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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7年间,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东梁、新邱露天、王营、海州露天和高德六个煤炭生产企业经国家批准,陆续启动政策性关闭破产。破产企业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工伤残及职业病、工死亡遗属、退养家属工等管理服务对象共计41423人。其中,工伤残人员及工死亡遗属总人数多达8786人,占全部管理服务对象的21%。“伤残群体”,是指阜新矿区大部分煤炭企业因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前,职工从事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因受井(坑)下水、火、瓦斯、煤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事故的侵害,造成不同程度的致伤、致残和各种职业病等,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依据国家伤残鉴定标准鉴定为完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给定伤残和护理依赖等级,且达到一定数量工伤残人员的总称。
一、“伤残群体”心理调查分析
对“伤残群体”心理调查采取了问卷与走访座谈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65份,问卷回收率为88%;走访座谈76人(户)。调查结果显示, “伤残群体”大多怀有恐惧、孤独、依赖、失落、抱怨等心理特征,其中一部分人有行为失衡的表现。
(一)恐惧心理。人如果长期生活在某种社会环境里,心理上就会产生一种安全感,这种生活环境一旦改变,就会产生恐惧心理。他人伤亡时,自己产生恐惧心理;自身伤残时,恐惧心理程度加大。他们最为恐惧的是,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存能力及今后生活拮据。
(二)孤独心理,煤矿工人在作业时负伤导致严重伤残后,自然地脱离了原来的生产岗位,回家休养。长此以往,会产生孤独心理,且引发各种心理疾病。由于他们认识上的扭曲,认为伤残是企业造成的,凡事都得企业承担,躺在企业身上。同时他们还担心社会歧视,与邻里、社区隔绝,与新生事物格格不入,性格孤僻,固执己见,什么都看不惯。
(三)依赖心理。“伤残群体”与其他管理服务对象一样,由于赖以生存的企业破产,失去了以往的“靠山”。有人把旧体制下的中国人比喻成“离不开娘的孩儿”,这话不无道理,健全的人都有依赖心理,何况伤残人。事实上,他们的需求更加迫切,依赖心理表现更强。
(四)失落心理。随着家庭收入高低分化的加剧以及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人们的社会地位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使社会个体或群体将自己的利益得失与他人或群体进行比较时产生了心理失衡。这种社会心理反应与“伤残群体”心理状态反应是相同的。他们认为,由于自身伤残,生存权受到威胁,劳动权力丧失,使前途更加渺茫,对未来信心不足。
(五)抱怨心理。抱怨心理,从“伤残群体”负伤、治疗、伤残鉴定、执行政策待遇、企业破产之后一直存在。他们抱怨自己“投错胎”;抱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抱怨没有得到最佳治疗;抱怨伤残鉴定等级低;抱怨住房条件差;抱怨子女工作不稳定;抱怨自不如人等等。
(六)行为失衡。行为失衡,是“伤残群体”因各种心理障碍导致的不良行为反应。其表现为:以一种绝望的方式自毁来吸引周围人们的注意,且给其施压;这类人常怀有超越客观现实的欲望,试图满足并不可能达到的某种需求;行为极端化,失去理智和控制能力,损坏公共财物,触及他人人身安全,甚至以身试法。
二、“伤残群体”心理产生原因
“伤残群体”心理产生的原因,与漫长的历史和计划经济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劳动力价格低。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及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 “低工资、多就业”成为主导,企业在岗职工收入水平普遍偏低。井下一线职工收入一般高于辅助岗位和地面,但是,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身体的补给,来保证每天的劳动消耗,剩余部分才作为家庭其他消费,积累就无从谈起。
(二)伤残改变人生。煤炭生产企业有史以来被公认为高危行业之一,国家、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除了人为因素外,不可抗力
的自然灾害是劳动者致死、致伤和致残的主要原因。采掘一线职工因伤残离开岗位后,便失去了晋升工资及工作发展的机会。
(三)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不能为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高危行业企业自身管理的最大缺憾,是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失误。据了解,在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前(1998年),全国煤炭行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的企业很少。据调查,企业破产前办理退休的伤残人员,占全部“伤残群体”的63%,国家财政没有核定破产工伤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给地方政府及管理服务机构带来经济压力。
(四)职工生活福利欠账。职工生活福利欠账主要表现在居住条件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煤炭企业的经营方针是“先生产,后生活”,绝大多数职工住房采取自建与自建公助方式,福利分配住房很少。住房制度改革后,因采煤沉陷区、棚户区住房改造,多数困难“伤残群体”无力自己承担改造住房费用,一些无条件改造的住房也需自费改造及维修,这笔不小的开支让多数职工无力负担。
(五)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由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下,导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低。据社保管理部门统计,煤炭企业破产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仅为6141元/年。近年来,虽然国家连续调整了企业退人员养老金水平,但远远比不上增长速度。
(六)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大。企业破产前,绝大多数矿工子女依赖于煤矿,仅从事加工、修理和服务性工作,随着企业破产,他们也大多处于失业状态。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缓慢,就业岗位短缺,部分失业人员只能吃社会“低保”。
(七)医保制度存在弊端。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企业职工(含伤残退休人员)就医全部免费,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半费医疗。医保制度实施后,取消家属半费待遇,职工(含伤残退休人员)本人就医需住院治疗的,个人承担“门槛费”(300~600元),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一般在40%以上(不含“门槛费”)。
