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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层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移动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已经延伸到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特别是现在5G时代的到来,我国电子商务乘着信息技术革命的东风,正在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在各个经济领域中全面发展,对传统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而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传统经济形式为基础制订的,面对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问题百出。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
2020年 7月 14日,移动互联网蓝皮书《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正式发布,报告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 3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4.5%,2019年被该蓝皮书认定为中国5G商用元年。另外,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指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
可见,即使在新冠疫情十分嚴重的情况下,我国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旧十分迅猛,互联网新业态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传统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以传统经济形式为基础制订的,面对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问题百出。
一、移动互联网下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移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给了人们生活的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税收制度是以传统经济形式为基础来制订的,而面对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开始显得捉襟见肘,问题百出了。
(一)电子商务对税制要素的界定提出了挑战
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交易对象基本都是有形的产品或实物,因此,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等税制要素的界定十分明确,其交易轨迹容易追踪寻查。但是,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的交易过程频繁且富有效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主体是虚拟化的,交易对象也可以是虚拟化的产品,交易地点更是不受地域的约束和限制,例如游戏里的两个玩家之间的相互交易,大家所使用的都是游戏中的虚拟账号,所交易的产品也是游戏里的装备和物品,都是虚拟化的数字商品,并且存在可复制性,交易的地点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地域界限,即使是万里之外的其他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远距离的交易。
所以,电子商务的这些特征对传统的税收制度中关于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的认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无法按现行税制要素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明确的界定。
(二)电子商务为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难题
传统经济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以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为依据来确定的,无论是以哪一个标准来判定,税收管辖权的确定都逃不过国家、地域的限定。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之间交易地点以及收入所得的判定,传统税收制度就显得力不从心了。由于电子商务完全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交易双方所用的IP地址并不一定是企业的经营所在地,这样就无法核实企业的资产、住所等实际信息,为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难题和挑战。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增加了这一问题解决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先督促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然后要求纳税人按要求完成账务处理以及涉税事项的业务处理,然后根据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查账征收。但很多电子商务的交易,特别是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几乎不需要事先进行税务登记就可以完成交易,这为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确定带来了难题;同时,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是电子交易凭证,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征,其信息可以通过加密进行保存,同时也可以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这些都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留下了不少的难题。
(四)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情况严重
由于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成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新的引擎,因而其经济基量是十分庞大的。虽然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征管已经实现了B2B和B2C的覆盖,但C2C仍然处于“真空”的监控状态;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中有九成以上都是来自于B2C和C2C的交易模式。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组测算,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少缴的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2015年少缴的税额在436.6-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额在531.53-747.92亿元之间;2018年少缴税额超过1000亿元。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纳税人可以选择世界上任意一个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地点,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避开税收负担比较重的国家,而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国家的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从而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也间接地加重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情况。
(五)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存在缺陷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各种模式业太持续创新,例如大数据、小程序、人工智能、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社交电商等形式不断涌现,而这些经营模式的出现是我国之前传统经济中所遇所未遇的。就如直播电商这种形式,据《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中统计,截至2020年 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较2018年底增长了1.63亿。2019年被称为“电商直播元年”,“直播带货”成为增长迅速的新经济业态。而“直播带货”这种新营销模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收入是否应该征税,应该如何征税,在以传统经济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中是找不到我们想要的答案的。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已经赶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速度了。
二、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
(一)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之一。对于电子商务税收,世界贸易组织于1998年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宣布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世界贸易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遵循三个指导原则: (1)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得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要统一对待;
(2) 电子商务税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3)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尽量与现行税收原则保持一致。
这三项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并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二)欧盟
欧盟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是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即电子商务企业应与传统企业承担同等的纳税义务,确保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能够公平竞争。同时欧盟也规定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不得开征新税,只是在原有税收种类的基础上,将对电子商务平台征收的税种限定为增值税。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困难,欧盟颁布了认定电子票据效力的新规则,肯定了电子发票制度。
(三)美國
