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0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2020年度廣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设置、申请主体、申请条件、评审要求等具体要求:
扶持项目设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四类。“广播类优秀作品”和 “电视类优秀作品”各设三个类别,一类作品累计不超过10个,二类作品累计不超过30个,三类作品若干,颁发扶持资金和荣誉证书。“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若干,颁发荣誉证书。
申请主体——境内机构和个人制作的广播公益广告作品或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可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或“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他对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播出、推广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
申请条件——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应在2020年年内制作完成(已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题公益广告扶持的作品不参加本次评审);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0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0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引导、专题培训、作品征集、集中展播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评审要求——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6月7日。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申报的扶持项目数量,“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各不超过6个,累计不超过10个。“优秀播出机构”不超过4个,“优秀组织机构”不超过2个。
《通知》提到2020年度廣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设置、申请主体、申请条件、评审要求等具体要求:
扶持项目设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四类。“广播类优秀作品”和 “电视类优秀作品”各设三个类别,一类作品累计不超过10个,二类作品累计不超过30个,三类作品若干,颁发扶持资金和荣誉证书。“优秀传播机构”“优秀组织机构”若干,颁发荣誉证书。
申请主体——境内机构和个人制作的广播公益广告作品或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可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或“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他对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播出、推广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机构,可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
申请条件——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应在2020年年内制作完成(已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题公益广告扶持的作品不参加本次评审);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0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申请“优秀组织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0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引导、专题培训、作品征集、集中展播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评审要求——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6月7日。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申报的扶持项目数量,“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各不超过6个,累计不超过10个。“优秀播出机构”不超过4个,“优秀组织机构”不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