(八)矿区子女受教育程度偏低。矿区子女受教育方面,主要以企业自办教育为主,办学条件差,其师资来源靠企业内部调剂解决。师范院校毕业的专业师资一般不向企业投入。因此,矿区子弟学校教学质量与市属学校相比差距太大。
(九)社区服务及文化娱乐功能不健全。社区建设在这个资源型城市才刚刚起步,居民服务、文化娱乐等功能很不健全。服务方面也存在差别,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不到优质的社区服务,因为企业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区管理。文化娱乐方面,由于条件所限,同样处于无组织状态。
三、“伤残群体”管理服务对策
面对煤炭破产企业“伤残群体”的现状,且在资源枯竭型城市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伤残群体”的现实问题,如何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如何提高生存质量,达到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服务,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将发展伤残人事业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在当前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重大战略部署”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利时机,应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伤残人员事业发展、改善民生等利好举措和前景。在发展伤残人事业上做文章,尽快将发展伤残人事业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落实完善伤残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及完善工作领导体制等,使全社会都来关注“伤残群体”这个弱势群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工伤保险机制。我国虽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并实行了属地化的工伤保险统筹,但鉴于资源型城市的煤炭企业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实际,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破产企业“伤残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转化实施方案”,弥补部分煤炭企业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空白。
(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费用缺口的难题。国际工伤保险法规层出不穷,我国也应积极借鉴以便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破产企业工伤残人员在医疗救助方面的资金困扰,尽早解决煤炭企业破产前退休的“伤残群体”医疗费用渠道和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压力,缓解矛盾。
(四)实现工伤保险统筹和社会化服务。推动破产企业退休工伤残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进程。形成“一个车子四个轮子”的驱动框架模式,即:地方政府主导,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合力运行。在实施过程中,借鉴外部经验,不断完善机制、体制,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服务模式。
(五)为伤残人员搭建自强自立的创业平台。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简单地满足“伤残群体”的物质需求或提供福利,不如提供再发挥作用、再创造价值的本领和机会。这就需要社会各级组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广开门路,逐步实施。把“伤残群体”从“精神泥潭”里解救出来,参与社会活动,体现自身价值。实现了这一步, “伤残群体”的心理谜题就可以解开,他们将与常人一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伤残群体”心理调查分析
对“伤残群体”心理调查采取了问卷与走访座谈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65份,问卷回收率为88%;走访座谈76人(户)。调查结果显示, “伤残群体”大多怀有恐惧、孤独、依赖、失落、抱怨等心理特征,其中一部分人有行为失衡的表现。
(一)恐惧心理。人如果长期生活在某种社会环境里,心理上就会产生一种安全感,这种生活环境一旦改变,就会产生恐惧心理。他人伤亡时,自己产生恐惧心理;自身伤残时,恐惧心理程度加大。他们最为恐惧的是,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存能力及今后生活拮据。
(二)孤独心理,煤矿工人在作业时负伤导致严重伤残后,自然地脱离了原来的生产岗位,回家休养。长此以往,会产生孤独心理,且引发各种心理疾病。由于他们认识上的扭曲,认为伤残是企业造成的,凡事都得企业承担,躺在企业身上。同时他们还担心社会歧视,与邻里、社区隔绝,与新生事物格格不入,性格孤僻,固执己见,什么都看不惯。
(三)依赖心理。“伤残群体”与其他管理服务对象一样,由于赖以生存的企业破产,失去了以往的“靠山”。有人把旧体制下的中国人比喻成“离不开娘的孩儿”,这话不无道理,健全的人都有依赖心理,何况伤残人。事实上,他们的需求更加迫切,依赖心理表现更强。
(四)失落心理。随着家庭收入高低分化的加剧以及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人们的社会地位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使社会个体或群体将自己的利益得失与他人或群体进行比较时产生了心理失衡。这种社会心理反应与“伤残群体”心理状态反应是相同的。他们认为,由于自身伤残,生存权受到威胁,劳动权力丧失,使前途更加渺茫,对未来信心不足。
(五)抱怨心理。抱怨心理,从“伤残群体”负伤、治疗、伤残鉴定、执行政策待遇、企业破产之后一直存在。他们抱怨自己“投错胎”;抱怨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抱怨没有得到最佳治疗;抱怨伤残鉴定等级低;抱怨住房条件差;抱怨子女工作不稳定;抱怨自不如人等等。
(六)行为失衡。行为失衡,是“伤残群体”因各种心理障碍导致的不良行为反应。其表现为:以一种绝望的方式自毁来吸引周围人们的注意,且给其施压;这类人常怀有超越客观现实的欲望,试图满足并不可能达到的某种需求;行为极端化,失去理智和控制能力,损坏公共财物,触及他人人身安全,甚至以身试法。
二、“伤残群体”心理产生原因
“伤残群体”心理产生的原因,与漫长的历史和计划经济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劳动力价格低。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及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 “低工资、多就业”成为主导,企业在岗职工收入水平普遍偏低。井下一线职工收入一般高于辅助岗位和地面,但是,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身体的补给,来保证每天的劳动消耗,剩余部分才作为家庭其他消费,积累就无从谈起。
