家,都普遍重视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培养并形成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让公众形成反腐意识,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让社会形成一种诚实正直、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二)反腐机制创新
我们在探索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不仅要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同时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较为出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建立更为完善的反腐机制。
1、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
透明的政治与行政,为政府廉洁从政和预防腐败提供了环境约束。所有的公共机构都没有军警站岗,全部向公民开放,接受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政治家讨论问题,政府研究工作,法院开庭审判,公民如果有兴趣,可以随便旁听。公民和新闻记者可以随便到任何机关查看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保密法》保护外的任何档案资料。另外,瑞典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首相到一般公务员的个人财产和纳税情况都是透明的。这样,政府行政就全部处在“阳光"之下,处在公民和媒体的全方位监督之中。可见,政务的公开和透明,是瑞典预防腐败的重要机制和重要保证。
2、公众参与,媒体和公众监督有力。
行政过程中,要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这种监督来自公众,也来自媒体。如瑞典,在瑞典新闻媒体的社会地位很高,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权力”。只要有腐败问题,报纸马上就会在头版报道,发挥了有力的监督作用。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其新闻出版自由有着十分坚实而独到的法律保障和社会基础。一方面,瑞典法律规定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方式,对政府官员行为操守进行监督。瑞典的媒体有权对任何一项事情进行调查,并进行追踪报道,接受调查的部门必须提供所有的文件。另一方面,瑞典民众有很强的监督意识,在他们看来,反腐败不仅仅是检察官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关注的事。如果一个人有贪污受贿行为,其他人就可以向有关机构或新闻媒体投诉,包括政府内部的公务员对其所在部门或直接领导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媒体接到投诉会负责地做出调查,并予以曝光。任何人都无权去调查是谁向媒体举报,也不能实施打击报复,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媒体的调查和曝光,虽然还不是法律的惩处,但它是发现和预防腐败的一个很好的途径。瑞典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对于有效预防和鞭挞官员腐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合理运用高薪养廉政策
根据许多实证观察的材料说明,公务员的较高工资是遏制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给予公务员优厚的待遇,使公务员无后顾之忧,而不想去冒贪污受贿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新加坡的部长和其他高层官员的工资水平属于世界上的最高行列,内阁部长的工资相当于那些世界上最大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资,总理的工资是美国总统的好几倍。因此,新加坡的腐败指数也较低,而且近年来新加坡的腐败现象又有较大程度的下降,新加坡政府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效率和最廉洁的公共部门之一。 三、全面落实反腐机制
在反腐工作的进行中,全面落实制度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一个好的制度,如果不加以实施,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一个好的制度制度,如果不加以全面落实,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如何将建立的制度执行到位,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建立一个权威性机构
为了保证反腐败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反腐败机构必须独立于各类政治力量和司法检查机关,具有不受干预的行动自由以及实施惩罚的权力。例如,新加坡的反贪调查局,印度的中央调查局,墨西哥的联邦审计局,瑞典的反贿赂所,巴西的反贪污调查委员会,英国的议会政府督察官,日本的经济罪案特别搜索部,泰国政府的肃贪委员会等。同以上情况相比较,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方面还不太适应反腐败的需要,如同级纪委不能监督同级党委领导成员。另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立的反贪局可以独立出来,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廉政委员会,还可以在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以便增强反腐败机构的剛性和权威性。
(二)增加行政透明度。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执行机制,增加国家政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凡是应该让公众知道的各类文件、条例、法规、决定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公之于众;凡是公众提出的质询(除国家秘密外)都必须快速解答。让社会各阶层了解并监督各级政府的活动,对反腐败具有重大作用。例如,新加坡、法国、加纳、韩国、美国等政府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接受舆论与有关单位的审查和监督;瑞典政府除少数机密文件外,其余官方文件一律予以公布;澳大利亚联邦服务部规定,凡在2000澳元以上的交易都要公开招标,招标通知刊登在每周一期的联邦政府公报上。
(三)严格执行廉政法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为了稳定和发展,需要秩序和权威。而这个秩序只能是法治的秩序,这个权威也只能是法律的权威。加强廉政立法,这是预防、惩治腐败的一种强有力的武器,包括制订专门的廉政法律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廉政条款,还有的通过纪律和道德的形式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行政企分开,这固然是廉政建设的一大基性措施,但是仅有这一条,仍然不可能把公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因在公职人员手中,直接掌握着国家的权力,这一权力如何运用,对许多人来说是有着接的利益关系的。
四、结束语:
腐败问题,等同于破坏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癌症,是世界各国政府、政党和组织的最大敌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以反腐理论为指导,在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在风云变幻、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前,我们的党必将经受住各种艰难险阻的严峻考验。只有执政为民,代表好、发展好、维护好和实现好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始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才能不断得到巩固。这就是我们今天深刻领会反腐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所在,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 张大能 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思考[J].2010,4
[2] 关于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思考[J].2011,6
[3] 邵宝忠 反腐倡廉之我见[J].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