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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現】
2006年5月,在陝西漢中市匯豐溫泉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公司)的馬捷,通過股權轉讓方式持有了匯豐公司70%的股份,同時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時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600萬元(人民幣,下同),馬捷的股份為1120萬元,另一股東王清雲股份為480萬元。
2008年11月,有朋友問馬捷:「你把公司的股權給賣了?聽說匯豐公司換法定代表人了。」聞聽此言,馬捷大吃一驚,「我是大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是要經過我同意的。」但隨後馬捷在漢中市工商局查閱到的匯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讓他挨了當頭一棒。「有人假冒我的簽名,將我在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權進行了變更。」馬捷對媒體表示。
根據工商資料顯示,2007年3月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另一位股東王清雲,隨後馬捷名下的股份被轉讓給了王清雲。此後,王清雲又將該股份轉讓給漢中航空工業有限公司和陝西千山航空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至此,馬捷名下的1120萬元,被轉手易主。「造假的痕跡太明顯了,假冒我簽名的字跡。」馬捷說。
2008年12月15日,馬捷向漢中市工商局書面舉報此事,要求撤銷匯豐公司的變更登記。幾經周折,2010年2月10日,漢中市工商局對此事做出處理,向匯豐公司下達了《漢市工商處(2010)2號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認為,匯豐公司員工伍小軍、段雲松偽造了馬捷的簽名,非法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轉股變更登記。漢中市工商局認為,匯豐公司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據此,漢中市工商局,責令匯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10萬元。對於漢中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馬捷感到莫名其妙。
「既然工商局認定有人偽造了我的簽名,變更法人代表和股權登記,為什麼不撤銷錯誤的工商登記?只是罰款了事,那屬於我的1120萬元股份找誰要去?」
馬捷至今也沒有想明白,自己名下價值上千萬的股權竟然就神秘消失了?欲索無門?而在背後,對於工商機關應採用何種標準對公司登記事項進行審查?承當何種責任?
幾經交涉無果,2010年7月,馬捷將漢中市工商局起訴至漢中市漢台區法院。要求法院撤銷漢中市工商局做出的《漢市工商處(2010)2號處罰決定》,並判令漢中市工商局撤銷於2007年3月28日做出的匯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變更登記,恢復原狀。
法庭爭議:審查責任到底由誰負?
2010年9月16日,漢台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當日,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漢中市工商局認為,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工商登記機關有權對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進行審查,也有權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進行行政處罰。但是,如果企業登記資料內容涉及民事權益,比如股東權益等,工商機關無權確認,否則將會超越工商機關的法定權限,當事人或者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另案起訴解決。
馬捷的代理律師陳少芳認為,依據《公司法》第199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均規定,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馬捷在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股東資格,被人偽造簽字,非法變更行為性質惡劣,涉及金額巨大,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後果方面,均應屬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變更行為,工商機關應該依法撤銷違法的公司登記,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針對工商局建議馬捷另案起訴,陳少芳認為,「這是在偷換概念。」我們只是要求工商機關撤銷匯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變更登記,恢復原狀,並未要求工商機關解決股權糾紛問題。這屬於工商機關的職權範圍內,如果其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屬於行政不作為,應該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各家觀點:工商機關缺乏審慎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工商機關對公司登記的審查應該遵循「審慎審查原則」,既不是純粹的形式審查,也不是純粹的實質審查。「審慎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慎重的審查,在法定審查期限內,通過一般方法和手段(如核對申請人的筆跡、印章,就有關疑點詢問申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等),發現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可能存在的真實性問題。比如,工商機關在審查企業申報材料時,要對簽字、蓋章是否真實進行審查,查看是否與原來備案的簽字、蓋章一致等,如果發現有疑點,應該及時向相關人員進行核實。
「以漢中市工商局的案件為例,如果工商局因沒有對前後兩個差異明顯的簽字進行核對,就是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責任。如果因此給股東造成損失,工商機關應當對受害股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劉俊海說。
北京億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亞飛稱,馬捷的遭遇並非個案,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企業工商登記資料進行變更的頻率大大增加。「由於工商部門對眾多公司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不進行審查,由此導致了眾多偽造簽字變更工商登記資料的案件出現。」
職責建議:行政行為怎能僅為形式?