美国是国际互联网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出现电子商务行业的国家之一,许多与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国际规则都是由美国主导制订的。
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美国主要通过《互联网免税法》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免税;但2008年开始,美国多个州开始加强税收征管,并利用信息技术对电子商务业务进行自动征税;2013年,美国颁布《市场公平法案》,开始实施跨州征税制度。
美国对待电子商务政策的前后变化,显示了电子商务在经济领域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时,国家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行重新考量,使其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虽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坚持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不增设新税种,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征税,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的,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从前文分析中我们知道,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以传统经济为基础制订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使其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例如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问题,征税对象的确定,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的确定等;笔者建议可以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作为中心,实施代收代缴制度,由电商下台企业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息及行为规范负责,在交易开始完成真实信息的注册与登记,交易过程由电商平台企业进行监控,最终交易完成后由电商平台企业进行代收代缴相关税款。
(二)建立电子税务征管系统
电子商务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为税收所带来的困扰,最终还是需要从电子商务的根本来解决问题。因此,在技术处理上,需要尽快建立起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定海神针”电子税务征收管理系统。
(1) 加强自身网络建设
税务机关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网络的建设,扩大税务机关网络的幅射范围,建立与海关、银行以及各网商之间的网络连接;实现税务办公自动化;同时加强与国际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方位监控。
(2) 实现电子征税
同税务机关牵头企业,根据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开发出电子商务征税系统,对电子商务的各种交易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和自动征税,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征税效率,同时也符合电子商务快速高效的特点。
(三)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因此想要抑制国际避税现象与减少税收流失,仅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国际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合理解决和划分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权等问题,同时为税收征管、稽查提供充分有力的依据;积极打击各种偷税、漏税和不合法的避税行为。
四、总结
综上所述,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我国经济的基本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 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高流动性以及无纸化等特点,加上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的滞后等原因,造成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许多困难!在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改革中,我们应该适应经济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电子商务的征管手段,建立电子商务的征收管理系统,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中把握电子商务税收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 澎湃 新闻 :澎 湃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278598《.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正式发布.2020-07-15.
[2] 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http://finance.eastmoney.com/a/202007021540534653.html.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2020-07-02.
[3] 孙文皓.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20年 5月.
[4]冯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9年 14期.[5]郭慧芳,付世军,张佐敏“.新常态”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年 2月.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
2020年 7月 14日,移动互联网蓝皮书《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正式发布,报告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 3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4.5%,2019年被该蓝皮书认定为中国5G商用元年。另外,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指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
可见,即使在新冠疫情十分嚴重的情况下,我国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旧十分迅猛,互联网新业态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传统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以传统经济形式为基础制订的,面对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问题百出。
一、移动互联网下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移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给了人们生活的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税收制度是以传统经济形式为基础来制订的,而面对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开始显得捉襟见肘,问题百出了。
(一)电子商务对税制要素的界定提出了挑战
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由于交易双方都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交易对象基本都是有形的产品或实物,因此,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等税制要素的界定十分明确,其交易轨迹容易追踪寻查。但是,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的交易过程频繁且富有效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主体是虚拟化的,交易对象也可以是虚拟化的产品,交易地点更是不受地域的约束和限制,例如游戏里的两个玩家之间的相互交易,大家所使用的都是游戏中的虚拟账号,所交易的产品也是游戏里的装备和物品,都是虚拟化的数字商品,并且存在可复制性,交易的地点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地域界限,即使是万里之外的其他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远距离的交易。
所以,电子商务的这些特征对传统的税收制度中关于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和征税对象的认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无法按现行税制要素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明确的界定。
(二)电子商务为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难题
传统经济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以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为依据来确定的,无论是以哪一个标准来判定,税收管辖权的确定都逃不过国家、地域的限定。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之间交易地点以及收入所得的判定,传统税收制度就显得力不从心了。由于电子商务完全采用线上交易的方式,交易双方所用的IP地址并不一定是企业的经营所在地,这样就无法核实企业的资产、住所等实际信息,为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难题和挑战。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增加了这一问题解决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先督促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然后要求纳税人按要求完成账务处理以及涉税事项的业务处理,然后根据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查账征收。但很多电子商务的交易,特别是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几乎不需要事先进行税务登记就可以完成交易,这为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确定带来了难题;同时,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是电子交易凭证,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征,其信息可以通过加密进行保存,同时也可以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这些都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留下了不少的难题。
