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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的发展历史及理论基础
1、社会救助的发展历史。开近代社会救济制度先河的是欧洲国家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管理或是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在社会救助的历史上更为有名,这是世界上解决贫困问题的第一部立法。立法第一次明确承认政府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中负有责任。在其影响下,其他的欧洲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即济贫法规。其中,德国还把济贫和早期的社会工作相结合,创立了颇有特色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瑞典则在政府设立专门的救济机构的同时,继续发挥教区的赈济贫民,救死扶伤等慈善职能。并通过立法把教区的济贫作为其法定的责任。20世纪初,在欧美各个国家中,以“自助助人”为核心理念的社会工作已经得到较大的发展,它作为一门专业和学科,以及社会工作者视之为一项职业,都以已为社会普遍认可。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创造的个案工作、团体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三大方法是济贫事业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社会工作者针对“济贫”这一代表旧的伦理思想的旧概念,提出了“公共救助”的新概念,后来也被官方认可。随着其发展,“公共救助”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到了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导致了大量的贫困问题的出现,各国不得不尝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美国与1935年通过了10 项不同但彼此相关的法案。比较具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应以贝弗利奇的报告为标志。该报告详细的制定了一套社会安全制度,并且拟定了一个社会救助方案,对社会保险未能完全保护的人给予各项救助。此后各国的社会救助政策大多由慈善恩惠的观念,转变为国民的权利和政府的责任理念,教会或私人及各级政府办理的事物,转变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的职能。这种现代化的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象一个个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保护每一个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无法维持生计着,不会陷入绝望中。
2、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1)贫困理论 贫困是对一种生存状态的描述,是指满足特定人群生存需要的物质供给、技能保障、意识引导、与社会平均水平向比处在匮乏乃至严重匮乏,甚至不足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状态。有的学者指出,世界上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角度去研究贫困问题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有的学者从不同的需要出发,从不同的角度给“贫困”下了定义。其中,普遍用的是世界银行下的定义:当某些人、某些家庭或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在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都能够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就是出于贫困状态。(2) 旧福利经济思想与社会救助 庇谷的福利经济学采用边际效用分析法,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救助在增进已过福利方面的作用,其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理论等观点及转移支付主张,对世界各国以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实行有利于穷人的社会救助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3)新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虽然新福利经济学更多的是关于效率问题的研究,但它与强调公平分配的社会救助制度不仅不矛盾,而且新福利经济学能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的现状
1、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与城市贫困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是我国在城市实施反贫困,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改革开放后,在新的改革形势下,城市出现了新的贫困群体,于是,就有了新的城市救助制度。这一制度从提出到现在,发展的相当迅速。在其资金由个地方政府负担的前提下,有三种救助方式:一是完全采取现金救助,二是采取现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三是采取完全实物发放的方式。各个地区的救助方式因地制宜,比如,上海采用了实物救助与现金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而云南的某些地方则采取了完全实物发放的方式。我国城市生活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产物,最初只是地方政府的创意,但是在后来的社会实践中却获得了飞快的进步和喜人的成绩。许多地方政府也纷纷效仿。Bjorn Gustafsson和邓曲峰认为:中国的低保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成功的,它减轻了许多城市贫困者的贫困程度,如果没有低保,这些家庭的与正常家庭的收入差距会更大。
2、当前我国农村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发展的。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的贫困问题仍然很突出, 迫切需要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1992 年、 1994 年分别在山西省和上海市的个区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试点。民政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 1994 年在全国第十次民政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在农村初步建立起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层次不同、 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 1996 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且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 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以点带面,逐步实施。2003 年,民政部门全面排查了全国农村特困户底数,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截至 2003 年底,全国农村共定期救济困难群众1160. 5 万人。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有367. 1 万村民、 176. 8 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国有 21 个省份以农村特困户救济为主, 有 10 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但是受资金限制, 保障面较窄,很多农村特困人口仍然只享受临时救济.
