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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方式的变革与社会结构的变动等因素使国内环境日趋复杂化。为应对此困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人民、行政以及司法等三类调解工作的联动工作体系,因此,推进以民间调解为典型的基层治理工作已刻不容缓。本文以重庆电视台《大城小事》节目为民间调解的典型,结合现代民事调解手段,探讨民间调解工作在观念创新、方法改进和制度建构中体现的溯源与反思、勇气与智慧、平衡与选择的法律艺术,旨在借鉴其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间调解;群众性;法律艺术;《大城小事》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3-0-02
0 前言
当前,科学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速发展,中国正处于经济急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新型纠纷在国内复杂的发展环境中涌现出来。这不仅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对人民调解的基层治理方式和治理形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基层社会中涌现出的众多纠纷,合理地利用民间调解机制是社会各界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民间调解因其亲民性、群众性的特征,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具有巨大优势。同时,如何掌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如何探索多元化调解形式,如何使纠纷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是人民调解员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在这个层面,重庆电视台播出的一档普法调解类节目《大城小事》以群众化的视角开拓性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其以“媒体+实地+调解”的形式,以人民调解为背景,聘请资深人民调解员深入群众生活,开展实地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从而帮助诉求者解决纠纷,宣传人民調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为探讨民间调解工作蕴含的社会价值及其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的积极作用,本文以《大城小事》为调解形式的典型,结合现代民事调解形式深入群众的特性,着重分析民间调解工作在观念创新进程中的溯源与反思,在制度重构中的勇气与智慧以及适用方式上的平衡和选择及其体现的法律艺术。
1 观念创新:溯源与反思的艺术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在十四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求,其中特别强调要完善人民、行政和司法等调解机制的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预防机制。按照党中央指示,各地应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是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现行调解机制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等类型。前三种调解方式以公权机关介入为主,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等显著特征,其过程较之人民调解更为严肃;而人民调解,即俗称的民间调解,相较而言更具亲民性和非强制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大开诉讼之门,案件急剧增加,面对越来越多的基层纠纷,在旧制下无论采用何种传统的司法调解方式,其纠纷解决主体大多限制于人民法院和法官,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增多的诉讼现象。当原有的调解方式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时,理性而冷静地反思,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已有学者提出,现代基层治理需要构建以法院为主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此在减轻法院压力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的解纷能力[1]。此外,《大城小事》节目以史为鉴,通过回顾历史沿革,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让调解人员走出法庭、深入群众、倾听民情、就地解纷,用生活化、非要式化和亲切的语言,用让群众易接受的方式,调解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打消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拉近基层群众与司法机关的距离,取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2]。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实践中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它既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亲民性特征,又向普罗大众宣扬了民主团结的新观念,此举对我党以群众路线为根本原则具有典型意义。民间调解机制从产生到发展无不蕴藏着对传统司法调解体制的冲击与革新。同时,近现代的社会矛盾变化、信息技术变革、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不蕴含着对传统司法解纷机制的冲击和革新。每一次冲击和革新又都蕴藏了一次新的机遇和突破,民间调解机制一次次为人民调解体制改革这一促进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注入“生命之水”和“力量之油”,在一次次冲击和革新下完成观念的创新,实现制度改进和技术突破。正如有关学者所说,社会矛盾变化、信息技术变革和国家治理观念的发展这三股力量的汇聚,才是推动中国调解体制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3]。
