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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乃民事诉讼的脊梁,打官司,即是打证据。一定程度上,当事人举证证据数量越充足,胜诉的希望也就越大。然而也并非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这其中要排除部分非法证据,即该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无法进入由证据构成的真实世界。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涵义的界定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于民事证据特征的合法性之中,是合法性其中一方面的体现,合法性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程序合法。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是指违背上述第二个方面,即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要求的证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可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否定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非法证据包含着违法因素,不仅是指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的证据,而且也包括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特别是违反宪法规范的证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并未直接规定证据合法性规则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如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就证据的取得,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际上规定的是狭义的或者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及存在的問题
(一)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第二次修正,其中并没有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规定,但是某些条款在原则性和精神性方面有所体现。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从整体上把握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是抽象的笼统的规定。再如,第六十四的条规定是规范当事人举证,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当事人正当合法进行取证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依职权主动收集。对于客观情况是否包括不使用非法方式就无法获取证据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不能妄加判断,有时法官只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对非法取证行为无能为力,这使得司法审判在公众面前产生被动。可以说,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是存在很大空白和不足的。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1.没有规定判断标准及例外情况
民事非法证据判断标准,是指判断某些存在违法性因素的民事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证据研究领域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代表诉讼进步的一项制度,但是,如果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本身不够明确或者不合理,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不能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抑制非法取证的作用,而且在某些情形下,它还会对公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障碍。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民事非法证据"的解释仅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在是过于宽泛和笼统,非常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从宪法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都包含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那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就相当大了,是否都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禁止的方法"包括法律明确禁止的规定,也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是否违反原则性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方法。
2.在适用程序上空缺
我国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在实体法层面加以规定,没有辅之以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密不可分的,实体法是内容,程序法是形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体法要想得到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完善的国家,比如美国,就有许多程序性规定,如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排除的证据提出异议,再如在审理前阶段进行证据排除,目的是防止非专业的陪审团成员接触到非法取得的证据,而先入为主,影响到自由心证的过程,因而有必要在事实审理开始之前将那些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程序中。再如日本,在近年对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若干次修改中,日本立法机关又对当事人照会制度以及先前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等进行了改革与完善,逐渐形成了独具日本特色的民事取证制度体系,就长远来看,日本在民事取证领域仍将继续保持法官职权进行主义的取证模式,但其中会呈现出愈益浓厚的当事人主义色彩。
三、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
(一)构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陈光中教授指出"无论是借鉴历史上或外国的经验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使这种借鉴适合于我国的国情"。从国情出发对法律的理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法律的复杂性,该复杂性决定了要照顾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遵循法律的价值。从法律的价值来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必须要兼顾传统与现实的客观需要和坚持平衡原则,即应当平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个人与社会利益。民事证明责任是坚持法律价值的体现。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有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之分。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理由在于,首先,当事人依据该规范来主张权利或提出抗辩,而法院只存在该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会适用该规范,其次当与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处于真伪不名状时,证明责任规范一般会拟制该事实不存在。特殊规则是,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做出异乎寻常的相反拟制,即不是将其拟制为不存在,而是把它拟制为存在,诉讼理论中成为"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即可。它要求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法官在认定是否构成非法证据把握性不是很大的情况下,不是简单地以未完成证明责任即做出认定,而是需要认真地分析双方的证据,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采信证明力占优势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非法证据。 (二)确定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实体法上的后果,即非法取证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诉讼法上即证据上的后果,即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上受到排除或者限制。由于非法取证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不同,所以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因触犯刑法所获取的证据,非法取证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必定受到排除。在程序上,民事诉讼审理中止,待与证据相关的刑事诉讼审查终结,恢复民事诉讼审理。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获取的证据,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為属于重大违法,严重侵害他人基本权利的,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证据一般要受到排除。如果受害人提起其他民事诉讼,当前的民事诉讼审理中止,待与证据相关的民事诉讼审查终结,再恢复当前的民事诉讼审理。二是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为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则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相关证据可能被采纳。如果受害人提起其他民事诉讼,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刑事法律规定中自诉案件情形的,当事人如果不提起诉讼,不影响当前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可对非法证据做出判断,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因违反民事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轻微的侵权行为,根据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证据不应受到排除,但不得无限制的使用。
四、结语
研究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深刻地反映了诉讼活动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将法律制度中不同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和冲突得以有效的调整,在法律中各种秩序建立在最佳的平衡点上,在立法和司法中是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重大课题。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有很大的价值和功能,指导当事人正确的收集证据,确立了证据的证据资格,有助于审判人员发现法律真实。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法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体现,是适应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型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承担着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的任务,现在己被诉讼法学理论界引起很多人重视。
参考文献
[1]柴发邦主编. 诉讼法大辞典[M].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2]张卫平主编. 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李浩.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J].《法学评论》2002,6