二、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尽管社会救助事业已经初见成果,然而,仍然存在问题。我国的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了一点缺陷。“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创新”课题组调研得出结论:政府对社会救助的稳定效用认识不足,政社不分,抑制了民间救助组织的发展。刘春湘 刘 莎认为:社会救助缺乏社会性别意识,资格的审核过程没有考虑到弱势妇女的现实障碍。谢永行认为还存在着如下问题:观念偏差,认识不足,,政府垄断了社会救助事务;社会救助法制化滞后。
通过以上国内学者的观点以及分析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救助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社会救助制度标准单一,覆盖面狭窄。现有标准的确立基本还是以个人为对象。除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城市,多数地区没有针对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弹性保障标准 ,而是简单地实施统一固定标准,多数地区没有针对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弹性保障标准 ,而是简单地实施统一固定标准。
2、社会救助制度法律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救助还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虽然国家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但这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由于政出多门,社会救助的标准不统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社会救助事务缺乏总体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3、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扮演了全能的角色,抑制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学者刘京希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说,政府能力与社会能力是一种此强彼弱,此弱彼强的能量转换和互补关系。也就是说,当政府能力趋强时,社会能力就趋弱.
4、没有考虑到社会救助者的群体差异,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救助者的贫困状况。农村贫困人群里有重度残疾、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有高龄老年人,有 70岁、 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比较困难。还有贫困儿童,这些人口都属于农村人口的特殊困难群体。我们现行的平均式低保很难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目前,大多数的低保制度对保障对象都是实行单一的保障标准,没有按照低保对象类别如家庭规模、 身体状况、 劳动能力等进行细分.
5、缺乏对社会救助者的人文关怀,使其生活质量不高。国外的学者已经研究得出,长期的社会救助者其心理都有问题,长期发展下去,对社会产生复杂的影响。我国在注重一些物质层面上的救助,却忽视了精神层面的救助。
参考文献:
[1]宋林飞.社会救助与建设和谐社会序言[].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成文.社会救助与建设和谐社会[].湖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郭明霞.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J].社科纵横,2006(2)
[4]洪大用.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4.
[5]刘艳飞,宋海英.探讨农村社会救助中分类施保问题[J]. 大众商务 2009(10)
1、社会救助的发展历史。开近代社会救济制度先河的是欧洲国家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管理或是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在社会救助的历史上更为有名,这是世界上解决贫困问题的第一部立法。立法第一次明确承认政府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中负有责任。在其影响下,其他的欧洲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即济贫法规。其中,德国还把济贫和早期的社会工作相结合,创立了颇有特色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瑞典则在政府设立专门的救济机构的同时,继续发挥教区的赈济贫民,救死扶伤等慈善职能。并通过立法把教区的济贫作为其法定的责任。20世纪初,在欧美各个国家中,以“自助助人”为核心理念的社会工作已经得到较大的发展,它作为一门专业和学科,以及社会工作者视之为一项职业,都以已为社会普遍认可。社会工作在实践中创造的个案工作、团体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三大方法是济贫事业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社会工作者针对“济贫”这一代表旧的伦理思想的旧概念,提出了“公共救助”的新概念,后来也被官方认可。随着其发展,“公共救助”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到了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导致了大量的贫困问题的出现,各国不得不尝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美国与1935年通过了10 项不同但彼此相关的法案。比较具体的社会救助制度应以贝弗利奇的报告为标志。该报告详细的制定了一套社会安全制度,并且拟定了一个社会救助方案,对社会保险未能完全保护的人给予各项救助。此后各国的社会救助政策大多由慈善恩惠的观念,转变为国民的权利和政府的责任理念,教会或私人及各级政府办理的事物,转变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的职能。这种现代化的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象一个个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保护每一个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无法维持生计着,不会陷入绝望中。
2、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1)贫困理论 贫困是对一种生存状态的描述,是指满足特定人群生存需要的物质供给、技能保障、意识引导、与社会平均水平向比处在匮乏乃至严重匮乏,甚至不足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状态。有的学者指出,世界上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角度去研究贫困问题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有的学者从不同的需要出发,从不同的角度给“贫困”下了定义。其中,普遍用的是世界银行下的定义:当某些人、某些家庭或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在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都能够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就是出于贫困状态。(2) 旧福利经济思想与社会救助 庇谷的福利经济学采用边际效用分析法,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救助在增进已过福利方面的作用,其收入均等化、国家干预理论等观点及转移支付主张,对世界各国以社会公平为出发点,实行有利于穷人的社会救助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影响。(3)新福利经济学思想与社会救助 虽然新福利经济学更多的是关于效率问题的研究,但它与强调公平分配的社会救助制度不仅不矛盾,而且新福利经济学能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为社会救助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的现状