2 方法改进:平衡与选择的艺术
思想的转变必然影响行动方式的改进。民间调解正是以制度创新为目的,以实践尝试为手段,在平衡与选择中品味、领悟。民间调解的现有问题是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摩擦、碰撞的必然结果,要在现代的多元化纠纷治理机制中保证民间调解的应有地位,完成治理新时代的法制化转型,尤其须重视法制框架下对现有民间调解中的情感价值观和法律价值观、调解手段和调解目的的优化平衡。
2.1 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在民间调解中,家庭邻里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其次是与外界的合同纠纷。长期以来的调解实践证明,家庭邻里纠纷的调解不只是法律问题,通常还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问题、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维护矛盾中的情理与法理的平衡,是调解工作一贯涉及的难题,也是调解任务的艺术性和价值性所在。如学者所言,人民调解蕴含了人情和法理两个方面的权威,即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约束力应从情理和法理两个方面体现出来,这对当事人的社会信任度和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直接影响,所以才能成为具有传统和现实依据的矛盾处理形式之一[4]。法理更多涉及法律效果,而情理和法理的结合是司法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强调调解结果须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符合民众的普遍的价值观,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有益,要取得老百姓发自内心的认可和尊重。民间调解的社会效果向来是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即使调解员的法理依据充分,但如果与民众常识性的道德伦理观相悖,与当事人的利益期待相悖,也难以取信于民。所以在调解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调解员要厘清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既要依理调解,又要充分考量个案中的情理因素,实现纠纷各方的利益平衡。“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妥善处理好情理和法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实现两者的统一。在民间调解中更是如此,既要依法理考量,又要有共情力,试着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以同理心来考量当事人的诉求,说服当事人采纳依法处置的方案。 2.2 手段和目的的平衡
要做到因人制宜,因案施策,能动司法。调解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还体现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修养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员和司法体制的信任[5]。“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会议上对政法机关提出的明确指示和前进目标。一个案件大至司法诉讼,小至民间调解,让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前提都是运用好调解手段,而运用的关键在于说服,要把情放在首位,了解当事人的个性特点,梳理矛盾发展的前因后果和变化过程,进而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进行法律教育,让裁判的结果深入人心,使矛盾真正从根源上化解,让人民感受到调解的公正性。
在运用好调解手段的同时,亦不可忽略调解机制的适用目的。解决纠纷并不是人民调解员的终极目的,解决纠纷的意义在于通过实际应用法律维护个案秩序,促进社会每一小块单元体的稳定和谐。如果每一次调解仅仅停留在社会个案,法律规范在调解完后就束之高阁,那么再好的法律规范和调解机制也没有实际意义。对于调解人员来讲,在实施调解手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兼顾普法教育的目的,仅仅针对个案解决纠纷是不够的,还要对下一次相同纠纷的产生进行提早预防,只有通过媒体功能使法律规范,调解效果最大限度地让一般社会群体受益,才能实实在在地实现规范的目的。例如《钻石惊现裂痕,商家为何不愿退货》此类纠纷的出现,往往是消费者对涉及的流程缺乏基本了解导致的,调解员通过向消费者梳理、依法分析案件事实,在成功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可以向大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避免消费者今后遇到此类情况时再度遭受损失。对于国家來说,制定调解制度绝不只是为了促进理论研究,让民众坐而论道,而是为了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让法律规范成为社会大众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通过个体治理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3 制度构建:勇气与智慧的艺术
调解方法改进的成功实践必然推动制度的创新。一系列以司法能动主义为方向的改革在现实中遇到困难,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的紧迫性让司法机关意识到,其地位必须领先于执着追求正义的理想主义,借鉴秉持适用性和经验性观念的英美等国的置换性纠纷解决模式,建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已成为一项顶层设计中的战略安排[6]。全新的时代和焦点前沿等问题的汇聚,不断向全新领域探索和开拓,体现了法学家构建理论的勇气和智慧。探索制度需要极大的勇气,法律面对迅猛发展的科技、经济和社会文化时,其调整和适应的速度往往是缓慢而保守的。观念和方法的创新来之不易,但创新后对制度的重构探索则更为困难。例如,对于民间纠纷来说,从古代熟人社会之间无制度的凭经验调解到司法分流,从“大调解时代”到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再到现在数字化时代产生的利用电视媒体进行实地调解,用微信视频进行远程调解,或用网络平台进行智能化调解等,通过以“人—媒介—调解”的关系链为线索,以新的调解方式和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开创一种新型多元治理机制来完善法律体系。将方法改进和制度构建相结合,敏锐地抓住民间调解的特点,从民间调解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着手,阐述对民间调解特性的新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通过数据化媒介干预方式进行的民间调解制度。