[4]陈瑞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 中国法学,2010,6
[5][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涵义的界定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于民事证据特征的合法性之中,是合法性其中一方面的体现,合法性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程序合法。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是指违背上述第二个方面,即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要求的证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可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从否定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非法证据包含着违法因素,不仅是指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的证据,而且也包括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特别是违反宪法规范的证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并未直接规定证据合法性规则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如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就证据的取得,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际上规定的是狭义的或者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及存在的問题
(一)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第二次修正,其中并没有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规定,但是某些条款在原则性和精神性方面有所体现。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从整体上把握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规范化,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是抽象的笼统的规定。再如,第六十四的条规定是规范当事人举证,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当事人正当合法进行取证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依职权主动收集。对于客观情况是否包括不使用非法方式就无法获取证据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不能妄加判断,有时法官只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对非法取证行为无能为力,这使得司法审判在公众面前产生被动。可以说,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是存在很大空白和不足的。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1.没有规定判断标准及例外情况
民事非法证据判断标准,是指判断某些存在违法性因素的民事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证据研究领域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代表诉讼进步的一项制度,但是,如果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本身不够明确或者不合理,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不能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抑制非法取证的作用,而且在某些情形下,它还会对公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障碍。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民事非法证据"的解释仅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实在是过于宽泛和笼统,非常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从宪法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都包含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那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就相当大了,是否都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禁止的方法"包括法律明确禁止的规定,也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是否违反原则性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方法。
2.在适用程序上空缺
我国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在实体法层面加以规定,没有辅之以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密不可分的,实体法是内容,程序法是形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体法要想得到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完善的国家,比如美国,就有许多程序性规定,如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排除的证据提出异议,再如在审理前阶段进行证据排除,目的是防止非专业的陪审团成员接触到非法取得的证据,而先入为主,影响到自由心证的过程,因而有必要在事实审理开始之前将那些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程序中。再如日本,在近年对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若干次修改中,日本立法机关又对当事人照会制度以及先前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等进行了改革与完善,逐渐形成了独具日本特色的民事取证制度体系,就长远来看,日本在民事取证领域仍将继续保持法官职权进行主义的取证模式,但其中会呈现出愈益浓厚的当事人主义色彩。
三、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
(一)构建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陈光中教授指出"无论是借鉴历史上或外国的经验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使这种借鉴适合于我国的国情"。从国情出发对法律的理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法律的复杂性,该复杂性决定了要照顾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遵循法律的价值。从法律的价值来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必须要兼顾传统与现实的客观需要和坚持平衡原则,即应当平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个人与社会利益。民事证明责任是坚持法律价值的体现。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有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之分。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理由在于,首先,当事人依据该规范来主张权利或提出抗辩,而法院只存在该规范中的构成要件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会适用该规范,其次当与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处于真伪不名状时,证明责任规范一般会拟制该事实不存在。特殊规则是,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做出异乎寻常的相反拟制,即不是将其拟制为不存在,而是把它拟制为存在,诉讼理论中成为"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即可。它要求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法官在认定是否构成非法证据把握性不是很大的情况下,不是简单地以未完成证明责任即做出认定,而是需要认真地分析双方的证据,比较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采信证明力占优势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非法证据。 (二)确定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会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实体法上的后果,即非法取证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诉讼法上即证据上的后果,即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上受到排除或者限制。由于非法取证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范不同,所以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因触犯刑法所获取的证据,非法取证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必定受到排除。在程序上,民事诉讼审理中止,待与证据相关的刑事诉讼审查终结,恢复民事诉讼审理。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获取的证据,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為属于重大违法,严重侵害他人基本权利的,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证据一般要受到排除。如果受害人提起其他民事诉讼,当前的民事诉讼审理中止,待与证据相关的民事诉讼审查终结,再恢复当前的民事诉讼审理。二是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为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则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相关证据可能被采纳。如果受害人提起其他民事诉讼,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刑事法律规定中自诉案件情形的,当事人如果不提起诉讼,不影响当前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可对非法证据做出判断,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因违反民事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轻微的侵权行为,根据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证据不应受到排除,但不得无限制的使用。
四、结语
研究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深刻地反映了诉讼活动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将法律制度中不同利益和价值的实现和冲突得以有效的调整,在法律中各种秩序建立在最佳的平衡点上,在立法和司法中是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重大课题。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有很大的价值和功能,指导当事人正确的收集证据,确立了证据的证据资格,有助于审判人员发现法律真实。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法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体现,是适应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型问题的有效解决方式,承担着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的任务,现在己被诉讼法学理论界引起很多人重视。
参考文献
[1]柴发邦主编. 诉讼法大辞典[M].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2]张卫平主编. 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李浩.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J].《法学评论》2002,6
[4]陈瑞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 中国法学,2010,6
[5][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