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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很多耕地被占用,而土地作为农民的安身立命的根本,如果不能做好征地工作,极易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征地制度的改革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以期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展开。
【关键词】征地制度;改革;农民;合法权益
一、现行征地制度损害农民权益的表现
(一)土地征用范围过宽
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征用的前提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部分政府根据自身的需要来界定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甚至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断扩大征地范围,将其延伸到房地产、工业和商业等领域。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我国的征地制度,并不是依据"公益性"原则,而是着眼于城市规划。这种对征地权的滥用,扩大了征地范围,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补偿水平低,难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征地补偿的水平低一直是众多学者讨论的焦点,也是造成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在发放征地补偿时,根据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将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以及安置补偿四种形式,且费用以土地前三年的年均产值的倍数为计算标准。很容易就可看出,所謂的耕地的"年均产值",与土地市场无关,只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并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同和检验;另外,所谓"倍数"同样是受政府控制,而部分政府为了实现招商引资、增加GDP的目的,会最大程度地降低补偿费用,使得农民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三)失地农民安置途径单一,难以维持长远生计
目前,我国政府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所采取的主要途径就是一次性地给予其货币补偿,使其自谋职业,这种途径被称为完全货币安置。由于条件限制或者自身的局限性,其他的安置途径如就业安置、作价入股以及留地安置等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而对于以土地为生存和养老保障的农民来说,采用完全货币安置,意味着有限的补助费用是失地农民用以生存和养老的保障。补助费用一旦消耗完,失地农民在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生存和养老的双重风险。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安置补助费用更显微不足道。
(四)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没有参与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应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进行。然而,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农民并不了解相关的征地方案、安置方案以及补偿标准等,参与程度比较低。部分政府迫于形式需要,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失地农民办理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话语权没有得到保障。
二、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征地范围
健全法律法规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第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缩小征地范围。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由社会各界协商讨论应该和不应该列入"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第二,明晰土地产权,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真正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价同权;第三,完善税收调节机制。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并实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的宏观调控。
(二)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作为征地制度的核心,征地补偿关系着征地制度的成功实施。为此,我国要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具体说来,首先,征地补偿的价格必须通过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反映出来。在估计征地拆迁的价格时,最好按照"最高最佳使用"的原则进行,把土地征用前后的用途、规划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在内,对土地的客观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其次,对征地补偿的范围进行完善,除了经济物质补偿之外,还可以添加非经济损失补偿,比如,由于邻里关系以及生活方式改变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等,切实保障农民的生活。
(三)拓宽安置渠道,维持农民长远生计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失地农民仅看到眼前利益,更加倾向于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使得我国的征地安置途径出现单一的局面。而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低、技术能力差,使其很难找到稳定工作,从而失去收入来源,只能坐吃山空。因此,政府应该拓宽安置渠道,完善安置方式,除货币安置之外,对失地农民实施就业安置、入股安置、社保安置以及留地安置等,并按照农户需求对安置方案进行优化。另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应该向失地农民宣传和讲解各类安置方式的优劣,帮助农户做出正确的安置选择,保障长远生计。
(四)规范征地程序,维护农民权利
征地程序不规范,是众多征地矛盾和纠纷出现的根源。因此,必须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首先,在报批前期,政府要告知农户拟征地的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等,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其次,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增强征地的透明度,规范操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维护农民的权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征地工作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征地工作的开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补偿机制,拓宽安置渠道和途径,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杜曦.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困境与出路[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1,25.(2):33-34.
[2]黄小虎.征地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式转变[J].开放导报,2011,(6):29-30.
[3]杜茂华.重庆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有效补偿机制探讨[J].江苏农业科学,2013,41.(8):36-37.
【关键词】征地制度;改革;农民;合法权益
一、现行征地制度损害农民权益的表现
(一)土地征用范围过宽
在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征用的前提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使得部分政府根据自身的需要来界定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甚至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断扩大征地范围,将其延伸到房地产、工业和商业等领域。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我国的征地制度,并不是依据"公益性"原则,而是着眼于城市规划。这种对征地权的滥用,扩大了征地范围,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补偿水平低,难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征地补偿的水平低一直是众多学者讨论的焦点,也是造成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在发放征地补偿时,根据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将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以及安置补偿四种形式,且费用以土地前三年的年均产值的倍数为计算标准。很容易就可看出,所謂的耕地的"年均产值",与土地市场无关,只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并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同和检验;另外,所谓"倍数"同样是受政府控制,而部分政府为了实现招商引资、增加GDP的目的,会最大程度地降低补偿费用,使得农民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三)失地农民安置途径单一,难以维持长远生计
目前,我国政府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所采取的主要途径就是一次性地给予其货币补偿,使其自谋职业,这种途径被称为完全货币安置。由于条件限制或者自身的局限性,其他的安置途径如就业安置、作价入股以及留地安置等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而对于以土地为生存和养老保障的农民来说,采用完全货币安置,意味着有限的补助费用是失地农民用以生存和养老的保障。补助费用一旦消耗完,失地农民在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生存和养老的双重风险。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安置补助费用更显微不足道。
(四)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没有参与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应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进行。然而,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农民并不了解相关的征地方案、安置方案以及补偿标准等,参与程度比较低。部分政府迫于形式需要,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才进行公告,同时通知失地农民办理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话语权没有得到保障。
二、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征地范围
健全法律法规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第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缩小征地范围。通过听证会的形式,由社会各界协商讨论应该和不应该列入"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第二,明晰土地产权,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真正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价同权;第三,完善税收调节机制。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并实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的宏观调控。
(二)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作为征地制度的核心,征地补偿关系着征地制度的成功实施。为此,我国要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具体说来,首先,征地补偿的价格必须通过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反映出来。在估计征地拆迁的价格时,最好按照"最高最佳使用"的原则进行,把土地征用前后的用途、规划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在内,对土地的客观市场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其次,对征地补偿的范围进行完善,除了经济物质补偿之外,还可以添加非经济损失补偿,比如,由于邻里关系以及生活方式改变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等,切实保障农民的生活。
(三)拓宽安置渠道,维持农民长远生计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失地农民仅看到眼前利益,更加倾向于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使得我国的征地安置途径出现单一的局面。而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低、技术能力差,使其很难找到稳定工作,从而失去收入来源,只能坐吃山空。因此,政府应该拓宽安置渠道,完善安置方式,除货币安置之外,对失地农民实施就业安置、入股安置、社保安置以及留地安置等,并按照农户需求对安置方案进行优化。另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应该向失地农民宣传和讲解各类安置方式的优劣,帮助农户做出正确的安置选择,保障长远生计。
(四)规范征地程序,维护农民权利
征地程序不规范,是众多征地矛盾和纠纷出现的根源。因此,必须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首先,在报批前期,政府要告知农户拟征地的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等,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其次,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增强征地的透明度,规范操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维护农民的权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征地工作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征地工作的开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补偿机制,拓宽安置渠道和途径,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杜曦.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困境与出路[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1,25.(2):33-34.
[2]黄小虎.征地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式转变[J].开放导报,2011,(6):29-30.
[3]杜茂华.重庆市实施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有效补偿机制探讨[J].江苏农业科学,2013,41.(8):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