近幾年,以工商部門未盡登記材料審查義務,要求工商部門撤銷股東變更登記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有發生。雖然此類行政訴訟工商部門獲勝居多,但作為行政機關登記許可社會公信力受到挑戰。要想減小履職風險、提升社會公信力,工商部門在實施股東變更登記行政許可過程中,採取正確方式審查登記材料顯得尤為重要。
為了減少由偽造簽字變更公司工商登記引起的案件,劉俊海建議,股東應該盡量在工商登記資料中留下盡量多的信息,比如,預留簽字、印章以及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工商機關核對信息。除此以外,為了降低針對合作投資方偽造文件的風險,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全體股東一致簽字原則,或者約定全體股東一致前往審批機關辦理審批程序等。
工商機關的行政行為豈能僅為形式?如此嚴肅的行政職責應當一絲不苟、恪盡職守。
「有人假冒我的簽名,將我在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權進行了變更。」「造假的痕跡太明顯了,假冒我簽名的字跡和此前我在工商檔案中留下的簽字一點也不像,只要是認字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兩者的差別。」馬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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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機關的審慎審查應當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注意申請材料中是否存在語言文字、邏輯關係、文件格式、文件數量方面的問題,而且應當注意上述問題的存在是否足以改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或法律效力。
二是注意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三是注意前置許可方面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批准證件格式不規範、批准文件不齊全、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定要求、超過法定期限等問題,或者存在被許可人名稱、地址、許可項目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問題,或者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所規定的前置許可項目存在掌握不準、不全的問題。
四是注意對股東簽名盡到適當審查的義務。如果申請設立登記時的申請材料中的股東簽名筆跡與申請股權轉讓時的申請材料中的股東簽名筆跡明顯不符,則應及時轉入實質審查程序。
五是注意本次變更登記申請與以前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是否存在相互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問題。比如在申請材料中,股東名稱或姓名、股東數量以及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是否存在前後不一致的現象。還需注意營業執照是否已經吊銷。
六是注意在對領取營業執照人員的審查方面,是否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
2006年5月,在陝西漢中市匯豐溫泉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公司)的馬捷,通過股權轉讓方式持有了匯豐公司70%的股份,同時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時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600萬元(人民幣,下同),馬捷的股份為1120萬元,另一股東王清雲股份為480萬元。
2008年11月,有朋友問馬捷:「你把公司的股權給賣了?聽說匯豐公司換法定代表人了。」聞聽此言,馬捷大吃一驚,「我是大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發生如此重大的變化,是要經過我同意的。」但隨後馬捷在漢中市工商局查閱到的匯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讓他挨了當頭一棒。「有人假冒我的簽名,將我在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權進行了變更。」馬捷對媒體表示。
根據工商資料顯示,2007年3月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另一位股東王清雲,隨後馬捷名下的股份被轉讓給了王清雲。此後,王清雲又將該股份轉讓給漢中航空工業有限公司和陝西千山航空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至此,馬捷名下的1120萬元,被轉手易主。「造假的痕跡太明顯了,假冒我簽名的字跡。」馬捷說。
2008年12月15日,馬捷向漢中市工商局書面舉報此事,要求撤銷匯豐公司的變更登記。幾經周折,2010年2月10日,漢中市工商局對此事做出處理,向匯豐公司下達了《漢市工商處(2010)2號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認為,匯豐公司員工伍小軍、段雲松偽造了馬捷的簽名,非法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轉股變更登記。漢中市工商局認為,匯豐公司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據此,漢中市工商局,責令匯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10萬元。對於漢中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馬捷感到莫名其妙。
「既然工商局認定有人偽造了我的簽名,變更法人代表和股權登記,為什麼不撤銷錯誤的工商登記?只是罰款了事,那屬於我的1120萬元股份找誰要去?」
馬捷至今也沒有想明白,自己名下價值上千萬的股權竟然就神秘消失了?欲索無門?而在背後,對於工商機關應採用何種標準對公司登記事項進行審查?承當何種責任?
