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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白编
从现实情况来看,严格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在国内尚不存在。以原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改组而成的“企业集团”,一开始就具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而且由于浓厚的行政色彩及产权不清等原因,实际上连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都不是。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总是被人们视为同一概念。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这一区别不仅对于理论研究意义重大,对于实际操作影响更大。
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
简而言之,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
1.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从生产关系角度来说,集团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环境中的产物,本身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原始投资者的所有权与公司法人产权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制性股权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而关联企业则是指母公司只拥有非控制性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关系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若干乃至无穷多个。
3.集团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主要以股权、产权为联结纽带。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一方面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均具备自身独立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向下控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性子公司,以及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而同时子公司不得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相关交叉持股的个别关联企业除外)。
4.集团公司是由(原始)母公司不断扩张、裂变形成的。从生产力角度分析,随着商品经济进入垄断竞争历史阶段,(原始)母公司必然通过种种方式急剧扩张自身的资产运营和市场资源(占有)规模,其一是内部扩张、裂变式,即不断增加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其二则是外部扩张、裂变式,即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
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
1.企业集团本身从整体上来看,一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它只是独立资本之间相互合作形成的一个经济势力群,本质上是经营合作联合体,而不是资本所有权关系更替或合并的产物;集团的最高组织机构是由各主要核心企业代表组成的经理会或理事会。
2.企业集团内部包含若干独立系核心企业,每个核心企业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有自己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组成的系列企业群,即企业集团是由若干集团公司(或称集团企业、控股公司)联合而成的。
3.企业集团的内部联结不是靠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控股母公司等总部性机构来垂直维系的,而主要靠核心企业之间横向的相互持股(环状持股)和集团内系列贷款这种资本参与及金融关系为主要纽带,集团内各核心企业相互之间在资本关系上是平等的。
4.企业集团在产权关系上的边界比较模糊,集团内资本之间是开放性的组合关系,而不谋求封闭式的一体化。首先,成员企业进出集团有较大的自由度,不存在丧失企业独立性的问题。例如,日本东芝电器和丰田汽车在高速增长时期基本上退出了三井集团,以求从集团外部获得高速发展所需的资金。而到了1973年和1974年,东芝和丰田又先后重新加入了三井集团。其次,企业可以跨集团进行活动,即一个独立系企业可以同时加入两个甚至更多的企业集团,如日立制作所既是芙蓉系经理会又是三和系经理会的成员。
5.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企业集团的重要核心。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首先是典型的金融集团,而松下、丰田等所谓“独立系企业集团”,虽然由巨大的产业资本作统率,但在贷款上横跨多间银行,也在迅速向金融型靠拢。日本的综合商社作为企业集团的商品贸易中心,其本身素有“第二银行”之称,它之所以能提供大量商业信用,从而密切集团内企业的关系,便是以大银行对其提供大宗贷款为基础的。因此,企业集团是一种垄断性财团。也就是说,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相当于美国的十大垄断性财团。
集团公司中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
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的投资决策能力。按照集团公司运作的一般规律,母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投资中心”,这种投资中心功能要求母公司有较强的战略规划制定能力、投资和融资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由于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不能健全投资中心功能,尤其是在投资、融资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方面较弱,难以实现投资中心功能。我国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一般由两种途径形成:一种是“先有子公司,后有母公司”,当公司某一产业或产品形成经营主业时,为发展与主业相关的附属产业或产品,派生出其他一些产业或产品关联公司,这在一些有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这种母公司是由经营主业的子公司派生出来的,其形成过程本身就是“本末倒置”,而且大多数集团公司仅有一棵“独苗树”,未能形成多元化的产业或产品格局,无法实现再投资;另一种是由某些行政性公司“翻牌”演变而来,集团母公司依然从事日常性的行政工作,各子公司依然是“诸侯鼎立,各自为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类集团公司实质上还处于“经济联合体”阶段。
