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二三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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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网络犯罪案件每年都以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速度增长,其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远远大于现实空间的犯罪。认识网络犯罪、打击网络犯罪、加强危害网络安全的预防,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形式多样化。
  网络犯罪的最初表现形式以黑客行为居多,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方面。近年来,网络犯罪逐渐向其他犯罪对象及领域蔓延,如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犯罪增多,并逐渐表现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
  (二)主体和手法智能性。
  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甚至一些原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专家的职务人员也铤而走险,其作恶犯科所采用的手段则更趋专业化。而且,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在日益翻新。
  (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极端情况下甚至能使一国经济陷于瘫痪,这绝非危言耸听。
  (四)犯罪人几乎没有罪恶感。
  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一切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的。网络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作案时间的短促性使罪犯在作案时自我谴责和心理恐惧感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犯罪伦理”的作用,相当多的网络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使它们的犯罪心理成本几乎等于零。而且,利用互联网犯罪几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查到黑客的行踪。这些都使得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人失去罪恶感,促成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五)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
  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而且,可以甲地作案,通过中间结点,使其他联网地受害。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二、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难点
  (一)取证困难。
  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存储在电磁介质上,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必须经特定的转换后才能以人眼可见的形式表现出来,更因存入计算机的数据以数字或代号形成的匿名性,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同时,因数据高密度存储,体积小,携带方便,且可以不为人觉察地拷贝,故不易被发现。更何况,现场的计算机系统内所存储的有关证据方面的数据很容易被破坏。另外,由于网络犯罪的超时空性,它的行为和结果地往往分离,如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和赌博案件,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境外服务器,远程取证困难。同时,防治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国际合作,许多需要建立国际间公认的刑事办案原则和刑事政策,但有关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和刑事司法国际协助制度也很少,导致国际间的网络犯罪取证困难。
  (二)破案成本高。
  有些网络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可以完成,而侦破案件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其成本可能远远高于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特别是某些网络犯罪涉及面相当广,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是世界各地。按照侦办传统案件的取证要求,必须对受害人逐一取证,要对成千上万的被害人逐一联系、取证,各作一份笔录,执法成本难以想象,特别是对于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干警出差费都难以保障,又和谈如何取证。
  (三)法律不健全。
  我国现有针对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我国缺乏整体而全面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滞后性体现得较为明显,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比较被动。如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对损失数额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由于网络犯罪法律不健全,有的行为性质很难认定是技术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所以多半“宽厚有加”,打击力度不够,对滥用网络等违法行为则往往“投鼠忌器”。
  (四)管辖权争议。
  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给国内网络犯罪的管辖带来了新的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犯罪人的居住地、案件的最初受理地管辖为辅。但网络犯罪因其自身的特点,往往造成大量管辖权的冲突。根据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地,犯罪分子登陆信息网络所在地应该可以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应该作为犯罪危害结果发生地,相关各地都应该有管辖权。但从司法实践看,普遍的管辖权并不能实现对犯罪分子更好的打击,相反,容易造成办案部门争抢案件或者互相推诿,以至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打击不力。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
  通过对网络犯罪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有一大部分犯罪人并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只是行为人不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处于猎奇的心理实施了网络犯罪。如果加强法制教育,有些犯罪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可以让相关人员了解什么行为该做或不该做,从而规范网上行为。为强化网上的法制教育,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提拱的技术和条件,有关部门可以在网上设立网站,提供咨询服务,将最新案例,在电子公告板上进行公开讨论,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某些人员及机构提供法制教育方面的服务。
  (二)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对于一般网民来说,要掌握各种防范网络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建议从以下多方面防范网络犯罪:1.安装因特网的个人防火墙;2.让系统保持最新的安装安全更新;3.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做病毒库更新;4.经常备份重要文件;5.访问网络时不要随意安装插件,或是不要随意打开不知名邮件的附件,只从可信任的网站或者页面安装插件;6.做到“不贪图小便宜”,对网上交易物品要进行认真鉴别,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不要购买;7.交易时尽可能实现面对面或“货到付款”的方式;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应保留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有效打击处理不法分子。
  (三)提高网上执法能力。
  网络新技术的發展日新月异,网络犯罪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在犯罪过程中,他们不断采用甚至发明新的技术和方法,从而增加了破案的难度。而与此相反,我国的刑事司法人员中,兼懂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太少,尤其是基层的司法人员。有些地方的派出所甚至连电脑都缺乏,更别提熟悉计算机技术了,很多网络犯罪案件最终要么无法立案,要么无法解决。因此,要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高素质的网络管理和监控人员,是保证网络安全的重要智力支持。网络监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掌握最新的技术,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还应尽快走出国门,与世界各国通力合作,建立全球法网及国际性的多边条约,协同打击网络犯罪。
  (四)加强与完善网络犯罪立法。
  1.增加网络犯罪的过失犯罪。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两罪在主观上都要求故意,这便排除了一切过失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其实,过失行为并非一概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过失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因此对网络系统专业操作人员违反单位规定,使用带病毒的个人软件,造成对网络系统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这是因为互联网对国民生活、工作日益重要,而计算机病毒日益猖獗的今天,专业人员应当具有这方面的谨慎义务,对他们的过失行为予以犯罪化有利于对互联网安全的保护。
  2.完善刑事程序立法。如加紧制定电子证据法,确立电子取证、网络侦查的程序,确立电子证据的认定的基本规则;对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和各个机构之间的配合问题,做出专业立法或司法解释,以明确各自职责,防止相互推诿,协调各机构应对跨地区网络犯罪。
  3.犯罪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在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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