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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2010年第1季度食品搅碎机产品监测抽查公告。其中,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宝鸡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东菱”搅拌机(规格:XB-9216 生产日期或批号:40351194)“内部布线”一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陕西质监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食物搅碎器产品监督抽查依据《CCGF206.9-2008 食物搅碎器》进行,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内部布线不合格易引起触电,将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针对“内部布线”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家用电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内部布线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使产品的内部布线没有固定在位,易与运动部件接触,使电源线磨损、断裂,发生短路现象,或使用劣质、破损的电线,产生安全隐患,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易发生触电危险,从而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产品质量,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5月17日10时45分,针对“东菱”搅拌机抽查不合格一事,记者就以下问题采访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东菱”作为知名品牌,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东菱”搅拌机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东菱”搅拌机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东菱”搅拌机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东菱”搅拌机,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收到函件,并表示尽快转交给总经理。
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复。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陕西质监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食物搅碎器产品监督抽查依据《CCGF206.9-2008 食物搅碎器》进行,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内部布线不合格易引起触电,将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针对“内部布线”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国家家用电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内部布线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使产品的内部布线没有固定在位,易与运动部件接触,使电源线磨损、断裂,发生短路现象,或使用劣质、破损的电线,产生安全隐患,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易发生触电危险,从而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产品质量,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10年5月17日10时45分,针对“东菱”搅拌机抽查不合格一事,记者就以下问题采访了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东菱”作为知名品牌,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东菱”搅拌机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东菱”搅拌机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抽检不合格“东菱”搅拌机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东菱”搅拌机,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收到函件,并表示尽快转交给总经理。
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