2.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控制能力。母公司要通过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合理界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事权划分。在我国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控制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类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分干预,子公司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分公司或分厂,整个集团公司按照单个企业的运作方式运作,距离集团母子公司体制距离较远;另一类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经营控制,子公司经营过于分散,不能形成一定的合力,难以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从而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效益。
3.母公司的自我發展能力。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还必须表现在自我发展能力方面,如果母公司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就较难持续地增强和提高。目前,我国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大多数还主要依赖公司的投资回报作为补充实力的唯一来源,但事实上,由于子公司本身需要不断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即使经营上取得满意的业绩,利润丰厚,母公司的投资回报也只能以子公司的规模扩大这种形式来实现。母公司普遍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直接影响了我国集团公司中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
西方集团公司的体制特点
从西方国家来看,集团公司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股份制经济日趋普遍的条件下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标志着独立系企业超大型化发展已受到严重局限。
集团公司的出现有两个基本支持因素:一是商品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这是集团公司产生的物质基础;二是股份制体制趋于成熟,这是集团公司产生的社会因素。前者使收购兼并成为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后者则使收购兼并得以低成本、小震荡地进行。到1968年为止,美国最大的200家工业公司中已有184家采取了集团化、多角化经营战略。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股份制的普及和成熟使得资本主义进入了有序发展的高级阶段,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上,出现了资本社会化、收益社会化和风险社会化三位一体的功能偶合,经济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自洽系统。
在美国,大型集团公司一般实行“母公司(集团本部)—子公司(事业部)—工厂”的三级组织结构形式,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工厂”和“集团本部—事业部—工厂”两种变化形式。
其中,在第一种形式中,母公司实际上是控股公司,子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拥有自己的发展计划和利润指标,以及为此拥有的组织领导所属工厂与服务单位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决策权,因而总体上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集团公司。在第二种形式中,集团内部只有集团本部是独立法人,事业部和工厂都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集团公司”,这种企业体系只是一种大型独立公司。
在这方面,法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一方面集团公司不叫“集团公司“而称”公司集团”;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事业部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质上也是一种子公司。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法国公司集团几乎都是家族企业或者同族公司。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公司集团总部开始以持股方式控制子公司;随后,采用事业部制的公司集团逐渐代替了由总公司与持股子公司组成的集团。法国公司集团的事业部制具有三个独特的地方:第一,在法国实行事业部制的公司集团内部,事业部形同一个独立的公司,独立地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由于事业部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在事业部制公司集团内,母公司不一定要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和控制权;第三,长久地保持家族经营方式。显然,法国的公司集团实际上是一种控股制集团公司。
日本企业集团的基本类型
日本的企业集团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三井、三菱、住友等战前财阀企业为中心的旧财阀系集团,二是富士、三和、第一劝银等以银行系列为中心的银行系集团,也称新兴企业;三是日立、丰田、新日铁等以特大企业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中心的独立系集团。其中第三类独立系集团就是我们严格意义上的集团公司,而前两类集团则以金融机构为核心,是日本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即人们常说的日本六大企业集团或垄断性财阀。
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最高组织机构是“经理会”,“经理会”由同一集团内一些重要核心企业的经理组成;二是集团内部的结合方式主要是“相互持股”和“系列贷款”。
从组织体制来看,日本的企业集团一般实行“经理会—公司—工厂”的三级组织结构形式。经理会作为企业集团的最高组织,由同一集团内一些重要公司的经理组成,事实上是一种大股东会,定期举行会议,协商、决定集团中重大问题的对策;经理会的核心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既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相对地说,金融机构往往占据着重要地位。
经理会的职能主要有:(1)在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调整、组合;(2)决定集团成员公司组成共同投资公司;(3)决定集团的对外活动,包括与其他集团的关系或对集团外企业的投资;(4)决定成员公司领导层的人事。集团成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己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的生产经营;工厂是生产单位,执行公司的生产计划,并只向上对公司负责。
二次大战后,随着旧财阀总公司的解散,企业所有权随之分散,大部分股权转移到大法人企业手中,形成了集团成员企业间相互持有股票的状况,出现了明显的股权法人化趋势,与战前财阀家族以自然人为主的持股形成鲜明对照。相互持股使企业集团不存在终极所有者,集团内企业相互之间在资本上是平等的。除了相互持股之外,愈来愈依赖“借入资本”。此外,成员间的金融关系成了企业集团内部联系的另一重要紐带,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中起着巨大的集结作用,关键手段之一就是“系列贷款”。所谓系列贷款,就是企业集团的一些主导银行对一些特定企业进行的集中贷款,由此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企业间的资本系列关系,把集团内企业集结在一起。
企业集团的集结程度有如下标志:(1)经理会的设立;(2)股票互持;(3)高级职员的相互派遣;(4)系列贷款;(5)集团内交易;(6)作为集团整体向新事业领域的扩展;(7)共同的商标管理和标记符号展示等。