1、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与城市贫困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是我国在城市实施反贫困,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改革开放后,在新的改革形势下,城市出现了新的贫困群体,于是,就有了新的城市救助制度。这一制度从提出到现在,发展的相当迅速。在其资金由个地方政府负担的前提下,有三种救助方式:一是完全采取现金救助,二是采取现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三是采取完全实物发放的方式。各个地区的救助方式因地制宜,比如,上海采用了实物救助与现金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而云南的某些地方则采取了完全实物发放的方式。我国城市生活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产物,最初只是地方政府的创意,但是在后来的社会实践中却获得了飞快的进步和喜人的成绩。许多地方政府也纷纷效仿。Bjorn Gustafsson和邓曲峰认为:中国的低保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成功的,它减轻了许多城市贫困者的贫困程度,如果没有低保,这些家庭的与正常家庭的收入差距会更大。
2、当前我国农村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发展的。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的贫困问题仍然很突出, 迫切需要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1992 年、 1994 年分别在山西省和上海市的个区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试点。民政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 1994 年在全国第十次民政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在农村初步建立起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层次不同、 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 1996 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且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 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以点带面,逐步实施。2003 年,民政部门全面排查了全国农村特困户底数,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截至 2003 年底,全国农村共定期救济困难群众1160. 5 万人。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有367. 1 万村民、 176. 8 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国有 21 个省份以农村特困户救济为主, 有 10 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但是受资金限制, 保障面较窄,很多农村特困人口仍然只享受临时救济.
二、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尽管社会救助事业已经初见成果,然而,仍然存在问题。我国的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了一点缺陷。“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和制度创新”课题组调研得出结论:政府对社会救助的稳定效用认识不足,政社不分,抑制了民间救助组织的发展。刘春湘 刘 莎认为:社会救助缺乏社会性别意识,资格的审核过程没有考虑到弱势妇女的现实障碍。谢永行认为还存在着如下问题:观念偏差,认识不足,,政府垄断了社会救助事务;社会救助法制化滞后。
通过以上国内学者的观点以及分析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救助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社会救助制度标准单一,覆盖面狭窄。现有标准的确立基本还是以个人为对象。除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城市,多数地区没有针对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弹性保障标准 ,而是简单地实施统一固定标准,多数地区没有针对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弹性保障标准 ,而是简单地实施统一固定标准。
2、社会救助制度法律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救助还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虽然国家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但这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由于政出多门,社会救助的标准不统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得社会救助事务缺乏总体协调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3、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扮演了全能的角色,抑制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学者刘京希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说,政府能力与社会能力是一种此强彼弱,此弱彼强的能量转换和互补关系。也就是说,当政府能力趋强时,社会能力就趋弱.
4、没有考虑到社会救助者的群体差异,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救助者的贫困状况。农村贫困人群里有重度残疾、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有高龄老年人,有 70岁、 8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比较困难。还有贫困儿童,这些人口都属于农村人口的特殊困难群体。我们现行的平均式低保很难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目前,大多数的低保制度对保障对象都是实行单一的保障标准,没有按照低保对象类别如家庭规模、 身体状况、 劳动能力等进行细分.
5、缺乏对社会救助者的人文关怀,使其生活质量不高。国外的学者已经研究得出,长期的社会救助者其心理都有问题,长期发展下去,对社会产生复杂的影响。我国在注重一些物质层面上的救助,却忽视了精神层面的救助。
参考文献:
[1]宋林飞.社会救助与建设和谐社会序言[].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成文.社会救助与建设和谐社会[].湖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郭明霞.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J].社科纵横,2006(2)
[4]洪大用.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救助[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4.
[5]刘艳飞,宋海英.探讨农村社会救助中分类施保问题[J]. 大众商务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