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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民党统一全国后,宣布结束军政,进入训政。但国民党就如何实施训政、组织政府以及规划党与政府的关系等诸多问题仍比较模糊。中国国民党训政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确立到最终形成的过程。
关键词:国民党;训政;形成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1
1928年国民党完成全国统一后,宣布要结束军政,进入训政。尽管孙中山对“训政”曾作过许多设想,也有过诸多论述,然而当训政真正到来时,国民党就如何实施训政、怎样组织政府以及如何规划党与政府的关系等诸多问题仍然比较模糊。中国国民党训政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确立到最终形成的过程。
国民党的训政体制从l928年开始确立到1931年6月正式形成,从整个形成过程来看,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胡汉民关于“训政”的政治设计
以孙中山理论传人自居的胡汉民为国民党训政的顺利实施和训政体制的确立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1928年6月3日,在法国考察的胡汉民、孙科等人,联名向国内的蒋介石、谭延闿、阎锡山等军政要人致电,提出一份《训政大纲(草案)》,建议改组国民政府为五院制的政府。1928年6月18日,胡汉民又从柏林寄回《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对国民党在训政时期训政体制的实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第一,在国民党与政权的关系上,规定了党是政治核心,政府是国民党意志的执行机关。第二,中央政治会议的职权是代表国民党决定国家大政方针,政治会议与国民党、国民政府的关系是:政治会议充当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第三,国民政府五院之间的关系采取“体制合一”原则。
胡汉民等人提出的《训政大纲(草案)》和《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除个别词句有所修正外,其基本精神后来成为国民党在训政期间政治体制的指导原则,特别是他的“训政保姆论”和关于中政会在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间起“惟一连锁”作用的理论,成为国民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其一党政权的政治方略。
二、《训政纲领》的制定与“以党治国”政策的确立
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讨论胡汉民等人关于改组国民政府为五院政府的提案的基础上,通过了《政治问题决议案》,决定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设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实施“训政”。9月20日,胡汉民被增选为国民党中央常委,负责起草《训政纲领》和与之相应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0月3日,国民党中央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这一纲领和组织法,并交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这次大会打着孙中山的旗号,重新编制了一系列法令规章,确定了“以党治国”的基本政策。这次大会追认了《训政纲领》,并在决议案中指出,《训政纲领》应包含下列原则:“其一,总理遗教认定由国民革命所产生之中华民国人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之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其二,总理所定五权宪法之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造成人民行使四种政权,政府行使五种治权之国家。其三,确定孙中山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国民党执政后的第一次大会。它所制定的法令规章,确定的“以党治国”的基本政策,成为以后国民党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开端。
三、《训政时期约法》的颁布与训政体制的形成
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第173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蒋介石、胡汉民等16人为国民政府委员,以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蔡元培、戴季陶等人分别任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院长。10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宣誓就职,国民政府改组完成。这样,国民党第一次把孙中山设计的五院制政体纳入政府组织法,付诸实践,从而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五权制政府,国民党的训政体制也随之开始确立。
1931年5月5日,蒋介石一手操纵的国民会议在南京正式召开,会议于6月17日闭幕,实际出席代表462人。会议通过了5项议案,但中心议案是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部约法是1928年10月公布的《训政纲领》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规定国民党中央对全国的绝对统治权,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体制。第二,《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提高了国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加强了蒋介石中央独裁统治。第三,《约法》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的旗号,剥夺了地方的一切权限。
另外,《约法》第八章规定,凡法律与该约法相抵触者无效,并规定,“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训政时期约法自1931年6月公布实施至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时为止,共16年,是中华民国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国家根本法。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国民党训政的各项制度及措施确定下来,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治制度,标志着国民党训政体制的正式形成。
参考文献:
[1]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654,944.
关键词:国民党;训政;形成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1
1928年国民党完成全国统一后,宣布要结束军政,进入训政。尽管孙中山对“训政”曾作过许多设想,也有过诸多论述,然而当训政真正到来时,国民党就如何实施训政、怎样组织政府以及如何规划党与政府的关系等诸多问题仍然比较模糊。中国国民党训政体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确立到最终形成的过程。
国民党的训政体制从l928年开始确立到1931年6月正式形成,从整个形成过程来看,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胡汉民关于“训政”的政治设计
以孙中山理论传人自居的胡汉民为国民党训政的顺利实施和训政体制的确立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1928年6月3日,在法国考察的胡汉民、孙科等人,联名向国内的蒋介石、谭延闿、阎锡山等军政要人致电,提出一份《训政大纲(草案)》,建议改组国民政府为五院制的政府。1928年6月18日,胡汉民又从柏林寄回《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对国民党在训政时期训政体制的实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第一,在国民党与政权的关系上,规定了党是政治核心,政府是国民党意志的执行机关。第二,中央政治会议的职权是代表国民党决定国家大政方针,政治会议与国民党、国民政府的关系是:政治会议充当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第三,国民政府五院之间的关系采取“体制合一”原则。
胡汉民等人提出的《训政大纲(草案)》和《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除个别词句有所修正外,其基本精神后来成为国民党在训政期间政治体制的指导原则,特别是他的“训政保姆论”和关于中政会在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间起“惟一连锁”作用的理论,成为国民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其一党政权的政治方略。
二、《训政纲领》的制定与“以党治国”政策的确立
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讨论胡汉民等人关于改组国民政府为五院政府的提案的基础上,通过了《政治问题决议案》,决定依照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设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实施“训政”。9月20日,胡汉民被增选为国民党中央常委,负责起草《训政纲领》和与之相应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0月3日,国民党中央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这一纲领和组织法,并交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这次大会打着孙中山的旗号,重新编制了一系列法令规章,确定了“以党治国”的基本政策。这次大会追认了《训政纲领》,并在决议案中指出,《训政纲领》应包含下列原则:“其一,总理遗教认定由国民革命所产生之中华民国人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之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其二,总理所定五权宪法之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造成人民行使四种政权,政府行使五种治权之国家。其三,确定孙中山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国民党执政后的第一次大会。它所制定的法令规章,确定的“以党治国”的基本政策,成为以后国民党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开端。
三、《训政时期约法》的颁布与训政体制的形成
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第173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蒋介石、胡汉民等16人为国民政府委员,以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蔡元培、戴季陶等人分别任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院长。10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宣誓就职,国民政府改组完成。这样,国民党第一次把孙中山设计的五院制政体纳入政府组织法,付诸实践,从而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五权制政府,国民党的训政体制也随之开始确立。
1931年5月5日,蒋介石一手操纵的国民会议在南京正式召开,会议于6月17日闭幕,实际出席代表462人。会议通过了5项议案,但中心议案是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部约法是1928年10月公布的《训政纲领》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规定国民党中央对全国的绝对统治权,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体制。第二,《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提高了国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加强了蒋介石中央独裁统治。第三,《约法》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的旗号,剥夺了地方的一切权限。
另外,《约法》第八章规定,凡法律与该约法相抵触者无效,并规定,“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训政时期约法自1931年6月公布实施至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时为止,共16年,是中华民国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国家根本法。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国民党训政的各项制度及措施确定下来,从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治制度,标志着国民党训政体制的正式形成。
参考文献:
[1]荣孟源.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65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