总之,日本的企业集团可以定义为由众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企业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核心层的经营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一般拥有数个实力强大、相互关系稳定的核心企业,每个核心企业各有自己的系列企业群,即其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和持股的关联公司。企业集团发展的不同形态可以由核心层性质、结构的变化来表征。
另外,韩国企业集团管理体制虽然同属日本型,但也有其特殊性,即采取“集团会长—营运委员会—子公司—工厂”四级组织结构形式。在这一结构形式中,集团会长是最高领导,在会长之下设立营运委员会,相当于顾问委员会。营运委员会聘请集团内部有经验的子公司会长(相当于董事长)、社长(相当于总经理)参加,参与集团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发展战略制定,提出意见或实施方案;营运委员会作为一个协助集团会长工作的管理协调和参谋决策机构,同时还拥有人事任免权、投资决策权和子公司营业计划审批权。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身可以发行股票、募股上市,工厂仅是子公司的生产单位。
研究集团公司更具现实意义
应当说,对于集团公司的本质认识在我国是迟至近年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才真正开始的。遗憾的是,理论界的兴奋点仍然停滞在企业集团问题上,鲜有关于集团公司的专著问世,而且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人仍将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混为一谈。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在国内外的现实中都是并存的,但对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中国大陆来说,深入研究集团公司远比泛泛讨论企业集团重要得多、急迫得多:
首先,从历史关系上看,一般规律是先有集团公司,后有企业集团。
其次,从组织形态上来看,企业集团一般都是由若干集团公司联合而成的。如果说企业集团是化合物,那么集团公司就是分子,研究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无疑应当从“公司—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或垄断性财团”这一序列入手。
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严格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在国内尚不存在。以原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改组而成的“企业集团”,一开始就具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而且由于浓厚的行政色彩及产权不清等原因,实际上连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都不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占据市场经济舞台主导地位的是集团公司。现有三家国有独资资产经营性控股公司虽然规模更为庞大,但显然也不能称为企业集团。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及生产方式的革新,日本六大财阀型企业集团日见式微,而采用集团公司组织体制的独立系集团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而在美国也是如此,传统的十大垄断性财团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小,而通用、IBM、微软等集团公司的发展却如日中天。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中国企业界来说,如果能把理论与实践的重心由企业集团转移到集团公司上来,必定能够早日“修成正果”。
编注:该文系编者据《宝安风》所载裴中阳、赵秀江文删订、合编而成。
(编辑/陈致成)
从现实情况来看,严格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在国内尚不存在。以原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改组而成的“企业集团”,一开始就具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而且由于浓厚的行政色彩及产权不清等原因,实际上连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都不是。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总是被人们视为同一概念。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这一区别不仅对于理论研究意义重大,对于实际操作影响更大。
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
简而言之,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
1.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从生产关系角度来说,集团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环境中的产物,本身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原始投资者的所有权与公司法人产权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制性股权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而关联企业则是指母公司只拥有非控制性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关系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若干乃至无穷多个。
3.集团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主要以股权、产权为联结纽带。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一方面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均具备自身独立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向下控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性子公司,以及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而同时子公司不得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相关交叉持股的个别关联企业除外)。
4.集团公司是由(原始)母公司不断扩张、裂变形成的。从生产力角度分析,随着商品经济进入垄断竞争历史阶段,(原始)母公司必然通过种种方式急剧扩张自身的资产运营和市场资源(占有)规模,其一是内部扩张、裂变式,即不断增加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其二则是外部扩张、裂变式,即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
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
1.企业集团本身从整体上来看,一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它只是独立资本之间相互合作形成的一个经济势力群,本质上是经营合作联合体,而不是资本所有权关系更替或合并的产物;集团的最高组织机构是由各主要核心企业代表组成的经理会或理事会。
