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道路的新宪政指向及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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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西方传统宪政视有限政府为理想政府模式,并以严格的法治主义作为宪政秩序的根本。但问题在于绝对不能将控制权力作为针对国家权力的唯一宪政运行机制,在新宪政论者看来,赋予权力与控制权力同样重要,传统意义上以限权为核心的消极宪政,不仅在理论上陷入窘境,在实践上亦举步维艰。与此同时积极宪政在履行政府职能的同时,也面临政府超载的危机。在新宪政论者看来,唯有平衡宪政方能实现对传统宪政实现超越,方能避免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之争。但在笔者看来,新宪政流派亦将面临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
  关键词:新宪政;积极宪政;宪政难题
  西方宪政运动尽管模式多样,但却大多具有共同的价值依归,即最大限度的防止权力之异变。为此,西方宪政运动进入“有限政府”时代。此时期,奉行“有限”和“无为”的宪政原则,在理论界看来:“宪政即有限政府”、“宪政”就是“限政”①。但正如李普曼所言“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的政府,这完全正确;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②”20世纪的西方宪政发展是在矛盾和论争中走过的,“消极宪政”与“积极宪政”、政府“有限”与“有为”,以及公民权利内部“自由”与“平等”之争不仅构成宪政理论的内在张力,而且在实践上也总是山重水复。如何协调两种宪政观的矛盾,实现宪政的平衡与和谐,成为当代西方政府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传统宪政的宪政难题
  传统宪政以限权为核心,政治制度被认为是一些人用来谋求对另一些人的优势的手段。因此,古典宪政思想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亦即最大程度地保护社会个体成员彼此不受来自政府强力的侵害,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宪政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就是专制政治③。根据这种观点,政府积极性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是件好事。
  传统宪政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宪政观及其实践模式的抽象,这种宪政观以传统的个人主义和消极自由观作为其理论基础。其主要的价值诉求包括人权、法治、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古典宪政理论的制度设计思想中,对于权力的限制是政治制度安排的出发点.从代议制下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制约到对政府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法和过程的监督,再到将各种监督过程制度化,都是以限制权力为核心。这种限制权力的宪政思想也得到诸多学者的推崇,“所谓宪政,指为主权设计一套分权制衡的架构,为人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司法救济④”。
  与此同时,政府“有限”论作一种政治信仰和政策选择也被推到了顶峰,政府“有为”的作用和意义则被严重忽视,这导致诸多负面效应。20世纪以来,传统宪政理论赖以建立的政治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现实纷繁复杂,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一些弊端开始显现,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态承受着巨大压力,大公司、大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公、私领域边界日渐模糊以及公权和私权相互渗透。在以垄断为特征的社会,面对这一系列社会问题,传统宪政理论和实践都显现出了它的不足。所有这些,都要求社会和政治思想重新整合,要求对传统的宪政理论进行深入的建设性的再思考。新宪政论就是对这种急剧变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现实的一种回应。
  二、平衡宪政中的新宪政论
  新宪政论者承认限权仍然为宪政的核心,但他们同时指出,宪政理论应当超越对专横地行使政治权力加以限制的主张。认为制度设计的中心任务是将经济效率和民主管理关注相结合。
  (一)新宪政之逻辑起点:价值多因素说
  古典宪政理论以理性人假设为逻辑起点,认为所有的个人都是自利的,如同休谟的“无赖理论”所言,“设计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该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它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⑤。而且他们还会通过各种途径强化自己的这种相对优势。因此,宪政安排关键就是要抑制人的这种自利本性,在国家层面,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来防止这种公共权力的扩大和乱用。
  而新宪政论者反对那种仅仅以人的利益为唯一动机的“经济人”作为根据的设计。在充分肯定人的自利本性的同时,也丝毫不忽视人的他利的一面。他们进而认为,政府既可能是专制的,但也可能是一部增进整体福利的机器。新宪政论的目标就是要将减少专制与促进福利结合起来⑥。正如密尔所言,为了“伟大的善”,可以实行必要的国家干涉⑦。
  (三)新宪政之目标:有约束的效能政府
  古典的宪政思想是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到最小程度⑧。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避免专制,奥克肖特、布坎南、哈耶克等传统宪政论者们看重正规形式,集中关注立法和法律,把某种形式的根据法律进行治理视为能够限制专制的主要手段。
  如哈耶克强调立法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活动,而且是好政府变坏的重要手段,原因在于统治者为普通民众的情感所左右。新宪政论则反对仅仅将正规形式作为控制手段,并且,他们将重点转移到控制权力的非正式手段。如林德布洛姆看到了正规的政治制度以外的市场和企业的经济制度可以作为控制的补充方法,官员与生产者相互作用。达尔看到了关于利益、精英信仰和组织的社会学可以作为约束政治权力的手段。对权力的限制,不能从内部安排中找寻。有限政府的保障来自于社会而非政治,自治组织和多种利益集团,精英的态度和社会的多元化.政设计不仅要考虑国家而且要考虑经济与社会。“把重点放在社会互动的整体复杂性上”。这样,使现代政府既是受到社会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即既能促进社会福利,又不致陷入专横。
  新宪政论者认为,民主政府应当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积极的。在设计能够明智地解决问题的政治制度时,“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
  (四)新宪政之路径:公共领域泛宪政化
