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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既源自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是使检察制度适应中国国情而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檢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在“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下,统一的国家权力被人为地一分为三,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因而检察机关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作为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在宪政制度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中国检察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表现在,检察机关是运用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对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是行使这一监督权力的特定主体,任何其他社会主体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在行使专门法律监督权的手段上,中国检察机关拥有相应的法律职能,如: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这些法律职能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由于这些国家通常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机关,其监督的力度及效能并不显著,因而法律监督的性质并不明显,甚至被人们所淡忘。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拥有的各项法律职能,具有明显的法律监督性质。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中国检察制度特定的发展历程决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也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色。在检察机关内部,中国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或检察官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将民主集中制引入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使其对一长制形成限制,同时为保证首长负责制的权威又赋予检察长有将问题提交本级权力机关决定的权力。这种独有的内部领导体制既符合检察机关强调一体化、突出工作效率的要求,也是与中国国家机关普遍适用的民主集中制相一致的。
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中国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体制。这一领导体制也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要求。但是对于检察一体化的贯彻还不够彻底,在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等方面需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4、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检察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这种现实状况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不但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保证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防止检察业务工作出现偏差;更有利于发挥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力量,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应自觉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性,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在政策和策略上的支持,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去。
当然,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现今的中国检察制度也会出现一些有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而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浪潮的推动下,检察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也在发生深刻的变革。相信随着司法改革和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更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命题,都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进入21世纪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开始了更加广泛深入的探索,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检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检察机关体制的完善,职能的强化等已成为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趋势,它也不断丰富充实着社会主义检察学的理论积累,促使中国的检察制度更加显现出中国特色,更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从此看来,只有充分发挥和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制度之中国特色,才能为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檢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在“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下,统一的国家权力被人为地一分为三,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因而检察机关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这些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作为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在宪政制度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中国检察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表现在,检察机关是运用法律赋予的专门手段对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是行使这一监督权力的特定主体,任何其他社会主体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在行使专门法律监督权的手段上,中国检察机关拥有相应的法律职能,如: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这些法律职能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由于这些国家通常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机关,其监督的力度及效能并不显著,因而法律监督的性质并不明显,甚至被人们所淡忘。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拥有的各项法律职能,具有明显的法律监督性质。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中国检察制度特定的发展历程决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也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色。在检察机关内部,中国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或检察官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将民主集中制引入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使其对一长制形成限制,同时为保证首长负责制的权威又赋予检察长有将问题提交本级权力机关决定的权力。这种独有的内部领导体制既符合检察机关强调一体化、突出工作效率的要求,也是与中国国家机关普遍适用的民主集中制相一致的。
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中国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体制。这一领导体制也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要求。但是对于检察一体化的贯彻还不够彻底,在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等方面需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4、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必须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党的领导是检察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这种现实状况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不但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保证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防止检察业务工作出现偏差;更有利于发挥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力量,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应自觉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领导的权威性,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在政策和策略上的支持,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去。
当然,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现今的中国检察制度也会出现一些有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而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浪潮的推动下,检察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也在发生深刻的变革。相信随着司法改革和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更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命题,都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进入21世纪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开始了更加广泛深入的探索,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检察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检察机关体制的完善,职能的强化等已成为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趋势,它也不断丰富充实着社会主义检察学的理论积累,促使中国的检察制度更加显现出中国特色,更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从此看来,只有充分发挥和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制度之中国特色,才能为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