2.企业集团内部包含若干独立系核心企业,每个核心企业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有自己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组成的系列企业群,即企业集团是由若干集团公司(或称集团企业、控股公司)联合而成的。
3.企业集团的内部联结不是靠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控股母公司等总部性机构来垂直维系的,而主要靠核心企业之间横向的相互持股(环状持股)和集团内系列贷款这种资本参与及金融关系为主要纽带,集团内各核心企业相互之间在资本关系上是平等的。
4.企业集团在产权关系上的边界比较模糊,集团内资本之间是开放性的组合关系,而不谋求封闭式的一体化。首先,成员企业进出集团有较大的自由度,不存在丧失企业独立性的问题。例如,日本东芝电器和丰田汽车在高速增长时期基本上退出了三井集团,以求从集团外部获得高速发展所需的资金。而到了1973年和1974年,东芝和丰田又先后重新加入了三井集团。其次,企业可以跨集团进行活动,即一个独立系企业可以同时加入两个甚至更多的企业集团,如日立制作所既是芙蓉系经理会又是三和系经理会的成员。
5.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企业集团的重要核心。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首先是典型的金融集团,而松下、丰田等所谓“独立系企业集团”,虽然由巨大的产业资本作统率,但在贷款上横跨多间银行,也在迅速向金融型靠拢。日本的综合商社作为企业集团的商品贸易中心,其本身素有“第二银行”之称,它之所以能提供大量商业信用,从而密切集团内企业的关系,便是以大银行对其提供大宗贷款为基础的。因此,企业集团是一种垄断性财团。也就是说,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相当于美国的十大垄断性财团。
集团公司中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
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司的投资决策能力。按照集团公司运作的一般规律,母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投资中心”,这种投资中心功能要求母公司有较强的战略规划制定能力、投资和融资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由于我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不能健全投资中心功能,尤其是在投资、融资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方面较弱,难以实现投资中心功能。我国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一般由两种途径形成:一种是“先有子公司,后有母公司”,当公司某一产业或产品形成经营主业时,为发展与主业相关的附属产业或产品,派生出其他一些产业或产品关联公司,这在一些有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这种母公司是由经营主业的子公司派生出来的,其形成过程本身就是“本末倒置”,而且大多数集团公司仅有一棵“独苗树”,未能形成多元化的产业或产品格局,无法实现再投资;另一种是由某些行政性公司“翻牌”演变而来,集团母公司依然从事日常性的行政工作,各子公司依然是“诸侯鼎立,各自为战”,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类集团公司实质上还处于“经济联合体”阶段。
2.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控制能力。母公司要通过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来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合理界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事权划分。在我国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控制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类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分干预,子公司实际上变成了一个分公司或分厂,整个集团公司按照单个企业的运作方式运作,距离集团母子公司体制距离较远;另一类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缺乏经营控制,子公司经营过于分散,不能形成一定的合力,难以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从而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效益。
3.母公司的自我發展能力。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还必须表现在自我发展能力方面,如果母公司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就较难持续地增强和提高。目前,我国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大多数还主要依赖公司的投资回报作为补充实力的唯一来源,但事实上,由于子公司本身需要不断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即使经营上取得满意的业绩,利润丰厚,母公司的投资回报也只能以子公司的规模扩大这种形式来实现。母公司普遍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直接影响了我国集团公司中母公司的核心控制能力。
西方集团公司的体制特点
从西方国家来看,集团公司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股份制经济日趋普遍的条件下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标志着独立系企业超大型化发展已受到严重局限。
集团公司的出现有两个基本支持因素:一是商品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这是集团公司产生的物质基础;二是股份制体制趋于成熟,这是集团公司产生的社会因素。前者使收购兼并成为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后者则使收购兼并得以低成本、小震荡地进行。到1968年为止,美国最大的200家工业公司中已有184家采取了集团化、多角化经营战略。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股份制的普及和成熟使得资本主义进入了有序发展的高级阶段,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上,出现了资本社会化、收益社会化和风险社会化三位一体的功能偶合,经济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自洽系统。
在美国,大型集团公司一般实行“母公司(集团本部)—子公司(事业部)—工厂”的三级组织结构形式,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工厂”和“集团本部—事业部—工厂”两种变化形式。
其中,在第一种形式中,母公司实际上是控股公司,子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拥有自己的发展计划和利润指标,以及为此拥有的组织领导所属工厂与服务单位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决策权,因而总体上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集团公司。在第二种形式中,集团内部只有集团本部是独立法人,事业部和工厂都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集团公司”,这种企业体系只是一种大型独立公司。