  在实用的自由主义思想中,对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界进行了模糊化的划分。这与古典自由主义明确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有着很大的不同。新宪政论认为受到怀疑的不仅仅是国家的权力,任何集中的社会权力都构成对私人权利的威胁,坚持认为人们的一切联系都是执行公共任务的方式,而这一切都要由公共生活的规范做出适当的评价。自由主义的法治不仅仅适用于国家,而且适用于私人的管理机构⑨。因此,其认识到对企业监督的必要性,他们认为指导企业的原则应该是责任而非贪婪,相比较古典自由主义,新宪政论更具有道德意义。认为公用事业要像国家机构而非私人机构那样行事。不仅仅只关注经济利益。管理企业与管理一个国家要秉承一样的思想。这与美国的司法实践有着密切的相关性:法官们开始更多的介入私法领域开始更多的在私人企业内部发展工业法治,以保障个人权利在政府权力之外同样不受侵犯⑩。   三、超越的困境:新宪政实用主义之殇
  新宪政论并不是一个新的宪政思想学派,也没有建立一套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而只能说是一种思潮、一种方法,甚至还只是一种探索。把新宪政流派聚集在一起的更多的是对现实的隐忧。在社会主义在全球普遍式微,资本主义变革却进展缓慢的时代。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可能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共识,但逻辑上的相似,并不意味着对理想追求的一致。“在设计制度时,我们不仅关注于选择达到某种既定目标的最佳手段,我们还关注于更多的东西,尽管这些东西是什么,以及对于随制度设计而来的是什么,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一)理论的困境:当实用主义遭遇多元主义
  新宪政论者认为在具体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制度与制度之间也存在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作为政治社会中的公民对政体长期利益的深切关心必然会影响到制度的设计过程,同时也由于这种关心的多样性可能产生制度设计过程中价值选择的冲突和碰撞,基本的政治问题似乎就是当这些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念体现在各种政治组织之中时如何把它们结合起来。新宪政主义者特别强调,这一切冲突都必须在实践中由作为制度设计者的个人凭着其知识能力和道德能力中的宪政因素来做出规避或抉择。
  但是多元主义价值观之间本身可能是冲突的,如自治和控制之间的冲突,尽管新宪政学者认为这些冲突可能是有益的,但也未必尽然。如将私人领域和国家领域之间地带的宪政化尝试是值得思考的,这种宪政化一旦推之至极,必将使得私人领域的建立毫无意义。因为私人领域也不免与社会关系密切相联。就如同对密尔私人和社会控制二分的批评一样,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实际上是不能进行简单的分离和模糊化处理。
  另外,尽管新宪政论者反对那种仅仅以人的利益为唯一动机的经济人作为根据的设计。但对自我利益是否应该成为主要动机假设还是存在着两种争论。一部分人出于对乌托邦主义的反感,出于对彻底参与式民主的担忧。认为不能忽视人类灵魂阴暗面的设计的观点,另一部分的观点则显得相对乐观。
  (二)实践的困境:当平衡主义遭遇直觉主义
  新宪政论根植于实用主义法学,实用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庞德认为不应该用硬性标准来评价这些个人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某些利益在某一时期可以有优先权,而别的利益在别的时期应该受到优先照顾。一个法律制度的成功,是因为它能取得在维护极端的专断权力和极端的受限制、受牵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法学家应该做的,就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保护一切社会利益,维护一种与保卫一切社会利益不相矛盾的一切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或和谐13。基于此,新宪政主义者特别强调,多元化价值和理想之间的冲突都必须在实践中由作为制度设计者的个人凭着其知识能力和道德能力中的宪政因素来做出规避或抉择。
  也正是在这种规避和抉择中,新宪政论所构筑的宪政状态必然就是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不确定的状态。尽管这个世界的唯一不变就是变,强调因地制宜,因时而异。但人们的理性是有限的,在理性无知的情况下,人们的知识能力和道德能力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多元化的价值标准的存在或许会形成直觉式的困境。制度设计的一个核心原则在于,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消解,如果没有一个明确标准的话,何以实现对自由裁量权滥觞的规避。
  新宪政论强调宪政之于实质的,形式的,程序的考虑相互平衡。所谓的实质即要保证正义和权利等基本善的实现,所谓的形式是指要进行更为广泛的法典化,所谓的程序是指有效的民主和有效的市场的实现。后两者构成了强化规则,限制自由裁量权。但事实是,假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存在分歧。问题将如何解决,新宪政流派也没有准确的答案。在罗尔斯纯粹正义原则和哈耶克市场通行原则之间是很难实现平衡的。
  新宪政论者主张放弃夜警国家的观点,应该让国家和政府发挥更大的主动性,消除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界限。新宪政流派将人们相互联系领域视为公共领域并加以宪政化。这不能不使人们感到担忧,私人领域又将面对公共权力的侵害。
  事实上20世纪“有限”与“有为”的平衡仅仅具有相对意义,因为绝对平衡只是一种不断趋近而无法完全达致的理想状态。况且,即使相对的平衡也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被打破。从而需要经常不断地予以修补,以重塑平衡。实际上,从平衡到失衡再到平衡重建正是当代宪政的生存方式和发展之源。
  注解:
  ①陈端洪.宪政初论[EB/OL].http://WWW.gongfa.com/htm。
  ②Charles Forcey.The Crossroads of Liber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139。
  ③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页。
  ④季卫东.宪政新论—— 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⑤[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8页。
  ⑥[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8页。
  ⑦[英]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M].商务印书馆,1984:539—540。
  ⑧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页。
  ⑨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2页。
  ⑩赵凌云:《评新宪政论》,载于《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1卷第1期。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5页。
  魏腊云:《试论新宪政论对传统宪政论的拓展》,载于《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刘枫(1991.1-),南昌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付琼(1990.11-),武汉大学行政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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