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009-01
摘 要 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贸易金额迅猛增长,为我国税收收入开辟了新税源和征收渠道,降低了征税成本。但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如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征税对象数量、性质模糊不清等。本文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政策建议
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成本等优势,正日益成为信息时代的主流贸易方式。给企业带来了广阔的市场和丰厚的利润,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机遇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提供了新的税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逐步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企业销售所得中利润比重上升,也增加了所得税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显示,2010年中国互联网在线用户达到3.84亿人次,网络购物交易市场规模达到2500亿,占全国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了征税成本
传统的商业模式中,往往采用层层分销的形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实现售前、交易支付、售后服务商业运作全过程。使征税点相对集中,流通环节减少,降低征税成本。
(三)促进国际税收协作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跨国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轻易的分布于世界各地。然而国际税收不具有国家政权所拥有的强制力,因此只能依靠国与国之间通过谈判就各自的税基、税率、征税规则等达成协议。如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措施加强合作性协调或者调整各自税收制度,使本国税收制度尽量与他国保持一致而形成税收国际协调。
二、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各项制度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础上,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动摇了现行课税要素,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表现出许多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许多制度规则与电子商务发展脱节。
(一)逃避纳税现象增多
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二)对现行国内税种的消极影响
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盲点,从而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具体来说:
1.对增值税征收的影响:
增值税通常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进行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被确认在本国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而电子交易发票无纸化,很容易出現有进项无销项的情况,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通畅。另外,税务机关在确定销售额及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时也易出现障碍。
2.对营业税征收的影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收。这表明营业税实行的是劳务提供地征税原则。而规模日益增大的远距离提供劳务,其特点是劳务的提供地和劳务的消费地相分离,如远程医疗、网络拍卖、网络咨询等。如果继续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话,营业税的税基将受到侵蚀。对于服务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我国来说,情况更为不利。
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电子征税”的税务系统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确立电子征税方式。电子征税,是指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纳税人、税务机关、国库及银行间电子信息和资金的交换.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使之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适应,就需要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除了现有的规定内容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有关网络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http://202.108.90.178/guoshui/main.jsp.
[2]朱青.国际税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迟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线代商贸工业.2010:57-58.
摘 要 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贸易金额迅猛增长,为我国税收收入开辟了新税源和征收渠道,降低了征税成本。但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如纳税人身份难以确定,征税对象数量、性质模糊不清等。本文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政策建议
电子商务因其方便、快捷、支付安全、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消费者成本等优势,正日益成为信息时代的主流贸易方式。给企业带来了广阔的市场和丰厚的利润,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机遇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提供了新的税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逐步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企业销售所得中利润比重上升,也增加了所得税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显示,2010年中国互联网在线用户达到3.84亿人次,网络购物交易市场规模达到2500亿,占全国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了征税成本
传统的商业模式中,往往采用层层分销的形式,流通环节的增加不仅使经营费用上升,而且使征税点十分分散。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实现售前、交易支付、售后服务商业运作全过程。使征税点相对集中,流通环节减少,降低征税成本。
(三)促进国际税收协作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跨国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轻易的分布于世界各地。然而国际税收不具有国家政权所拥有的强制力,因此只能依靠国与国之间通过谈判就各自的税基、税率、征税规则等达成协议。如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措施加强合作性协调或者调整各自税收制度,使本国税收制度尽量与他国保持一致而形成税收国际协调。
二、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各项制度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础上,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动摇了现行课税要素,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表现出许多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许多制度规则与电子商务发展脱节。
(一)逃避纳税现象增多
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二)对现行国内税种的消极影响
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盲点,从而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具体来说:
1.对增值税征收的影响:
增值税通常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进行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被确认在本国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提供进口货物时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而电子交易发票无纸化,很容易出現有进项无销项的情况,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通畅。另外,税务机关在确定销售额及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时也易出现障碍。
2.对营业税征收的影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收。这表明营业税实行的是劳务提供地征税原则。而规模日益增大的远距离提供劳务,其特点是劳务的提供地和劳务的消费地相分离,如远程医疗、网络拍卖、网络咨询等。如果继续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话,营业税的税基将受到侵蚀。对于服务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我国来说,情况更为不利。
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电子征税”的税务系统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确立电子征税方式。电子征税,是指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纳税人、税务机关、国库及银行间电子信息和资金的交换.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申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使之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适应,就需要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除了现有的规定内容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有关网络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http://202.108.90.178/guoshui/main.jsp.
[2]朱青.国际税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迟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线代商贸工业.2010: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