在这方面,法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一方面集团公司不叫“集团公司“而称”公司集团”;另一方面,集团内部的事业部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质上也是一种子公司。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法国公司集团几乎都是家族企业或者同族公司。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公司集团总部开始以持股方式控制子公司;随后,采用事业部制的公司集团逐渐代替了由总公司与持股子公司组成的集团。法国公司集团的事业部制具有三个独特的地方:第一,在法国实行事业部制的公司集团内部,事业部形同一个独立的公司,独立地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由于事业部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在事业部制公司集团内,母公司不一定要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和控制权;第三,长久地保持家族经营方式。显然,法国的公司集团实际上是一种控股制集团公司。
日本企业集团的基本类型
日本的企业集团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三井、三菱、住友等战前财阀企业为中心的旧财阀系集团,二是富士、三和、第一劝银等以银行系列为中心的银行系集团,也称新兴企业;三是日立、丰田、新日铁等以特大企业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中心的独立系集团。其中第三类独立系集团就是我们严格意义上的集团公司,而前两类集团则以金融机构为核心,是日本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即人们常说的日本六大企业集团或垄断性财阀。
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最高组织机构是“经理会”,“经理会”由同一集团内一些重要核心企业的经理组成;二是集团内部的结合方式主要是“相互持股”和“系列贷款”。
从组织体制来看,日本的企业集团一般实行“经理会—公司—工厂”的三级组织结构形式。经理会作为企业集团的最高组织,由同一集团内一些重要公司的经理组成,事实上是一种大股东会,定期举行会议,协商、决定集团中重大问题的对策;经理会的核心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既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相对地说,金融机构往往占据着重要地位。
经理会的职能主要有:(1)在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进行调整、组合;(2)决定集团成员公司组成共同投资公司;(3)决定集团的对外活动,包括与其他集团的关系或对集团外企业的投资;(4)决定成员公司领导层的人事。集团成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己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的生产经营;工厂是生产单位,执行公司的生产计划,并只向上对公司负责。
二次大战后,随着旧财阀总公司的解散,企业所有权随之分散,大部分股权转移到大法人企业手中,形成了集团成员企业间相互持有股票的状况,出现了明显的股权法人化趋势,与战前财阀家族以自然人为主的持股形成鲜明对照。相互持股使企业集团不存在终极所有者,集团内企业相互之间在资本上是平等的。除了相互持股之外,愈来愈依赖“借入资本”。此外,成员间的金融关系成了企业集团内部联系的另一重要紐带,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中起着巨大的集结作用,关键手段之一就是“系列贷款”。所谓系列贷款,就是企业集团的一些主导银行对一些特定企业进行的集中贷款,由此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企业间的资本系列关系,把集团内企业集结在一起。
企业集团的集结程度有如下标志:(1)经理会的设立;(2)股票互持;(3)高级职员的相互派遣;(4)系列贷款;(5)集团内交易;(6)作为集团整体向新事业领域的扩展;(7)共同的商标管理和标记符号展示等。
总之,日本的企业集团可以定义为由众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企业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核心层的经营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一般拥有数个实力强大、相互关系稳定的核心企业,每个核心企业各有自己的系列企业群,即其控股的子公司、孙公司和持股的关联公司。企业集团发展的不同形态可以由核心层性质、结构的变化来表征。
另外,韩国企业集团管理体制虽然同属日本型,但也有其特殊性,即采取“集团会长—营运委员会—子公司—工厂”四级组织结构形式。在这一结构形式中,集团会长是最高领导,在会长之下设立营运委员会,相当于顾问委员会。营运委员会聘请集团内部有经验的子公司会长(相当于董事长)、社长(相当于总经理)参加,参与集团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发展战略制定,提出意见或实施方案;营运委员会作为一个协助集团会长工作的管理协调和参谋决策机构,同时还拥有人事任免权、投资决策权和子公司营业计划审批权。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身可以发行股票、募股上市,工厂仅是子公司的生产单位。
研究集团公司更具现实意义
应当说,对于集团公司的本质认识在我国是迟至近年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才真正开始的。遗憾的是,理论界的兴奋点仍然停滞在企业集团问题上,鲜有关于集团公司的专著问世,而且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人仍将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混为一谈。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在国内外的现实中都是并存的,但对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中国大陆来说,深入研究集团公司远比泛泛讨论企业集团重要得多、急迫得多:
首先,从历史关系上看,一般规律是先有集团公司,后有企业集团。
其次,从组织形态上来看,企业集团一般都是由若干集团公司联合而成的。如果说企业集团是化合物,那么集团公司就是分子,研究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无疑应当从“公司—集团公司—企业集团或垄断性财团”这一序列入手。
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严格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在国内尚不存在。以原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改组而成的“企业集团”,一开始就具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而且由于浓厚的行政色彩及产权不清等原因,实际上连现代意义上的企业都不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占据市场经济舞台主导地位的是集团公司。现有三家国有独资资产经营性控股公司虽然规模更为庞大,但显然也不能称为企业集团。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及生产方式的革新,日本六大财阀型企业集团日见式微,而采用集团公司组织体制的独立系集团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而在美国也是如此,传统的十大垄断性财团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小,而通用、IBM、微软等集团公司的发展却如日中天。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中国企业界来说,如果能把理论与实践的重心由企业集团转移到集团公司上来,必定能够早日“修成正果”。
编注:该文系编者据《宝安风》所载裴中阳、赵秀江文删订、合编而成。
(编辑/陈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