(四)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情况严重
由于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成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新的引擎,因而其经济基量是十分庞大的。虽然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征管已经实现了B2B和B2C的覆盖,但C2C仍然处于“真空”的监控状态;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中有九成以上都是来自于B2C和C2C的交易模式。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课题组测算,与实体店相比,C2C电商少缴的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2015年少缴的税额在436.6-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少缴税额在531.53-747.92亿元之间;2018年少缴税额超过1000亿元。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纳税人可以选择世界上任意一个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地点,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避开税收负担比较重的国家,而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国家的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从而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也间接地加重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情况。
(五)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存在缺陷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各种模式业太持续创新,例如大数据、小程序、人工智能、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社交电商等形式不断涌现,而这些经营模式的出现是我国之前传统经济中所遇所未遇的。就如直播电商这种形式,据《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中统计,截至2020年 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0亿,较2018年底增长了1.63亿。2019年被称为“电商直播元年”,“直播带货”成为增长迅速的新经济业态。而“直播带货”这种新营销模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收入是否应该征税,应该如何征税,在以传统经济为基础的税收制度中是找不到我们想要的答案的。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已经赶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化速度了。
二、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国际借鉴
(一)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之一。对于电子商务税收,世界贸易组织于1998年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宣布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世界贸易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遵循三个指导原则: (1)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得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要统一对待;
(2) 电子商务税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3) 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尽量与现行税收原则保持一致。
这三项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并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二)欧盟
欧盟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是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即电子商务企业应与传统企业承担同等的纳税义务,确保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能够公平竞争。同时欧盟也规定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不得开征新税,只是在原有税收种类的基础上,将对电子商务平台征收的税种限定为增值税。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的困难,欧盟颁布了认定电子票据效力的新规则,肯定了电子发票制度。
(三)美國
美国是国际互联网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出现电子商务行业的国家之一,许多与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的国际规则都是由美国主导制订的。
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美国主要通过《互联网免税法》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免税;但2008年开始,美国多个州开始加强税收征管,并利用信息技术对电子商务业务进行自动征税;2013年,美国颁布《市场公平法案》,开始实施跨州征税制度。
美国对待电子商务政策的前后变化,显示了电子商务在经济领域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当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时,国家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行重新考量,使其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虽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坚持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不增设新税种,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征税,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要求的,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从前文分析中我们知道,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是以传统经济为基础制订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使其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例如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问题,征税对象的确定,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的确定等;笔者建议可以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作为中心,实施代收代缴制度,由电商下台企业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息及行为规范负责,在交易开始完成真实信息的注册与登记,交易过程由电商平台企业进行监控,最终交易完成后由电商平台企业进行代收代缴相关税款。
(二)建立电子税务征管系统
电子商务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为税收所带来的困扰,最终还是需要从电子商务的根本来解决问题。因此,在技术处理上,需要尽快建立起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定海神针”电子税务征收管理系统。
(1) 加强自身网络建设
税务机关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网络的建设,扩大税务机关网络的幅射范围,建立与海关、银行以及各网商之间的网络连接;实现税务办公自动化;同时加强与国际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方位监控。
(2) 实现电子征税
同税务机关牵头企业,根据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开发出电子商务征税系统,对电子商务的各种交易行为进行自动识别和自动征税,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征税效率,同时也符合电子商务快速高效的特点。
(三)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因此想要抑制国际避税现象与减少税收流失,仅仅靠一个国家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国际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合理解决和划分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权等问题,同时为税收征管、稽查提供充分有力的依据;积极打击各种偷税、漏税和不合法的避税行为。
四、总结
综上所述,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我国经济的基本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 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高流动性以及无纸化等特点,加上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的滞后等原因,造成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许多困难!在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改革中,我们应该适应经济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电子商务的征管手段,建立电子商务的征收管理系统,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在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中把握电子商务税收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 澎湃 新闻 :澎 湃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278598《.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正式发布.2020-07-15.
[2] 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http://finance.eastmoney.com/a/202007021540534653.html.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2020-07-02.
[3] 孙文皓.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20年 5月.
[4]冯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9年 14期.[5]郭慧芳,付世军,张佐敏“.新常态”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年 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