开拓创新也需要智慧。调解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中国文化制度的伦理智慧,以诉诸共同情感的方式维护人机关系的和谐。该节目以巧妙的电视栏目形式设计展示了这样一种睿智:以史为鉴,效仿马锡五的审判调解方式,深入群众、实地调查、就地解决、实地调解,以维护群众权益为主的理念为根,以人们熟知的传统调解制度体系为干,以极具独创性的前沿制度为枝,以聘请调解员深入生活采访,跟随普通诉求者一同查明真相,实地解决纠纷的构思为叶,种下了一棵枝繁叶茂的理论之树。如歌德之言“理论常常是灰色的,但实践之树常青”,该节目以理论联系实践,利用传播学原理,将数字化的媒介与传统调解模式组合创新,同时亦不局限于一般化的电视调解形式,而是把调解现场从固定的法庭或录制棚内转移到当事人所处的地方或纠纷发生的实际环境,准确记录矛盾事实的发展变化过程,以及调解员履行调解职能的全过程,展现真人和真实场所,让人有身临其境之感,加深对一般大众的普法和教育意义。以电视的形式,行实质上的调解,亦不失为一种新意,不仅生动地展现出了曲折的调解过程,也体现了其开拓创新的手段智慧。
4 结语
以《大城小事》为典型的民间调解方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展现的溯源与反思、平衡与选择、勇气与智慧等法律艺术有极大的探讨价值,亦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新选择。若纯粹以固定单一的法律来化解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国家而言成本极高,而民间调解在形式上的群众性和自治性有利于缓和公权力行使中的僵硬和对抗性,因而在社会发展迅猛的今天,更需要将民间调解作为社会关系的“润滑剂”、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化解社会纠纷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 徐炳煊,庄治国.调解前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路径选择[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5):78-84+142.
[2] 刘丽萍.浅析电视调解节目的平衡艺术——以河北广播电视台《非常帮助》为例[J].电视研究,2020(05):49-50.
[3] 李瑞昌.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的内容、路径、动力及未来[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167-175.
[4] 周庆智.发挥人民调解的农村社会稳定作用[J].人民论坛,2020(27):62-65.
[5] 潘嘉芳.论民事调解的艺术[J].法律适用,2012(12):80-83.
[6] 张德美.官府调解与民间裁决:近代选择性记忆下的传统[J].政法论坛,2020(03):182-191.
作者简介:张鑫(1996—),女,重庆璧山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关键词:民间调解;群众性;法律艺术;《大城小事》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3-0-02
0 前言
当前,科学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速发展,中国正处于经济急速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新型纠纷在国内复杂的发展环境中涌现出来。这不仅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对人民调解的基层治理方式和治理形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基层社会中涌现出的众多纠纷,合理地利用民间调解机制是社会各界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民间调解因其亲民性、群众性的特征,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具有巨大优势。同时,如何掌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如何探索多元化调解形式,如何使纠纷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是人民调解员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在这个层面,重庆电视台播出的一档普法调解类节目《大城小事》以群众化的视角开拓性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其以“媒体+实地+调解”的形式,以人民调解为背景,聘请资深人民调解员深入群众生活,开展实地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从而帮助诉求者解决纠纷,宣传人民調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为探讨民间调解工作蕴含的社会价值及其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的积极作用,本文以《大城小事》为调解形式的典型,结合现代民事调解形式深入群众的特性,着重分析民间调解工作在观念创新进程中的溯源与反思,在制度重构中的勇气与智慧以及适用方式上的平衡和选择及其体现的法律艺术。
