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流浪汉、捡破烂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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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透析 浅议流浪汉、捡破烂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浅议流浪汉、捡破烂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热点透析近年来,城市流浪汉、捡破烂、乞讨逐年增多,只要你晚上外出走一走,均能看到他们的身影,其邋遢不洁的样子不仅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文明,更因其不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他们盗窃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尤其是重要的国防设施)、买卖赃物、寻衅斗殴等,已成为社会治安一个较大的隐患。近年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便受理了多起此类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案件的发生造成的后果均较为严重。下面列举部分案例,以示说明。
  案一:一天清晨,在漳州市区博爱道防洪堤外发现一具男尸,接报后,警方迅速组织侦破,并于当晚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煌(33岁,四川籍)抓获。刘某煌与一伙流浪汉、乞丐混居在漳州市区战备大桥桥墩下,并各自为营,形成了近似丐帮性质的团伙。案发当日,死者王某(26岁,云南景东县人,也是乞丐)见嫌疑人刘某煌偷得一部自行车,便将车夺走。晚21时,刘某煌感到不服便带一伙人寻仇找到了王某,并从一折迁工地拿来木棍,见王某也是一伙人,且在喝酒,双方继而引起互殴,打斗中,疑犯刘某煌头部被王某用砖块砸了两下,致疑犯头部流血,被打怒的疑犯猛然抱起王某的双小腿,而后将其扔下五米多深的堤坝下,当场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之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
  案二:犯罪嫌疑人陈某华,男,23岁(自报年龄,无法取得户籍证明,自小是流浪儿),文盲,平时以捡破烂为生。此犯先后三次窜到驻漳空军驻地,用尖嘴钳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空军通讯发信台天线引线,长度分别为400、250、250米,致使驻漳空军正在担负的二等战备通讯保障分别中断15小时、16小时、18小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军事通讯罪对陈某华批准逮捕。
  案三:2013年9月11日,驻漳另一空军部队的通讯电缆又被盗剪400多米,致使正常的战备通讯受到影响,目前警方正组织警力加大破案力度,据初步确定,作案者极可能又是捡破烂的人员所为。
  案四:一天凌晨3时许,来自江西鹰谭市的捡破烂者叶某赖(42岁,无任何身份证明),窜至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路,见有一金店,便爬上该店的二楼,持木棍将金店窗户的防盗网撬开,而后爬入店内,并用铁棍将存放金器的柜子撬开,把其中的40条白金项链和14枚白金戒指偷盗到手,当嫌疑人又要撬盗其他柜子时,被店主从监控录相中发现,便大喊抓贼。疑犯见势不妙便跳出窗外逃跑,由于慌张,在爬出窗外时肚皮被防盗网深深地割了二道口子,并血流不止,最终昏倒在逃跑的路上,奄奄一息,直至第二天才被发现。警方将其抓获后,除了缴回被盗的金器外,还垫付了不少的医疗费为其治伤,这是一个令人感到麻烦的案件,即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浪费的办案机构的经费。
  案五:一天晚上21时,流浪汉陈某丁(福建安溪人),由于没饭吃,肚子饿得咕咕叫,便窜入芗城区北庙新村56幢一住室,欲偷东西吃,结果被房主发现,嫌疑人在情急之下操起一块机砖朝刚出浴室的房主的头部猛砸了一下,致使其头部和耳边际受伤流血。当房主欲报警时,疑犯却以死相逼,声称自己不想活了,并操起一把水果刀欲自杀。后经房主肖某耐心地与他周旋、做工作,才使其放下了刀。最后,芗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嫌疑人陈某丁批准逮捕。
  案六:被告人孙某仁(男,40 岁,家住安徽省毫州市十河镇孙门楼村)系外来捡破烂的人员,时常骑着一辆破旧摩托车游荡在市区的各个角落。
  去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孙某仁同时纠集另外两名捡破烂的河南人张某和王某(两人均在逃),携带剪线钳,于凌晨一时许窜至浦南镇金沙村,爬上电杆盗剪高压线,三犯共盗剪四段线路,总计1500多米的高压线被剪了下来。幸好该段线路暂时停电维修,否则窃贼将被高压电流击毙。
  清晨,被告人孙某仁载着两捆电缆线在逃离过程中,被接报的浦南派出所民警追至漳华路石亭路段当场人赃俱获。
  由于罪犯的破坏性盗剪,致使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用电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最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批捕被告人孙某仁,之后被告人获刑3年6个月。
  案七:去年,来自河南邯城县的捡破烂者李某路(男,33岁)伙同王某(同是河南人,在逃)密谋之后,带着钳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一起窜至市区金峰大道西洋坪路段,多次盗剪道路两旁的照明设施,共盗得第140、180、183、184、185、186、187号的路灯照明电杆内的VV22—4*35电缆线8条,高压钠灯镇流器250W一只。其中仅183号电杆的电缆及电缆头的损失就达6170元。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17元。