幾經交涉無果,2010年7月,馬捷將漢中市工商局起訴至漢中市漢台區法院。要求法院撤銷漢中市工商局做出的《漢市工商處(2010)2號處罰決定》,並判令漢中市工商局撤銷於2007年3月28日做出的匯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變更登記,恢復原狀。
法庭爭議:審查責任到底由誰負?
2010年9月16日,漢台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當日,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漢中市工商局認為,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工商登記機關有權對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進行審查,也有權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進行行政處罰。但是,如果企業登記資料內容涉及民事權益,比如股東權益等,工商機關無權確認,否則將會超越工商機關的法定權限,當事人或者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另案起訴解決。
馬捷的代理律師陳少芳認為,依據《公司法》第199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9條均規定,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馬捷在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股東資格,被人偽造簽字,非法變更行為性質惡劣,涉及金額巨大,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後果方面,均應屬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變更行為,工商機關應該依法撤銷違法的公司登記,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針對工商局建議馬捷另案起訴,陳少芳認為,「這是在偷換概念。」我們只是要求工商機關撤銷匯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變更登記,恢復原狀,並未要求工商機關解決股權糾紛問題。這屬於工商機關的職權範圍內,如果其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屬於行政不作為,應該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各家觀點:工商機關缺乏審慎審查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工商機關對公司登記的審查應該遵循「審慎審查原則」,既不是純粹的形式審查,也不是純粹的實質審查。「審慎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慎重的審查,在法定審查期限內,通過一般方法和手段(如核對申請人的筆跡、印章,就有關疑點詢問申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等),發現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可能存在的真實性問題。比如,工商機關在審查企業申報材料時,要對簽字、蓋章是否真實進行審查,查看是否與原來備案的簽字、蓋章一致等,如果發現有疑點,應該及時向相關人員進行核實。
「以漢中市工商局的案件為例,如果工商局因沒有對前後兩個差異明顯的簽字進行核對,就是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責任。如果因此給股東造成損失,工商機關應當對受害股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劉俊海說。
北京億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李亞飛稱,馬捷的遭遇並非個案,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企業工商登記資料進行變更的頻率大大增加。「由於工商部門對眾多公司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不進行審查,由此導致了眾多偽造簽字變更工商登記資料的案件出現。」
職責建議:行政行為怎能僅為形式?
近幾年,以工商部門未盡登記材料審查義務,要求工商部門撤銷股東變更登記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有發生。雖然此類行政訴訟工商部門獲勝居多,但作為行政機關登記許可社會公信力受到挑戰。要想減小履職風險、提升社會公信力,工商部門在實施股東變更登記行政許可過程中,採取正確方式審查登記材料顯得尤為重要。
為了減少由偽造簽字變更公司工商登記引起的案件,劉俊海建議,股東應該盡量在工商登記資料中留下盡量多的信息,比如,預留簽字、印章以及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工商機關核對信息。除此以外,為了降低針對合作投資方偽造文件的風險,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全體股東一致簽字原則,或者約定全體股東一致前往審批機關辦理審批程序等。
工商機關的行政行為豈能僅為形式?如此嚴肅的行政職責應當一絲不苟、恪盡職守。
「有人假冒我的簽名,將我在匯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權進行了變更。」「造假的痕跡太明顯了,假冒我簽名的字跡和此前我在工商檔案中留下的簽字一點也不像,只要是認字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兩者的差別。」馬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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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機關的審慎審查應當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注意申請材料中是否存在語言文字、邏輯關係、文件格式、文件數量方面的問題,而且應當注意上述問題的存在是否足以改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或法律效力。
二是注意申請材料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三是注意前置許可方面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批准證件格式不規範、批准文件不齊全、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定要求、超過法定期限等問題,或者存在被許可人名稱、地址、許可項目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問題,或者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所規定的前置許可項目存在掌握不準、不全的問題。
四是注意對股東簽名盡到適當審查的義務。如果申請設立登記時的申請材料中的股東簽名筆跡與申請股權轉讓時的申請材料中的股東簽名筆跡明顯不符,則應及時轉入實質審查程序。
五是注意本次變更登記申請與以前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是否存在相互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問題。比如在申請材料中,股東名稱或姓名、股東數量以及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是否存在前後不一致的現象。還需注意營業執照是否已經吊銷。
六是注意在對領取營業執照人員的審查方面,是否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