1 观念创新:溯源与反思的艺术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在十四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求,其中特别强调要完善人民、行政和司法等调解机制的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预防机制。按照党中央指示,各地应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是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现行调解机制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等类型。前三种调解方式以公权机关介入为主,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等显著特征,其过程较之人民调解更为严肃;而人民调解,即俗称的民间调解,相较而言更具亲民性和非强制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大开诉讼之门,案件急剧增加,面对越来越多的基层纠纷,在旧制下无论采用何种传统的司法调解方式,其纠纷解决主体大多限制于人民法院和法官,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增多的诉讼现象。当原有的调解方式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时,理性而冷静地反思,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已有学者提出,现代基层治理需要构建以法院为主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此在减轻法院压力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的解纷能力[1]。此外,《大城小事》节目以史为鉴,通过回顾历史沿革,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让调解人员走出法庭、深入群众、倾听民情、就地解纷,用生活化、非要式化和亲切的语言,用让群众易接受的方式,调解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打消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拉近基层群众与司法机关的距离,取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2]。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实践中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它既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亲民性特征,又向普罗大众宣扬了民主团结的新观念,此举对我党以群众路线为根本原则具有典型意义。民间调解机制从产生到发展无不蕴藏着对传统司法调解体制的冲击与革新。同时,近现代的社会矛盾变化、信息技术变革、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不蕴含着对传统司法解纷机制的冲击和革新。每一次冲击和革新又都蕴藏了一次新的机遇和突破,民间调解机制一次次为人民调解体制改革这一促进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注入“生命之水”和“力量之油”,在一次次冲击和革新下完成观念的创新,实现制度改进和技术突破。正如有关学者所说,社会矛盾变化、信息技术变革和国家治理观念的发展这三股力量的汇聚,才是推动中国调解体制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3]。
2 方法改进:平衡与选择的艺术
思想的转变必然影响行动方式的改进。民间调解正是以制度创新为目的,以实践尝试为手段,在平衡与选择中品味、领悟。民间调解的现有问题是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摩擦、碰撞的必然结果,要在现代的多元化纠纷治理机制中保证民间调解的应有地位,完成治理新时代的法制化转型,尤其须重视法制框架下对现有民间调解中的情感价值观和法律价值观、调解手段和调解目的的优化平衡。
2.1 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在民间调解中,家庭邻里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其次是与外界的合同纠纷。长期以来的调解实践证明,家庭邻里纠纷的调解不只是法律问题,通常还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问题、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何维护矛盾中的情理与法理的平衡,是调解工作一贯涉及的难题,也是调解任务的艺术性和价值性所在。如学者所言,人民调解蕴含了人情和法理两个方面的权威,即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约束力应从情理和法理两个方面体现出来,这对当事人的社会信任度和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直接影响,所以才能成为具有传统和现实依据的矛盾处理形式之一[4]。法理更多涉及法律效果,而情理和法理的结合是司法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强调调解结果须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符合民众的普遍的价值观,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有益,要取得老百姓发自内心的认可和尊重。民间调解的社会效果向来是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即使调解员的法理依据充分,但如果与民众常识性的道德伦理观相悖,与当事人的利益期待相悖,也难以取信于民。所以在调解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调解员要厘清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关系,既要依理调解,又要充分考量个案中的情理因素,实现纠纷各方的利益平衡。“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妥善处理好情理和法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实现两者的统一。在民间调解中更是如此,既要依法理考量,又要有共情力,试着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以同理心来考量当事人的诉求,说服当事人采纳依法处置的方案。 2.2 手段和目的的平衡