  而根据漳州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报案:在那几个月里,仅芗城区金峰路段(西洋坪桥至北环城路)的电杆照明设施,就有174只镇流器、174只触发器、172片检查门、3850米电缆线被盗窃,共计损失27.12万元。
  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李某路依法批捕,最后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八:捡破烂为生的罪犯江某寿在漳州市区八卦楼下与邹某(也是流浪汉)闲聊后,趁其在地上睡着之际,以诱吃的方法,将邹身边年仅5周岁的儿子骗走,幸好其父醒来及时报案,罪犯在芗城区石龟头被“110”民警截获,小孩同时获救。最后,该犯因拐骗儿童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上述案例仅是笔者自己承办的案件,尚不包括其他五名主办人员办理的案件。
  此外,这类人员又是弱者,容易受到侵害:
  案一: 一天的凌晨3时许,饥肠辘辘已两天没饭吃的流浪汉骆某(福建省云霄县人)窜至芗城区元光路某建筑工地,准备偷一些东西解决肚子,当其溜进三楼的外来民工房屋内时,惊醒了犯罪嫌疑人许某久(男,26岁,安徽阜阳人),许即趁其不备将其踢倒,而后喊来在二楼睡觉的二名电工,并一起将骆某捆绑在楼梯扶手上,之后,两电工返回二楼。   看着小偷,许某越看越不顺眼,便独自对着被捆绑的骆某拳打脚踢,致使骆某的胸部十根肋骨被打断,由于体质虚弱,并伴有大面积内出血,受伤后的骆某很快便因严重的机械性暴力损伤致呼吸和循环衰竭而不治身亡。
  案二:几年前,芗城区浦南镇东坑村的防洪土堤上不知从哪里来了一名精神不正常的流浪女子,她时常赤裸着下身出现在堤上或果园里。一天早上,村民们却发现她头上流着血仰躺在土坡底下。接到报案后,警方经过对死者的检验发现其系被强奸致死。
  经过调查和从该女子下身提取的分泌物进行DNA比对,发现作案者系该村42岁的痴呆汉吴某。随后吴某被刑事拘留,但被羁押的嫌疑人因身体有病不宜关押而被取保候审。
  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特点:
  1、案件的发生多数是偷、盗、抢,因这类作案者身上都没什么钱,且往往单身一人,社会保障未能对他们有所救济,使他们生活在一种极低的生活水平下,为了解决吃饭问题,他们别无选择,只能偷盗来维持其生存,只要能偷得到手、能拿来换钱卖的,他们都无所顾忌的干起来。
  2、由于他们没有入室盗窃、撬盗机动车的本领和技能,所以他们总是将目光盯在一些公共设施上,对于含有铁、铜、不锈钢的财物,如电线、电缆、广告牌、垃圾桶往往是他们盗窃破坏的对象,特别是电力设备方面。由于该类设施遭到破坏将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带来极不良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从上述案例中已不难看出这种后果。
  3、一些捡破烂的以收购废品为名,在一些空地搭起棚子,不仅违法搭盖影响市容,也因为其废品、废物四处放置,臭气熏天,影响了环境,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大肆收购、买卖、窝藏赃物,成为藏污纳垢的地方,为犯罪提供了便利。
  4、由于此类人员昼伏夜出,行踪不定,再加上他们身上赃臭,没有爱管他们,使得他们无拘无束地四处游荡,四处寻找能够猎取的财物或食品,即使有的人被抢了一些不值钱的物品(如快餐),也只好作罢,省得惹得一身腥。而有的流浪汉、乞丐却缠在人们进餐的旁边,要钱要食物,让在公共摊点进餐的人们大倒胃口。
  5、此类人员几乎均是文盲加法盲的人,而且大多数为外省流窜来我市的,他们道德低下,文明意识丧失,总以为偷盗一些财物算不了什么,卖出去只不过换得一、二十元钱。可就是这些被贱卖的物品,他们的原本价值往往高出卖出价钱的几十倍,而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而刑罚对他们不足以产生较大的威慑力,平时他们本来就风餐露宿,居住在阴暗赃乱的地方,居住条件原本就很差,而蹲监牢却比他们的原有的生活条件还好,因而多数此类人员并不惧怕坐牢,坐牢也无所谓。所以要教育好这类人员,要改变他们的乞讨生活,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解决此类问题具有较大的难度,在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1、有关部门应积极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收容、遣送,特别要加大遣送力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市区这类人员进行巡视,从中发现一些大的问题,对流浪汉聚集地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因为这些人苟合在一起往往容易形成共同作案的团伙,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该取缔的要予以取缔。对一些非法设立的存放废品废物点,该折除的还是要强行折除。
  2、设立公共设施的单位应加强设施的防盗性,该高的不低、该暗的不明。如路灯的镇流器、接线端应尽可能装在灯杆上,而不要装在路面上。而垃圾桶的不锈钢内桶更不能是活动式(可提出)的,否则安装再多也将被全部盗走,鉴于目前的治安状况,我们建议有的设施只追求实用、牢固就可以了,而不必使用太贵重的材料,以免招贼的耳目。
  3、由于该类人员的作案时间一般都选在夜晚进行,所以夜间巡逻人员对此类人员如发现有可疑之处,应对其仔细盘查,特别对于身边贵重物品较多的人要对其盘间清楚,及时截获赃物,以及于一些案件的破获。司法部门对于此类犯罪应加大力度,依法予以严惩,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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