(二)伤残改变人生。煤炭生产企业有史以来被公认为高危行业之一,国家、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除了人为因素外,不可抗力
的自然灾害是劳动者致死、致伤和致残的主要原因。采掘一线职工因伤残离开岗位后,便失去了晋升工资及工作发展的机会。
(三)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不能为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高危行业企业自身管理的最大缺憾,是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失误。据了解,在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前(1998年),全国煤炭行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的企业很少。据调查,企业破产前办理退休的伤残人员,占全部“伤残群体”的63%,国家财政没有核定破产工伤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给地方政府及管理服务机构带来经济压力。
(四)职工生活福利欠账。职工生活福利欠账主要表现在居住条件方面。在计划经济时期,煤炭企业的经营方针是“先生产,后生活”,绝大多数职工住房采取自建与自建公助方式,福利分配住房很少。住房制度改革后,因采煤沉陷区、棚户区住房改造,多数困难“伤残群体”无力自己承担改造住房费用,一些无条件改造的住房也需自费改造及维修,这笔不小的开支让多数职工无力负担。
(五)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由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下,导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低。据社保管理部门统计,煤炭企业破产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仅为6141元/年。近年来,虽然国家连续调整了企业退人员养老金水平,但远远比不上增长速度。
(六)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大。企业破产前,绝大多数矿工子女依赖于煤矿,仅从事加工、修理和服务性工作,随着企业破产,他们也大多处于失业状态。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缓慢,就业岗位短缺,部分失业人员只能吃社会“低保”。
(七)医保制度存在弊端。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企业职工(含伤残退休人员)就医全部免费,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半费医疗。医保制度实施后,取消家属半费待遇,职工(含伤残退休人员)本人就医需住院治疗的,个人承担“门槛费”(300~600元),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一般在40%以上(不含“门槛费”)。
(八)矿区子女受教育程度偏低。矿区子女受教育方面,主要以企业自办教育为主,办学条件差,其师资来源靠企业内部调剂解决。师范院校毕业的专业师资一般不向企业投入。因此,矿区子弟学校教学质量与市属学校相比差距太大。
(九)社区服务及文化娱乐功能不健全。社区建设在这个资源型城市才刚刚起步,居民服务、文化娱乐等功能很不健全。服务方面也存在差别,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不到优质的社区服务,因为企业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区管理。文化娱乐方面,由于条件所限,同样处于无组织状态。
三、“伤残群体”管理服务对策
面对煤炭破产企业“伤残群体”的现状,且在资源枯竭型城市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伤残群体”的现实问题,如何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如何提高生存质量,达到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服务,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将发展伤残人事业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在当前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重大战略部署”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利时机,应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伤残人员事业发展、改善民生等利好举措和前景。在发展伤残人事业上做文章,尽快将发展伤残人事业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落实完善伤残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及完善工作领导体制等,使全社会都来关注“伤残群体”这个弱势群体,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工伤保险机制。我国虽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并实行了属地化的工伤保险统筹,但鉴于资源型城市的煤炭企业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实际,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破产企业“伤残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转化实施方案”,弥补部分煤炭企业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空白。
(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费用缺口的难题。国际工伤保险法规层出不穷,我国也应积极借鉴以便尽早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破产企业工伤残人员在医疗救助方面的资金困扰,尽早解决煤炭企业破产前退休的“伤残群体”医疗费用渠道和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压力,缓解矛盾。
(四)实现工伤保险统筹和社会化服务。推动破产企业退休工伤残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进程。形成“一个车子四个轮子”的驱动框架模式,即:地方政府主导,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合力运行。在实施过程中,借鉴外部经验,不断完善机制、体制,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服务模式。
(五)为伤残人员搭建自强自立的创业平台。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简单地满足“伤残群体”的物质需求或提供福利,不如提供再发挥作用、再创造价值的本领和机会。这就需要社会各级组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广开门路,逐步实施。把“伤残群体”从“精神泥潭”里解救出来,参与社会活动,体现自身价值。实现了这一步, “伤残群体”的心理谜题就可以解开,他们将与常人一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