要做到因人制宜,因案施策,能动司法。调解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还体现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修养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员和司法体制的信任[5]。“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会议上对政法机关提出的明确指示和前进目标。一个案件大至司法诉讼,小至民间调解,让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前提都是运用好调解手段,而运用的关键在于说服,要把情放在首位,了解当事人的个性特点,梳理矛盾发展的前因后果和变化过程,进而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进行法律教育,让裁判的结果深入人心,使矛盾真正从根源上化解,让人民感受到调解的公正性。
在运用好调解手段的同时,亦不可忽略调解机制的适用目的。解决纠纷并不是人民调解员的终极目的,解决纠纷的意义在于通过实际应用法律维护个案秩序,促进社会每一小块单元体的稳定和谐。如果每一次调解仅仅停留在社会个案,法律规范在调解完后就束之高阁,那么再好的法律规范和调解机制也没有实际意义。对于调解人员来讲,在实施调解手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兼顾普法教育的目的,仅仅针对个案解决纠纷是不够的,还要对下一次相同纠纷的产生进行提早预防,只有通过媒体功能使法律规范,调解效果最大限度地让一般社会群体受益,才能实实在在地实现规范的目的。例如《钻石惊现裂痕,商家为何不愿退货》此类纠纷的出现,往往是消费者对涉及的流程缺乏基本了解导致的,调解员通过向消费者梳理、依法分析案件事实,在成功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可以向大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避免消费者今后遇到此类情况时再度遭受损失。对于国家來说,制定调解制度绝不只是为了促进理论研究,让民众坐而论道,而是为了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让法律规范成为社会大众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通过个体治理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3 制度构建:勇气与智慧的艺术
调解方法改进的成功实践必然推动制度的创新。一系列以司法能动主义为方向的改革在现实中遇到困难,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的紧迫性让司法机关意识到,其地位必须领先于执着追求正义的理想主义,借鉴秉持适用性和经验性观念的英美等国的置换性纠纷解决模式,建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已成为一项顶层设计中的战略安排[6]。全新的时代和焦点前沿等问题的汇聚,不断向全新领域探索和开拓,体现了法学家构建理论的勇气和智慧。探索制度需要极大的勇气,法律面对迅猛发展的科技、经济和社会文化时,其调整和适应的速度往往是缓慢而保守的。观念和方法的创新来之不易,但创新后对制度的重构探索则更为困难。例如,对于民间纠纷来说,从古代熟人社会之间无制度的凭经验调解到司法分流,从“大调解时代”到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再到现在数字化时代产生的利用电视媒体进行实地调解,用微信视频进行远程调解,或用网络平台进行智能化调解等,通过以“人—媒介—调解”的关系链为线索,以新的调解方式和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开创一种新型多元治理机制来完善法律体系。将方法改进和制度构建相结合,敏锐地抓住民间调解的特点,从民间调解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着手,阐述对民间调解特性的新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通过数据化媒介干预方式进行的民间调解制度。
开拓创新也需要智慧。调解制度本身就体现了中国文化制度的伦理智慧,以诉诸共同情感的方式维护人机关系的和谐。该节目以巧妙的电视栏目形式设计展示了这样一种睿智:以史为鉴,效仿马锡五的审判调解方式,深入群众、实地调查、就地解决、实地调解,以维护群众权益为主的理念为根,以人们熟知的传统调解制度体系为干,以极具独创性的前沿制度为枝,以聘请调解员深入生活采访,跟随普通诉求者一同查明真相,实地解决纠纷的构思为叶,种下了一棵枝繁叶茂的理论之树。如歌德之言“理论常常是灰色的,但实践之树常青”,该节目以理论联系实践,利用传播学原理,将数字化的媒介与传统调解模式组合创新,同时亦不局限于一般化的电视调解形式,而是把调解现场从固定的法庭或录制棚内转移到当事人所处的地方或纠纷发生的实际环境,准确记录矛盾事实的发展变化过程,以及调解员履行调解职能的全过程,展现真人和真实场所,让人有身临其境之感,加深对一般大众的普法和教育意义。以电视的形式,行实质上的调解,亦不失为一种新意,不仅生动地展现出了曲折的调解过程,也体现了其开拓创新的手段智慧。
4 结语
以《大城小事》为典型的民间调解方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展现的溯源与反思、平衡与选择、勇气与智慧等法律艺术有极大的探讨价值,亦可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新选择。若纯粹以固定单一的法律来化解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国家而言成本极高,而民间调解在形式上的群众性和自治性有利于缓和公权力行使中的僵硬和对抗性,因而在社会发展迅猛的今天,更需要将民间调解作为社会关系的“润滑剂”、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化解社会纠纷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 徐炳煊,庄治国.调解前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路径选择[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5):78-84+142.
[2] 刘丽萍.浅析电视调解节目的平衡艺术——以河北广播电视台《非常帮助》为例[J].电视研究,2020(05):49-50.
[3] 李瑞昌.新中国调解制度变化的内容、路径、动力及未来[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167-175.
[4] 周庆智.发挥人民调解的农村社会稳定作用[J].人民论坛,2020(27):62-65.
[5] 潘嘉芳.论民事调解的艺术[J].法律适用,2012(12):80-83.
[6] 张德美.官府调解与民间裁决:近代选择性记忆下的传统[J].政法论坛,2020(03):182-191.
作者简介:张鑫(1996—),女,重庆璧山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